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晚,費城一老中,開計程車的,在家門口,遭到三個老黑的伏擊。當老中把鑰匙剛插進門上的鑰匙孔,正欲開門進屋時,三個老黑從暗處跳出來,用兩把槍抵住了他的後背,要老中掏出錢來。老中機警地告訴他們,錢物全在車裡。一個老黑打開車門鑽進車內,另外兩個跑去車旁盯著。說時遲,那時快,老中突然拔出手槍,啪啪啪,幾槍撂倒兩人,結果,一死一傷,第三個跑了(后被警察抓到)。 持槍搶劫,用槍還擊,以一對三,正當防衛,幹得漂亮。
如果老中不用槍還擊,極有可能會成為第二個鄭少雄。或者,歹徒闖入家中,他和妻子還有孩子,都會遭殃,甚至被滅門的可能性都有。
有不少人看了視頻及報道,說警察確認暴徒持槍搶劫。沒想到主人也有槍,而且打退了搶劫犯並滅了其中一個后,打電話報警。
有人擔心,這位老中會惹出麻煩,說:有正當防衛過當的嫌疑,這種開槍自衛必須是自己生命受到了威脅。如果對方已經逃離或者求饒后開槍,就不能算自衛了。這個華人很有可能被起訴過失殺人。
這個人真是多慮了,在那個緊急關頭,哪容你想那麼多呢。再說了,兩把手槍都頂上來了,還不夠危險?歹徒搜錢無果,氣急敗壞,會把老中當出氣靶的。即使得手了,難道不會殺人滅口?看老中來真的了,歹徒拿著手槍,跪地求饒,難道不是先騙過老中,再伺機反撲?總之,持槍搶劫本身,已經危險得不能再危險了,而且是面對三個年輕的壯漢。等到被打傷才算威脅到生命安全了?到那時想反擊也反擊不了了。我看,老中的應對沒有任何問題。
切記,在美國有一句流行很廣,人人爛熟於心的「說法」:I'd rather be judged by 12 than carried by 6.
大家都知道,美國的陪審團是由十二個陪審團成員組成的,而按規矩,棺木必須由六個人來抬。意思是寧可面對十二個人的陪審團,也不願躺在六個人抬著的棺材里。也就是,寧可面對法律的麻煩,也不要面臨死亡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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