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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反腐合作仍需努力前行

作者:hengda  於 2015-12-10 07:06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政經軍事

關鍵詞:國際

  全球化時代,腐敗犯罪越來越帶有「溢出性」的特點,不僅國際交往中會出現腐敗現象,一國治下生出的腐敗現象也往往帶有涉外性,要麼腐敗行為發生在國外,要麼腐敗犯罪嫌疑人逃往國外、贓款贓物被轉移至國外。如此背景下,對腐敗犯罪的預防和懲治必然呼喚更多國際合作。十八大以來,我國保持高壓腐敗態勢,治理成效空前。而其間的一大亮點在於,加大國際反腐合作,補強了我國反腐機制的薄弱環節。

 

  自2014年開始,我國加大了海外追逃追贓的力度。是年初,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不能讓國外成為一些腐敗分子的「避罪天堂」。腐敗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們追回來繩之以法,5年、10年、20年都要追,要切斷腐敗分子的後路。近兩年追逃追贓的實踐,成效堪稱豐碩,通過國際合作將一批腐敗分子緝捕歸案,並在跨國追贓方面取得了較大突破。同時,國際反腐合作的快速發展,也帶動我國整個法律國際合作的發展,開始補齊國際法律合作這塊法治「短板」。

 

  戰果顯著,但也要保持頭腦清醒,國際反腐合作中我們仍有不少難題亟待解決。

 

  首先,我國國際反腐合作的國內法還不夠完善,除《引渡法》外,有關其他類型國際司法合作的法律還存在空白。譬如,目前還沒有「刑事司法協助法」,有關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內容散見在刑訴法司法解釋以及一些內部規定上。我國與一些國家簽訂有被判刑人移管的條約或協定,但國內法至今也無相應的法律規定。現行刑法和刑訴法缺乏相應的銜接機制。打個比方,腐敗分子在海外羈押的時間能否折抵刑期?主動接受遣返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屬於自首?這些問題還缺乏明確的法律規範。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方面,也需在理論和立法上有所突破。國際合作強調平等互惠,這就要求在完善國內法時應在國際合作法律方面採取更為積極務實的態度。反腐成敗離不開法治,國際反腐合作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作為基礎。

 

  其次,我國司法國際合作起步較晚,對一些國家尤其是普通法國家的刑事司法制度缺乏深入而全面的了解。目前,我國追逃追贓國際合作的主要對話國多屬普通法國家,我們對這些國家刑事司法制度、國際合作法律制度研究不夠,尤其對其實踐操作知之甚少。從這些國家現行法律制度看,有些規定可為我國與這些國家開展刑事法律合作創造有利條件。對此,需要組織學者、實務專家加大研究。同時,有關職能部門運用司法協助條約、引渡條約開展國際合作的能力也需加快提升。

 

  不容忽視的是,國際反腐合作的專業化隊伍建設還需大力加強。國際反腐合作的理論與實踐涉及法律、政治、文化等多個領域,具有明顯的跨學科性質,而外語能力更是相關工作人員必不可少的「基本功」。眼下看,國際反腐合作專業人才仍屬「稀缺品」。作為一個具有廣泛影響力的大國,我國應通過高校培養、業務培訓等形式培養具有相當規模的專業人才隊伍,充實到職能部門去。

 

  在反腐預防機制的國際化方面也應捨得投入。亡羊補牢,猶未為晚。反腐預防機制的國際合作雖然周期長、見效慢,但卻是治本「良藥」。從長遠看,國際反腐合作的重心要從追訴犯罪人轉變到預防腐敗與追訴犯罪人兩者並重。如何加強對腐敗犯罪所得的金融監管、打擊地下錢莊,如何有效監管中國海外投資等,均應建立預防腐敗的國際合作機制,更重要也更關鍵。

 

  當前,國際反腐合作已是國際社會共識,並已形成一些有利於開展國際合作的國際協調機制。積極、充分、有效地運用國際資源,既有利於我國反腐工作的推進,也有利於我國樹立清廉政府形象,成為發揮我國負責任大國影響、積极參与全球治理的一個具體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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