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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返令」(Removal Order)及上訴權介紹

作者:huarui  於 2012-2-11 00:02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加拿大移民|通用分類:法律相關

關鍵詞:

難民申請未通過者、短期簽證逾期未歸者、因罪喪失永久居民身份者以及非法入境者等,都有可能收到「遣返令」 ,因此,「遣返令」這個術語大家並不陌生。但由於「遣返令」有三種,容易引起混淆,本文分別做一簡單介紹。

第一種遣返令:離境令(Departure Order)

收到這種令后,必須在該令生效后的三十天內離境。離境之前需要通知加拿大邊境管理局(CBSA)索要一份離境證明文件。如果在規定的三十天內不離境,或不通知邊境管理局,這份離境令就自動變成驅逐令 (Deportation Order)。如果在三十天之內離境,並且拿到了離境證明文件,將來再申請入境加拿大不會受到限制。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當邊境管理局將難民申請者轉到「移民和難民法庭」(IRB) 時,會簽發一份「有條件離境令」,即當難民申請人放棄難民申請或難民申請未通過時開始生效,這時難民申請者如無特殊原因,應在離境生效后的三十天內離境。

第二種遣返令:遣送令(Exclusion Order)

這種令帶有一定的懲罰性質,因為它要求收令者在離境后至少一年內不能再入境加拿大,除非有加拿大政府的特殊許可才行。在某些情況下,比如偽造文件而導致移民身份被剝奪,離境后兩年之內不能再次入境,除非有加拿大政府的特殊許可才行。

第三種遣返令:驅逐令(Deportation Order)

這種令是懲罰最重的令,因為它要求收令者終生不能入境加拿大,除非有加拿大政府的特殊許可。這種令的原因包括收令者對加拿大社會有危害或有嚴重犯罪行為等。如果第一種或第二種遣返令沒有得到執行,它們也可能自動升級成為第三種遣返令,即驅逐令。

在某些情況下,收到遣返令后可以上訴,要求取消或暫停遣返令; 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被剝奪上訴權。是否有上訴權對於當事人比較重要,因為如果沒有上訴權就不必浪費時間、金錢和精力去做沒意義的嘗試,而如果有上訴權就不應該浪費掉。所以這裡又引出了另外一個話題:哪些案子在哪些情況下有上訴權?下文中將做簡明介紹。

大家通常有這樣一個常識:擔保配偶、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如果失敗可以上訴。但這不是絕對的。以下幾種情況則無上訴權,或即使上訴也會被駁回:

  1. 如果被擔保人對加拿大社會有危害、有侵犯人權的紀錄、犯有重罪或參加有組織犯罪,他們的申請將被拒絕。在這種情況下,被拒的申請不可以上訴,或上訴將被駁回。
  2. 如果擔保申請沒有按移民局的規定進行,被拒后無訴權,或上訴將被駁回。例如,缺少文件、填寫錯誤、沒有簽名或字跡不可辨認等。
  3. 如果發現有偽造證據的事實,申請被拒則沒有上訴權,但配偶和子女的擔保申請除外。

另外,針對遣返令上訴以及永久居民居留不足的上訴,請注意:非加拿大公民、永久居民、持加拿大永久居民簽證者或難民沒有上訴權。這句話有點費解,它的意思就是,只有加拿大公民、永久居民、已被批准的難民以及持有永久居民簽證而尚未登陸的人才有上訴權。

下面舉幾個例子幫助大家理解。

例一:A女士是加拿大永久居民,結識了B先生。B先生在加拿大申請難民被拒。兩人戀愛后結婚,A女士擔保B先生進行移民申請。在擔保期間,B先生因傷害他人被判刑三年。A女士的擔保申請被拒,因B先生獲刑超過三年,因而擔保被拒無上訴權。

例二:M先生是加拿大公民,自己填寫申請擔保在國內的太太和女兒。因填表錯誤,被移民局拒簽。他認為重新申請浪費時間和金錢,就準備進行上訴。這種上訴也不可能成功。

例三:Susan在加拿大申請難民未通過,和加國公民Bob結婚,尚未進行擔保移民申請,兩人因口角發生肢體衝突,Bob報警。於是Susan收到了邊境管理局的遣返令。Susan準備對遣返令進行上訴,結果被告知無上訴權。

 

供稿者:華瑞法律事務所  吳化前 博士

電話:416-598-5221

E-mail: huarui08@gmail.com

Website:  www.huaru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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