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文明社會原理(72)

作者:戎小捷  於 2018-3-9 23:00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政經軍事

第二節  動物間的交往及原始社會間的交往

當不同的兩個文明社會相遇時,第一個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它們彼此之間是否存在相互理解、相互交往的可能。或者說,是否存在相互和平交往的可能性。為了更好地理解這一點,讓我們先來討論一下,例如,假設兩個動物社會(社群)或兩個原始社會、或一個文明社會和一個原始社會相遇了,它們彼此之間會發生什麼樣的情形。

我們先來簡單看一下動物界的情況。當兩個動物社群相遇時,它們在生存本能的驅使下會遵循兩條定律行事:第一條定律是弱肉強食,如果對方比我弱,我就毫不猶豫地吃了它(動物界里是沒有道義問題的);第二條定律是遇強躲避,如果對方比我強,我就毫不猶豫地逃跑(動物界里是沒有尊嚴或「寧死不屈」之類問題的)。但當對方與自己力量相當時,或不知道對方是強是弱時,則遵循由上述兩條定律綜合派生出來的法則行事,即:它不犯我,我不犯它。對於這三條規則,相遇的動物雙方都不會產生誤解。

我們再來看一下兩個原始社會相遇時的情況。首先,人類原始社會都是從動物界脫胎出來的,因此,在原始人身上,也就必然帶有著上述三條動物界法則的基因,這一點雙方都能理解。但我們知道,除了這三條基因之外,每個原始社會都有著由於歷史上的偶然因素所產生出來的各自獨特的風俗習慣。而當兩個原始社會各自獨特的風俗習慣完全相異時,則極易產生誤解。讓我舉個思想實驗的例子。假設兩個相鄰的勢均力敵的原始社會在某一個具體問題上產生了糾紛,比如,在某一個獵獲動物的所有權上產生了分歧:這個動物究竟是被你們投擲的石頭擊中還是被我們投擲的石塊擊中?假如這兩個部落都有神裁法的習俗,而且碰巧雙方神裁法的方式方法基本一樣,那麼,這個糾紛就相對容易得到解決,而且雙方也不會產生誤解。但假如雙方具有的是通過競賽來裁決的習俗,且競賽的內容或方式又截然相反,例如一個是競力的摔跤法,另一個是競美的賽舞法,那麼,雙方的分歧就不易解決了。而且,即使雙方最終同意各比賽一場,但雙方仍彼此不理解:一方想,明明我摔跤勝了,可為什麼你們不把這個獵物判歸給我們呢?另一方則想,明明我賽舞勝了,為什麼你們還不放棄這個獵物呢?而且,根據「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規則,既然我競賽勝了,而你卻還和我爭這個獵物,那實際上就是你在有意地侵犯我的利益,那麼,我就有權反過來侵害你。雙方都這樣想,於是誤解無法消除,戰爭不可避免。當然,如果雙方一個遵奉神裁法,另一個遵循競裁法,那麼,雙方的誤解將會更深。

我們再來看一個文明社會和一個原始社會相遇時,它們彼此之間在交往上會出現什麼樣的情況。我們都知道英國航海探險家庫克在夏威夷群島的遭遇:由於夏威夷當地的土著並沒有私有財產的觀念,他們便毫無顧忌地「拿取」(按文明社會的規則來講是「偷竊」)庫克船隊的物品,甚至搬走了對探險船隊來說至關重要的救生艇,並由此導致劇烈衝突,以致庫克船長喪命。為什麼會發生這樣的悲劇呢?因為一方是原始社會,全憑著古老的風俗傳統來做為與另一方交往的指導原則;而另一方則是已成熟的文明社會,全憑著自身三大社會系統所已發展完備的系列規則來做為與另一方交往的指導原則。如果很偶然地,這個原始社會的某個重要的風俗習慣與這個文明社會中某個主要社會系統的某個基本規則相似,那麼從理論上來說,這兩個社會還有一定的和平交往的可能。而假如不存在這種情況,那麼,這兩個社會共同體之間的交往在大多數的情況下就既不能以這個原始社會的風俗習慣為準則,也不能以這個文明社會的各個工具系統的系列規則為準則,而只能以這兩個社會的唯一共同點——動物性的生存倫理為準則了。

當然,一般來說,一個原始社會和一個文明社會相遇后,原始社會總是處於弱者地位,因此,在多數情況下,最終結果均為弱小的原始社會被強大的文明社會所消滅。或者是肉體上被消滅,或者是文化上被消滅,即,原始社會所具有的那些和文明社會的規則相衝突的風俗傳統被消滅,從而一切均按照文明社會的行為準則來生活。要不,就是把原始社會和文明社會人為地強制性分隔開來,各自井水不犯河水地獨自存在,例如在北美所推行過的「印第安人保留地」制度。不過,歷史上也會出現相反的情形。例如,當古羅馬文明社會因某種原因而腐朽時,就被原始、但健壯,從而變得相對強大的日耳曼蠻族所消滅,之後,一切就基本上按照日耳曼的風俗習慣來管理了。

實際上,不僅原始社會和文明社會極易產生衝突,就是兩個文明社會之間由於彼此傳統風俗習慣的不同,也極易產生誤解和衝突。尤其在人類文明史的早期,當風俗習慣在社會中還佔有相當強的地位甚至主導地位時,更是如此。這裡我們僅舉一個兩個文明社會由於彼此風俗的不同而導致嚴重誤解的有趣例子。我們知道,在中國歷史上的漢朝初期,劉邦鑒於國力不強的原因,而對匈奴採取忍讓的策略,並違心地和匈奴「約為兄弟」。後來劉邦死了,匈奴王便根據自己的社會風俗(弟娶亡兄之妻)而提出要娶呂後為妻。而按照中國的風俗傳統,這個要求簡直是奇恥大辱。由於這個風俗上的巨大差異,差點導致雙方爆發戰爭。再比如近代印度史上那個著名的例子:1860年,英國殖民當局無意中給印度士兵下發了用豬油塗抹過(從而可以防止生鏽)的子彈,但根據印度的風俗,接觸豬油是對他們的極大污辱,由此導致了雙方的嚴重誤解,再加上其它方面的原因,最終釀成了劇烈的武裝衝突。


高興

感動

同情

搞笑

難過

拍磚

支持

鮮花

評論 (0 個評論)

facelist doodle 塗鴉板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評論 登錄 | 註冊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4-5-17 20:12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