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官員和富人搞幼女和玩破處的荒唐事
一些官員和富人有錢了玩成年妓女已經厭倦了,就喜歡搞幼女和玩破處的多了。
中國改革開放后,權錢結合和交易,官員和富人有錢了玩成年妓女已經厭倦了,就開始搞幼女和玩破處,有些人甚至認為破處能給自己帶來官運和財運。於是供求關係和供需市場出現了,幼女被迫賣淫的也就多了,一時間官場商場破處成風,處女初夜價格飆升,有的地方甚至達到了數十萬元,還供不應求。
當然用鴿子血扮假處女、處女膜修復術也成風,真假莫辨也成局面。
(網路照片)
從歷史上看,以北京為中心,中國北方的妓院,妓院中的妓女,不論其在小班、茶室,還是在三等四等,都是由原來的良家姑娘陷入娼門遭受蹂躪,在這方面妓女所受的壓迫是一致的。至於三等以下的妓院中的妓女,遭受老闆、領家的虐待就更多了。
妓女絕大多數為窮人家女兒。農村貧苦農民,常為生活所迫,賣兒賣女。遇到荒年或戰亂,背井離鄉,逃荒逃難,賣兒賣女的事就更多了。人口販子趁機連哄帶騙,以很少的錢把孩子拐買走了。隨後他們又將買來的孩子高價賣出。幼女有的賣給大宅門作使女,有的則賣給了妓院。
幼女被賣給妓院老闆或鴇母后,天天起早睡晚,要干很多雜活,稍有不順老闆、鴇母之意,輕則挨罵,重則挨打挨擰,老闆娘往往用煙扦子狠刺其皮肉。在這期間,老闆若看上了,不論幼女怎樣反抗都難逃被老闆糟蹋的魔掌。
一些幼女熬到年齡十三、四時,領家就教她們如何接客賣淫。幼女在老鴇的威逼下,接客賣淫。如執意不從則遭到老闆和領家娘極端殘忍的毒打,直至其應允為止。
還有「賣清倌」的規矩,有些妓院有清倌與渾倌之分。所謂清倌,即是指年齡十三、四處女。遇到嫖客中的豪門子弟、鉅賈富賈看中一個清倌后,領家為撈錢就馬上將姑娘送上,供這男人給這姑娘破處,讓男人盡興糟蹋這姑娘的還未成熟的女性生殖器。
一些年齡十三、四的姑娘, 破處后就開始「住局」(嫖客在妓院過夜,叫「住局」)。這就當時流行的玩雛妓。可以想象,這樣年齡的小姑娘,生殖器也未發育完整,而已經每天都要讓嫖客將粗大的.....戳進拔出。
河南有個常務副秘書長姦淫幼女數十名,公安機關以嫖宿幼女犯罪嫌疑為由將其逮捕。
問題是,『公安機關以嫖宿幼女犯罪嫌疑為由將其逮捕』。
所謂『嫖宿幼女』,那就是公安機關認為這官員是嫖宿妓女,而妓女還是幼女,所以犯罪將其逮捕。
各國刑法都規定有強姦罪和姦淫幼女罪。法理上,因為孩子都是未成年人,沒有獨立意識,所以,只要與幼女發生性關係,就以強姦犯罪論處,而不管幼女是否願意。所以刑法上,姦淫幼女就是強姦幼女的嚴重情形,應該按照強姦罪從重處罰的。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1997年刑法修訂,嫖宿幼女罪成為了單行的刑法,與原來刑法中的強姦罪相區別。嫖宿幼女罪自產生以來,廢存之爭一直不絕於耳。還有前最高法院副院長主持出台司法解釋折中:如未滿十四歲幼女外表明顯成熟或謊稱年齡使行為人誤以為其已滿十四歲,那麼行為人與之發生性關係一般不認為是犯罪。
所以,官員和富人有錢了玩成年妓女已經厭倦了,開始搞幼女和玩破處的多了,嫖宿幼女行為,是人與之發生性關係,一般不認為是犯罪有了根據。
孩子是未成年人,專找未成年處女破處,那麼就不符嫖宿幼女罪司法解釋「如未滿十四歲幼女外表明顯成熟或謊稱年齡使行為人誤以為其已滿十四歲」的法定條件,而且認定是否為強姦罪,主要是要是否強迫違背了幼女意志作為法定條件,從新聞報道看,在發生性關係時,其中還有孩子哭求他說:「我才13歲,叔叔別這樣呀!」顯然應該是在強姦、姦淫幼女,即強姦罪從重處罰。
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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