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違背誠實信用的訴訟理念
誠信原則在很多國家的民事實體中被奉為帝王條款。訴訟法追求的價值目標是公正、效率與效益,誠實信用是訴訟的基本原則和起碼理念。主觀上明顯不誠實 客觀上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就是惡意訴訟。作為法官,結合當事人的行為識破其主觀善惡、界定惡意訴訟並不困難。司法誤判、錯判,往往源於人性的弱點。
2.2——缺乏合法合理的訴訟理由。
判斷惡意訴訟的實質性標準,是其缺乏合法合理的訴訟理由,包括缺乏實體上的勝訴理由或程序上的合法權利。主要表現為三種類型:
一是根本不符合起訴要件或雙方並無實質上的爭議,但為了達到非法目的故意提起訴訟;
二是明知自己沒有勝訴的事實理由和法律理由,但試圖誘導法官誤判,從而達到非法目的;
三是採取不符合法律也沒有合理理由的訴訟行為,通過拖延訴訟和規避法律責任,以達到非法目的。
以上三種情況的本質相同,即訴訟行為缺乏合法合理的正當理由。這是惡意訴訟的根本評判標準。在這個標準之下,法官可以準確區分和把握惡意與非惡意的界限。
2.3——構成對權力、權利雙重侵權和實體、程序雙重違法
惡意訴訟具有侵犯對象的雙重性和違法性質的雙重性。惡意訴訟,行為人通過侵犯司法權這一公權的途徑,來實現對合法私權的侵犯。行為人的最終目的是侵害對方或第三人合法權益,但欺騙的直接對象卻是法院和法官,使法院和法官陷入行為人設定或希望的錯誤結局來實現侵害,使司法成為自己的擋箭牌和利用工具。
由於惡意訴訟是實體法上的非法侵權,行為人應承擔實體法上的侵權責任,即賠償、懲罰。又由於這種實體侵權是通過訴訟程序的違法或者表面合法實質違法的行為和過程來實現的,所以應受懲罰。
2.4---實施惡意行為
行為人必須是惡意地實施了起訴、抗辯或其他訴訟行為才能構成惡意訴訟。
2.5 ---疑似惡意訴訟 三類
一是引誘侵權。指故意促使或有意放任對方侵權,然後提起賠償之訴以獲取訴訟利益。當事人主觀動機看明顯是具有引誘或放任對方侵權從而獲取訴訟利益的惡意,但其客觀上採取的引誘手段卻未違法,而且訴訟理由也符合法律規定。
二是輕率訴訟。指的是原告知道案件缺乏事實基礎或者未經合理調查,在沒有全面了解和準備的情況下提起訴訟。在美國,輕率訴訟的現象比較突出,以至於有人稱之為「一場颶風般的好訟風暴」。輕率訴訟主觀上並不完全是惡意,只是提起訴訟時比較隨意,沒有對事實、法律、訴訟的必要性和結果做充分分析和準備,以至於起訴沒有必要或者根本就沒有成功的希望,表現出來是一種動輒打官司的「好訟」心態。有些案件是不當訴訟,甚至比較荒謬,客觀上有訴訟權利被濫用的嫌疑。但由於當事人主觀上不完全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也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因而難以認定為惡意訴訟
三是小額訴訟。這里的「小額」不泛指訴訟標的比較小的訴訟,而是指數額特別微小以至於可以忽略不計的侵權訴訟。從經濟上看它確實沒有訴訟價值,但法律並沒有禁止法院受理這類案件,可訴性沒有被法律否定,因而也不能認為是惡意訴訟。
這三種情況十分普遍,類似於腫瘤擴散帶,也是訟棍滋生繁衍的地方, 大量司法資源被用來侵權、斂財,但一般不會界定為惡意訴訟。(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