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打土豪分田地是出自耕者有其田

作者:yongbing1993  於 2025-9-2 22:16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文史雜談

打土豪分田地是出自耕者有其田






《耕者有其田》出自近代中國是:孫中山國民黨的《耕者有其田》。

1924年1月20日至30日,中國孫中山的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廣州舉行,確定了聯俄、聯共、扶助農工三大政策。會後,孫中山又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主張。孫中山晩年把它作為實現《平均地權》的口號。

然而,1925年3月12日,孫中山先生溘然辭世。

代表大地主、大資產階級,背後有帝國主義撐腰的蔣介石、汪精衛奪取國民黨政府政權,蔣介石國民黨北伐至上海時悍然發動「四一二」反革命政變,對中國共產黨和孫中山國民黨中左派人士及同情支持共產黨的人士實行大屠殺,同時搞「七一五」反革命政變,國民黨中二號人物汪精衛在武漢召開「反共會議」,蔣介石國民黨和汪精衛國民黨叫囂對共產黨人「寧可錯殺千人,不可放過一個」,大批先進革命分子和共產黨員被捕遇難,第一次國共合作破裂。孫中山國民黨的《耕者有其田》作為不利於大地主階級的政策隨之被取締。

解放戰爭失敗后,蔣介石國民黨殘部攜大量黃金、珠寶、古董、美元等硬通貨逃往台灣。因為工業化需要,憑藉這些資金的支持,蔣介石國民黨在台灣以較為溫和的手段實行了《耕者有其田》政策。

台灣的《耕者有其田》是戰後台灣土地改革最劇烈的變革。戰後土地改革無疑是台灣近代經濟史上最重要的變革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台灣農村中的土地,多半仍集中於少數地主之手,地權分配不均。政府乃於民國38年(1949)開始實施農地改革,過程大致分為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及《耕者有其田》。這些階段試圖從減輕佃農負擔、保障佃農權益的「三七五減租「開始,逐步降低地主地租收益,減低地主投資買地的意願,奠定《耕者有其田》的基礎。此後,再實行公地放領政策,終止政府與承租農民的租戶關係,將土地所有權置於農民之手。

中央關切各地方政府的實施情形,下令檢視諸如有無佃農非法轉移土地、或承領耕地卻不自耕等情形,力求貫徹政策。歷經多年努力,政府終令台灣八成以上的農民成為自耕農,獲得土地的農民也因此提高生產意願,使得生產力大增,解決糧食不足的問題。部分地主則把政府的補償,用於投資工業生產。伴隨農民收入增加和購買力提升,促進工業產品的國內市場發展,奠定工商業經濟成長的基礎。

《耕者有其田》,是中華民國政府在1950年代時在台灣實施三七五減租之後所推動的一項對農業進行土地再改革的政策,當時的廣告文宣稱其為《耕者有其田》。

在民生主義的提示要點中,解決土地問題的政策目標是減低田租,保障有實際耕種的農民(或稱自耕農)的收入,切實扶植自耕農,使農民有自己的田地。

根據《耕者有其田」》政策,台灣政府實行土地徵收和重新分配的措施。大規模的農地從地主手中徵收,並分配給農民耕種。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縮小土地所有權的不平均,讓農民擁有自己的土地,從而提高他們的經濟地位和生活條件。該政策還包括了農地所有權的確認和登記,確保農民合法擁有他們耕作的土地。

《耕者有其田》政策在當時的台灣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它解決了土地分配不均的問題,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提高了農民的生活水準。同時,這項政策也為台灣的土地改革和農村發展奠定了基礎,對後續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1947年3月20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從字第一〇〇五〇號訓令」規定,佃農應繳之耕地地租,依正產物1000分之375計算,是為「三七五減租」,但當時各級政府推行不力[來源請求]。

在國共內戰後逃亡台灣的蔣介石國民黨政府,1953年台灣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地區實施的一系列土地改革政策。政策的目的是限制富人資本、解決土地不公和農民貧窮的問題,並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透過政策的調整,扶植台酒、台鹽、台糖、台苯、台火等台灣省營企業。

台灣中華民國政府於1949年實施三七五減租。 1949年4月14日台灣省政府發布行政命令「台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更陸續訂定「台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施行細則」、「台灣省辦理私有耕地租約登記注意事項」、「台灣省推行三七五減租租督導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台灣省各縣市行政總行政總防修組織五分制」。後來為確保推行三七五減租已獲得之初步成果。

1951年實施公地放領,同年6月7日制定公布「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作為法律依據。於1953年實行耕者有其田。

同時1951年至1976年間分九期實施先辦理公地放領,連同1948年試辦部份,共放領138,957公頃,承領農戶286,287戶。政府收得放領公地地價稻穀367,366,416公斤、甘薯1,254,768,525公斤,全數由台灣土地銀行經收后撥作扶植自耕農基金。

1952年11月,行政院會議在陳誠院長指示下通過「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草案」。1953年1月26日,台灣中華民國總統蔣中正以總統令公布「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規定,地主可保留水田三甲或旱田六甲,其餘由政府用徵收補償方法交佃農承租耕種。地主免征耕地,政府強制徵收地主超額之出租耕地,附帶徵收地主供佃農使用收益的房舍、曬場、池沼、果樹、竹木等定著物的基地,放領給現耕農民。於1953年12月順利完成,計徵收放領耕地139,249公頃,創設自耕農戶194,823戶。放領的地價是耕地正產物(稻穀、甘薯)全年收成總量2倍半,分十年均等攤還。徵收方面,補償地主70%為政府發行的實體土地債券,分十年均等償付,並加給年息4%;30%為公營事業股票(一次給付台灣水泥、台灣紙業、台灣工礦、台灣農林的股票)。實體土地債券分稻穀與甘薯二類,稻穀債券以稻穀償付,甘薯債券依據當年甘薯時價以現金償付。

附帶說一下:蔣介石國民黨在大陸為什麼不搞《耕者有其田》?而到了台灣又搞起了《耕者有其田》?曾經和台灣的一位地主探討過這個問題,台灣的這位地主說,在大陸時,逃亡到台灣來的軍官們都是地主資本家的,而在台灣搞《耕者有其田》是專門針對台灣本地的。所以就可以搞《耕者有其田》了。

但最後也廢止了。1991年5月17日郝柏村內閣函請立法院審議廢止《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2屆立法院於1993年7月9日通過,於7月30日明令廢止。

而在中國大陸,在解放區時,紅軍在時有《耕者有其田》。紅軍離開了,胡漢山又回來了,田又收回去了,還將分到田的窮人們殺個片甲不留。解放軍又來了,再又分田了。直到新中國成立。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這部法律總結了中國共產黨過去領導土地改革的歷史經驗,適應新中國成立后的新形勢,成為指導新解放區土地改革的基本法律依據。

政協會議討論《土地改革法》時,各界人士紛紛表態擁護這部法律。曾參加過同盟會的無黨派人士葉恭綽感慨地說:「中山先生所主張的平均地權,耕者有其田都沒有辦到……今天得毛主席來辦到,實在是可以告慰中山先生在天之靈的。孫先生說的未成功,現在可由毛主席替他成功了。」《土地改革法》的內容經過各種形式的宣傳,做到了家喻戶曉。

新中國成立之前,各解放區就分期分批組織了土地改革。這次為了加強對土地改革的領導,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中央土地改革委員會,從中央和地方抽調大批幹部組織了土改工作隊。從1950年冬季開始,一場歷史上空前規模的土地改革運動,在新解放區有領導、有步驟、分階段地展開了。

江西革命老區的農民分得土地后,向毛澤東主席寫信報告土改的結果,他們說:「我們有了這命根子,一定要勤勞耕種,努力把生產搞好,爭取我們的生活迅速改善。今天我們全鄉群眾熱烈地集合在松江山上,慶祝土地還家。會場上紅旗招展,鑼鼓喧天,我們盡情地高呼,盡情地歌唱,盡情地歡笑。」

《耕者有其田》土地革命:是中國大陸農民翻身做主人的密碼。《中國土地法大綱》,規定廢除封建性,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家國天下,耕者有其田,才是我們幾千年來的文化和制度!

《耕者有其田》是在土地私有制制度下﹐使無地少地農民獲得一定數量土地的一種主張。《中國土地法大綱》,規定廢除封建性,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1949年9月29日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三條:「有步驟地將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變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第二十七條:「必須保護農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權……實現耕者有其田。」

1954年9月20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條:「國家依照法律保護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和其他生產資料所有權。」

毛澤東指出,如果能解決土地問題,就獲得戰勝敵人的最基本條件
「耕者有其田」的實現,卻是由毛澤東來完成的。

井岡山首頒《土地法》千年地制一朝破 耕者有其田鑄民心。1928年5月,井岡山根據地開展了土地革命,12月,毛澤東主持制定了《井岡山土地法》。

1931年2月,毛澤東在《給江西省蘇維埃政府的信》中,明確地提出了農民土地所有權問題。要求各級政府發一布告:「說明過去分好了的田(實行抽多補少,抽肥補瘦了的),即算分定,得田的人,即由他管所分的田,這田歸他私有,別人不得侵犯」 ,「租借買賣,由他自主,田中出產,除交土地稅於政府外,均歸農民所有。」這個意見在各根據地得到貫徹。

1933年6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政府土地人民委員部發表布告,宣布土地歸農民私有。

1947年9月,中共中央在西柏坡村制定了《中國土地法大綱》:確認人民對所分得土地的所有權,規定凡人民分配得到的土地歸各人所有,由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證,並承認其自由經營、買賣及在特定條件下(如身老孤寡、家無勞力等)可以出租的權利。

1946年5月,中共中央發布《關於土地問題指示》,土改開始了。

1946年,中共決定將減租減息政策改為實現「耕者有其田」政策的文件是《關於清算、減租及土地問題的指示》。

「耕者有其田」是消滅土地剝削,但實行的方法不同於蘇聯的農業集體化政策,是實際上的土地私有制。

但是,「耕者有其田」不是封建的土地私有制 ,而是革命的土地私有制。它徹底消滅了中國兩千多年以來的封建的、剝削性的土地制度,把大量勞動力從土地中解放出來,為新中國成立后的迅速工業化奠定了基礎,也贏得了農民階級的支持,大大提高了農民階級的革命積極性,成為中國無產階級革命勝利的重要原因之一。

「解決農民的土地問題,實現『耕者有其田』,是中國民主革命的根本問題,也是中國共產黨在民主革命時期的基本任務。在解放戰爭期間和建國初期,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土地改革,最終使這一任務得以完成。」

「農民是小私有者,由於農業生產自然性的特點和生產力水平的低下,農民要求穩定的土地佔有和基本生產資料私有。『耕者有其田』是千百年來農民最高的經濟要求和夢想,也是鼓舞農民投入無產階級革命的根本動力。在無產階級奪取政權后,理所當然地要解決農民的土地要求。」

《耕者有其田》土地改革並不是中國獨一無二的創舉,在中國之前與之後,不少其他亞洲國家都有進行過類似的土地改革。尤其是在台灣的土地改革之前就有中國大陸解放區、日本與南韓,之後有越南、印度還有其他國家。不但時間上接近,日本跟南韓的土地改革方式也跟台灣的耕者有其田類似,都是政府做為中介人,將地主的土地強制徵收然後轉移給佃農。

戰後美國的土地改革專家雷正祺認為,土地改革是美國對付共產主義擴張時,「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的策略。二次大戰之後,中國被中國共產黨執政,美國各界認為共產主義在蘇聯與中國獲得成功,很大的原因是他們土地重分配的主張得到了廣大農村的支持。

為了反制共產主義擴張,美國雷正祺這些反共人士就想到在亞洲各國推動土地改革,以降低當時在亞洲各地盛行的共產主義的吸引力,達到穩定農村的目的。換句話說,除了軍事部署之外,土地改革也是美國對抗共產主義的武器,是另外一種形式的洲際飛彈。

他們的主張得到當時託管日本的盟軍統帥麥克阿瑟的支持,在日本先行推動了改革,將當時高度集中在地主手裡的土地分給佃農。

當然,跟共產黨搞的集體化不同,「美國式的土地改革「雖然將大量的土地重新分配,卻沒有改變私有產權制度。

不過,在戰後亞洲各國推動土地改革的成效上,應該只有日、韓、台三個國家得到比較成功的結果,其他如中國走資派執政后的中國大陸、越南、印度、菲律賓的改革則成效不彰。

土地改革難以成功,主要是因為政府和地主通常是利益共同體,政府想要爭取地主的支持都來不及了,怎麼會去革地主的命呢?土地改革得以在日本跟韓國成功推行,是因為戰後這兩個國家都被美國託管 ,所以即使日韓政府百般不願意,美國也得以貫徹改革。

台灣則是因為戰後接收的國民黨政府不但跟台灣的地主沒有利益關係,反而認為地主階層是政權的潛在威脅。因此,台灣雖然沒有被美國託管,但基本上跟美國的利益方向一致。雷正祺當時就是台灣「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的主任委員之一,對耕者有其田政策的推動有重大影響力。

美國的目的達到了嗎?所以,美國政府是否透過土地改革使得當地政府得到農民的支持,贏得了政權穩定,最後達到了圍堵共產主義的目標?

從戰後日、韓、台三個國家政權長期的穩定狀態來看,也許土地改革真的達到了一定程度的效果。不過戰後各國百廢待舉,同時有千百種政策開始推動。想要估計土地改革單獨的效果(邊際效果),就必須控制住其他政策的影響。無疑,這對經濟學家來講是一個高難度的挑戰。

高興

感動

同情

搞笑

難過

拍磚

支持

鮮花

評論 (0 個評論)

facelist doodle 塗鴉板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評論 登錄 | 註冊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5-9-2 22:42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