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聽到過北京為其惡劣的人權記錄找的每一個借口,以及為什麼其他國家不該批評它。首要的借口是:那些批評是基於「西方」的理念及人權標準,把它用於中國這不公平,中國擁有與西方不同的文化與傳統。另一個借口是,批評中國的人權狀況是「干涉中國內政」。再有一個借口是那些批評者,尤其是美國等西方國家,存在著自己的人權問題,因此無權指責中國。最後一個借口是說「中國依然是一個發展中國家」。
下面就讓我們逐條來看看。
首先,並不是由哪一個國家,不論是「西方國家」還是其他國家,來決定人權標準是什麼,或者只對誰適用。我們擁有國際人權標準,如《世界人權宣言》。該宣言得到了聯合國絕大多數成員國、包括中國的同意,適用於所有國家。《世界人權宣言》被視為是「國際人權法的基礎」。
中國不僅是《世界人權宣言》的簽署國,並且在起草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起草委員會的9名成員中,包括當時的中華民國代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副主席張彭春。張博士指出,他在起草中將亞洲的思想,包括儒家教導,融入了《世界人權宣言》,令其真正具有普適性。儘管還在繼續嚴重違反《世界人權宣言》中的基本人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許多場合多次重申會遵守該宣言。
《世界人權宣言》宣告的普世人權包括:免受奴役或強制勞役的權利,免受任意逮捕的權利,免受酷刑或虐待的權利,思想自由與言論自由的權利,宗教自由和良心自由的權利,集會和結社自由的權利,自由選舉權和投票權,隱私權,自由參加社會文化生活的權利,組成和加入商會的權利,自由遷徙的權利,有權自由離開及返回自己國家的權利。其中許多權利——包括言論自由、宗教自由和選舉權也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保護。
這些都是普世人權並載入了中國的憲法,也是北京頻頻違反的權利,對此有詳細的記錄。正如我們所知道的,在中國,言論自由受到嚴厲限制,公開的言論受到政府嚴格審查,批評政府者經常會因他們所表達的觀點而被囚禁。自由選舉和投票權在中國根本不存在。
絕大多數聯合國成員國、包括中國都簽署贊同,意味著這些權利不僅僅是「西方」的理念,而是普世概念;也意味著人權並非哪個國家的「內政」,而是一個全球性事務。當任何國家的政府違反了該國國民的人權,國際社會有權利、也有責任站出來批評。所以,批評北京踐踏人權的行為不構成「干涉中國內政」。
北京稱那些批評者自己也有人權問題,所以他們的批評無效,這種說法同樣站不住腳。雖然在世界上幾乎沒有哪個國家的人權紀錄是完美的,美國和其他經常批評北京人權的國家,他們的人權得分遠遠高於中國。用任何一種國際標準來衡量,北京都是世界上最糟糕的侵犯人權者之一,尤其是與其他世界大國相比。甚至連許多發展中國家的人權記錄都比中國的要好。
因此,說「中國仍然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也不是一個有效的借口。「發展中國家」的身份並不賦予任何國家的政府虐待本國公民基本人權的權利。此外,中國不能一邊自稱「大國」地位,而當其人權行為遭到質疑時又拿出「發展中國家」的身份。
對其惡劣的人權行為,北京沒有任何借口。要想在國際社會中被視為是有責任感、值得尊敬的一員,北京需要停止製造借口,開始清理自己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