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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擔保移民失敗有屢見不鮮的例子,當移民官根據所提供的申請材料無法判斷婚姻的真實性時,會不加選擇地拒簽,因此,有不少真夫妻的一方被加拿大拒之門外。雖然這有悖於加拿大移民法的宗旨,但問題應歸咎於申請材料不合格,或不專業,從申請材料的準備著手才是正確的方向。當然,申請失敗還會有上訴權,本文作者還會專門撰文談及上訴的問題。
到底哪些因素會影響移民官對申請人的婚姻真實性的判斷呢?根據聯邦法院和移民和難民法庭的案例,以及移民法的條文,可以總結出以下因素:
比如擔保人提供給移民局的信息與申請人(被擔保人)提供給簽證官的信息如果有矛盾和抵觸的地方,可能被視為雙方了解不深,因而是假夫妻。在通常情況下,申請人要經過面試程序,在面試過程中會有交互的問答,這時申請人不經意的錯誤回答都會被追問,所以面試的準備十分必要,無法回答的問題不能杜撰答案。簽證官的面試一是要了解擔保人與申請人是否為真夫妻,二是要考查申請人是否誠實。另外,擔保人與申請人提供給移民局的證據資料與他們的陳述是否一致也會被簽證官仔細考查,任何矛盾的地方也可能導致拒簽。
如果申請人以前曾申請進入加拿大而被拒的話,簽證官也會懷疑其結婚的目的是移民,而可能不是真實婚姻。當然,這只是個疑點,簽證官還會通過對其它問題的考查分析來佐證他們的觀點。
例如,王先生在加拿大申請難民失敗,收到遣返令后回國。之後他通過朋友認識了加拿大公民李女士,兩人相識后在中國結婚。李女士后回到加拿大后開始擔保王先生,被移民局拒簽。在這個例子中,移民局可以合理地懷疑王先生婚姻的真實性,因為他之前曾試圖移民加拿大,而且他與李女士的關係可能沒有感情基礎。如果王先生在加拿大期間認識了李女士,雙方共同生活,或者還有子女的話,他們婚姻的真實性就比較高。
如果申請人與擔保人結婚之前申請人在國內有婚史,簽證官也會懷疑申請人與擔保人的婚姻可能只是移民目的。尤其在申請人無法說明其之前的婚姻是如何破裂的情況下,與擔保人的婚姻是假結婚的疑點更會加深。
例如,A女士在國內有個上初中的兒子,她與丈夫B先生在國內離婚後很快認識了加拿大公民C先生並與之結婚。當C先生擔保A女士時被拒簽。原因是,移民官懷疑A女士離婚與結婚來得太快,並且A女士的材料無法說明其婚姻破裂的原因。所以A女士很可能是以移民加拿大為主要動機。
如果擔保人與申請人之間的婚姻是由第三方安排的,簽證官可能會懷疑婚姻不是出於雙方自願,結婚移民可能是他人的目的。安排的婚姻在國內的不發達地區仍較常見,由家長、「媒人」或「媒婆」介紹的大多屬於此類。此類婚姻仍屬有效婚姻,關鍵是如何向移民局進行說明和證明。
許多在當地是理所當然的婚姻,在加拿大可能被視為不可理解。如近親結婚和一夫多妻的現象,不被加拿大視為有效婚姻。但是在國內的很多地方,仍然沿襲著只擺酒、不登記的結婚傳統,這種傳統可被加拿大法律視為「事實婚姻」而予以承認。而反過來,在許多國家不被認可的「同性戀」則被加拿大法律所承認。因此,簽證官在考查申請人婚姻的真實性時,會考慮申請人所在國的傳統風俗以及加拿大的法律。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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