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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如果劉鑫反鎖門,涉嫌故意殺人罪,可判死刑!

作者:劉龍珠律師  於 2017-11-17 11:43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如果劉鑫反鎖門,涉嫌故意殺人罪,可判死刑!

/劉龍珠律師

時隔一年,留日女學生江歌在東京中野區被殺一案因為即將對兇手進行宣判而再次為大眾所熱烈討論。當事人之一,江歌所要保護的閨蜜劉鑫,終於在江歌遇害后第294天和江歌母親見面,痛哭道歉——但江歌媽媽最終也沒有原諒她,而是說「我請你現在離開」。

一、 事實回顧

2016113日凌晨,25歲的留日中國籍女學生江歌在自己的公寓門口被殺——被發現時她倒在門口,頭部遭利刃砍傷,全身多達10多處刀傷,傷口達10厘米長,最終因失血過多在送往醫院途中不治身亡。

兇手是江歌同居閨蜜劉鑫的前男友陳世峰。劉鑫於20169月假期時搬到江歌家中與她同住,目的是為了躲避前男友的騷擾。而事發時的那天晚上,江歌和媽媽一邊打電話一邊在車站等劉鑫一起回家。江歌媽媽在電話里聽到兩個女孩子匯合后就掛了電話,心想是讓孩子們早點回家休息——可是十幾分鐘后,唯一的女兒便遇害了。

案發時究竟發生了什麼,目前日本警方還沒有透露。江歌被刺期間大聲呼救,隔壁的日本鄰居聽到了二樓的撞擊聲和呼救聲而慌忙報警;劉鑫說自己因為生理期弄髒了褲子,先進屋換褲子,聽到了門外的爭吵聲,但是打不開門,貓眼裡也看不到任何東西,她沒有辦法只能報警,警察來了以後她才知道推不開門是因為江歌的屍體倒在了門口。

事發后江歌的母親反覆詢問劉鑫事件經過,劉鑫沒有回復她,在後期的採訪中她說是當時配合警方錄口供,警方不讓她和外界聯繫——可是錄完口供以後,她依舊沒有主動聯繫江歌的媽媽,微信一直沒有回復。

江歌母親迫切想要了解事實真相,從而使用了偏激的手法——把劉鑫一家人的信息公布在了網路上。此時,劉鑫回復了江歌媽媽的微信,但無關江歌被害,而是劉鑫勒令其停止曝光,否則將「停止協助警察」。劉鑫的母親在和江歌母親通話時,態度也及其惡劣,甚至說江歌被殺害是「她命短了!她不是為了俺閨女!」

最終在江歌死後294天,《局面》促成了劉鑫和江歌媽媽的見面。交談過程伴隨著不斷的啜泣、質問甚至咆哮——最後劉鑫拿出了自己私藏和江歌的合照,江歌媽媽一瞬情緒失控,哭喊到「痛死媽媽了」,最後和劉鑫說「我請你現在離開」。此後,劉鑫又「消失」了,把來訪記者微信拉黑,不再回複電話和簡訊,不再更新微博。

1211日,陳世峰的審判就要到了。由於日本的廢除死刑制度已經很成熟,日本法學界認為陳世峰被判死刑的概率很小——如今江歌媽媽正在籌集簽名,盡最大的努力要求法院判處兇手判死刑。

二、 沒有法律義務開門,但有法律義務不鎖門!

劉鑫在案發時沒有給江歌開門,跟多報道指責她是為了自保把閨蜜「反鎖在門外」,但劉鑫自己一直否認鎖門——劉鑫是否反鎖了門只有她自己知道,但是江歌一定沒有鎖——江歌在自己的公寓門口碰見陳世峰,這顯然是臨時的,沒有「長時間交涉」的準備;同時江歌的家門從外面反鎖必須用鑰匙,劉鑫已經進屋,江歌也沒有理由用鑰匙反鎖門,自己再在門外和陳世峰長時間僵持。從江歌的角度來說,受到傷害的第一反應除了呼救,一定是伸手開門躲避陳世峰的利刃;而她也相信,聽到自己的呼喊聲,劉鑫一定會開門救她——然而,閨蜜說「打不開門」,她最後被活活捅死在了家門口——如果劉鑫因為害怕而反鎖門,則涉嫌間接故意殺人!

間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一種類型,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雖沒有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有效地阻止,既無所謂希望,也無所謂反對,而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任憑它發生與否,對結果的發生在行為上持一種消極的態度,但在心理上是肯定的,不與其意志衝突。

比如說,A要拿槍殺死BB立刻抓來C作為人肉盾牌,A開槍殺死了CB安然無恙——此時B構成間接故意殺人。

在江歌案中,鄰居表示聽到了二樓,即江歌的公寓所在樓層,有說漢語的男女爭吵聲,後來又發出撞擊聲和尖叫聲——其他樓層的住戶都聽到了動靜,一門之隔的劉鑫不可能聽不見聲音,況且其他住戶都是日本人,聽不懂漢語,可是劉鑫一定知道門外究竟在爭吵什麼——劉鑫很可能是聽出了門外是自己前男友的聲音,擔心是沖著自己來,因此躲在屋內不出門,甚至可能為求自保而反鎖門。

當江歌發出第一聲呼救時,劉鑫就應當知道門外有危險且江歌已經受傷——即使江歌當時真的倒在了門口,劉鑫多用些力依舊是可以推開門的,可是她一直閉門在房間里,等到警察來了以後才開門——劉鑫顯然是明知陳世峰發狂,江歌受傷有危險,卻擔心前男友會傷害自己而沒有主動開門去營救,阻止陳世峰繼續捅刀江歌。從法律的層面來說,劉鑫沒有義務一定要開門去營救江歌,但是她有義務「不鎖門」——因為一旦鎖門,等同於堵死了江歌的逃生之路。因為江歌並非當場死亡,出於求生本能,她很可能嘗試過開門,可惜同住的「好閨蜜」為了不讓前男友有機會進入,沒有主動給她開門,放任兇殺案發生,最終使得江歌失血過多死亡——如果最後有證據證明劉鑫真的反鎖房門,她不應該被列為「受害者」,她也是另一個兇手!

根據中國刑法232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便劉鑫主觀上並沒有想要讓江歌被捅死,可是放任保護自己的閨蜜死在門口,甚至存在反鎖房門的嫌疑,劉鑫的罪責不可逃脫!

另外,劉鑫曾經因為不滿江歌媽媽公布自己和家人的信息而威脅說「停止協助警察」——證人出庭作證本就是公民的一項法律義務,無論是中國法律還是日本法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作證,都可能受到處罰甚至構成犯罪。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證人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宣誓或者拒絕提供證言時,可以裁定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可以命令賠償由於拒絕所產生的費用。第161條規定: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宣誓,或者拒絕提供證言的,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金或者拘留。犯前款罪的,可以根據情節並處罰金和拘留。

而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60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除非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因此,劉鑫有作為證人出庭作證的義務——這是她恕罪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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