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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美國真黑暗,殺人兇手被法官稱為「好人」

作者:劉龍珠律師  於 2017-12-6 11:57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9評論

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美國真黑暗,殺人兇手被法官稱為「好人」

/劉龍珠律師

近日,為中國留學生陳軼婧請願白宮的網路籤名活動沸沸揚揚——兇手撞傷陳軼婧,撞死陳媽媽,拖走屍體,對警察撒謊,藏匿、清除證據……最終,法庭判兇手有期徒刑一年。


一、 案件事實

201665日,中國留學生陳軼婧和母親在101高速旁的一條馬路上散步。綠燈亮起,母女倆正要過馬路,對面一輛皮卡直接衝過來——車子碾過陳媽媽,撞倒了陳軼婧。司機是一名36歲的白人女性,叫做Nicole Herschel,職業是馴馬師。撞人後,Herschel下車質問陳軼婧母女過馬路不看紅燈,隨後抓著已經昏迷的陳媽媽的雙臂將她拖到了馬路邊,丟下後轉身上車,把車掉頭停在附近就再也沒有下來。

路人隨後報警,警察來到后,Herschel矢口否認自己撞人,辯稱自己只是路過此地,下車來幫忙的。

經過一年調查,California Highway Patrol加州高速巡警CHP通過現場證據和目擊者證詞,確認Herschel就是肇事者;同時,在Herschel的皮卡車上發現了洗滌過的陳媽媽的血跡與鞋印;另外,Herschel聲稱自己只是路過,施以援手並報警,但是CHP發言人表示,沒有她撥打911報警的記錄。

二、 應判罪名

就已經公開的證據資料看來,Herschel至少犯了2條重罪,2條輕罪——在加州,重罪Felony的刑期至少1年以上,罰款高達1萬美元;輕罪Misdemeanor的刑期最高不超過1年,罰款最高1千美元。

1、 Hit and Run Felony肇事逃逸重罪

根據加州車輛交通法Vehicle Code 20002條規定,離開案發現場、向對方或第三方隱瞞自己真實身份、造成他人財務損失的,構成肇事逃逸輕罪;如果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的,則構成重罪。輕罪可判處最高1千美元罰款,最高1年監禁;重罪則可判處最高1萬美元罰款,3年監禁,造成嚴重傷害或死亡的,判4年監禁。

本案中,Herschel雖然沒有駕車逃走,而是把車停在了現場附近的路邊——看起來沒有「逃逸」的行為,但實際上 她將轉彎處的車子掉頭后停在了對面馬路邊,造成自己不在事發一側行車道上行車的假象,本質上等同於離開案發現場。同時,陳媽媽被碾過後在地上滾了三四圈,昏迷不醒,不治身亡;陳軼婧左腿當場骨折——嚴重的身體傷害與死亡,足以構成重罪,判刑4年。

2、 Vehicular Manslaughter Felony駕車過失殺人重罪

根據加州刑法Penal Code192(c)條規定,因疏忽且無論疏忽行為合法或非法,駕車致人死亡的,不構成重罪,最高可判1年監禁;但是,若同時觸犯其他重罪,則以重罪論處,最高判處6年監禁。

本案中,Herschel由於要看住自己車裡的狗,分心而導致沒有注意交通信號燈的變化,才會撞倒陳軼婧母女;並且,她同時構成肇事逃逸重罪,所以駕車過失殺人也要以重罪論處,判刑6年。

3、 Tampering with Evidence Misdemeanor篡改證據輕罪

根據加州刑法Penal Code141條規定,修改證據、在特定地點放置證據、隱藏或轉移證據、編造證據的行為,構成篡改證據,屬輕罪,最高可判處6個月監禁,並罰款1千美元;如果是警察違反該條款,則判重罪。

本案中,CHPHerschel的皮卡車上發現了洗滌血液的痕迹和陳媽媽的鞋印,就是說她在撞倒陳軼婧母女后清洗過車子,隱藏了血跡和鞋印這兩個最有力的犯罪證據,足以構成篡改證據。由於她的職業是馴馬師,因此只能判處輕罪,監禁6個月。

4、 False Statements/ Information to a Police Officer向警方提供虛假信息

根據加州車輛交通法Vehicle Code 31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在明知信息錯誤虛假的情況下,向當值的警方或治安官提供口頭或書面的虛假信息。一旦違反該條款,構成輕罪,最高判處6個月監禁和1千美金罰款。

本案中,Herschel撞倒陳軼婧母女,卻向警察謊稱自己與車禍無關,謊稱自己是路過而下車幫助,這條罪名實打實的要判她坐牢6個月。

如此算來,Herschel至少應該坐牢4+6+6個月+6個月=11年!

三、 實際判刑

基於眾多確鑿證據,CHP建議以Hit and Run Felony (肇事逃逸重罪),Vehicular Manslaughter Misdemeanor(駕車過失殺人輕罪)和Tampering with Evidence Misdemeanor(篡改證據輕罪)起訴。可是最終洛杉磯縣地方檢察官辦公室卻僅僅以Vehicular Manslaughter Misdemeanor駕車過失殺人輕罪提起檢控,最高也之判處1年刑期。

20171116日庭審前,法庭還收到了Herschel多名親友的求情信,聲稱「她是一個好人」——而審判此案的Joseph Brandolino法官也在庭上說「she is a good person」,最後判處了最高刑期1年——不是立即收押服刑,而是2018126日才去洛杉磯警局報道入獄。

聽到庭審結果的陳軼婧禁不住痛罵Herschel:「你什麼都沒做!也沒有幫忙!只是撒謊在掩蓋自己的犯罪!」她永遠失去了自己的母親,而殺人兇手一年以後就可以恢復正常生活。

很多網友都在網上痛批司法的不公,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轉移傷者屍體,移動車輛,清洗血跡證據,撒謊以對——這些確鑿的證據都證明了Herschel就是想逃罪,根本沒有想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惡劣至極,卻最終因為幾封求情信,一場流淚的當庭道歉,就變成了輕罪?如果道歉有用的話,還要警察幹嘛?

可惜的是,白宮請願簽名並不能改變裁決,由於美國三權分立的制度體系,司法與行政互不干涉,即便白宮是行政部門的首腦,也無法改變司法結果——但仍舊希望,能夠通過這次請願事件,將海外華裔團結起來,捍衛自己,保護家人。

四、 為何輕判

輕判的結果已成事實,其中責任並不在法官,因為法官只是裁定罪名成立與量刑,並不能決定檢控罪名——這個決定權在檢察官。

根據美國法律,檢察官有自由裁量權,有著近乎絕對的權力來決定是否提起刑事檢控、決定檢控性質、辯訴交易和判決建議等,這就是所謂的起訴裁量權Prosecutorial Discretion。檢察官為了保證成功率,一些證據不足的罪名,很可能不會提起檢控——這起案件中,檢察官很可能就是擔心證據不足以定罪,從而放棄CHP的建議檢控Herschel肇事逃逸重罪和篡改證據輕罪,僅僅檢控了駕車過失殺人輕罪,來確保罪名成立。

美國法律中關於檢控標準和定罪標準分別有兩個法律概念。檢控標準叫做Probable Cause,類同「重大嫌疑」——是指逮捕、搜查、扣押財產或刑事指控所需的基本信息,一般情況下是警方就已知事實相信:被逮捕的人犯罪;被搜查的地方是犯罪現場;被搜查的地方含有犯罪證據;被扣押的財產是違禁品、被盜物品或構成犯罪的證據;定罪標準叫做Beyond Reasonable Doubt,類同「確認無疑」——是指法官在刑事案件上,要確保所有證據萬無一失才可以給嫌疑人定罪,如果證據鏈中有1%的疑問,法官也不可以裁定有罪。

在這起案件中,有目擊證人Herschel撞人,拖動陳媽媽,移動車子,也有警方調查證據證明Herschel清洗車上的血跡和鞋印,事發時對警方撒謊,包括陳軼婧和其他證人的證詞——別說滿足了「重大嫌疑」,證人證物證詞齊全,完全夠得上「確認無疑」!

檢察官應當就所有證據提出一切可能的檢控罪名,以此給嫌疑人施壓,令其主動認罪,而不應該為了檢控成功率而選擇較輕的罪名。這起案件中,要麼是檢察官經驗不足,採用錯誤的檢控方式,要麼就是有不為人知的貓膩,導致Herschel獲得輕判。

五、 能做什麼

我們該做的就是拿出當年「梁彼得事件」的勁頭,上街遊行,白宮請願,媒體跟蹤報道,找出事情的真相,讓殺人兇手得到嚴懲——我們必須這麼做,並不是因為被撞死的是一名華人母親,而是因為根據法律壞人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今天撞死的是一個華人媽媽,明天撞死的可能就是一名白人媽媽,黑人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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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9 個評論)

回復 琴瑟 2017-12-6 14:26
準確講,不是美國黑暗,是加州政治正確很黑暗。
回復 笑臉書生 2017-12-6 14:37
加州是政治正確的民主黨大本營,害死人了
回復 夕明 2017-12-6 19:12
太過份了!
回復 tea2011 2017-12-6 19:40
"由於她的職業是馴馬師,因此只能判處輕罪,監禁6個月。" 為什麼?
回復 light12 2017-12-7 00:33
黑暗
回復 浮平 2017-12-7 01:39
看了 LA Times 的報道和您的文章后,本人得出以下幾點印象:

第一,人是 Herschel 撞的。 她本人沒有否認自己撞了人,強調當時不知道自己撞了人,在庭上道歉。

第二,Herschel 說當時是紅燈,行人說是綠燈。交警報告說 Herschel 沒有 yield to 行人,說明是司機違反交通規則。

第三,交警報告說事後司機未報警(說未帶手機),移動了車,洗過車,掩蓋事實和證據,推薦二級殺人罪和撒謊等。

第四,法官混淆了事故發身時的 intent 和事後的 intent,以此作為輕判的依據。 本人相信,沒看清,沒注意而撞到人,而不是故意撞人,否則就應該是一級謀殺; 根據交警報告,本人同時相信,事後的動機是有意撒謊和掩蓋,不應在二級殺人罪中輕判。

「The CHP had recommended that prosecutors file a felony hit-and-run charge along with misdemeanor charges of manslaughter and tampering with evidence at the scene, alleging that Herschel had moved her truck from the crash site and lied to police.」

http://beta.latimes.com/local/lanow/la-me-ln-deadly-crash-plea-20171116-story.html
回復 劉小雨 2017-12-7 01:57
tea2011: "由於她的職業是馴馬師,因此只能判處輕罪,監禁6個月。" 為什麼?
是呀,為什麼
回復 相食 2017-12-7 08:38
把人撞死了,故意破壞現場移動屍體,還專門把車掉頭成反方向而不開走,既製造了自己不是肇事者的假象,又防止了如果逃走萬一最後被查出來構成肇事逃逸重罪,當時對警察撒謊,事後清洗車上血跡,這是一個多麼狡詐陰險冷靜冷血的犯罪分子?!這就是美國法官嘴裡的好人?!

壞人哪裡都有,但對壞人犯罪后的懲罰,則體現了司法是否公正。從檢控官到法官,明顯的種族歧視!如果被撞死的是白人,檢察官絕不能這樣起訴,法官也絕不敢這麼判!
回復 qxw66 2017-12-7 10:02
法官沒幾個不是種族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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