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解《論語》四里仁13里讓說【一】2019-01-08_20點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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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話題:(十三)、里讓說【一】
解析:《論語》第四篇:里仁之——
(十三)、里讓說【一】——子曰:「能(能夠)以(用,拿)禮(公共秩序,公序良俗)讓(轉讓,謙讓;把方便或好處給別人,指使容許或聽任;被)為(給;充當;做,作為,變成,是)國(國家,代表國家的)乎?何(hè通「荷」;背扛,擔負,承受恩惠)有(多,大)?不能以禮讓為國,如(超越)禮何(怎麼樣)?」
即先生講:如果能夠把公義聽憑從屬於國家,使國家處於公義之上,成為公義之象徵;那麼,這個國家將會擔負多少?能否扛得起其他眾多國家之約束、綁架以及捧殺?如果做不到且扛不起,那麼把國家利益超越於公義公權之上者,又將是什麼後果?
縱觀歷史,軍閥霸土,國際霸權一直存在,強權制定規則、使用並操控規則,把所謂公義作為其統治、麻痹和愚弄下層之工具;其結果是,取其利而承其弊,不自覺之快慰當中,自身已然成為公義公權之代表與象徵,其為大眾所推崇、膜拜及敬奉同時,亦被舉向泰山之頂;殊不知,居高而涉險,位神而下效,其扛不起、端不平、不自製及受不了,必有負下之期待,使不滿、使不忿、使詬病、使抨擊,神而不靈,眾不再信之,不信則感壓迫,則必反之,此歷史之周期,爾方唱罷我登場,油頭粉面上台,灰頭土臉謝幕,究其質皆因公義塗臉大道罩身。
事實上,以家比國,乃相同道理,治國與持家者,身為長上,其下有限,私心在所難免,護短護弱護下之責,其公義公權乃相對概念,與他家而言,自家為私,就自家而論,大家為公;家之義與利,非持家之長上獨佔,而悉於其頭上共舉之。
長上之公義,即為仁愛,無全能之配位,亦無全位之美仁;虛其位、敬其位,不自恃、不自嬌、不自橫,舉高而身不高,仁下而不被舉,效仁而不居仁,禮法而不法禮;此於天下、於國、於家、於自身者,覺悟也。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