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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舉報 [ 6樓 遊客 (2001:569:x:x:d5c) ] 發表於 2020-10-5 01:57
小孩給商家帶來一定麻煩,應適當賠償。監護人對小孩行為負一切責任。
回復 舉報 [ 5樓 遊客 (24.168.x.x) ] 發表於 2020-10-5 00:11
手機持有人不應該承擔責任嗎?小孩子點的就完了?造成的損失算誰的?
回復 舉報 [ 3樓 遊客 (72.140.x.x) ] 發表於 2020-10-4 17:40
茅台炒作
回復 舉報 [ 2樓 遊客 (96.55.x.x) ] 發表於 2020-10-4 14:26
不要臉的東西,自己不想要了就奈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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