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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章瑩穎案剝去美國陪審團制堂皇虛偽的外衣

作者:successful  於 2019-7-26 17:21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法律相關|已有13評論

從章瑩穎案剝去美國陪審團制堂皇虛偽的外衣
    作者: 體驗生命(蜀.湖.百.楊) [2375632:5476], 10:51:51 07/25/2019:

    - 論劍談棋 豪傑盡聚 -  - http://***/



    最近美國伊利諾伊州聯邦法院陪審團對中國女訪問學者章瑩穎被害案的判決震驚了海內外華人的心。一個無端殘忍殺害章瑩穎的白人兇犯在經歷了兩年多的審判竟然最終如其所願逃過死刑判決。而這一切居然是美國聯邦法院陪審團的作為。這種令人難以接受的判決不得不令人深入思考,什麼是美國的陪審團?為什麼是這樣?是否藏有深層次的醜惡與不公? 

    通常,觀察法律制度對刑事案件尤其是對死刑的判決是司法觀察的焦點。因為刑事或死刑案例牽扯的各方干係重大,可能被判死刑的案例多是殺人兇案且手段極端殘忍。目前美國大多數州及聯邦法院都還保留死刑判決。觀察美國的司法制度,就是要看這種關鍵節點上,在美國司法審判中處於重要位置的陪審團是怎麼做的。 ... - "http://***" 

    美國聯邦法院陪審團制度大致如下: 
    1- 陪審員的遴選資格門檻極低:公民,能說寫英語,本地居住一年以上,沒有犯罪前科。法官及律師有再次篩選的權利。尤其是律師,據稱經常把受過高等教育的人找其它理由篩除。因為這些人往往素質更高,獨立思考能力更強,不易被忽悠。 
    2- 對於死刑案例,陪審團有至高無上的權力:有罪或無罪的裁決權;死刑或終身監禁的判決權。且不需承擔任何責任,陪審員的投票是秘密的,除了那12個陪審員,誰也不知道具體每個陪審員的實際操守。因為被要求保密。 
    3- 一票否決制。只要12人中有一個人不同意,罪名即無法成立;死刑也無法判決。 

    稍懂歷史都知道,美國陪審團制度最初是從英國「山寨」來的。美國獨立前北美大陸為英國管轄的殖民地。最初的殖民地居民沒有司法陪審權,也沒有司法審判的裁決權。為此殖民地居民為了自身的利益與英國當局抗爭,終於得到陪審資格以及更重要的司法裁決權。所以,最初的司法陪審制的建立是殖民地居民與英國殖民當局的為自身利益的抗爭結果,具有時代的針對性及目的性或者說利益性。也就是所謂「對公權力或體制的限制功能」,主要指當時美洲大陸的英國殖民當局。 ... - "http://***" 

    1776年美國獨立后,陪審團遊戲規則也寫進了美國憲法及相關法律文件。注意,同是陪審制,其遊戲規則細節與英國的陪審制全然不同。其核心是陪審裁決的「一票否決」,尤其是死刑的判決。原本相互對抗的英國殖民當局隨著美國獨立戰爭的勝利不存在了,司法陪審制規則此時的目的性、利益性或隱藏的私利性又針對於誰?很顯然,至少可針對於一個很大的少數族群,黑人。 ... - "http://***" 

    美國獨立時十三個殖民地總人口約240萬,當時黑人約為30-40萬,佔總人口的10%以上,淪為奴隸。可以想象黑人與白人的摩擦與衝突時有發生。但在美國特色的陪審團制度下,在法律層面少數族裔的黑人群體必然處在極為弱勢的一方。那時的黑人沒有正常身份,只是奴隸,陪審團往往由清一色的白人組成。如果犯罪嫌疑人是黑人,很容易被一致定罪。但如果嫌犯是白人,假定白人陪審團中的多數人都秉持公正,但只要有一個陪審員帶有種族情緒或偏見,投票否決,白人嫌犯即無法定罪。事實確實如此,比如發生了因殺害黑人而被起訴的白人種族主義者被白人陪審團裁決無罪的案例。因此,這種美國特色的陪審團制度實際是更多地可能傷害少數族裔的種族歧視制度。時至200多年後的今日依然如此,前些天章瑩穎殺害案的陪審團判決中,12名陪審員中有兩人不同意死刑判決,結果讓殺人兇徒如願以償。逃脫了本該最正義的最嚴厲的也是兇徒最恐懼的死刑判決。換句話說,殺人兇徒想要的結果他得到了,他贏了。據媒體報道,法官宣判結果時,「兇犯臉上出現了短暫的笑容。」 ... - "http://***" 

    近日看到「美國之音」採訪一名美國華裔律師,後者居然稱「死刑未必是比終身監禁更加嚴厲的處罰」 。這名華裔律師的言論令人驚訝。兇犯及其辯護律師動用了兇犯的全部親屬、兇犯的父親、母親,兇犯的妹妹為兇犯辯解、開脫,只求不死。孰重孰輕,難道這名華裔律師比兇犯及其親屬的感受還要真切,刻骨?比兇犯自己的感受還要精準?該怎樣解釋兇犯聽到宣判結果臉上出現的笑容?是因為「終身監禁比死刑更嚴厲」?作為專業人士,如此顛倒輕重,混淆視聽,人的起碼誠實良知安在? ... - "http://***" 

    更令人諷刺的是,美式的這種陪審制或規則通常被說成「參與型民主主義,每個人都有參與權,體現了民主的價值和理念」。真不知有多麼無知或愚蠢才可以說出這樣的話。請問民主的原則是什麼?根據美國國務院頒布的民主基本原則:「民主是以多數決定、同時尊重個人與少數人的權利為原則。」對,沒錯,是「多數決定」。而陪審團中1人可以否決11人的決定,是民主原則嗎?反過來,如果指出這種運作是典型的「獨裁」—— 一個人可以推翻另外11人的決定——- 更合適吧?是否感到很可笑?一個號稱世界上最民主的國家在自己的法律遊戲規則中保留了「獨裁」條款,且往往是少數族裔更易從中受到傷害,是不是很諷刺,很可悲?這種戲碼到底演到何時為止?再來100年? ... - "http://***" 

    「細節是魔鬼」, (Devils in the details)是一句很深刻、並具震撼力的英文成語。通常在探討美國一些非常有影響的,包括成功或失敗的事件或是美國人討論立法和政策問題時,這句成語的出現的頻率非常高。情況確實如此,細節的不同,使同是陪審團的性質完全變味。或者說,經可以被歪嘴的和尚念跑調。比如,英國的司法陪審裁決是基於多數人的意見之上。假定陪審員12人,如果有8人同意,裁決即通過。日本也類似,15人的司法陪審組成,8:7即裁決通過。德國也是一樣。為什麼美國的司法陪審制就這樣奇葩?而恰恰又違背美國自己宣揚標榜的民主原則?看來只有一個解釋:源於歷史的種族主義的私利作祟,並延至今日。按照此種遊戲規則,得利者往往是這個國家的優勢或主體族群,比如章瑩穎案中的白人兇犯克里斯滕森。除此之外,其它任何的辯白都是虛偽的,站不住腳的。不難想象如果美國陪審制規則不是一票否決,而是按美國自我標榜的民主原則,即多數決定。那麼,章瑩穎案中的白人兇犯克里斯滕森得到的就是最正義的判決,最嚴厲也是最應得的懲罰,而不是什麼「終身監禁」......。 ... - "http://***"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美國的種族歧視不僅存在於某些種族主義者中,更潛在於法律制度中,如陪審團的「一票否決」。予以某些種族主義者以法律的機會,給他們預留了「後門」,阻礙社會正義得到伸張。 
    美國何時能夠改變這種羞恥的、令人不齒也是違背民主原則的法律規則?從目前看情況無法令人樂觀,我等只可拭目以待.......。 

    用一句美國流行的電視動畫片The Simpsons 中的一句台詞作為本文結束語:「 Getting out of jury duty is easy. The trick is to say you are prejudiced against the races. 」 ( 逃脫陪審團義務很容易,只要說你是一個種族歧視主義者就行了) 。很希望這僅僅是一句動畫片中搞笑的台詞,而非現實。且現實中的種族主義者也未必如此誠實。而只有實施公平公正的法律準則「多數決定」,才有可能最大限度限制少數種族主義者任何可能的邪念,也才可能避免未來更多的類似章瑩穎及其父母所遭受的更殘忍的二次傷害的重演。 ... -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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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13 個評論)

回復 浮平 2019-7-26 21:37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黑人,很容易被一致定罪。但如果嫌犯是白人,假定白人陪審團中的多數人都秉持公正,但只要有一個陪審員帶有種族情緒或偏見,投票否決,白人嫌犯即無法定罪。」

現在的陪審團不是清一色白人吧?多半是 diversified

正因為不容易完全甄別任何人內心的種族歧視或其它偏見,所以,才儘可能的避免由於偏見帶入的冤枉死刑而採用的一人否決法。在本州內按照一定的程序適用於所有的案件,怎麼就叫做虛偽呢?有些州根本就沒有死刑。
回復 successful 2019-7-26 22:06
浮平: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黑人,很容易被一致定罪。但如果嫌犯是白人,假定白人陪審團中的多數人都秉持公正,但只要有一個陪審員帶有種族情緒或偏見,投票否決,白人嫌
民主的原則是什麼?根據美國國務院頒布的民主基本原則:「民主是以多數決定、同時尊重個人與少數人的權利為原則。」對,沒錯,是「多數決定」。而陪審團中1人可以否決11人的決定,是民主原則嗎?不虛偽嗎?
回復 浮平 2019-7-26 22:14
successful: 民主的原則是什麼?根據美國國務院頒布的民主基本原則:「民主是以多數決定、同時尊重個人與少數人的權利為原則。」對,沒錯,是「多數決定」。而陪審團中1人可
民主定規決策的方法包括定規和定人。

定規是決定不同性質不同範圍事物的處理方法之規則,制定規則是立法機構依據價值觀,倫理道德觀,充分進行 logic debate 的過程和遵循最終表決的原則。再按照規則程序來用於相應範圍內的具體事項處理。

立法者是由民眾選舉的代表組成。

為什麼有時規則和程序中對具體事項的判斷不都是按照多數人意見決定呢?
或者多數還不夠,不是 51%,而是 三分之二呢,

為什麼規則本身又可以達到共識呢?

for reasons (上面已經提到一個,其它暫略)

懂得了 reasons and purpose 之後就可以進一步明白了選擇,align with core values。
回復 sousuo 2019-7-26 23:31
任何制度法規都有漏洞,不然也就沒了律師這行業,但不該算是虛偽。
回復 successful 2019-7-28 09:14
sousuo: 任何制度法規都有漏洞,不然也就沒了律師這行業,但不該算是虛偽。
殺人償命天經地義, 尤其是克里斯滕森殘忍的殺人. 判處死刑是毫無疑問. 即使是在美國, 檢方也是要判處死, 如果在中國就肯定是死刑了.  就是在美國有這種虛偽的法律,才有律師的狡詐行業. 至於說漏洞更是法律人為,西方國家這種判決案例數不勝數,章瑩穎案此結果是在意料之中.
回復 successful 2019-7-28 09:47
浮平: 民主定規決策的方法包括定規和定人。

定規是決定不同性質不同範圍事物的處理方法之規則,制定規則是立法機構依據價值觀,倫理道德觀,充分進行 logic debate 的
克里斯滕斯殺人案就是以事實驗證的, 不存在還有什麼邏輯去辯論. 陪審團可以用一票否定大多數人的決定這完全是荒唐的. 這條法律的設置是為了有錢人or白人至上的 .很不幸美國的法律就是有這樣一條.
回復 浮平 2019-7-28 19:29
successful: 克里斯滕斯殺人案就是以事實驗證的, 不存在還有什麼邏輯去辯論. 陪審團可以用一票否定大多數人的決定這完全是荒唐的. 這條法律的設置是為了有錢人or白人至上的 .
天經地義只是你個人觀點,不是共識。為什麼是一票否決也是有 reason 的,要從這個層面去理解和辯駁對所有判案都一致的決定程序。
回復 successful 2019-7-29 09:19
浮平: 天經地義只是你個人觀點,不是共識。為什麼是一票否決也是有 reason 的,要從這個層面去理解和辯駁對所有判案都一致的決定程序。
其實所謂我個人的觀點也是來自於中國以及世界很多國家的法律規定. 西方國家的法律也是人定出來的. 西方人的法律與世界上談不上共識. 只是各國各行其是. 對的也執行, 錯的也執行. 真正的對, 錯只有上帝知道.
回復 浮平 2019-7-29 11:46
successful: 其實所謂我個人的觀點也是來自於中國以及世界很多國家的法律規定. 西方國家的法律也是人定出來的. 西方人的法律與世界上談不上共識. 只是各國各行其是. 對的也執
這樣說吧,在有死刑的州,讓死刑成為最謹慎的方式且可以被多數人接受的方式。
回復 successful 2019-7-29 17:04
浮平: 這樣說吧,在有死刑的州,讓死刑成為最謹慎的方式且可以被多數人接受的方式。
所以說美國的法律雜亂 各個州可以自行決定死刑和廢除死刑. 法律根本不可能公正, 更不用說漫長的程序和執行的時間, 甚至很多罪犯活在監獄里以致到老死. 這些法律是讓人們被迫接受的.  謝謝你參與討論.
回復 浮平 2019-7-29 20:05
successful: 所以說美國的法律雜亂 各個州可以自行決定死刑和廢除死刑. 法律根本不可能公正, 更不用說漫長的程序和執行的時間, 甚至很多罪犯活在監獄里以致到老死. 這些法律
若認為自己代表了絕對真理而強制統一所有人的思想,否則就成為了不公正的理由時,這就是專制獨裁的思想根源。

公正的本身在同時影響到他人時,不是以個人為標準來衡量,而是首先建立在共識基礎上的標準,這就牽涉到哲學觀。所以,每個人又可以按照共識的修改標準的程序來不斷表達自己朝更好方式修改的理由,去說服他人來同意你的標準更合理,是平等哲學觀的相應方法。

在這個具體問題上的應用就是:如果你認為不是一票否決,而是需要多數即可決定,那麼就需要論證在使用權力決定他人生死時反而更慎重,更合理的理由。

再舉個例子,聯合國安理會的 veto 只需要一票,而不需要兩票,三票,或者多數來否決,以這樣的方式來表態 yes or no,你認為是合理還是不合理呢?為什麼?
回復 sousuo 2019-7-29 22:09
successful: 所以說美國的法律雜亂 各個州可以自行決定死刑和廢除死刑. 法律根本不可能公正, 更不用說漫長的程序和執行的時間, 甚至很多罪犯活在監獄里以致到老死. 這些法律
他們得州其實是諸侯國,各行其是,聯邦對州不是上下級關係,而是起協調作用的。

大一統時間長了,容易看不得亂。
回復 hechengcheng 2019-8-18 09:06
常州何凱琳商貿的詐騙團伙如何公開合法地洗錢?
騙子技術哪家強?
常州何凱琳商貿!
三代詐騙成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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