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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殺死了榆林產婦?——剖析8·31榆林產婦跳樓事件的深層原因

作者:劉龍珠律師  於 2017-9-9 08:59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3評論

關鍵詞:劉龍珠, 法律

誰殺死了榆林產婦?——剖析8·31榆林產婦跳樓事件的深層原因

/劉龍珠律師

831日發生的陝西榆林產婦跳樓事件,一經報道,便在社會上掀起軒然大波。在為兩條生命惋惜的同時,人們也開始思索這場悲劇發生的原因。據產婦當時所在醫院的說法,當時產婦疼痛難忍,想要剖腹產,但是由於根據相關規定必須家屬書面簽字,而婆家一直不同意,無法進行剖腹產手術,於是該產婦一時情緒激動跳了樓。如果對這方面的新聞稍加留意便會發現,榆林慘案並非個例。十年前的「李麗雲事件」中,由於產婦李麗雲患有重症肺炎,心肺功能急劇下降,自己和胎兒的生命都威脅,醫院建議立即破腹產。而李麗雲的男友肖志軍在醫生的三次詢問下均拒絕簽字,耽誤了救治時間,最終李心肺衰竭而死,一屍兩命。這樣的事件警醒我們思考,到底誰有權決定患者的人身權。人身權作為個人的基本權利,本應由患者自己決定,其他任何人都不應該有權操控患者的人身權。即使在患者失去意識,無法做出決定的時候,也應當由患者授權人在授權範圍內做出決定,而不是任何一個親屬或者關係人就能隨便決定的。

 

但是,家屬簽字制度的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后實施。」由此可知,在給患者做手術之前,只要家屬或關係人在場,都需要患者和家屬或關係人的雙方同意,而後者還要簽字。如果不簽,即使患者同意,醫院無法對患者進行手術。

 

一.條例內容無合理依據

 

自己的生死要以他人的決定為主,這樣荒唐的規定是如何制定出來的?追溯當時的立法背景,發現當時的立法者是因為考慮到患者和家屬有知情同意權,以及患者可能在危機情況下沒有辦法做出關鍵性決定,從而規定家屬簽字才能手術。可是該規定漏洞很多:第一,患者和其家屬可能持不同意見,衝突無解決途徑;第二,「關係人」的解釋不清,到底什麼人有權決定患者的生命權和人生權,缺乏界定;第三,患者和家屬的同意權和醫院的特殊干涉權衝突,醫院可以決定的特殊情況缺乏界定,導致醫院不敢行使特殊干涉權。

 

二.條例效力值得質疑

 

除了規定的內容無合理依據,其法律效力也值得質疑。按照法理,上位法應該優於下位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是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應當與立法機關制定的更高層級的法律保持一致。但第三十三條卻違反了《民法總則》和《侵權責任法》這兩個上位法相關規定,屬於無效的法律。根據這兩部法律,產婦自己簽字即可剖腹產。而如果根據條例的規定,必須還要家屬簽字才能進行剖腹產。

 

具體而言,首先,今年3月份剛獲通過的《民法總則》第三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第一百三十條規定:「 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願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干涉。」作為民事主體,產婦享有絕對的人身權利,對自己的身體有自主權,完全可以自由選擇生產的方式,無視別人的干涉。在該案中,產婦選擇順產還是剖腹產完全是個人自由,因為選擇的權利屬於她個人,即使是丈夫和婆婆也無法強制改變她的意願,阻礙她對生產方式的選擇。但是《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卻規定手術前醫院需獲得病人和家屬雙方的簽字,強制把家屬納入決策過程,剝奪了病人對自己身體的自主權。因此該案的產婦沒有得到婆家的簽字,就無法進行剖腹產。對於自己的身體,她無法做主,反而要由婆婆和丈夫做主,這背後的制度不但荒謬之極,而且與《民法總則》的規定相衝突,根本不具備法律效力。

 

另外,《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也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根據該規定,只有「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才應該告知近親屬並要求其簽字。而在一般情況下,只需向患者說明並取得同意即可。在本案中,孕婦生產的相關風險和方案明顯不符合「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情況,按照常理也是醫院會明確告知產婦生產過程中的情況和注意事項。因此,孕婦生產屬於一般情況,只需告知產婦並讓其簽字即可,並不需要婆家的簽字。而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即使是一般情況也要取得家屬簽字才能手術,這顯然違反了《侵權責任法》,出現衝突時應當遵循後者的規定。

 

除此之外,第三十三條還與醫療行業精神相違背。1981年世界醫師協會在《關於患者權益的里斯本宣言》中明確指出,如果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從患者處獲得授權的人,禁止了從醫師的立場來看是患者最佳利益的治療時,醫師有義務基於有關的法律或其他慣例提出異議。在危急時刻,醫生應以患者的最佳利益為準則從事醫療行為。儘管這並不是強制性的法律法規,但無疑對整個醫療行業都有高度的指導作用。救死扶傷,生命至上,這本是醫生的根本原則。僅僅因為家屬的反對而不顧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實屬捨本逐末。

 

三.「惡法」需修改,舊觀念要擯棄

 

由於內容違背倫理加之與上位法衝突,三十三條屬於「惡法」,亟待修改。這方面可以參考一下美國的制度。美國的醫療制度永遠以患者本身意願至上。在病人還意識清楚時,醫生會給出詳細的各種治療方案,並羅列出手術存在的種種風險,病人可以依照自己的實際能力和情況做出選擇,填寫意願表格。選擇完畢后,若無特殊情況,醫生必須嚴格按照方案來進行治療和手術。同時,還需要病人書面授權代表人,在病人意識不清無法自己做出判斷和決定時,醫生則需要徵求代表人的意見。如果病人突發病情,神志不清,同時又來不及通知代表人,此時病人的手術權就掌握在醫生的手裡。醫生需要馬上會診,3個以上的主治醫生確定患者的治療方案后,通知其家人和代理人即可實施手術——最終目的就是為了保護病人的利益和生命。

 

對於三十三條,我建議應該刪除基於親屬或關係人的知情同意權而制定的家屬簽字的規定。另外「關係人」的概念太廣,「李麗雲事件」中醫院把同居關係的男朋友就能單方面決定孕婦的生死,非常不合理,甚至是違法的。患者的人生權應當由患者自己,或者患者書面授權的人才能有權決定。

 

除了「惡法」之外,婆家對產婦人身權的粗暴干涉也是造成產婦自殺的兇手。產婦的生死大權掌握在婆家手裡,這在現代社會是一件十分荒唐的事情。但如果了解中國封建社會女子生存狀況,便不難理解這種現象產生的原因。在古代,女子並沒有獨立的人格,「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終其一生都是男性的附屬品。即使到了現代,一些偏遠落後的地區仍然保留這種落後的思想,對女性極端物化。婆家認為出了彩禮將媳婦娶進門,便擁有了對她的處分權,甚至當作生育工具來看待。老舍的短篇小說《抱孫》中,王老太太就是這種典型的惡婆婆,在被醫生要求籤字的緊急關頭,表示「只要掏出活孫子來,兒媳婦就是死了也沒大關係。」在這種惡婆婆的施壓之下,一些愚孝的丈夫也不知尊重疼愛自己的妻子,對自己的父母言聽計從,成為虐待妻子的幫凶。這種思想和行為與女性追求獨立自主的現代社會格格不入,早就應該被擯棄。

 

榆林產婦已死,仍有千千萬萬的產婦可能重蹈覆轍,死在「惡法」的制度之下。為了避免同樣的悲劇,必須廢除家屬簽字制度,將產婦自己的權利還給產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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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3 個評論)

回復 亦云 2017-9-9 18:26
竟然有  拍磚  的???

請給出你 不同意的 理由來????
回復 akeqin 2017-9-9 21:20
法律和法規有漏洞,就有人鑽漏洞。希望通過死人的無數案例,引起法律的改革和完善。
回復 lingfengyang 2017-9-9 21:22
亦云: 竟然有  拍磚  的???

請給出你 不同意的 理由來????
是惡法,但沒有get到點,中國之所以有這樣的「惡法」,是被扭曲的醫患關係導致的,中國的醫鬧是世界一絕,導致了是否決定,醫院更看中家屬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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