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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男子駕車撞死違法拆遷人員, 強拆引起的命案!

作者:successful  於 2022-5-9 15:36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網路文摘


濟南男子駕車撞死違法拆遷人員,二審被判無期:拆遷若能依法,流血本可避免
捌火 2022-05-09 來源: 陸火Media

  近年來,因地方政府濫用職權推動強拆引發的流血事件頻繁發生。

  作為不動產徵收維權的學者和執業律師,北京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才亮曾說:

  每一次血案的發生都令人心痛。這20多年來的拆遷如果都能依法進行,流血的後果都是可以避免的。已經二十一世紀了,社會的進步非要靠流血來推動嗎?

  2018年8月7日,在山東濟南槐蔭區,就發生了這麼一樁因違法強拆而引發的血案。

  薛峰是濟南市槐蔭區田莊村的村民。2004年4月,他與村委會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租下了該村位於鐵路旁的一塊0.99畝的窪地,建起了600餘平方米的廠房,用於門窗機械加工等。  


 

  

  工廠經營多年以後,2017年7月,槐蔭區玉清湖街道辦事處在開展環境綜合治理工作中,將薛峰的廠房認定為「依法應予拆除的違法建設」。

  2018年8月3日,玉清湖街道辦事處在薛峰廠房大門上張貼了拆除通知,限其在2018年8月6日24時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將組織助拆。

  案件資料顯示,該通知落款為「玉清湖街道辦事處城管委」。同時,這份通知沒有加蓋公章。  


 

 

  玉清湖街道辦事處黨工委副書記王濤回憶說,拆除薛峰廠房,是辦事處開會研究決定的。

  王濤說,2017年10月,辦事處工作人員曾去薛峰家「講政策」,「2018年四、五月份,薛峰打電話說,如果要強行拆他的房子,會鬧出人命來。」

  玉清湖街道辦事處黨工委書記逯明也說,她曾和王濤一起前往薛峰家,薛峰出示了土地承包合同,要求給予一定的拆房補償。

  「但是拆違拆臨沒有補償,根據濟南市拆違拆臨的要求,只要有《建設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就不用拆,薛峰沒有上述許可證。」

  2018年8月7日8時許,強拆發生了。

  玉清湖街道辦事處、槐蔭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工作人員,及受委託承擔拆除工作的山東振邦保安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槐蔭分公司工作人員,100多人來到現場,拆除薛峰的廠房。  


 

  

  得知這一消息后,薛峰從家中攜帶自製長柄砍刀1把、尖刀2把,駕駛鏟車來到廠房門外,朝正在拆除的人群、車輛衝撞。

  檢方指控,鏟車被一輛撞翻的麵包車阻擋后,薛峰下了車,持砍刀劈砍拆遷人員。最終,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傷、麵包車受損的嚴重後果。

  薛峰被現場人員合力制服,后被刑事拘留。

  薛峰認為,玉清湖街道辦事處、槐蔭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屬於違法強拆。對此,槐蔭區人民法院在此後的行政判決書中也進行了確認。

  2020年4月,法院在判決書中認為,玉清湖街道辦事處根本沒有實施強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職權,街道辦實施強拆,超越了法定職權,屬於違法強拆。  


 

  ▲行政機關強拆行為被法院確認系違法

  駕車衝撞拆遷隊的薛峰,則被指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薛峰本人說,他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財產,阻止違法拆除,其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其辯護人也提出,街道辦等違法強拆,被撞死撞傷的拆遷人員具有嚴重過錯。

  但濟南中院認為,案發當日,本案中的被害人實施的,系單位安排的拆除違建行為,是一種職務行為,其行為並沒有超出拆除違建的職責範圍,個人不存在過錯。

  濟南中院認為薛峰不構成正當防衛:刑法設立正當防衛的目的,在於及時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利益,正當防衛必須要有正當的防衛意圖,並不是以報復的心態製造更大損害為目的,否則就不構成正當防衛。

  濟南中院認為,案發前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就廠房拆除,多次對薛峰進行勸說,薛峰揚言「如果強行拆除就要行兇報復」,且準備了刀具,其實施的行為是有預謀的犯罪行為,不具有正當防衛意圖。

  濟南中院還指出,薛峰在廠房被強拆后,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依法維權,但卻採取極端不法手段致人死傷。

  但鑒於薛峰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駕車衝撞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且行政機關確實違法強拆,對薛峰可從輕處罰。  


 

  ▲因有坦白情節且行政機關強拆違法,薛峰被從輕處罰

  2021年7月26日,薛峰一審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薛峰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在上訴狀中,薛峰說:平心而論,是什麼原因導致流血事件發生?源頭就是政府的違法強拆行為,相關政府部門不顧法律的程序規定,膽大妄為,才最終釀成此案。

  2022年2月18日,山東高院作出了二審裁定,駁回了薛峰的上訴,維持了此前無期徒刑的判決。 


 

  山東高院稱,薛峰為泄私憤,採取極端的方式,駕駛鏟車在公共場所連續衝撞人群及車輛,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並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傷、車輛毀損的嚴重後果,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針對二審結果,薛峰家屬表示,不能認可,將進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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