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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社會原理(30)

作者:戎小捷  於 2018-1-25 21:35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歷史哲學|通用分類:政經軍事

第六節  理念系統的特點

    下面我們再來分析一下文明社會的這個理念系統本身都具有哪些與生俱來的特點。

    第一個特點是,在指導方案的提供上達成基本共識的艱難性。在同一時間內,不同的思想家會提出種種不同的理論體系,提出種種不同的校正社會問題的指導方案。而且,這些方案之間的區別往往不是A和小a之間的區別,甚至也不是AB之間的區別,而是A-A之間的區別(也就是說,不同的方案之間往往針鋒相對,非此即彼)。當然,人們首先會想到的,是由提出各種理論的人們彼此之間溝通,進行調和,進行妥協,折衷採納彼此不同的主張。但這種做法基本上不可能。一方面,正像我們在本章第一節中所指出的,出於降低學習、記憶成本的原因,任何一種理論的自身都是自成體系的,邏輯一貫的,有其內在的緊密關聯,不可能去掉一半而保留另一半。因此,如果兩種自成體系的理論相對立,那麼它們之間就幾乎無法調和折衷。另一方面,我們知道,理念系統的重要來源之一就是各個社會工具系統內在的公律、定律、法則等等(詳見第五節),而這些公律、定律、法則相互之間往往是根本對立的,是無法調和的。如果硬要調和,那麼,調和的結果有可能是出現一種不倫不類的理論、或自相矛盾的理論,而原來各個理論的優點都喪失或減弱了,調和出來的「理論」往往還不如原來其中某一種理論好。

    而更重要的也許是,各種理論體系、以及由此產生的各種校正指導方案,往往適合了文明社會中不同人群的需要。具體來說,比如行政系統的某種不完善帶來了種種不良後果,但這種後果只給社會上某一部分人帶來惡果,而對另一部分人並不帶來惡果甚或能帶來好處,那麼,顯然,提出維護原行政系統的理論就會遭到前一種人的反對、而受到后一種人的信奉和歡迎。而倡導改革舊行政系統的理論就會受到前一種人的信奉和歡迎,而受到后一種人的反對。尤其是在兩部分人的數量(或力量)幾乎一樣大的情況下,可以說就完全沒有達成基本共識的可能了。

而且,任何一個新理論的出現,任何一個新的校正指導方案的提出,雖然都只是一種假說,但在沒有經過實踐證明它就一定比舊理論或別的新理論、別的校正指導方案差的情況下,每個理論的提出者都會本能地認為自己的理論比別人的優越(否則他就不會提出自己的理論了)。總之,在何種理論為優,何種理論為差方面,由於理論提出者的自我肯定的本能(滿足自己內在的心理需求),加上人類的社會生活無法像自然科學那樣可以在事先做出十分精確的實驗來驗證某一種理論,因此也造成了理念系統提出的各種有效的校正指導方案必然互不兼容。當然,需要指出的是,理念系統內部對所提供的指導方案難於達成共識這一特點,實際上恰恰符合了社會對理念系統需提供多項方案備選的功能要求。換句話說,正是理念系統的這一不易達成共識的特點,使它能夠完全承擔提供預測指導方案的社會角色(這正像行政系統令行禁止的特徵,恰恰適合它擔任處理危急事件的社會組織角色一樣)。即,正是理念系統的這個特徵,使「多項備選」不僅是社會組織工作的必須,而且使它成為了可能。

和這個特點相聯繫,理念系統內部不同理論派別之間的鬥爭往往非常殘酷。尤其是當理念系統內部的不同思想體系和理念系統之外的某個社會組織工具系統相結合,例如和行政系統或風俗習慣相結合,從而產生出不同的意識形態和不同的宗教,那麼這些不同的意識形態、不同的宗教派別之間的鬥爭、分歧,更是不可調和的。例如,二戰後東西方不同意識形態之間,以及在整個世界範圍內,猶太教和基督教之間,猶太教和伊斯蘭教之間,基督教和伊斯蘭教之間,伊斯蘭教和印度教之間,都產生劇烈的衝突,而且其鬥爭往往異常殘酷。甚至有時候在外敵當前的情況下,也不能消除這種宗派衝突。例如,20世紀60年代,前蘇聯和中國都面臨著強大美國的敵意,但這並沒能消除他們彼此之間在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上的分歧,以及由此所產生的敵意。又比如21世紀初的巴以衝突,在強敵以色列面前,巴勒斯坦內部同樣信奉伊斯蘭教的法塔赫派和哈馬斯派之間,也衝突不斷,有時甚至升級為暴力。

而且,如果由於某種機緣,理念系統中的某個理論派別得到了某個實際執掌全社會的機會,那麼這個理論體系的信奉者們就會毫不猶豫地利用這種掌權的機會來反對與其對立的別的理論體系,而且其手段往往更加殘酷,就像上世紀五六七十年代的中國(尤其是「文革」)所發生的那樣。這倒不是因為思想家們更加卑鄙,而是因為思想家往往更容易走極端,因為他堅信自己代表的是真理(而「遵從真理」是最高公律)。再如在法國大革命中,信奉各種理論體系的革命者輪番上台,他們不僅對舊時代的國王毫不留情,殺死之後還要虐屍(與之相對照的是,如果某個國家打敗了另一個國家,那麼戰勝者往往會對戰敗國的君主給予一定的尊重,如亞歷山大給予已死的波斯國王下葬),而且,對於同屬革命者但不屬於一個理論派別的前戰友們同樣要斬盡殺絕。原因無它,只是因為他們相信只有自己才是代表了真正的真理,而為了維護真理,為了實現真理所指出的理想,他們必須這樣做,在原則的問題上沒有調和的餘地。實際上,不僅激進的理論派別之間是如此,即使是比較溫和的理論派別,例如主張非暴力、主張不殺生的理論派別,在排除異己這一點上也同樣如此,只不過他們是以自虐或自殘(如自焚)的方式來表示自己的不妥協。例如,我們知道,20世紀中葉的印度獨立運動中的聖雄甘地,是個主張溫和抵抗的代表人物。但他也堅持絕對真理,拒絕任何妥協。當他和同屬一派、共同反抗英國的賤民領袖安貝克(B·R·Ambedkar)意見相左時,他竟然以絕食為手段,直到瀕臨死亡,最終迫使後者改變主張。

理念系統的第二個特徵就是許多中外學者都敏銳觀察到的「批判精神」,或曰追求完美的「理想型性格」。從理念系統自身的功能來說,它天然地就具有批判精神,舍此無法完成其對社會的校正指導作用。但我們這裡所說的批判精神和追求理想的性格不僅指此,而是說,當社會出現了一個局部問題時(例如行政系統中的腐敗和市場系統中的欺詐),理念系統所得出的解決方案往往並不局限於解決這類具體問題,而是針對全局整個社會的方方面面同時進行改造(不管這類具體問題的產生和全局有關係還是沒關係,關係大還是關係小),並往往提出一些理想型的社會模式(不管自己的提議是不是費力不討好)。何以如此呢?原因實際上仍然在於理念系統中各個具體理論體系所採取的前後邏輯統一的、有機的整體的理論敘述方式。長期習慣於成體系地思考問題和表述問題的各個思想家們,在不知不覺中、在潛意識中就會形成把局部問題放到整體問題中去考慮的習慣。同樣,長期受自圓其說的、邏輯完美的理論體系的熏陶,思想家們也會在不知不覺中形成追求完美的「理想型人格」。由此也就造成了整個理念系統相較於其它社會系統的更為突出的「批判精神」及「追求完美」的性格。

由上述兩個特徵,我們可以得出的一個推論是,決不能像柏拉圖所主張的那樣,由哲學家(思想家)或有哲學家氣質的人來當國王(行政首領)。因為,思想家是內在心理需求極強的人,如果由他來進行行政決策,那麼他在考慮大政方針時,首先想到的是他的決策是否符合他的思想理論體系,是否符合他的信仰原則,是否符合他所認為的「真理」,而不大考慮大多數人的意志和感受。如此一來,他就極易走極端,不撞南牆不回頭(甚至撞了南牆也不回頭)。而且由於其固有的不妥協性,使思想家聽不進不同的意見,甚至本能地殘酷打擊與其思想觀點不同的人,這就使得他的決策選擇範圍極其狹小,他的決策失誤也難以得到迅速糾正。歷史上,無論是道德高尚的思想家還是道德低下的思想家,均是如此。前者的例子如紅色高棉的波爾布特,後者的例子如德國的希特勒。

理念系統的第三個主要特徵是(這個特徵同樣是和第一個特徵相關聯的),其內部的任何一個獨立的思想理論體系,都具有天然的裂變滋生性。也就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尤其是隨著第一代原創思想家的去世,無論多麼鐵板一塊的理論,最終都會分裂成不同的流派。而當某個思想理論體系在整個社會的理念系統中成為一個主流思想體系之一時,這種內部的裂變滋生性往往表現得更加明顯。從歷史事實來看,無論是孔子創建的儒家學說還是馬克思創建的科學共產主義,最終都裂變發展出了眾多的思想流派。世界上的三大宗教,也莫不如此,基督教、伊斯蘭教、佛教等宗教內部均是教派林立。那麼,何以如此呢?簡單來說,這首先是由理論體系本身的系統性造成的。在整個龐大的邏輯體系中,思想家為了追求系統性、連續性,往往自覺不自覺地有一些牽強附會的地方。這樣,一旦在某一個環節點上產生了一個不嚴謹的地方,或產生了一個容易引起歧義的地方,那麼,不同的後人由此推理派生出去,就可以產生截然不同的學派。其次,一旦創建某個思想理論體系的大思想家去世,那麼,對於其思想的不同理解,以及在其沒來得及論述的、新產生的問題上的意見分歧,也極易產生不同的思想宗派。(當然,這一個特點也可以看成是理念系統「多項備選」的功能所要求的。)

第四,如果從和行政系統、市場系統相對比的角度考察,理念系統還有一個重要特徵,即它的易依附性:理念系統往往不容易直接地養活自己,它經常依靠向其它的兩個系統提供服務來間接地養活自己。道理並不複雜,因為行政系統和市場系統本身可以直接組織社會生產,它們只需從自身所創造的額外財富中提取一部分就行了。而理念系統則不同,它自身無法直接組織社會生產。當然,從理論上來說,一個大思想家也可以直接去面對全體的社會成員,並說服他們去按照自己設想的方案去安排組織社會生產,並建立起一個理想型社會。但實際上,在中早期的文明社會,由於傳播手段的限制(多數社會成員不識字,沒有印刷機,又沒有無線廣播等,這樣做的成本近乎天文數字,在具有一定規模的文明社會中根本無法實現。因此,思想家們只能向實際組織社會生產和分配的行政系統和市場系統提出建議,自己無法去直接創造財富並分得自己的一部分。由此也造成了我們在現實中所常看到的現象:一個思想家在研究創建出理論之前,他必須先在行政系統中或市場系統中承擔某一份「工作」來養活自己;而在理論創建出來之後,他又必須以「行政」的手段或「市場」的手段甚至「風俗」的手段來把自己的理論推銷出去,從而間接地來對社會產生影響。即使在一個規模不大的文明社會中,例如,在古希臘社會,一個思想家也必須先藉助集市的時空,以演講的方式來說服聽眾,然後再依靠(通過)現存的某種大會表決的組織機制(無論這個表決機制屬於行政系統、市場系統,還是風俗系統),來實際實現自己的理論主張。

當然,在文明社會逐漸發展成熟后,在行政系統和市場系統均認識到了理念系統不可或缺的巨大作用之後,尤其在人們較充分地認識到了多元並存的理念法則、且傳播手段取得了質的飛躍、大大加強了的今天,理念系統不僅已經可以通過預售自己的理論、從而在理論創建出來之前就能相對獨立地養活自己,而且,在所創建的理論未被社會所接受的情況下,它也會被社會組織系統所收養容留,進行自己的研究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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