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五臟俱全五官端正
《人民公社》,是新中國毛澤東時代社會主義社會結構的、工農商學兵相結合的基層單位,同時又是社會主義組織的基層單位。最初是由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開始的。興修水利、搞農田基本建設,生產資料公有制,要負責全社的農林牧副漁業生產,也要管理工農商學兵等各方面的工作。
全中國74萬多個農業生產合作社改組成2.6萬多個人民公社,參加人民公社的農戶有1.2億戶,佔全國總農戶的99%以上,全中國農村基本上實現了人民公社化。
《人民公社》下轄十幾個生產大隊,成立大隊管理委員會,設大隊長、副大隊長、秘書(有的由會計兼任)、保管員、出納員、民兵隊長、治保主任和婦代會主任各一名。公社幹部為國家幹部,大隊幹部一般都是半脫產或不脫產的村民擔任。大隊下轄生產小隊,設立隊務委員會,每年一次全體社員參加選舉隊長、副隊長、婦女副隊長、會計(兼記工員)、保管員各一名。
《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章農村人民公社在現階段的性質、組織和規模
一、農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組織,是我國社會主義社會在農村中的基層單位,又是我國社會主義政權在農村中的基層單位。
農村人民公社是適應生產發展的需要,在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基礎上聯合組成的。它在一個很長的歷史時期內,是社會主義的互助,互利的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多勞多得、不勞動者不得食的原則。
人民公社的集體所有制經濟,同全民所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經濟的兩種形式。這兩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經濟,互相支援,共同促進我國國民經濟的繁榮。國家要儘可能地從各方面支援人民公社集體經濟,發展農業生產,逐步進行農業技術改革,用幾個五年計劃的時間,在農業集體化的基礎上,實現農業的機械化和電氣化。
二、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單位是生產隊。根據各地方不同的情況,人民公社的組織,可以是兩級,即公社和生產隊;也可以是三級,即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
三、人民公社的各級組織,都必須執行國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國家計劃指導下,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管理和組織生產。
在人民公社中,中國共產黨的各級組織,必須同群眾密切聯繫、有事同群眾商量、傾聽群眾意見,在人民公社各級組織中起領導作用和核心作用。
四、人民公社的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辦事。
人民公社的各級權力機關,是公社社員代表大會、生產大隊社員代表大會和生產隊社員大會。
人民公社的管理機關是各級管理委員會。
人民公社的監察機關是各級監察委員會。規模較小的生產隊,可以只設一個監察員。
人民公社各級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各級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會的成員,都必須經過社員充分的醞釀,採取不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產生。
五、人民公社各級的規模應該由社員民主決定。各級規模大小的確定,都應該對生產有利,對經營管理有利,對團結有利,並且便利群眾進行監督。
人民公社的規模,是一鄉一社。有的是小鄉一社,有的是大鄉一社。各個公社的規模定下來以後,長期不變。
生產隊的規模,應該根據土地的數量和遠近、居住的集中或者分散、勞動力能夠搭配得開、畜力和農具能夠配套,有利於發展多種經營等等條件確定。生產隊的規模定下來以後,長期不變。
六、少數民族地區、畜牧區、漁業區、林業區,可以根據本條例的基本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另定具體辦法。
第二章
公社
七、公社社員代表大會,就是鄉人民代表大會。公社社員的代表,就是鄉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全公社範圍內的重大事情,都應該由社員代表大會決定,不能由管理委員會少數人決定。
公社社員代表大會要定期開會,每年至少開會兩次。
八、公社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每兩年改選一次。社員代表要有廣泛的代表性。從事各種業務的社員,有經驗的老農,農村的專業工人,青年和婦女,少數民族的社員,烈士家屬和轉業軍人,僑眷和歸僑,都要有適當數量的代表。
公社的社長和其他管理委員、監察委員,都由公社社員代表大會選舉,任期兩年,可以連選連任。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在選舉管理委員和監察委員的時候,應該注意使老貧農和下中農佔優勢。
在那些有幾個不同民族成分的社隊,還要注意吸收少數民族的社員,參加管理。
公社的社長和其他管理委員、監察委員,如果不稱職,都可以由社員代表大會隨時罷免。
九、公社管理委員會,在行政上,就是鄉人民委員會(即鄉人民政府),受縣人民委員會(即縣人民政府)和縣人民委員會派出機關的領導。在管理生產建設、財政、糧食、貿易、民政、文教衛生、治安、民兵和調解民事糾紛等項工作方面,行使鄉人民委員會的職權。
十、公社管理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面向生產隊,充分調動社員群眾的積極性,發展農業、畜牧業、林業、副業、漁業等生產事業。在做這些工作的時候,應該經過充分的調查研究,執行群眾路線,正確處理問題,把應該做的事情認真做好,但不能管得太多太死。
(一)貫徹執行中央關於農村人民公社的政策、法令。公社不能違反和改變中央既定的政策、法令,並且要隨時督促生產大隊和生產隊認真執行,檢查他們的執行情況。
(二)根據國家計劃和各生產隊的具體情況,兼顧國家和集體的利益,向各生產隊提出關於生產計劃的建議,並且可以對各生產隊擬定的計劃,進行合理的調整。在調整的時候,只許採取協商的辦法,不許採取強制的辦法。
(三)對於各生產隊的生產工作,進行督促和檢查,經過同社員和幹部商量,及時地幫助生產隊解決生產中存在的問題,改進經營管理和財務會計工作,幫助生產隊做好收益分配工作。對於困難較多的生產隊,應該更多地給以幫助。不許亂開電話會議和各種會議,不許向生產隊亂要統計表報,不許瞎指揮生產。
(四)推行經過反覆試驗、確實有效的增產措施和先進經驗。推行的時候,必須因地制宜,並且只能典型示範和提出建議,不許強迫生產隊接受。
(五)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生產隊之間的生產協作。組織這種協作,必須按照自願互利和等價交換的原則,不許無代價地調用勞動力、生產資料和其他物資。
(六)從各方面幫助和督促生產隊妥善地安排生產資料:
(1)選留良種,並且按照等價交換的原則,對種子進行必要的調劑。
(2)根據生產隊的需要和貨源的多少,同供銷合作社商量提出農具、肥料和農藥的供應計劃,並且,督促供銷合作社做好這些供應工作。農具、肥料、農藥等生產資料的供應,必須注意保證質量,保證配套,講求實效。這些生產資料,應該由生產隊自由選購,不許攤派。凡是攤派的,生產隊都有權拒絕接受。
(3)推行經過反覆試驗、確實有效、適用於本地條件的改良農具和運輸工具。
(4)管好、用好屬於公社所有的大型中型農業機具和運輸工具。
十一、公社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生產的需要,根據人力、物力、財力的可能,在不妨礙當年生產的增長和當年社員收入的增長的條件下,經過公社、有關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的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討論決定,經過上級批准,興辦全公社範圍的、或者幾個生產大隊、幾個生產隊共同的水利建設和植樹造林,水土保持、土壤改良等基本建設,興辦幾個公社共同的水利建設和其他的基本建設。
在興辦這些基本建設的時候,必須訂立合同,規定各單位的權利和義務,並且按照各單位受益的多少,分攤勞動力和資金。對於不受益的單位付出的勞動,被佔用的土地和土地上的附著物,都必須給以合理的報酬和補償。
公社管理委員會,應該負責管理和維修公社集體所有的水利建設和其他農田基本建設。屬於幾個大隊或者幾個生產隊共同舉辦的水利建設和其他農田基本建設,應該在公社的領導和參加下,由有關的生產大隊或者生產隊聯合選舉管理機構,制定公約,共同管理,共同維修。
公社管理委員會和人民公社各級組織,都要保護水庫、堤壩、渠道和葦塘,注意綜合利用這些資源,養魚養鴨,發展水生作物。
十二、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山林資源,公社所有的山林,一般地應該下放給生產隊所有;不宜於下放的,仍舊歸公社或者生產大隊所有。歸公社或者生產大隊所有的山林,一般地也應該固定包給生產隊經營;不適合生產隊經營的,由公社或者生產大隊組織專業隊負責經營,這些山林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定下來以後,長期不變。
不論是山區、半山區、平原區、沿海地區或者其他地區,人民公社的各級組織,都必須積極地植樹造林、保護林木,保持水土,嚴格禁止亂砍亂伐,毀林開荒。在放牛放羊的時候,不準毀壞幼林。公社、大隊和生產隊,應該根據山林資源的情況和林木生長的規律,根據國家採伐計劃以及生產和社員生活的需要,確定每年林木採伐的數量、規格、時間和地點。對於不在計劃之內和不合規格的採伐,經營的單位有權制止。林木的採伐,要有嚴格的批准制度,凡是違反制度的單位或者個人,都應該受到適當的處分。
人民公社各級組織,都要經過社員討論和同意,制訂護林公約,並且還要有管理林木的負責人。護林公約應該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每砍伐一棵樹木,至少必須補栽三棵,並且保證成活。
十三、公社管理委員會,在今後若干年內,一般地不辦企業。已經舉辦的企業,不具備正常生產條件的,不受群眾歡迎的,應該一律停辦。需要保留的企業,應該經過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分別情況,轉給手工業合作社經營,下放給生產隊經營,或者改為個體手工業和家庭副業;個別企業,經過社員代表大會同意,縣人民委員會批准,可以由公社繼續經營,或者下放給生產大隊經營。
公社經營的企業,都應該直接為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服務,都不能妨礙農業生產和增加社員負擔,也不能影響國家對農產品的收購任務。這些企業,都必須嚴格實行經濟核算和民主管理,帳目要定期公布。這些企業的人員任用,生產情況,物資情況,財務收支等等,都要定期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並且徵求社員的意見,不許營私舞弊。公社的幹部和任何人,絕對不準利用這些企業,多吃多佔,安插私人,鋪張浪費。
公社企業的利潤,除了用於企業的擴大再生產,用於公社範圍的生產事業以外,應該拿出一部分,扶助生產上有困難的生產隊。
十四、公社管理委員會,應該積極促進手工業生產的發展。
農村手工業生產合作社和合作小組,是獨立的經營單位,受手工業縣聯社和公社的雙重領導。公社對於手工業組織,應該儘可能地幫助他們解決生產中的困難,督促他們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
公社管理委員會,應該同生產隊商量,合理地解決生產隊內部手工業者的口糧問題,合理地處理他們參加集體分配問題。對於亦工亦農的手工業者,注意安排他們從事適合自己情況的農業生產。對於熟練的手工業者,按照不同的情況,採用不同的辦法,計算勞動報酬,不能同農業勞動一樣。
歷來是串鄉經營的個體手工業者,人民公社各級組織應該容許他們串鄉經營。
十五、公社管理委員會,根據國家規定的糧食和其他農副產品的徵購、派購任務,在各生產隊之間進行合理的分配,並且督促生產隊完成國家任務。
在國家規定的徵購、派購任務以外,公社和生產大隊都不許另派機動糧和自籌糧,不許另立名目,增加任務。
十六、公社和生產大隊,在今後若干年內,一般地不從生產隊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
十七、公社管理委員會,應該根據勤儉辦社和民主辦社的根本方針,經常檢查、幫助生產隊做好財務工作和物資管理工作。要幫助生產隊建立和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監督他們嚴格按照制度辦事,合理使用資金,防止貪污浪費。
縣的有關部門應該經常幫助和檢查公社各級的會計財務工作,舉辦會計訓練班,培養和訓練會計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