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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幫罪大惡極的人辯護會有負罪感嗎?

作者:劉龍珠律師  於 2017-10-26 14:03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幫罪大惡極的人辯護會有負罪感嗎?

公眾號: theliulawfirm   微信號: lawyerlongliu9

不會。

因為「為罪大惡極的人辯護」是一個偽命題。

無論是香港的TVB還是美國各大電台推出的律政劇,總有刑辯律師遭到千夫所指——為了錢,幫助有錢有權的人脫罪,這些為錢折腰、沒有道德的律師,在劇中都沒有好下場。而現實生活中,律師是否真的會代理到「罪大惡極的人」呢?

首先我們要確定 「罪大惡極的人」指什麼。一般我們認為那些殺人犯、強姦犯、搶劫犯、猥褻甚至性侵的變態都是「罪大惡極的人」。可是,律師在什麼階段認定自己代理的客戶是 「罪大惡極的人」存在四種情況:

一則,成為代理律師之前就認定被告有罪,不會為其辯護。

有確實證據證明這是一個「罪大惡極的人」上門來請律師做無罪辯護,這個官司接不接?這裡就要說一說劉律師早年的一段經歷。

曾有一名男子被檢控謀殺未遂和綁架罪,找到劉律師希望能為自己做無罪辯護。劉律師得知:該男子約了一名女伴前去沙漠旅遊,在沙漠中用小刀割破女伴喉嚨,同時向女伴的家人勒索十萬美金;男子以為倒在血泊中的女伴已經死亡,未想到她大難不死最終活著走出沙漠,之後檢察官對這名男子提出刑事檢控。這是當年轟動洛杉磯甚至全美國的一個好官司,既賺錢又出名,可是劉律師的內心卻很掙扎——依據自己所掌握的證據,他認為這名男子有罪,如果為他做無罪辯護,要麼贏下官司,證明自己是一個好律師,但無法面對自己的良知,是個壞人;要麼輸掉官司,儘管對得起良心,卻沒有維護好自己客戶的利益,是一個壞律師。一旦做無罪辯護,結果無非是「壞人」或是「壞律師」,這兩個結果,劉律師都不想要,因此最後也沒有接下這個案子。

後來,這名男子兩項罪名均成立,終身監禁。

二則,律師代理過程中得知有罪,必須退出。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客戶突然坦白,罪行確實是自己實施的,此時的律師知道了事實真相,無論中國或美國律師,都不可以進行無罪辯護。這無關負罪感,而是律師涉嫌違法,根本不能這麼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第五款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以及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律師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一旦嫌疑人承認犯罪事實,中國律師只能在合法範圍內減輕其罪名和刑罰,絕不可假裝自己不知道而繼續無罪辯護,這不僅有違律師職業操守,更是違法行為。

同時,根據The ABA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美國律師職業行為守則)第1.2(d)規定:律師不得在得知犯罪行為後繼續協助客戶,但可以與客戶討論所有可能的法律後果以及自己能提供的合法的法律服務;第1.16(a)(1)規定:如果繼續作為代表律師會導致違反職業行為守則或其他法律規定,律師需要停止繼續代理嫌疑人。同中國一樣,美國律師也不能在明知自己的客戶確實犯罪的情況下,還繼續隱瞞事實為其做無罪辯護。

三則,代理結束後知道有罪,但已無需為其辯護。

案件終審結束,客戶自己認罪或被定罪,說明確實是犯了十惡不赦的大罪,成了「罪大惡極的人」,律師此前被蒙蔽為其做無罪辯護。但是此時辯護都已經結束,所以不存在幫他辯護的情況。

四則,律師認為無罪,輿論認為十惡不赦,律師引導輿論而非被輿論影響。

這種情況最為特殊,但也最為常見——既沒有認罪,也沒有定罪,也沒有坦白罪行,而是社會大眾認為其是「罪大惡極的人」。

比如美國證據法經典案例——辛普森殺妻案。多方證據指向辛普森就是兇手,輿論認為他就是一個惡魔,可是由於他的代理律師發現作案的手套比辛普森的手小,最終以證據不足幫助辛普森脫罪。輿論不會也不該影響律師對於案件的判斷,因為律師永遠以法律和事實為準,只有它們最客觀且不會說謊——好比劉律師代理過的月子中心案,那些生了美國寶寶的媽媽聽信輿論以為自己在美國生孩子違法,但是劉律師依據法律告訴她們,她們赴美生子完全合法。因此,律師依據法律和事實引導社會認知,而不是被其引導,自然在辯護過程中不存在負罪感。

綜上所述,幫「罪大惡極的人」辯護是律政劇的萬年老梗,但是現實生活中幾乎沒有這種情況。如果有,這些律師不是丟執照,就是進牢房,死得很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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