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文明社會原理(10)

作者:戎小捷  於 2018-1-5 23:10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歷史哲學|通用分類:政經軍事

問答:(一)關於原始社會中的社會工具

問:我有一個問題,您說社會工具是由「活生生的人」所組成的,那麼,比如說醫院,比如說學校,這些也都是由活生生的人所組成的,它們可以不可以也說是一種社會工具呢(比如是治病的「工具」)?

答:問得很好。在這裡我要說明一下「社會工具」和社會的「功能機構」的區別。你所說的「醫院」、「學校」,以及我們日常生活中存在的,比如說「法院」、「企業」、「郵局」、「電影院」、「電視台」等等,這些都是為了實現某種特定的目的(功能)而組建的「功能機構」。這些機構的功能是單一的,例如,醫院是治病的,它並沒有絲毫的審判或教育的功能。而所謂的「社會工具」,是指組建這些各種各樣的「功能機構」的方式或手段。比如醫院,你是以行政安排的方式來組建一個國營醫院,還是以市場經營的方式來組建一個私立醫院,亦或由志同道合者自發地組建一個非營利的紅十字醫院或教會醫院?再比如法院,既可以有由行政系統組建的皇家(政府)法院,也可以有由市場系統組建負責的市場商業法庭,同時也可存在由教會(理念系統)組建負責的宗教裁判所,就像歐洲中世紀出現的三種法院同時並存那樣。即使像軍隊這種極端特殊、極端重要的功能機構,也都可以分別由不同的社會工具系統來建立。如由政府組建的邊防軍(義務兵制),由一夥甚或由單個富豪組建的商會武裝(雇傭兵制),還有由某個教派領袖組建的私人武裝(志願兵制)。

總之,從理論上來說,每一種社會工具系統都可以負責組建出全社會所需要的所有種類的功能機構。當然,在本書後面我們會看到,任何一個社會系統所組建出的任何一種功能機構,都具有其不同的優點和缺點。也就是說,任何一個工具系統所組建出的任何一個功能機構,都不會十全十美,而是各有利弊。只不過,有的功能機構由這個工具系統來組建,優點更多一些;有的功能機構由那個工具系統來組建,優點更多一些。

另外,這裡既然說到了「功能機構」,我們就順便再說一下「功能領域」。如果我們把人類社會中的眾多的大大小小功能機構大致分一下類,那麼,這些不同的「類」就構成了不同的「功能領域」。例如,一般來說,我們把所有具有維持秩序、保障安全功能的機構歸為一類,統稱為「政治領域」,把具有各種物質生產功能、保障人們日常生活用品供給的機構歸為一類,統稱為「經濟領域」,把滿足人類各種心理需求、主要提供各種精神產品的機構統稱為「意識形態領域」。

    問:關於「社會工具」的概念顯然是本章的重點之一,它牽涉到了對文明社會的定義。但原始社會就真的沒有社會工具嗎?比如一夫一妻的家庭制度,比如定期定地舉行的各種各樣的祭祀祖先、祭祀神靈或消災減難的程序,它們所由組成的載體,也是一個個活生生的人,所作用的對象或者也是人(家庭)、或者是人們參與其中的儀式化了的東西(祭祀程序),這不也屬於與自然工具有巨大的、明顯的區別的社會工具嗎?

    答:不錯,家庭和祭祀程序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也是一種社會工具,但,首先,家庭和祭祀這兩種社會工具在多數情況下都屬於「消極」的社會工具。家庭制度(一夫一妻)的作用是消除因性慾上的爭風吃醋而導致的內部衝突,祭祀制度的作用是通過貢獻禮品而得到祖先和神靈的庇護從而免除各種各樣的災難。而行政、市場、理念這三大社會工具則都屬於「積極」的社會工具,使用它們的目的在多數情況下是為了使我們的生活變得更美好。其次,家庭或祭祀只是某種「專用」的社會工具,它們所能組建的功能機構極其有限,只有少數的幾種。例如家庭,它只能組建滿足情慾的機構,繁殖後代的機構,早期教育子女的機構,以及簡單的護理養老機構,等等。而作為三大社會系統的行政、市場、理念,則是「通用」工具,用它們中的任何一個,都可以組建成社會上所需的所有的大大小小的各種各樣的功能機構。

    問:家庭難道不能組織社會分工嗎?在很長的時期內,社會底層的分工都是由家庭來進行的:男的耕地,女的紡織,這不也是積極地進行分工協作的工具嗎?

答:我們雖說家庭制度(一夫一妻)是社會工具,但做為生產上的家庭,則是社會分工的「單位」,而不是社會分工的工具。這就像在一個軍隊中,班、排、連等是分工的單位,而不是分工的工具。例如,連長命令一班往東,二班往西,三班往南,在這裡,「班」只是「單位」,不是「工具」。什麼是工具呢?「連長下的命令戰士必須無條件服從」,這個制度才是「工具」。軍隊正是靠著「無條件服從命令」這個制度工具來運行、來進行分工協作的。那麼,在家庭中進行男耕女織這種分工協作的具體工具是什麼呢?一般有三種工具:一種工具是「傳統」,因為我們的父母就是男耕女織,所以我們這些兒女們長大結婚後也就照貓畫虎地男耕女織;另一種工具是「協商」,夫妻倆商量著辦,當然是比較一下男耕女織好還是女耕男織好,然後商定一個方案出來(這種工具適合小家庭,尤其是當代的小家庭);第三種工具是「由一個人做主」,或者是丈夫說了算,或者是妻子說了算(這種工具較適合古代,尤其適合大的家庭,所謂「家有千口,主事一人」)。上述這三種工具,第一種工具近似於「風俗系統」(詳見第六章),第二種工具近似於「市場系統」和「理念系統」,而第三種工具已是一個微型的行政系統了。

 

(二)關於研究文明社會的切入角度

問:馬克思研究資本主義社會是從分析「商品」開始的,而您研究文明社會似乎是從「社會分工協作」,或者說是「可迅速變化的分工協作」開始切入,這之間的區別重要嗎?

答:它們的區別十分重要。第一,若我們也從分析「商品」開始,則有許多當代文明社會因沒有商品(例如朝鮮和前蘇聯等社會主義國家),從而被排除在我們的分析之外。而這些社會無論如何是不能被看成原始社會的。而從社會分工開始我們的研究,則可以把一切社會都包括進來,無論它是資本主義還是社會主義、或者其它什麼主義的。之所以又強調可迅速變化的社會分工,是為了把文明社會和原始社會(社會分工變化緩慢)及動物社會(社會分工基本無變化)區別開來。第二,社會分工的迅速變化對於人類的可持續發展十分重要。我們知道,自然界的生物中有著生存競爭,通過自然選擇來達到適者生存。實際上,達爾文還提出了另一重要思想,就是自然選擇還不可避免地最終導致了生物種類的分化趨異,而分化趨異會減弱甚至消除生物界中大部分的競爭,因為新產生的不同的物種有可能靠另一種新的、其它物種沒有利用過的自然資源來生存。人類社會的發展也是相類似的。新出生的人越來越多,他們必然要和原來的人們爭奪飯碗(工作崗位)。而有了可變化的分工機制,分工的種類就有可能增加,職業變得越來越多(歷史事實也確實如此),這樣就使新增加的人口有可能去從事新的職業,進而有可能減弱或消除人類社會中的殘酷的生存競爭。因此,把「可迅速變化的社會分工」作為研究文明社會的切入角度,意義是十分重大的。

我們知道,給一件事物下定義可以有各種角度。此前,我們曾分別從兩個不同的角度給文明社會下了兩個定義。一個是從外部動態發展的角度(變化頻度)來下定義,另一個是從內部靜態結構的角度(產生三大系統)來下定義。實際上,我們還可以從更多的角度來給文明社會下不同的定義。例如,我們還可以從社會內部是否存在強烈的衝突來下定義:動物社會是沒有任何內部衝突的社會,原始社會是沒有巨大內部衝突的社會,而文明社會是存在巨大內部衝突的社會(原因詳見第三、四、五章)。但無論我們給文明社會下多少不同的定義,實際上最根本因素還是在於文明社會中產生出了行政、市場、理念這三大社會系統,飛速發展也好,內部衝突也好,都是由此產生的。也就是說,在上面第五節中我們給文明社會下的定義,相對來說,是選擇角度最好的一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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