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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務改革-有限生意虧損和開支限制

作者:johnye74  於 2018-7-29 10:03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法律相關

2018年開始執行的減稅和就業法Tax Cuts And Jobs Act - TCJA)是美國30年來最大的一次稅法改革。新法律反映了一系列的商業凈減稅政策但是,我們都知道,所有的減稅政策肯定有需要從財政上考慮赤字的問題。如果沒有相對的稅收資源補助,光靠減稅來帶動經濟在短期的執行上是很難照顧國庫和財政上的需要。因此,TCJA稅法改革中有一些法案是用來補救預算赤字的事實,目的在於減少某些納稅人能享用的虧損和開銷和其中的有用程度,從而間接地增加稅收的補貼。針對的這些納稅人應該是初期的創業者和投資者,可以說不會打擊到社會的大眾或已經上了軌道的事業。以下我們來了解其中兩個做法:1 Loss limitation rules - 有限生意虧損 2 Suspension of miscellaneous itemized deductions subject to the 2% of AGI floor -不允許雜費逐項扣除。

稅法改革前,業主的營業虧損應該是普通收入中的一部分。如果業主有其它的收入,如薪水,利息等,普通收入的凈額可以是營業虧損加上其它的收入而並算。除此之外,如果業主有其它的增值收入,如股票投資,房地產買賣效益等等,普通收入的虧損還可以用來減資產收入稅,而成為當年收入稅的計算部分。稅法改革后,業主的營業虧損上限只能有$250,000(夫婦併合報稅$500,000)的當年認可。當年用不完的營業虧損年後成為Net Operating Loss-凈經營虧損, 留到以後用。

舉個例子,陳先生是一位單身的公司高管,年薪$300,000。另外,當年的利息收入是$10,000,投資增值收入$150,000。同時,陳先生獨資創立了一個軟體開發的個人公司。由於創業的初期都是開發成本高,業務開發費用昂貴,而且還沒有足夠的客戶,當年的業務有$500,000的虧損。稅法改革前,陳先生當年的總收入是$300,000+$10,000+$150,000-$500,000= -$40,000,稅務應該是$0稅法改革后,陳先生當年的總收入是$300,000+$10,000+$150,000-$250,000= $210,000, 稅務應該是$ 44,700左右。由此看來,陳先生除了進賬不及付出外,當年還要交稅。還好,陳先生當年用不完的$250,000凈經營虧損可以拿到下一年用,但是時間的價值已經失去了不少,而且凈經營虧損還不一定能百分百的用得上。這是因為稅法改革后,凈經營虧損的用量限制在當年普通收入的80%。除非陳先生下一年有業務的突破,不然凈經營虧損還是有可能減輕不了多少稅務。

由此看來,類似陳先生這種剛起步的創業者,正是因為稅法改革的減稅,為了保證國庫的收支平衡,而被迫先交多一點的稅。例外,陳先生的創業不一定能成功,所以從政策的角度來看,政府不一定很重視陳先生的稅務困境。

我們下來繼續探討不允許雜費逐項扣除的稅法修正。所謂的不允許雜費逐項扣除指的是以前個人報稅上能報銷的一些雜費不再可能報銷了,如投資手續費,投資地產的地稅,地產借貸的利息等。稅法改革前,只要雜費高於預算收入的2%,這些雜費一般都可以用來減稅。但是稅法改革和減稅後的近期國庫的收支平衡成為問題,而不得不暫時2025前停止這些雜費的扣除。如果投資者花的這些雜費是為了決定以後開發房地產,而不只是短期過渡的開支需要,我建議你們按稅法266的選項,立下開發房地產的目標。如果有了開發房地產的證明,這些雜費可以算是房地產的開發費用,而不會浪費掉。這種開發費用演演算法一定要有專業的賬目整理才能到達政府對開發費用的承認。

由此看來,稅法改革后,有限生意虧損和開銷限制對創業者和投資者來說是一些不少的煩擾。如果計劃得好,其影響的程度還是可以相對降低的。

葉思明律師,會計師,JD,TAX LLM,MBA,MSF 202-683-7937 johnye@yespll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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