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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舉報 [ 4樓 遊客 (135.0.x.x) ] 發表於 2020-11-25 23:30
前一篇文章漏了部分:老人早把存款、金銀飾品給攤主。老人三年前就聯繫了很多公證處要求攤主監護。從李先生的話里可知,聯繫他的不是老人,他只是上門探望見到本人。老人入院是家屬送的。老人的妹妹特地從海南過來照顧。國內入院是要交押金的。更新部分:攤主得到監護公證后,老人曾不穿褲子,大小便失禁在小區內閑逛。
回復 舉報 [ 3樓 遊客 (74.104.x.x) ] 發表於 2020-11-25 19:31
這種「親屬「見得太多了,平時找不到人,一旦有錢就都冒出來了,無恥至極
回復 舉報 [ 2樓 遊客 (139.218.x.x) ] 發表於 2020-11-25 13:05
如果不是為了房產而且照顧過老人討回聲譽就好了,沒有必要對老人的合同是否有程序上的瑕疵追究了。如果是為了房產那就要追究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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