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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性侵,郭敬明也無罪;不性侵,必須告李楓誹謗

作者:劉龍珠律師  於 2017-8-22 10:21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1評論

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性侵,郭敬明也無罪;不性侵,必須告李楓誹謗

 / 劉龍珠律師

 

李楓聲稱:因工作關係出差,7年前他與郭敬明同住在一間客房,但是不同床。第一天晚上郭敬明來到他床上,把手放在他身上,李楓抓住郭敬明的手腕,郭敬明尷尬的笑了笑就回到自己的床上了。第二天晚上郭敬明想給李楓口交,噁心之極。

 

一、如果李楓說的100%屬實,郭敬明也不負刑事責任

1、李楓只說郭敬明把手放在他身上,而沒有說究竟放在他身上哪裡。如果是放在一般的非敏感部位,那沒問題。如果是放在隱私部位,就可能涉嫌猥褻。

2、中國刑法第236強姦罪的受害者僅限於女性,中國法律不承認針對男性的性侵行為(包括雞姦)構成強姦罪。

那麼也就是說,既然中國法律不承認對男性的強姦行為,自然也不承認對男性的強姦未遂行為。因此,這一點上,郭敬明不可能被公訴強姦未遂,因此郭敬明無罪。

3、中國刑法第237條規定: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中的「猥褻婦女修改為猥褻他。也就是說,從2015年起,男性也可以成為猥褻罪的受害者。

可是李楓所聲稱的被猥褻一事,是發生在2010年。即使猥褻一事確實存在,但法律上有個原則叫「法無溯及既往」,不能拿2015年通過的法律去公訴2010年發生的事情。

4、即使郭敬明的猥褻行為屬實,也早就過了刑事責任的追訴時效。中國刑法第87條規定: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猥褻罪的最高刑期是五年,那麼也就是說,追訴期也是5年。可是從2010年到現在,已經過去了7年。所以換言之,中國的檢察院根本不會對7年前的這種行為提起公訴。

 

二、如果李楓說的100%屬實,郭敬明也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第135條和136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李楓若起訴郭敬明「性侵」,應歸納為身體受到傷害的侵權賠償責任,民事訴訟時效為一年。可是一年早就過去了,因此在猥褻事件屬實的情況下,郭敬明也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如果李楓說的不屬實,那麼郭敬明必須告李楓誹謗,追究其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賠償

1、李楓的刑事責任

中國刑法第246條規定: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0139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關於辦理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規定:

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實施了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行為,主觀上故意,客觀上造成實際損害,情節惡劣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

也就是說,這是一起刑事自訴案件,郭敬明可以向檢察院舉報李楓涉嫌誹謗罪,只要微博官方統計數據證明李楓的帖子被瀏覽了5000次以上,或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那麼誹謗罪則成立。實際上,這兩個數字早就達到了。

 

2、李楓的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

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 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那麼,本案中,郭敬明可因為自己名譽權受損,依法向李楓要求民事賠償。

 

四、如果本案發生在美國,以加州刑法典為例

1、假如郭敬明性侵行為是事實,郭敬明最高可入獄4年並處罰金1萬美金。

California Penal Code

243.4.  

(a) Any person who touches an intimate part of another person while that person is unlawfully restrained by the accused or an accomplice, and if the touching is against the will of the person touched and is for the purpose of sexual arousal, sexual gratification, or sexual abuse, is guilty of sexual battery. A violation of this subdivision is punishable by imprisonment in a county jail for not more than one year, and by a fine not exceeding two thousand dollars ($2,000); or by imprisonment in the state prison for two, three, or four years, and by a fine not exceeding ten thousand dollars ($10,000).

任何人以性滿足為目的,以違反他人意志觸摸他人隱私部位,依據情節可判入獄一年並處罰金2000美金(輕罪);或入獄2年、3年、4年並處罰金10000美金(重罪)。

何況,本條的刑事追訴時效是3年,早就過去了。

2、假如郭敬明性侵行為不是事實,而是李楓造謠,

案例法501 U.S. 496 - Masson v. New Yorker Magazine Inc表述:

The First Amendment limits California's libel law in various respects. When, as here, the plaintiff is a public figure, he cannot recover unless he proves by 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that the defendant published the defamatory statement with actual malice.

原告(被誹謗者)如果是公眾人物,他必須清楚的證明被告的誹謗行為是出於惡意,否則無法獲得賠償。

因郭敬明是公眾人物,所以他必須證明李楓是出於惡意,才可以在美國向李楓申請民事賠償。而在中國不需要證明是出於惡意,只要證明造謠誹謗的事實存在即可,所以郭敬明在中國申請民事賠償更容易贏得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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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1 個評論)

回復 nina2016 2017-8-22 17:26
這好像有點說不通呀,如果什麼都不存在,那誹謗罪又從何談起呀?因為做的什麼都不是性侵,也就無從說起誹謗了吧?這邏輯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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