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目前的南海問題有網友問有關 Mediation,Arbitration 和 Court 的區別。依我的理解是:
Mediation 是調解,對雙方只作調解,其調解的結論和結果對各方都是沒有約束力的,調解人不一定是法官,可以是有好名聲的人。
Arbitration 是仲裁,對有仲裁協議的爭論雙方進行仲裁,其結果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人一般是法官,但如果一方對仲裁的結果不服,則該方還可以向法院作進一步的申訴,但主要是針對仲裁的依據和解釋。其優點是:仲裁的費用依一定的賠償額是相對固定的。
Court 是法院,在此作法院的判決之意,對沒有仲裁協議的爭論雙方進行裁決,其結果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但解決糾紛的法律費用是最貴的,也是最不容易受控制的。
一般來說,爭論的雙方都是可以先走 Mediation,再走 Arbitration,或走 court 這條路線的,因為解決糾紛的法律的費用是依次序明顯地提高的。也由於要節省費用的關係,大多數的生意夥伴常常會在有關交易的協議中附有仲裁協議,從而將可能的會用來解決糾紛的法律費用控制在一定的範圍之內。
明顯地,在這次南海問題上,中國不是簽署仲裁協議的一方,所以 Arbitration 對中國是沒有任何約束力的,而且從一開始,仲裁機構也是無權過問的,所以如果菲律賓要申述也就只能向Court, 即法院提出才行,而不是用什麼 Arbitration 的方式,不管這個地方自稱是「Court」,還是 Center。Court of Arbitration 也還是個只能作Arbitration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