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為了保護孩子,性罪犯必須一棍子打死!
文/劉龍珠律師
江蘇淮安市淮陰區政法委、法院、檢察院、公安局、關工委、教育局等9家單位共同發布文件,在刑事判決生效一個月後,公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員的信息」,將通過司法機關的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微博等渠道向社會公開犯罪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照片、年齡、性別、案由等事項,並禁止性犯罪人員從事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工作。
這是中國大陸首次公開性犯罪者資料,一時間惹起爭議——有人認為這是增加犯罪成本使得更多人不敢犯罪;也有人認為即便是罪犯也有隱私,公開資料是侵犯其隱私,也是不給社會重新接納改過自新者的機會……劉龍珠律師認為,性犯罪者登記在案公開資料是必須的,尤其是性侵未成年人的,必須一棍子打死!
一、 美國的梅根法案使得性犯罪者終身登記在案
1994年,美國新澤西州一名叫梅根的女童,遭到有性侵害前科的男子性侵併被殺害。受害者的父母不知道犯案者搬到他們居住的地方,沒有提高警惕,由女兒獨自在家門前玩耍,因此慘遭毒手。
1996年,美國總統柯林頓簽署了「梅根法案」,規定美國各州必須建立性犯罪和騷擾兒童犯罪的檔案,必須知會有性侵前科者入住的社區,將有性侵兒童前科者的個人資料公開在網路上,供民眾查詢及實現採取保護措施。
2006年,佛羅里達州通過了「傑西卡法案」,不僅大幅提告了性侵兒童罪的刑期,實施社區檢控,還要求性犯罪者終身佩戴電子腳鐐,禁止接近兒童日常活動場所,長期受警方監視。
美國公布網站為www.familywatchdog.us,人們可以輸入自己家的具體地址來查看周圍是否有登記在冊的性犯罪者,甚至可以看到整個美國的登記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性別、特徵描寫、具體地址以及照片——並且,登記的性犯罪者每90天都需要到警局報到,因此照片和地址的更新十分及時。
截圖即為網站上洛杉磯縣的記錄,紅色為Offense Against Children(侵害兒童罪);黃色為Rape(強姦罪);藍色為Sexual
Battery(性侵傷害罪);綠色為Other
Offense(其他侵害罪)。
及時查看住家附近的情況可以保證父母們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孩子,也能讓孩子們提高警惕,不要單獨面對這些罪犯,平時也可以避免靠近罪犯的居住區。
實際上,根據美國心理學會1998年進行的調查結果,性犯罪的再犯比率將近30%——例如「天才老爹」Bill
Cosby性侵40多名女性一案,再比如好萊塢金牌製作人Harvey
Weinstein在30年內性騷擾多名女星,甚至涉嫌性侵女演員——性犯罪不是一時衝動的犯罪,而是慣犯,所以說「萬惡淫為首「。
再比如,2012年 5月25日,韓國一名朴姓強姦慣犯在慶尚北道一所監獄內被執行『化學閹割』。該名男子從1984年到2002年間曾對4名未滿13歲的女孩實施性暴力或性侵犯。屢教不改的他在出獄后每兩三個月就會再次犯案,韓國法務部最終決定對其執行化學閹割,『根』治其孌童癖犯罪行為。事實上性侵是心理疾病在作祟,並不是坐幾年牢就能夠解決的問題!因此,公開性犯罪者信息提高公眾警惕是十分必要的法律手段。
二、 中國大陸性侵兒童應該公開犯罪分子信息
江蘇省這一舉是中國公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子信息的第一次,劉律師認為是中國大陸法制的一大進步。
引起爭議的主要問題在於,有人認為公開犯罪分子個人信息是侵犯其隱私權,而且公開后很容易造成社會的偏見歧視,對於那些真心悔過的人,無法獲得第二次機會再次融入社會。
的確,為了保護隱私,無論未成年是原告亦或是被告,均採用不公開審理。但是,由於性侵的特殊性,很多被害人受到傷害后選擇隱忍不告,即便起訴,最終犯罪分子被判刑,由於不公開審理,也掩蓋了犯罪分子的曝光。
1、犯罪記錄不能算作個人隱私
根據中國刑法第100條,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些性犯罪者出獄后再次參加社會工作,本身就需要上報,並不存在公開個人資料后影響工作的情形。
2、即便算作個人隱私,也不是法律所保護的個人隱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該條第2款規定——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範圍內的情形除外。
公開性罪犯的資料就是保護公共利益的一種行為,因為很多罪犯刑滿出獄后並沒有誠心悔改,而是變本加厲。比如2017年年初在湖南湘潭發生的一起案件——男子因強姦患有精神疾病的女子入獄3年,出獄后不知悔改,繼續帶「不懂事」的女人回家過夜,「那些女人大部分智力有問題,要不就是精神病人,不曉得反抗,也不曉得報警」,在外打工的弟弟得知哥哥仍在作惡,最終協助警方抓捕了被通緝的親生哥哥。而這樣的案例,並不只有一起。
罪犯蹲幾年監獄,出獄后換一個城市就沒有人知道他的過去,可是對於那些被侵害的孩子來說,傷害和陰影是一輩子的——由於犯罪信息沒有公開,公眾獲得的信息不對稱,使得未成年人和其監護人無法積極防範這類人,因此,為了達到保護未成年人,即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公開性犯罪者的個人信息十分有必要!
3、只有信息公開,才能保護兒童
這些犯罪分子被貼上標籤,社會將自動把他們隔絕在未成年生活範圍之外,使得他們的工作、生活都受到極大影響——這就叫「犯罪成本」,一旦犯罪,要付出一輩子抬不起頭遭受他人的指指點點和歧視偏見的代價!只有增加犯罪成本,才能達到有效的威懾力,因此,犯罪率也會隨之降低——還是那句話,法律的作用不是懲罰,而是震懾,預防勝於補救。
做錯了事就要付出代價,何況是傷害那些手無寸鐵天真無邪的孩子。未成年人本就是社會中的弱者,而遭受性侵,走出心理陰影的案例少之又少,一輩子活在陰影里甚至想不開而自殘自殺的案例卻不計其數——性侵未成年人,就必須公開犯罪分子信息,將其獸性公之於眾,如此才能有效地讓社會進行監督,保護孩子遠離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