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劉強東案女主微信聊天記錄曝光:床單——東哥的救命稻草?

作者:劉龍珠律師  於 2018-9-25 08:40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16評論


路透社昨日(923日)晚髮長文《中國億萬富翁在明尼蘇達被控強姦的那一晚》(The night a Chinese billionaire was accused of rape in Minnesota)披露劉強東案女主微信聊天記錄,如果記錄屬實,聯繫之前北美留學生日報發布的信息,劉強東性侵案會成立嗎?

應該不會。

因為在美國形式定罪的標準是「Beyond Reasonable Doubt」。換句話說,必須是鐵證如山。就表示檢方有責任證明,劉強東當時除了性侵之外沒有其他可能性。這是一個非常高的標準。在這個案子里,檢方應該做不到,因為他至少還有一種可能性。就是有性無侵,問題的關鍵就像王思聰說的「價格沒談妥」。

為什麼?

「小A是被其中一位參會者邀請的,她原本不情願出席這種社交晚宴,最後她的老師崔某說服了她,他認為,參加這樣的活動有助於小A未來的事業發展。」「 傍晚,小A來到了Origami餐廳,出於警惕,她拉上了小B(化名)一起。」 「小A自稱於約兩周前轉校而來。」 「來到現場后,小A被安排坐在劉強東的身邊。」

這個女生在去之前就應該知道,她被叫去可能跟她是女生並且長相貌美有關聯。這就是為什麼她要叫上小B去。第二、去的原因是因為崔老師跟她講,對她將來前途有幫助。為什麼別人要幫助你?美國沒有免費的午餐也沒有免費的前途。既然去了,是不是從一定程度上就表示,為了得到一個好的前途要做什麼,是不是會有一個心理預期。第三、不但去了,還坐在劉強東旁邊,還喝了很多酒,最後還上了東哥的車。以我們東哥尊貴的身份,還送她回家。如果自己不想,完全可以不喝那麼多酒,也完全可以先行離開,更完全不用上東哥的車,就什麼事都沒有。即使上車前小A已經被灌醉,那麼這時候小B去哪了?事發前兩周才來的轉校生這麼快就可以進入匯聚如東哥在內的名流富豪的社交晚宴,一來便出了這碼事,讓人不禁對看起來天真無知的小A產生迷思。

「晚宴結束於晚上9點半,」「 劉和那名女生站在房子外,然後劉把她帶進了自己租的車裡。在微信上,該女學生幾小時給朋友發信息,說「在車裡劉開始對我動手動腳。」 「我告訴他別這樣……但是他不聽,」她寫道。」

在車裡東哥開始動手動腳,意圖已經非常明顯,為何不當時就下車,或者立刻聯繫朋友小B前來搭救,甚至報警? 

「當天晚上11點左右,劉強東送女生到家門口時,遇到了一個正在遛狗的中國鄰居,這位鄰居看到二人互相依靠/舉止親密,無法判斷女生是不是在反抗。」

接著,東哥把他送到住所遇到一對華人夫婦。這對華人夫婦用的詞是「舉止親密」。如果那時候意識到情況不對,為什麼不掙扎逃脫高喊救命?

「凌晨2點多,小A通過手機聯繫小B,聲稱他想把劉強東送走」

記錄還提到凌晨2點多,小A手機聯繫小B想要把劉強東送走。那麼可以證明小A在使用手機上沒有被限制。那麼,為什麼小A不在發生性關係之前聯繫小B,而要等到被性侵之後?

「她向警察解釋:都是誤會。」

警察來了之後,小A解釋都是誤會。很明顯,小A說謊了。「都是誤會」和「被性侵」裡面一定有一個是謊言。這就表示,小A是一個會向警察說謊的人。既然已經說謊一次,怎麼證明小A不會說謊第二次?也就表示小A不可信,她說的任何話都不能相信。

「小A第二天嘗試跟劉強東聯繫,想跟他當面談談。小A說,她只是需要一個道歉。」

更詭異的是,第二天她要跟劉強東見面,說希望得到劉強東道歉。問題是道歉什麼?為什麼希望劉強東道歉?是不是因為劉強東性侵他了?那為什麼不在被性侵馬上報警?為什麼不在聯繫小B的時候換成聯繫警察?

 「周五早上,她又給兩個好友發信息說,她跟幾個人說了發生的事情,包括警方、一些朋友和至少一位老師。」「她寫道,她會留著自己的床單,『證據不能弄丟,』她說。」

第一,該女生陸續給一些同學、朋友,警方和老師說了被性侵的事,說明該女生不是敢怒不敢言的性格,她敢說,敢做,並且能在一定的朋友和同學圈子中傳遞信息,擴大影響;第二,說明該女生有保存證據的法律意識,知道要告東哥性侵,沒有證據是不行的;第二,即便確實有「床單」,也只能證明發生過性關係,可是能直接證明發生過性侵害嗎,更進一步講,發生完關係能想到保存床單,會不會這件事從一開始就不單純呢。

「在與另一個好友的微信聊天中,她問自己的好友,為什麼劉強東這樣的億萬富翁會對自己這種『普通女孩』感興趣。「「『如果就我自己的話,我真想馬上一死了之。』她說。」

首先,這名女生能在轉學兩周內混入國內一流大佬的社交晚宴,並且能坐在大佬身邊,肯定不是她口中的「普通女生」,任何普通女生都不可能做到這一步,其次,她事後聯繫警察,及時保留證據,擴大事情影響,都和「一死了之」相去甚遠,反而十分冷靜,有條不紊。

種種情況都表示,這名女生有很多機會可以防止事情的發生,也有很多機會可以在被性侵之後馬上報警。但是她都沒有做到。換句話說,如果網傳事件記錄屬實,檢方無法做到「Beyond Reasonable Doubt」,那麼劉強東罪名也就不會成立。

東哥有可能真的性侵了這名女生嗎?當然有。也許是因為男性的原始本性?也許是因為酒精作用?也許是因為姑娘嘴裡說的「不」在東哥看來不過是欲拒還迎?也許女生睡著了東哥一時見色起意?由於警方有合理的懷疑,才會逮捕東哥。

東哥有可能沒有性侵嗎?根據我們的分析,當然也有可能。

因為有這種可能性在,檢方就不可能做到「Beyond Reasonable Doubt」也就是鐵證如山。那麼,東哥就不會被定罪。

(來源:劉龍珠律師,微信:lawyerlongliu,電話:(626)92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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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16 個評論)

回復 Jinan66 2018-9-25 10:05
多謝你的分析,不過些困惑。 比如, 2AM沒受控制 可以打電話能做為她一直都沒受控制可以自由打電話的證據嗎?
回復 DavidW70 2018-9-25 11:14
這律師是不是想拉生意啊。作為職業律師,如果想每次都蹭熱點,需要很高職業水平和職業道德,這分析的水平真不敢恭維。還聳人聽聞的下結論「不可能」,知道不可能是能輕易說的么?道德上,看來他完全不考慮原告的弱勢和二次傷害,因為她不是富豪?有句老話,滿桶水不響,半桶水老是響
回復 一劍飄塵 2018-9-25 16:02
這分析也是醉了。美國法律:你情我願做愛到一半,女生喊停,如果男生不停,都算強姦。劉強東這不算性侵?小A哪怕就是一隻雞,咯咯叫著自己跑進劉哥的被窩。完事以後,都可以告劉哥性侵!博主對美國法律太不了解了
回復 YOUQIAO 2018-9-25 22:51
1.條理清晰。
2.在這樣的場合,作者應該以辯護人的立場出現。讓讀者敬佩你的才華或是狡辯才是主要的,畢竟你是律師。
  如果以檢察官的身份論述,很難讓人接受會委託相信你。
3.如果讀者以檢察官的角度挑剔你的觀點,沒有分量,找不到你的破綻,你就是會讓人們所接受。
回復 oys 2018-9-25 22:58
如果是個小八婆八卦一下,也就罷了。作為一個職業律師,這水平太差了。
回復 ccy0423 2018-9-25 23:48
差老B了!
回復 xiaolong1951 2018-9-26 01:28
這個女生在吃飯時就發微信確認:「這是個陷阱」。然後把男方引領到自己家裡發生關係。女方事前事後給同伴發了很多微信,報告陷阱的進程,而男方對陷阱一無所知。陪審團會認為這確實是個陷阱,不過是女方設的。
回復 xiaolong1951 2018-9-26 01:37
一劍飄塵: 這分析也是醉了。美國法律:你情我願做愛到一半,女生喊停,如果男生不停,都算強姦。劉強東這不算性侵?小A哪怕就是一隻雞,咯咯叫著自己跑進劉哥的被窩。完事
哪有那麼簡單。美國每310起報警的強姦案中最終只有7起被陪審團判決強姦成立。
回復 一劍飄塵 2018-9-26 02:12
xiaolong1951: 哪有那麼簡單。美國每310起報警的強姦案中最終只有7起被陪審團判決強姦成立。
那是因為法律縱容女性,讓誣告成風,沒有任何證據的,也要metoo。但是根據路透社報道,劉這個案子幾乎是板上釘釘的了:認證物證俱在啊
回復 新手登陸 2018-9-26 06:52
道歉就是$2000000的意思啊!
回復 解濱 2018-9-26 07:15
不好意思問您一個問題: 是不是劉總裁給了您一筆錢?  謝謝!
回復 xiaolong1951 2018-9-26 07:37
這個女生在吃飯時就發微信確認:「這是個陷阱」。然後把男方引領到自己家裡發生關係。女方事前事後給同伴發了很多微信,報告陷阱的狀態和進展,而男方對陷阱一無所知。看來陪審團很容易判定:這確實是個陷阱,不過是女方設的陷阱。
回復 xiaolong1951 2018-9-26 07:38
一劍飄塵: 那是因為法律縱容女性,讓誣告成風,沒有任何證據的,也要metoo。但是根據路透社報道,劉這個案子幾乎是板上釘釘的了:認證物證俱在啊
這個女生在吃飯時就發微信確認:「這是個陷阱」。然後把男方引領到自己家裡發生關係。女方事前事後給同伴發了很多微信,報告陷阱的狀態和進展,而男方對陷阱一無所知。看來陪審團很容易判定:這確實是個陷阱,不過是女方設的陷阱。
回復 88lot52 2018-9-26 07:58
一劍飄塵: 這分析也是醉了。美國法律:你情我願做愛到一半,女生喊停,如果男生不停,都算強姦。劉強東這不算性侵?小A哪怕就是一隻雞,咯咯叫著自己跑進劉哥的被窩。完事
你這說法是不錯, 但你要拿出說停的證據。
回復 一劍飄塵 2018-9-26 10:18
xiaolong1951: 這個女生在吃飯時就發微信確認:「這是個陷阱」。然後把男方引領到自己家裡發生關係。女方事前事後給同伴發了很多微信,報告陷阱的狀態和進展,而男方對陷阱一無
暈!「這是個陷阱」,細節當然是從聚會開始吧?那麼陷阱是誰設的?女生不可能自己跑去找劉,劉就見的。這個世界上要見劉的人,比要找這個女生的,多幾萬倍吧?所以,劉(或其手下)約這個女生,才是設計陷阱的!女生這句話,更多人會理解:是劉他們設下陷阱讓女生跳進去!你的理解,完全是一種形而上學的理解。沒有具體分析。法庭上,可不會採用的。
回復 一劍飄塵 2018-9-26 10:22
88lot52: 你這說法是不錯, 但你要拿出說停的證據。
問題在於,即使女生誣告,也沒有懲罰措施。所以,拿得出證據與否,與是否有誣告無關,只與女生稍不滿意就誣告有關。最終就是有證據的,就告贏。沒有證據就不了了之,但是男方因此名譽掃地。這也是為什麼性侵案告的多,告贏的少的原因。我前面解釋的,就是這個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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