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個外國人,看了谷開來被控告殺害海伍德的審訊,以及目前正在進行的對薄熙來的審訊,總覺得中國的法律制度十分稀奇古怪,甚至是很荒唐。舉個例子來說吧;在審谷開來時,公訴方說谷開來殺害海伍德的動機是,海伍德經手一個項目的中介工作,因為這個項目沒有落實,所以海伍德要求巨額補償,並以薄瓜瓜的人身安全作為威脅。然而在審訊薄熙來時,谷開來的供證說,她殺害海伍德,是因為谷開來收回了擁有豪華別墅產權的那家法國公司,海伍德代持的股份,海伍德不滿要求賠償,威脅到薄瓜瓜的安全,引起了谷開來的謀殺動機。兩個案件的審訊中撿控方極其證人面對同一件事情的描述竟然完全不同,原因和在?究竟哪一個才是事實?法院方面如果以存有疑問的控訴來作為判決的根據,合理嗎?符合法制的公平理念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