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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王寶強要六萬塊精神損失費,在美國加州是否可向出軌配偶主張精神

作者:劉龍珠律師  於 2016-10-22 08:43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法律相關

關鍵詞:中國大陸, 王寶強, 婚姻法, 婚內出軌, 財產分割

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王寶強要六萬塊精神損失費,在美國加州是否可向出軌配偶主張精神損失及凈身出戶?


 

洛杉磯著名華裔律師劉龍珠認為,關於一方配偶是否可以將出軌作為請求精神損失的事由這個問題,根據中美不同的法律規定,會有不同的結論。

在中國大陸,婚內出軌后引起的離婚,在財產分割上,法律會傾向於保護無過錯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稱《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根據司法解釋,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個:1、有配偶者;2、不以夫妻名義;3、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第一個要件即是要證明過錯方與無過錯方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婚姻關係。第二個要件即是證明過錯方與婚外異性不是以夫妻的名義來同居的,如果是以夫妻的名義來同居則構成重婚,在此不作討論。第三個要件是證明過錯方與婚外異性已構成「同居」。司法實踐中,法院認定的「持續、穩定」通常為共同生活的時間達到三個月以上。沒有構成重婚罪的「包二奶」、姘居是婚姻法所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兩種主要形式。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的問題,在實踐中取證很困難,通常會牽涉到隱私權等糾紛。

在馬蓉出軌事件中,王寶強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需要證明構成同居的三個要件:1、對於有配偶者這一要件,只需要證明馬蓉與王寶強存在法律上的婚姻關係即可;2、馬蓉與宋喆沒有以夫妻的名義同居,而是偷偷摸摸的維持婚外情關係;3、馬蓉與宋喆持續、穩定的同居了至少三個月,這一點難以證明。

在實際操作中,法院一般不會直接判凈身出戶,但是法官在合理範圍內對婚姻財產分割有自由裁量的權力。

在美國加州,一個採用無過錯離婚原則的州,法官並不會把出軌行為作為是否判決離婚的考量因素。出軌通常也不會影響財產分配,婚後協議對財產分配有其他規定的除外。出軌也可能會影響對配偶的贍養費和通過撫養權來間接影響撫養費。

贍養費的目的只是不讓任一方配偶在離婚後陷入貧困,並不是用來懲罰配偶的過錯行為。但是當一方配偶在婚姻期間舉止暴力並且被控訴有虐待行為的時候,法官有權減少或者不給予任何贍養費給過錯方。

如果一方配偶在婚姻存續期間,給情婦或情夫花費工資或贈送夫妻共有財產,法庭會判決出軌的配偶賠償另一方配偶這部分花費。

此外,法官無權因為出軌行為而判決出軌方多支付撫養費,因為撫養費只能由一方配偶的經濟需求和另一方配偶的經濟能力決定。但出軌行為有可能會影響對配偶撫養費的判決。因為加州婚姻家庭法規定,如果出軌配偶在和原配偶分手后,離婚正式生效前與他人同居,則法官可以因為此配偶對經濟扶持需求變低而判更少的撫養費。或者通過證明過錯方不是合格的父母,來影響法官對小孩撫養權的判斷,進而增加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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