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用國內法律追緝外國犯罪嫌疑人是國際慣例

作者:本人假正經  於 2018-12-10 01:27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談天說地|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10評論

用國內法律追緝外國犯罪嫌疑人是國際慣例 
作者: 本人假正經 (Benren2) 2018-12-09

世界級大公司華為的二號首長孟晚舟,因涉嫌利用子公司Skycom做掩蓋與受美國制裁國家進行非法交易,2018年12月1日過境加拿大時,遭到受美國委託的加拿大執法機構雙規。此一事件引發中國從官方到民間大批法盲的強烈譴責。

我仔細閱讀了國內網與微信號上的大量抨擊美加聯合執法的文章之後,感覺難受。因為甚至包括大批高端人士,都表現出對國際常識的無知和法制知識的貧乏。歸納起來,反美作者和參與評論的反美讀者的主要攻擊點有兩個。本文重點批駁第二個觀點。

1. 美加逮捕孟女士時沒有出示詳細的犯罪證據

這一條最不值一駁。

英文動詞逮捕有雙規的意思,法庭定罪后扣上手銬才是真正意義上的逮捕。實際上孟女士現在是處於雙規階段。中國政府雙規一個人,不也是經常只說該人涉嫌違規正在配合組織調查,違啥規點到為止嗎?充分和詳細的犯罪證據只在法庭上出示,不是抓人的時候。

現在孟女士只是犯罪嫌疑人,最終判決可能無罪,也可能有罪。她現在只是配合調查。據報道,在法庭保釋聆訊時,孟女士沒帶戒具,笑容滿面。

你想要美加執法機構的詳細執法證據?請耐心等到正式開庭的時候吧。

2.  美國居然將國內法當國際法,一國法律只適用於其國內,不能管轄到別國公民

這種認為國內法不能管外國人的說法,不但是法盲的表現,也是低智甚至腦殘的癥狀。你如果碰巧是這夥人中的一份子,先別跳腳,請看本文下面的著重分析。

用國內法律追緝外國犯罪嫌疑人是國際慣例。先看中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中國刑法第八條的司法解釋是,犯罪行為發生在國外,由外國人所為,犯罪目的或犯罪對象直接針對中國及其公民,直接對中國國家利益造成了損害,都將受到中國刑法的懲戒

實際上,中國執法機構依照中國國內刑法追捕外國犯罪嫌疑人,也是從不間斷,執法如山,決不手軟。

你如果還認為中國刑法第八條是開玩笑,不妨以身試法。比如,在中國貪污受賄幾個億,跑到美加歸化為外國公民,然後大搖大擺去與中國有引渡合約的國家高調度假,看看會不會給捆回中國按中國法律受審?又比如你是外國公民,跑到和中國有引渡合約的國家度假時,膽敢對中國女公民上下其手搞性侵或其它人身傷害,看看會不會給綁回中國坐牢?

最近網上報道了廣州一銀行行長涉嫌貪污潛逃美國,據說該行長早已與在美妻子離婚多年了。其妻子是歸化的美國公民,半年前帶了在美國出生的美國公民子女回國探親,結果幾個人被中國禁止出境。中方答覆美使館質詢時稱,雖然這幾個美國公民沒有觸犯中國法律,但仍然必須留在中國配合調查。美方根本沒搞啥高調抗議。另外,在中國紅通榜上的人員,不管是否歸化為他國公民,國際刑警逮到一個遣返一個,根本不鳥什麼國籍。

你如果還不理解,為什麼用國內法律追緝外國犯罪嫌疑人會成為國際慣例,可以設想不執行此慣例的後果有多嚴重。在地球村的今天,人員流動和國籍身份轉換盛行,如果一個外國人非法侵犯另一國的利益,只要跑到非受害國就不受法律追究,地球村將成為犯罪分子的天堂,無辜人民的地獄。

順便再進一步普法。犯罪嫌疑人在法庭最終判決之前,不是罪犯,有可能是完全清白的。特別是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的國家,被行政拘留並非一定有罪或違規。據我所知,沒有一個執法機構能獲得100%的起訴成功率。美國的行政和司法沒有一個叫政法委的機構統一領導,一錘定音。認為美國聯邦行政和司法機構會互相勾結,陷害無辜的本國或外國人,絕對是無稽之談。

本人順便在此勸告法盲們,有空讀讀中國刑法。如果中文程度太差讀不進去,請記住一條:不要做傷害他人或他國利益之事,這樣才能避免吃牢飯。

總之,愛國需理性,發言憑事實,行動不可超越法律框架。網上洶湧澎湃的法盲言論,揭示了在中國大規模和有實效地普及法制教育的緊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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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10 個評論)

回復 fanlaifuqu 2018-12-10 01:42
真正經!
回復 scripting 2018-12-10 02:57
按照這個標題的邏輯, 是否應該在中國逮捕所有在美國有合法持槍證前去中國旅遊的美國人呢?!
回復 金復新1 2018-12-10 03:26
不仿寫錯,應是不妨。
回復 金復新1 2018-12-10 03:29
另,夢碗粥到底是不是違反美國的國內法?還是違反了聯合國協議?違反聯合國協議,處罰的是當事公司企業還是包括其涉案人員?華為在進口美國晶元時,是不是簽署協議,保證遵照聯合國要求,不賣給聯合國禁止賣給的伊朗?
回復 本人假正經 2018-12-10 04:04
金復新1: 不仿寫錯,應是不妨。
謝謝指正。已經改正。
回復 Sc2885375 2018-12-10 04:12
加拿大法庭文件透露華為屬下公司經滙豐銀行的美國系統洗白了過億美元從伊朗的收入:
2014年2-3月前後,風險委員會的簡報中也有類似的聲明。所有委員會都採信了孟晚舟的聲明,沒有一家委員會就華為與金融機構1的合作關係採取了不利於華為的行動。

  An executive at Financial Institution 1 stated that Financial Institution 1』s risk committee decided to retain Huawei as a client because 「Huawei sold Skycom and the Huawei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CFO) was no longer on the Skycom board.」 The executive further said that, had Huawei not actually sold Skycom, such a fact would have been 「material」 to deciding to exit the client relationship.

  金融機構1的一位高管表示:金融機構1的風險委員會決定和華為維持合作關係,是因為「華為出售了Skycom的股份,而且華為的首席財務官也不再擔任Skycom的董事。」這位高管補充道:如果華為事實上沒有把Skycom賣掉,這件事情足以讓其所在機構與華為的合作關係畫上休止符。

  On or about April 15, 2015, a Financial Institution 1 reputational risk committee met in New York City to discuss whether to begin providing banking services to a Huawei U.S. subsidiary. Meng』s statement about Huawei』s sale of Skycom was presented to that committee, along with other information. The committee declined to provide banking services to the Huawei U.S. subsidiary.

  2015年4月15日前後,金融機構1的聲譽風險委員會在紐約召開會議,討論是否向華為在美國的一家子公司提供銀行服務。會議上有人把孟晚舟關於華為出售Skycom的聲明以及其他一些信息提交給了委員會。該委員會拒絕向華為的美國子公司提供銀行服務。
回復 Sc2885375 2018-12-10 04:16
在進口美國受管制的物資,申請美國政府批文時必定要買家簽署承諾書undertaking 的。否則根本無法獲取批准。所以經常有人私下買入,再冒險將受管制物資走私出口。但如果FBI懷疑而追查,就往往出事⋯⋯曾有加拿大華人買入美國良種,走陸路過境加拿大時被捉。
回復 田間地壟 2018-12-10 09:06
這個水平可以有!
回復 aes_long 2018-12-10 10:46
金復新1: 另,夢碗粥到底是不是違反美國的國內法?還是違反了聯合國協議?違反聯合國協議,處罰的是當事公司企業還是包括其涉案人員?華為在進口美國晶元時,是不是簽署協
跨國公司之間做生意簽署符合雙方法律文件是必不可少的,沒有這樣的文件,吃官司的就會是美企。同樣中企也會要求外企簽署遵守中國的法律。問題是法律在中國一直是。。。。
回復 天青青水藍藍 2021-4-19 12:21
金復新1: 另,夢碗粥到底是不是違反美國的國內法?還是違反了聯合國協議?違反聯合國協議,處罰的是當事公司企業還是包括其涉案人員?華為在進口美國晶元時,是不是簽署協
美國並沒有追究孟晚舟違反聯合國制裁決議或是美國對伊朗禁運的責任,原因是即使有這樣的事發生,責任人也是華為的法人任正非而不是孟晚舟,不能要求一個僱員為公司的決定承擔刑事責任。否則依照這個先例,中國豈不是可以抓捕所有美國向台灣出口軍火的公司的僱員譬如波音或是洛馬公司的員工?或是要求所有和中國有引渡條約的國家抓捕引渡他們?美國起訴孟晚舟的原因是對滙豐銀行說謊,構成銀行欺詐,此行為在美國和加拿大以及所有西方國家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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