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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舉報 [ 7樓 tea2011 ] 發表於 2021-4-12 03:25
5樓 遊客(184.64.x.x): 一女署名兩夫。離異的不應該再署名合葬了。
方老太的第一任丈夫去世並非離異。
回復 舉報 [ 6樓 遊客 (162.158.x.x) ] 發表於 2021-4-6 08:15
繼母也應該隨原配,不能兩邊占
回復 舉報 [ 5樓 遊客 (184.64.x.x) ] 發表於 2021-4-5 23:12
一女署名兩夫。離異的不應該再署名合葬了。
回復 舉報 [ 4樓 遊客 (160.32.x.x) ] 發表於 2021-4-5 22:39
法律教材
回復 舉報 [ 3樓 DKJohn ] 發表於 2021-4-5 15:46
這判決沒有照顧陳大伯的感情,他是離異,肯定不願意死後還與前妻糾纏在一起。孩子們只考慮自己祭祀方便,忘記自己父母會在陰間吵架。至於繼母是喪夫,隨原配也無所謂。
回復 舉報 [ 2樓 遊客 (66.235.x.x) ] 發表於 2021-4-5 13:33
當然元配一起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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