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報道;最初,張天一作為第一被告人,被控四項罪名,分別是綁架、一級謀殺、綁架勒索贖金和對屍體不敬。孫家人在與加拿大警方溝通時,警方曾在2016年3月和11月向他們確認,張天一被判一級謀殺是沒有問題的。
但在今年2月,該案公開宣判前,檢方與張天一方達成一致,只承認較輕的誤殺罪,非法拘禁和勒索。據現行法例,誤殺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但一般會被判囚四至十五年,視乎案情而定。
這案的第一個糊塗是,原來被控綁架勒索贖金,和現在確定的非法拘禁。
首先要搞清楚原來被控綁架勒索贖金和現在確定的非法拘禁有什麼不同。
根據法律,一般情況下,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之間的界限十分明顯,不難區分。綁架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與謀他人財產為目的,屬於複雜客體;非法拘禁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屬單一客體,因為非法拘禁首先要確定為索要自已的財物,故談不上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的問題。
簡單說,就是犯罪的目的不同。綁架罪的目的是為了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目的則是非法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或是為取回「自已應得」的財物,而非法拘禁罪常常表現為公開或半公開的扣押等行為。
綁架和非法拘禁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關係不同。對於綁架罪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對於非法拘禁罪,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有債權債務關係,如果事實上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債務關係,而犯罪為勒索財物,憑空捏造被害人欠其債務,從而將被害人非法拘禁向其索要財物的那筆財物,則應定綁架罪。由此,在司法實踐中的案件中,要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犯罪人與被害人有債務關係,才能定性為非法拘禁罪
那這辦案人是不是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犯罪人與被害人有債務關係,才確定定性為非法拘禁罪。
看報道;孫鵬父親記不清他和綁架者之間通了多少次話,但他把其中6次錄了音。電話那端,兒子孫鵬只說了一句:「爸爸,我被綁架了,他們拿槍頂著我的頭呢!」。手機馬上被另一個人拿走了,那是一個年輕而鎮定的聲音:「我把你的兒子綁了,我要1200萬,你現在就給我打過來,不然你就再也見不到他了。」
這電話錄了音是綁架的證據。
看報道,根本沒有提到犯罪人與被害人有債務關係。那這樣的宣判,肯定是辦糊塗案。
這案的第二個糊塗;說宣判是根據加拿大法律,「一級謀殺」必須是精心策劃的預謀殺人。只有確定張天一在策劃綁架時就想置孫鵬於死地,才能判斷他是「一級謀殺」。如果沒有證據證明這點,那就只能是「誤殺」。
加拿大警方在結案陳詞中寫道,他們最終認定,張天一併沒有動手殺孫鵬,也不希望他被殺,但張天一確實把孫鵬送到了最終動手的那個殺手手裡,並且謀殺發生時,他在場。在孫鵬死亡之後,張天一和其他人一起移動了孫鵬的屍體,試圖使自己與罪行絕緣。
世界各國犯罪情況有不同,但是綁架的起因和行為的特點都是相同的。
綁架的第一特點是,策劃和執行犯罪的人首先要掩蓋自己的面目。一旦面目暴露,那綁架案往往就破案了。因此,如果綁架者與被綁架人認識,被綁架人如果知道真情,那肯定是被撕票,否則就是綁架者進監獄。
從這案來看,綁架者與被綁架人認識,而且是公開邀請被綁架人到其家。如果被綁架人逃脫,在他家裡發生的一切都將由他承擔責任,進監獄是肯定的。因此精心策劃的預謀殺人是情理之中。
報道說;地下室一塊塑料布的下面,蓋著兩把泰瑟槍,這種槍又被稱為「電休克槍」,沒有子彈,靠發射帶電飛鏢來攻擊目標。還有一把手銬,一個裝滿塑料收緊帶的背包。這種齒輪狀的塑料收緊帶,只能越拉越緊,沒有辦法鬆開。在加拿大,警方把它當作戒具使用。
準備了這些非民用的器具,就是精心策劃的預謀殺人的證明。
報道說;被拿槍頂著頭的孫鵬指望萬里之外的父母能用錢保全他的性命。
這是遊戲嗎。
報道說;在孫鵬死亡之後,張天一和其他人一起移動了孫鵬的屍體,試圖使自己與罪行絕緣。那也證明這些犯罪人是有精心策劃,最後將屍體從家中運出,試圖使自己與罪行絕緣的方法都已經有預謀。
加拿大警方在結案陳詞中寫道只能是「誤殺」,簡直是糊塗和荒唐。
這案的第三個糊塗是,直到宣判當天,還有至少四個涉案人員,無人知道他們的身份和下落。
一件如此重罪的殺人謀殺案,到宣判當天,還有至少四個涉案人員,無人知道他們的身份和下落。那怎麼能夠結案。荒唐到透頂了。
最終動手的那個殺手也沒有明確為何人。
如果還有至少四個涉案人員的身份和下落沒有搞清楚,他們犯罪的行為也不清楚,那這案子的案情也就沒有搞清楚,那其他人也就沒有判決的條件。
說是至少四個涉案人員,無人知道他們的身份和下落。這『至少』二字也是荒唐,原來是幾個人犯罪也沒有搞清楚。
報道說;另一疑犯Hiscoe目前也與檢方達成了一致,承認綁架罪。在聯合協議里,警方和他的律師都接受七年的有期徒刑。
這裡又承認綁架罪了。
報道說;同案犯20歲的Dyllan Green及18歲的Jacob Gorelik,因為聲稱自己對搬運東西為何物並不知情,已經被檢方撤銷控罪。
如果是叫來的搬運工,那可以這樣講述。在謀殺現場的人可以這樣撤銷控罪嗎。
殺人了,這是大案,能夠這樣草草處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