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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社會原理(71)

作者:戎小捷  於 2018-3-8 23:36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歷史哲學|通用分類:政經軍事

第十一章  不同文明間的交往

 

    本章我們來探討不同文明社會之間的交往問題。也就是說,當兩個或多個彼此相對獨立發展的文明社會因某種原因而相互接觸時,會產生一些什麼樣的問題,最終結果又會是什麼樣。

 

第一節  文明社會範圍的劃分

    我們要研究歷史上或當代的各種各樣的文明社會之間的交往,首先遇到的一個問題就是,怎樣給各自相對獨立的文明社會劃分範圍。例如,面對共存的、眾多的人類社會生活共同體,我們是把它們算做幾個不同的文明社會呢,還是把它們算做一個文明社會來進行研究?或者,在什麼情況下我們把他們算作一個文明社會,在什麼情況下又把它們算作幾個相對獨立的文明社會呢?總之,劃定某個人類文明社會範圍的標準是什麼呢?下面我們就來具體分析一下。

我們已經知道了,任何一個文明社會中都具有行政管理、市場交換和理念信仰這三大社會系統,那麼顯然,如果我們要給文明社會劃分範圍,也就必須從這三大系統的角度出發才行。這裡首先要解決的,就是要弄清這三大系統各自的統轄地域之間會呈現出幾種可能的關係。一般來說,尤其在人類文明社會發展的早期階段,這三大社會系統彼此之間具有相對的獨立性,甚至是互不相涉的。但是這三大系統各自的統轄地域或影響範圍之間會呈現出複雜的關係、會出現好幾種交叉重疊的情形。

    一般會出現以下幾種典型情況:

    A:就某個固定的地域來看,行政上是統一的,市場也是統一的,而理念系統是分裂的,例如歷史上的美洲瑪雅文明和歐洲羅馬帝國等。

B理念系統是統一的,行政管理是分裂的,市場系統是半統一半分裂的,如歐洲歷史上的中世紀基督教會時代(宗教改革之前)。歷史上的阿拉伯帝國(早中期)也大致如此。

C市場是統一的,信仰也是基本上統一的,行政上則是分裂的,如當今歐美世界就是如此。

D:行政上是統一的,理念系統也基本上是統一的,市場系統則分散而弱小,例如歷史上的中華文明。

以上是歷史上出現過的幾種典型情況。我們再純粹從理論上來探討一下這三大社會系統所分別覆蓋的地域(範圍)到底會出現多少種可能的不同組合。為了討論的方便,在此我們假設,在任何一個組合中,這三大社會系統的力量是均衡的。同時我們設定下面所說的「分立」僅指「一分為二」的情形,不考慮「一分為三」、 「一分為四」……等等情形;而且,不同社會系統的分立範圍也是不一樣的。我們先來看以下幾種簡單的情況:

    1行政上完全統一,市場和理念均分立。

    2市場上統一,行政和理念均分立。

    3理念上統一,行政和市場均分立。

    4、行政和市場統一,理念分立。

   5、行政和理念統一,市場分立。

    6、市場和理念統一,行政分立。

    7、行政和市場、理念均統一。

    8、行政和市場、理念均分立。

(如下圖1所示)

 

 

                                                           

在此我們規定:除了第8種情況之外,在第1至第7種情況下,我們一般均把它們視為屬於同一個文明社會。但我們同時認為,在第1至第3種情況下,我們稱該文明社會的凝聚力較弱,第4至第6種的情況下,我們稱該文明社會的凝聚力較強,而在第7 種情況下(這種情況極其罕見),我們則說該文明社會的凝聚力最強。這裡所謂的「凝聚力」是指,該文明在受到外來同等強大或較為強大文明的衝擊下(不管這種衝擊是暴力的還是非暴力的,都一樣),其進行抵抗成功概率的大小、或在被吞併的情況下其成功保持自身文明類型及形態特徵概率的大小。成功概率大的,我們就說其凝聚力強,成功概率小的,我們就說其凝聚力弱。 

當然,不言自明的是,一個文明的凝聚力的大小,不僅僅和那三大社會系統的交叉覆蓋的情況有關,同時,也和這種交叉覆蓋關係所持續的時間的長短有關,也就是說和該文明社會的風俗系統的構成有關。一般來說,某種關係狀態如果持續了50年(兩代人),那麼這種關係的影響就相當強了;如果持續了100年(四代人),那麼這種關係的影響就非常強了。比如像中華文明在兩大系統(行政和理念)重疊覆蓋下(第5種情況)持續了兩千年,其凝聚力也就從較強變成很強了。同樣不言自明的是,一個文明社會的凝聚力的大小,會對它與其它文明社會之間的交往產生巨大的影響。

需要指出的是,實際上,文明社會中的三大社會系統之間的交叉覆蓋關係,遠不像我們上面所討論的,只有那麼簡單的8種。下面我們就來看一個相對複雜的例子,見下圖:

  

 


 

          註:A地域(黑線框區域)應屬於哪個文明社會,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在上圖中,處於三大文明社會系統共同覆蓋下的A區域,從行政系統角度看,它屬於甲文明社會;從市場系統角度看,它屬於乙文明社會,而從理念系統看,它又屬於丙文明社會。那麼,在我們研究A區域、在劃分文明社會的範圍時,到底它應該屬於甲乙丙哪一個文明社會呢?我們說,首先,應考慮在A文明區域中,這三大社會系統哪個更強大一些,哪個系統在生活中佔據主導地位。如果行政系統佔主導地位,那麼A區域在我們的研究中就應屬於甲文明社會;如果是市場系統佔主導地位,則A區域就屬於乙文明社會;同理,如果是理念系統在該區域人民生活中佔主導地位,那麼A區域就應屬於丙文明社會了。更進一步地,如果我們考慮到形態這個因素,也就是哪個社會系統占絕對強勢地位這個重要因素,那麼,上面我們所說過的三大系統交叉覆蓋的8種情況,哪種情況下該地域屬於一個文明社會,哪種情況下該地域屬於兩個文明社會,就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了。例如,假設行政系統佔壓倒優勢,那麼,第1457種情況該地域就屬於一個文明社會,2368種情況該地域就屬於兩個文明社會;若是市場系統占絕對優勢,那麼,第2467種情況就屬於一個文明社會,第1358種情況就屬於兩個文明社會;而若是理念系統占超強地位,那麼第3567種情況,我們就說它屬於一個文明社會,而第1248種情況,我們就說它屬於兩個文明社會。

通過上面的討論,我們就可以來著手解決文明社會的範圍劃分問題了。研究一個文明社會的對外交往,究竟該以什麼標準來劃定所研究對象範圍的大小呢?一般來說,這要取決於你打算從什麼樣的角度來對該文明社會與其它文明社會的交往進行研究,或你的研究所要解決的是該文明社會與其它文明社會交往中哪一方面的問題。若你打算主要從行政系統的角度來開展你的研究,那麼你的文明社會的研究範圍就應主要以行政區劃(國家政權)為標準來確定;若你打算從市場交換系統的角度來研究,那麼就應以市場交換系統的勢力範圍做為你的文明社會研究單位;同理,若你打算研究某個文明社會中的理念信仰問題,那你就應以理念信仰系統做為你劃分文明範圍的標準。(即使你要對某幾個文明社會之間的交往進行宏觀的、綜合的、全面的研究,那麼你首先要做的,也是找出在該幾個文明社會中佔據主導地位的社會系統各是哪一個,然後分別從那個角度依次開展研究,才能切入要害,事半而功倍。)

例如,你要研究當代的歐美地區的人類社會間的交往,你就需要從市場系統的研究角度入手,把它們當做一個共同的文明社會的不同部分來進行研究。你要研究阿拉伯地區(或印度)的人類社會間的交往,你就需要從理念系統的研究角度入手,把它們當做一個共同的文明社會(在伊斯蘭教分裂之前)或當做幾個半獨立的文明社會(在伊斯蘭教分裂之後)來進行研究了。而假如你要研究歷史上的東亞地區的人類社會,那麼顯然,你就應該從行政系統的研究角度入手了,按照行政區劃把它們當做完全相互獨立的幾個文明社會(例如中華文明和日本文明),來進行研究。當然,相互或相對獨立的各個文明社會之間也可能彼此有較複雜的交往,或者說彼此之間有某個社會系統是套疊重合的,因此,在你著手具體研究某幾個文明社會間的某一個具體交往問題之時,也需要把這些因素考慮進去。

本書中,由於我們的研究宗旨是要搞清楚相對獨立的不同文明社會之間的相互交往問題,又由於上面所指出的不同文明社會中的三大社會系統之間所可能出現的複雜的交叉覆蓋關係,以及各文明社會的類型和形態的可變性,因此,本書的具體研究對象的範圍就很不確定,忽分忽合,忽大忽小,忽側重於行政劃分,忽側重於市場劃分,忽又側重於理念系統劃分,這完全取決於當時我們所討論的具體問題是什麼而定。這一點還請讀者們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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