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美國真黑暗,殺人兇手被法官稱為「好人」
文/劉龍珠律師
近日,為中國留學生陳軼婧請願白宮的網路籤名活動沸沸揚揚——兇手撞傷陳軼婧,撞死陳媽媽,拖走屍體,對警察撒謊,藏匿、清除證據……最終,法庭判兇手有期徒刑一年。

一、 案件事實
2016年6月5日,中國留學生陳軼婧和母親在101高速旁的一條馬路上散步。綠燈亮起,母女倆正要過馬路,對面一輛皮卡直接衝過來——車子碾過陳媽媽,撞倒了陳軼婧。司機是一名36歲的白人女性,叫做Nicole
Herschel,職業是馴馬師。撞人後,Herschel下車質問陳軼婧母女過馬路不看紅燈,隨後抓著已經昏迷的陳媽媽的雙臂將她拖到了馬路邊,丟下後轉身上車,把車掉頭停在附近就再也沒有下來。
路人隨後報警,警察來到后,Herschel矢口否認自己撞人,辯稱自己只是路過此地,下車來幫忙的。
經過一年調查,California Highway Patrol加州高速巡警CHP通過現場證據和目擊者證詞,確認Herschel就是肇事者;同時,在Herschel的皮卡車上發現了洗滌過的陳媽媽的血跡與鞋印;另外,Herschel聲稱自己只是路過,施以援手並報警,但是CHP發言人表示,沒有她撥打911報警的記錄。
二、 應判罪名
就已經公開的證據資料看來,Herschel至少犯了2條重罪,2條輕罪——在加州,重罪Felony的刑期至少1年以上,罰款高達1萬美元;輕罪Misdemeanor的刑期最高不超過1年,罰款最高1千美元。
1、 Hit
and Run Felony肇事逃逸重罪
根據加州車輛交通法Vehicle Code 20002條規定,離開案發現場、向對方或第三方隱瞞自己真實身份、造成他人財務損失的,構成肇事逃逸輕罪;如果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的,則構成重罪。輕罪可判處最高1千美元罰款,最高1年監禁;重罪則可判處最高1萬美元罰款,3年監禁,造成嚴重傷害或死亡的,判4年監禁。
本案中,Herschel雖然沒有駕車逃走,而是把車停在了現場附近的路邊——看起來沒有「逃逸」的行為,但實際上 她將轉彎處的車子掉頭后停在了對面馬路邊,造成自己不在事發一側行車道上行車的假象,本質上等同於離開案發現場。同時,陳媽媽被碾過後在地上滾了三四圈,昏迷不醒,不治身亡;陳軼婧左腿當場骨折——嚴重的身體傷害與死亡,足以構成重罪,判刑4年。
2、 Vehicular
Manslaughter Felony駕車過失殺人重罪
根據加州刑法Penal Code192(c)條規定,因疏忽且無論疏忽行為合法或非法,駕車致人死亡的,不構成重罪,最高可判1年監禁;但是,若同時觸犯其他重罪,則以重罪論處,最高判處6年監禁。
本案中,Herschel由於要看住自己車裡的狗,分心而導致沒有注意交通信號燈的變化,才會撞倒陳軼婧母女;並且,她同時構成肇事逃逸重罪,所以駕車過失殺人也要以重罪論處,判刑6年。
3、 Tampering
with Evidence Misdemeanor篡改證據輕罪
根據加州刑法Penal Code141條規定,修改證據、在特定地點放置證據、隱藏或轉移證據、編造證據的行為,構成篡改證據,屬輕罪,最高可判處6個月監禁,並罰款1千美元;如果是警察違反該條款,則判重罪。
本案中,CHP在Herschel的皮卡車上發現了洗滌血液的痕迹和陳媽媽的鞋印,就是說她在撞倒陳軼婧母女后清洗過車子,隱藏了血跡和鞋印這兩個最有力的犯罪證據,足以構成篡改證據。由於她的職業是馴馬師,因此只能判處輕罪,監禁6個月。
4、 False
Statements/ Information to a Police Officer向警方提供虛假信息
根據加州車輛交通法Vehicle Code 31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在明知信息錯誤虛假的情況下,向當值的警方或治安官提供口頭或書面的虛假信息。一旦違反該條款,構成輕罪,最高判處6個月監禁和1千美金罰款。
本案中,Herschel撞倒陳軼婧母女,卻向警察謊稱自己與車禍無關,謊稱自己是路過而下車幫助,這條罪名實打實的要判她坐牢6個月。
如此算來,Herschel至少應該坐牢4年+6年+6個月+6個月=11年!
三、 實際判刑
基於眾多確鑿證據,CHP建議以Hit and Run Felony (肇事逃逸重罪),Vehicular
Manslaughter Misdemeanor(駕車過失殺人輕罪)和Tampering with Evidence Misdemeanor(篡改證據輕罪)起訴。可是最終洛杉磯縣地方檢察官辦公室卻僅僅以Vehicular
Manslaughter Misdemeanor駕車過失殺人輕罪提起檢控,最高也之判處1年刑期。
2017年11月16日庭審前,法庭還收到了Herschel多名親友的求情信,聲稱「她是一個好人」——而審判此案的Joseph
Brandolino法官也在庭上說「she is a good person」,最後判處了最高刑期1年——不是立即收押服刑,而是2018年1月26日才去洛杉磯警局報道入獄。
聽到庭審結果的陳軼婧禁不住痛罵Herschel:「你什麼都沒做!也沒有幫忙!只是撒謊在掩蓋自己的犯罪!」她永遠失去了自己的母親,而殺人兇手一年以後就可以恢復正常生活。
很多網友都在網上痛批司法的不公,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轉移傷者屍體,移動車輛,清洗血跡證據,撒謊以對——這些確鑿的證據都證明了Herschel就是想逃罪,根本沒有想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惡劣至極,卻最終因為幾封求情信,一場流淚的當庭道歉,就變成了輕罪?如果道歉有用的話,還要警察幹嘛?
可惜的是,白宮請願簽名並不能改變裁決,由於美國三權分立的制度體系,司法與行政互不干涉,即便白宮是行政部門的首腦,也無法改變司法結果——但仍舊希望,能夠通過這次請願事件,將海外華裔團結起來,捍衛自己,保護家人。
四、 為何輕判
輕判的結果已成事實,其中責任並不在法官,因為法官只是裁定罪名成立與量刑,並不能決定檢控罪名——這個決定權在檢察官。
根據美國法律,檢察官有自由裁量權,有著近乎絕對的權力來決定是否提起刑事檢控、決定檢控性質、辯訴交易和判決建議等,這就是所謂的起訴裁量權Prosecutorial
Discretion。檢察官為了保證成功率,一些證據不足的罪名,很可能不會提起檢控——這起案件中,檢察官很可能就是擔心證據不足以定罪,從而放棄CHP的建議檢控Herschel肇事逃逸重罪和篡改證據輕罪,僅僅檢控了駕車過失殺人輕罪,來確保罪名成立。
美國法律中關於檢控標準和定罪標準分別有兩個法律概念。檢控標準叫做Probable Cause,類同「重大嫌疑」——是指逮捕、搜查、扣押財產或刑事指控所需的基本信息,一般情況下是警方就已知事實相信:被逮捕的人犯罪;被搜查的地方是犯罪現場;被搜查的地方含有犯罪證據;被扣押的財產是違禁品、被盜物品或構成犯罪的證據;定罪標準叫做Beyond
Reasonable Doubt,類同「確認無疑」——是指法官在刑事案件上,要確保所有證據萬無一失才可以給嫌疑人定罪,如果證據鏈中有1%的疑問,法官也不可以裁定有罪。
在這起案件中,有目擊證人Herschel撞人,拖動陳媽媽,移動車子,也有警方調查證據證明Herschel清洗車上的血跡和鞋印,事發時對警方撒謊,包括陳軼婧和其他證人的證詞——別說滿足了「重大嫌疑」,證人證物證詞齊全,完全夠得上「確認無疑」!
檢察官應當就所有證據提出一切可能的檢控罪名,以此給嫌疑人施壓,令其主動認罪,而不應該為了檢控成功率而選擇較輕的罪名。這起案件中,要麼是檢察官經驗不足,採用錯誤的檢控方式,要麼就是有不為人知的貓膩,導致Herschel獲得輕判。
五、 能做什麼
我們該做的就是拿出當年「梁彼得事件」的勁頭,上街遊行,白宮請願,媒體跟蹤報道,找出事情的真相,讓殺人兇手得到嚴懲——我們必須這麼做,並不是因為被撞死的是一名華人母親,而是因為根據法律壞人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今天撞死的是一個華人媽媽,明天撞死的可能就是一名白人媽媽,黑人媽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