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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龍珠律師答:保價20萬燕窩寄碎,被判全額賠償后順豐不幹了,你認為20萬的賠償合理嗎

作者:劉龍珠律師  於 2017-11-18 10:14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1評論

劉龍珠律師答:保價20萬燕窩寄碎,被判全額賠償后順豐不幹了,你認為20萬的賠償合理嗎?

/劉龍珠律師

 

合理。原因如下:

 

首先我們來看順豐與本案相關的《免責聲明》:

1)因不可抗力, 或托寄物的本身性質,或寄件人、收件人的自身過錯,造成托寄物毀損、滅失或延誤派送、無法派送的;

2)違反限價要求,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

3)基於托寄物可能獲得的收益、利潤、實際用途、商業機會、商業價值等任何直接、間接損失。

 

一、因不可抗力, 或托寄物的本身性質,或寄件人、收件人的自身過錯,造成托寄物毀損、滅失或延誤派送、無法派送的不屬於順豐的責任。

順豐在聲明中明確表示其快遞為集貨混裝運輸,因此寄件人唯一的義務是根據托寄物性質(尤其是易碎品), 提供充分的防破損措施,保障安全運輸。

因此如果有證據證明楊女士在寄出時對燕窩沒有做充分的保護防破損措施,那麼部分或全部的責任在楊女士。但目前沒有證據顯示楊女士對燕窩未做充足保護措施,因此該條免責聲明有效但不適用。

 

二、違反限價要求,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順豐不負責任。

寄件人楊女士在接受採訪時聲稱,價值20萬人民幣的5公斤燕窩一共快遞了6個件,其中5個件分裝20小盒燕窩,1個件為空件,供收件方使用。那麼每個件單價價值4萬超過了順豐免責聲明中的兩萬人民幣限價,如果按照順豐的聲明則順豐只對每個件中的兩萬元價值負責。

但是順豐員工工作的實際操與順豐的《免責聲明》自相矛盾。

因為如果是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不賠,那麼順豐的工作人員在收件的時候 為什麼在快遞單的「保價」一欄要填寫「保價金額20萬」呢?這不明擺著自相矛盾嗎?順豐的工作人員作為順豐公司的代理人,其工作中的行為造成的法律後果應該直接由順豐公司承擔,因此,順豐應該賠償20萬。

  同時該《免責聲明》條款也與中國《郵政法》相矛盾,根據中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 「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     ()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因此按照法律,順豐應該按照保價全賠。

 

 

三、順豐聲稱不對基於托寄物可能獲得的收益、利潤、實際用途、商業機會、商業價值等任何直接、間接損失負責。這與國家《郵政法》相抵觸。

 

  根據順豐與客戶簽訂的《快件運單契約條款》:「若因本公司的過錯造成托寄物毀損、滅失的、本公司將免除本次  運費;若寄件人已選擇保價,則本公司按托寄物的聲明價值和損失比例賠償,如聲明價值高於實際價值的,按實際價值賠償。已獲得賠償的托寄物,其所有權及其相關的索賠權利在理賠后即按比例轉移 至本公司所有。   本契約所稱托寄物的「價值」,是指托寄物本身物理性質所具備的價值;所 稱損失,不包括其可能獲得的收益、利潤、實際用途、商業機會、商業價值等任何直接、間接損失。    本契約條款未規定的,或者本契約條款的規定與國家快遞服務行業標準相衝 突的,按照國家快遞服務行業標準執行。   本契約所產生的爭議由承運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但是根據中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 「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     ()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在順豐的《快件運單契約條款》與國家郵政法律法規有衝突的情況下,應適用國家法律。

     值得一提的是快遞保價服務是快遞公司推出的一種加收費用的增值服務。一般用於寄送貴重        物品、有價證券、包裹等,寄件人額外支付約定的保價費用,一旦快遞在運送過程中發生意外或者損毀的,快遞公司將按照貨物原本的價格進行全額賠償。通常保價服務需要額外收費,一般按照物品的價值收取保價費。郵政的保價費為商品價值的1%,順豐的保價費為0.5%,申通的保價費為3%

  楊女士在此次寄件中保價20萬是因為這些燕窩被以205000元的價格轉賣給了北京的沈先生,雙方已經簽有購買協議。200000*0.5%=1000元,因此楊女士支付的保價費用為1000元。也就是除了快遞費用外,楊女士需要額外再支付1000元保價費。快遞費+保價費=1391元,這是一個相當昂貴的快遞費用,已經可以購買北京飛成都的淡季往返機票了。

因此在楊女士與北京沈先生的交易中,燕窩作為商品,其商品價值是肯定會因為外觀的損壞而導致跌價的,這部分的具體損失應當由司法鑒定機關予以鑒定,那麼順豐最高可能賠付20萬元。

 

因此儘管燕窩沒有全部毀損,但是順豐應該賠償全部價值


從楊女士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到燕窩在運輸過程中並沒有遺失,只是在形狀上損壞,變得很難看了,但是其食用以及藥用價值仍然存在。

 

順豐辯稱:如果根據順豐與楊女士的《快件運單契約條款》,因為楊女士的燕窩並沒有全部毀損,只是部份毀損,那麼順豐也只應該賠償一部份。

 

劉龍珠律師認為:這種說法完全沒有道理。打個比方,就好比你去餐廳吃飯,一個100元的菜,你不可能說你吃了一半,要把另一半退掉,要餐廳只收你50元。因為一個菜你只吃了一口,那麼剩下的也絕對不會再有別人願意吃了。

 

燕窩也一樣。雖然表面上只是形狀弄亂了,但是不會再有人買了,所以,不存在部份毀損,其實是20萬元的價值全部毀損,因此順豐應該承擔全額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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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1 個評論)

回復 faq99 2017-11-18 23:37
按中國的國情,最後結果一定是不賠不對,全賠也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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