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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49)人發表了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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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舉報 [ 50樓 遊客 (104.172.x.x) ] 發表於 2016-2-21 11:11
估計是國內培養的律師,美國混了個執照, 就是一狗奴才。
回復 舉報 [ 49樓 遊客 (205.172.x.x) ] 發表於 2016-2-20 08:48
這是一具有諷刺意味的廣告貼:劉是一個只會磕頭,而且磕得理直氣壯,鼻青臉腫, 卻為自己受難的當事人說不上一句有力辯護的蠢律師。
回復 舉報 [ 48樓 遊客 (73.209.x.x) ] 發表於 2016-2-20 08:21
黑人不論他們的人做了什麼壞事,他們都是口徑一致地幫他們自己人。對那些搶劫殺人的 青年人還稱他們為「好孩子」,「天使」。你們看到過哪一個黑人民權人物站出來對被他們黑人被殺害的人道過歉? 對一個在紐約最危險的地區,最危險的大樓里執行公務的新警官Peter 梁開槍走火,子彈打在牆上反彈到黑人身上致死的一個極其偶然的事件。這明明是一件 accidental killing 可是黑人檢察官湯姆森懷著對華人警察的敵意心理對Peter 梁提出了極其殘酷的,不公正,過分的指控。還在陪審團面前故意大肆抹黑Peter 梁,故意把一個剛剛進入警界的新人描述成冷血動物。他就是蓄意報復華人警察為他的黑兄弟報仇。他就是對梁不公正指控的製造者!
回復 舉報 [ 47樓 遊客 (174.152.x.x) ] 發表於 2016-2-20 07:54
檢查官是公正的嗎? 湯普森聲稱:「這個案件跟弗格森槍案和史丹頓島鎖喉案沒有任何關係。我們無法 代表美國其它地區。」眾所周知:英美法系特點就是判例法,即反覆參考判決先例 (precedent),最終產生類似道德觀念一般的普遍的、約定俗成的法律(customary rules)。(參見維基百科)。難道弗格森槍案和史丹頓島鎖喉案不是此案的最重要的 判決先例嗎?一個檢查官,難道連美國法律的基本常識都不懂?是無知?是虛偽? 還是冠冕堂皇地掩蓋不可告人的種族主義?如果他連美國法律ABC都可以在光天化日 之下加以否認,我們還能期待他會有什麼「司法公正」嗎?
回復 舉報 [ 46樓 遊客 (174.152.x.x) ] 發表於 2016-2-20 07:53
檢查官是公正的嗎? 紐約州政府議員威廉卡爾頓關於梁彼得被判有罪的聲明一針見血:「每一個人都應 該追求公正判決,但檢察官在終結辯論發言中向陪審團暗示粱警官開槍是故意行為, 因為當時他用槍對準受害者,而在審訊中並沒有提出任何證據支持這個論點。我對 此十分不安。他的發言是極度偏見,極具煽動性的。」
回復 舉報 [ 45樓 遊客 (209.255.x.x) ] 發表於 2016-2-20 07:01
如果這次Peter Liang誤殺的是你爹,你是否還覺得他無罪?
回復 舉報 [ 44樓 遊客 (74.14.x.x) ] 發表於 2016-2-20 05:02
忠言逆耳
回復 舉報 [ 43樓 遊客 (66.87.x.x) ] 發表於 2016-2-20 03:54
無論對錯,黑人總是抱團站在自己立場爭取利益,為什麼我們不行?黑人青年襲警,根本是自己找死,但是所有黑人都維護自己人,包括黑人領袖Al Sharpton之類的著名人士。
回復 舉報 [ 42樓 遊客 (198.53.x.x) ] 發表於 2016-2-20 03:29
劉這樣的律師簡直是檢察官的走狗跟班。律師不能替(當事)人找出開脫的理由。而是欲加之罪,振振有詞。
回復 舉報 [ 41樓 遊客 (104.162.x.x) ] 發表於 2016-2-20 02:15
如果邏輯推理離開基本常識,那是會誤人誤己的。這案子很簡單,在漆黑的夜晚漆黑的樓道里,這個心情緊張的年輕警察在沒有對任何目標瞄準而扣動了扳機,子彈打在牆上,反彈出去致一個人不幸地喪失性命。這就是全部事實,還有別的嗎? 那麼殺人的動機又是什麼?板機的扣動動作居然是五項指控全部成立的關鍵,不是誤扣難道是故意的?   這個劉龍珠律師好像想表達是辯方的技巧不高,僅此而已。可我們談是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們要比對的是這麼多白人與黑人警察執勤時殺了人卻可推翻全部指控,以無罪告終。
回復 舉報 [ 40樓 遊客 (107.129.x.x) ] 發表於 2016-2-20 01:08
劉律師解釋梁彼得應該審判的理由很好。那能否請劉律師也解釋一下為什麼白人警察就不審判呢? 劉律師指出梁辯護律師的缺點很好,能否請劉律師參加梁的上訴官司,為華人出一份力?當然您的律師費華人會一起付的
回復 舉報 [ 39樓 遊客 (170.224.x.x) ] 發表於 2016-2-20 00:43
曾聽一個美國律師說過,你真的做過什麼不重要,你看上去做過什麼最重要。梁的律師太不給力了。
回復 舉報 [ 38樓 遊客 (72.197.x.x) ] 發表於 2016-2-20 00:39
發聲總是有某種意義上的效果,不能說沒用
回復 舉報 [ 37樓 遊客 (73.36.x.x) ] 發表於 2016-2-20 00:13
之所以華人陪審員退出。
回復 舉報 [ 36樓 遊客 (24.156.x.x) ] 發表於 2016-2-19 22:27
支持劉律師的觀點。 你及時的為華人社區普及了法律知識。你是位難得的好律師。
回復 舉報 [ 35樓 遊客 (72.94.x.x) ] 發表於 2016-2-19 22:23
律師確實太爛,梁彼德竟然不知道找錯律師! 趕快換律師appeal。
回復 舉報 [ 34樓 遊客 (45.29.x.x) ] 發表於 2016-2-19 18:31
真會煽情。。。「一個黑人死於非命」? 那是意外,不是非命。就像車禍被撞死。。。看看老黑街頭槍殺華人臉的南加大留學生,看一群小老墨拳頭活活打死華人。。。。那才是"死於非命」。。。。
回復 舉報 [ 33樓 遊客 (45.29.x.x) ] 發表於 2016-2-19 18:24
黑人歧視華人,不屬於種族歧視。
回復 舉報 [ 32樓 遊客 (135.0.x.x) ] 發表於 2016-2-19 18:09
陪審員制度就是防止像有些中國法官那樣,吃了被告吃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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