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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人抗議為何無用?美國刑事律師評華裔警察誤殺黑人案

作者:心路獨舞  於 2016-2-17 23:17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評論|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華人抗議為何無用?美國刑事律評華裔警察誤殺黑人案


心路獨舞


這是我幾天前寫的約稿,本文只是基於採訪錄的直接翻譯,並不摻雜我個人在此案中的觀點。


最近,微信里鋪天蓋地都是對梁彼得有罪判決的抗議和捐款呼籲,很多海外華人和國內的讀者紛紛留言請我談談我的看法。我雖然對本案一直都有追蹤,對美國法律也算相對了解較深,但我畢竟不是執業刑事律師(Criminal Lawyer)。今早這裡下雪停課停工,我得以有時間給每個認識的刑事律師打電話,終於找到一位對此案有所關注的律師C. Aaron來談談他對此案的看法。

 

舞:最近民眾尤其是華裔非常關注的梁彼得一案被陪審團定罪,您能用比較大眾的語言來介紹一下樑彼得被起訴和定罪的罪名嗎?

查:這是一個非常不幸的案子,一個年輕的非裔無辜喪生,另一個年輕的亞裔很可能將要在監獄呆很長的時間,不管怎樣看,此案沒有贏家,更是兩個家庭的災難。梁彼得去年被大陪審團指控多項罪名,其中包括二級誤殺(second-degree manslaughter)、過失致死(criminally negligent homicide)、二級襲擊(second-degree assault)、危害他人安全(reckless endangerment)和其他兩項執法不當(official misconduct)等罪名。本月11日,由12人組成的陪審團判決梁彼得二級誤殺和執法不當的罪名成立。

 

舞:你能談談他被定罪的二級誤殺嗎?

查:在美國誤殺的定罪基本有兩種,一種是故意誤殺(voluntary manslaughter),另一種是非故意誤殺(Involuntary manslaughter),梁被陪審團定罪的「疏忽誤殺」(negligence manslaughter)就屬於后一種,指的是被告無意殺人或致人重傷,但因嚴重疏忽而導致他人死亡。

 

舞:以你對本案的了解,你認為陪審團作出該罪判決的關鍵因素在哪裡?

查:我認為有兩點,一是「槍」的問題,陪審團最後是以梁的手指放在手槍上的位置做出有罪裁決的,也即在當時他本人安全沒受威脅的情況下樑的指頭是在扳機上的。二是「見死不救」,擊中死者後梁彼得未立即實施急救或呼叫聲援,而是事隔四分鐘才向總部報告,同伴警察的證詞表明開槍后,梁彼得哭著說「我意外開槍射殺人,鐵定要被開除了」,這個證詞對他的影響很負面。陪審團做出判決首先要看動機,梁彼得律師團隊的辯護基點是「悲劇」(tragedy)而不是「犯罪」(crime),並辯護他「痛哭發抖忘了急救「,但他卻又清醒到了擔心自己的警察前途,讓他團隊的辯護本身自相矛盾。以目前所有美國警察或百姓槍擊他人之後無罪的案例來看,都是在被害者對持槍人安全產生威脅的背景下作出的,而梁彼得案件中他的安全並未受威脅,反而見死不救,這是梁彼得很難被陪審團無罪開脫的關鍵。

 

舞:那是不是說梁彼得的律師辯護不利?

查:這是一個非常受關注(high profile)的案子,而且梁的兩位律師是他家自己聘請的經驗很豐富的私人律師,其中一位是在華人社區中名氣不小的羅百能(Robert Brown),曾代理過多起刑事辯護案件並贏得無罪判決,另一位是在紐約警局擔任副局長十幾年並專門處理內部法律事務的柯詩慈(Rae Koshetz),基於此案的敏感性和受關注程度,包括律師、檢察官、法官和陪審團在內的所有人都會十分儘力和非常審慎的。

不過,如果你搜索的話,應該可以找到一些業內人士對梁律師在此案中辯護無力的指責,其一是聲稱梁的槍有故障,結果證實沒有;其二是在審訊和辯論期間均沒有反對(Rejection)檢察官讓所有陪審團員試槍的建議,結果顯示該槍需要指頭必須施加11.5磅的壓力才能開火,這並不是一個小數字,對意外走火的辯護很不利;其三也是我認為最重要的,律師並沒有反駁檢察官在結案陳詞中所做的「梁彼得先瞄準后開槍」的提法,造成了他故意開槍的假象,事實是先擊到牆壁后反射再擊死被害人的幾率比中彩券還低,當然還有其他……

 

舞:有華人律師說梁彼得選擇陪審團判決也是一個錯誤,應該選擇法官判決,你同意嗎?

查:我不同意這種說法。如果法官來定罪的話,法官一個人對法律的理解是結果的關鍵,而如果要陪審團聆聽的話,需要12名陪審團員每個人都認為梁彼得的罪名成立才能定罪,有1個人不同意的話就不能做出有罪判決,而變成陪審團僵持(hung jury),取決所在州的法律多數情況下會宣布誤判(mistrial)發回從頭審判,因此我認為選擇陪審團聆聽應該是一個更透明公正的過程。陪審員選取時首先從法院所在地區的居民中隨機抽選出大批候補陪審員,組成候選陪審員,然後這些候補陪審員要在法庭上接受法官、律師、檢察官等相關人士的問詢,這一階段,雙方都有機會使用任何可以使用的法律依據,儘可能選出對己方有利或至少不會對己方不利的陪審員,而排除對自己不利或有偏見的陪審員,例如對於死刑案件必須排除反對死刑的人進入陪審團等。以梁案子的陪審團構成來看,主要是白人和西裔,只有一名非裔,有人指責裡面沒有亞裔,實際上開始確定的16名預選陪審團員中是有三名亞裔的,兩名自己要求退出,一名審訊之前安排有手術因此沒有進入最後的陪審團。

 

舞:有關此案的判決,很多人認為有種族因素,如果梁彼得不是華裔的話就不會判罪,你怎麼看?

查:美國有一句諺語叫「背後總有原因」,我希望這樣評論的人去好好研究一下本案的整個辯護過程。作為一個律師,我秉信法律的公正,尤其是梁家請得起高價律師,根本不存在法庭指定律師可能有的代理無力問題。

 

舞:現在有一些華裔和團體在舉行抗議和籌款等活動,你認為對本案最後的上訴或者刑期有影響嗎?

查:你還記得弗羅里達黑人青年Trayvon Martin被槍殺的那個案子吧,即使奧巴馬總統公開講話問詢也沒有影響到司法的獨立判決和結果。我知道從梁彼得被大陪審團(grand jury)起訴到最近的宣判,華人白宮請願、抗議、捐款等此起彼伏,但結果並沒有影響到最終的判決結果,這就是美國司法獨立的宗旨。按我個人的觀點,與其湊錢幫他上訴,不如用來安撫被害家庭,達成某種程度的諒解,也許會對最後刑期的減少甚至緩刑有利。

 

舞:有華人律師說梁彼得還有機會,你認為他上訴成功的可能性有多大?

查:據我所知以下是梁彼得的所有機會,梁彼得的律師在39日截止日期之前有一次備案推翻原判的動議機會,如果不成功的話法官將於414日公布刑期,之後梁彼得可以上訴到上訴法庭(appellate court)。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國如果被陪審團定罪,老實講上訴成功的機會很小,這是因為依據包括紐約州在內的多數州法律,上訴並不是開始一個新的審判,而是看法官在審理的過程中是否遵守了法律,只有在法官犯了比較大的法律錯誤時上訴法庭才會推翻原判,如果沒有法律使用問題的案子上訴法庭一般都不會受理的。

 

獨舞后話:

這些年總有讀者問我,你們在美國很受歧視嗎,是不是二等公民等。

我很哭笑不得,其實美國人一般非常友善,由於是一個多民族、多種族、多膚色和多國別的移民社會,歧視問題不可能沒有,但多非常非常微妙(subtle),表面是看不到的,讀書、求職、升職等過程中也絕對不敢說什麼年齡的不要、什麼性別膚色的不招等,因為有嚴格法律禁止,而且可以投訴的渠道很多,賠償也很可觀。民間生活中我曾遇到過一次,在《幣有三面,我在美國遭遇的種族歧視》一文中我曾談過,有趣的是那個事件站出來給我打抱不平指責歧視方的也是美國人。我個人感覺目前在美國有些少數族裔開始有種弱勢不再弱勢、濫用「種族」牌的趨向,我覺得這是非常不理智、甚至無理取鬧的做法。


也有人問我從梁彼得一案中看到了什麼。

其實這些年來,每有華裔自己認為受到不公平對待的案例出現時,便會有不少華人開始刷屏動員,然後抗議、捐款或圍追堵截幾個政客,之後鳥獸散場,下一次有什麼案子出來了依次重複后再次散場。我們並不缺能力,我們也不缺乏訴求的表達,我們缺少的是真正融入美國社會、並利用這個社會的政治和法律規則來改變自身形象和影響力的長期堅持和不懈努力。我們不願參政,哪怕參與的話,我們也只願支持同膚色的「自己人」。我們沒有其他少數族裔那樣抱團,互相歧視常有,對其他族裔尤其是黑人的歧視從不掩飾,更少走出去和其他膚色和種族達成認同和互助,尋求支持。一句話,我們缺的是胸懷和遠見,這才是我對每個類似「梁彼得」式案子的最深體會。而對我個人來說,既然參政既沒有先天天賦也沒有後天能力,我所能做的就是我現在做的,用文字告訴你我眼中的真實美國,再告訴你我在美國看到的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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