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事件后,一個公開讚揚世貿大樓被炸的被告被法官判罪,進一步引發美國司法界的爭議。
紐約市居民烏波休於911事件后,在時報廣場對過往行人發表演說,誇讚世貿大樓被炸事件是好事,還應該有更多的警察和消防隊員去死,還應該扔更多的炸彈,死更多的人。紐約市居民哈維則是在911事件一個月後,手持拉登的畫像,跑到世貿大樓廢墟旁,大喊大叫說911事件是美國惡待回教國家所遭受的報應;當時人群中有人說要殺死哈維。
該二人被警察逮捕后,送往曼哈頓刑事法庭;哈密頓法官對烏波休控以煽動暴亂罪,後者爭辯說他的演說純粹是政治性的;但是哈密頓法官認定:他的言論明顯的有意在煽動民眾使用暴力,而非僅僅在表達觀點,不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
同一法庭的羅斯法官也以同樣理由哈維作出判決。
紐約民權聯合會主席唐納利伯曼說:法官的判決根本站不住腳;當時警察不但不應拘捕二人,反而應該保護二人的人身安全。讓其把話說完。
著名美國憲法專家阿布拉姆斯說:這兩名被告無疑是在進行政治鼓動;我們大家雖然憎惡這種言論,卻應當保護他們的言論自由的權利。
美國在對阿富汗神學士政權的戰鬥中,俘獲若干美籍神學士戰士,其中一名叫韓迪,被拘禁在佛吉尼亞州諾福克的海軍基地;聯邦檢方未控以任何罪名;聯邦地區法院法官杜馬要求政府提出拘禁該人的理由,並且解釋美國反恐戰爭打擊的對象;聯邦檢方的回答是:由於21歲的韓迪是神學士戰士,是美國的敵人;因此,可以在無控罪的情況下,對其無限期居留。另外,由於該人可能通過律師傳遞秘密信息給恐怖分子,只有聯邦執法人員及紅十字會代表可以與他會面。
另一名美國籍神學士戰士沃克於2001年11月在阿富汗被捕,隨後被送回美國關押於維吉尼亞州聯邦監獄;聯邦檢察官承認無證據顯示沃克曾在阿富汗殺死美國人,而聯邦法官埃利斯表示:檢方只需證明沃克參與謀殺美國人的陰謀即可,無需提供具體的殺人證據。
更有甚者,為了打擊恐怖活動的聲威,美國聯邦當局有意要求對法籍摩洛哥裔被告穆薩維進行死刑審判;現年33歲的穆薩維被認為是911事件中的第20名劫機嫌犯,只是因為該人事前已被美國有關部門拘捕,而未能參加劫機行動。
在美國,死刑案都需要獲得司法部長的批准;針對此案,司法部長阿什克羅夫特已接受聯邦檢察官的建議,後者在公布的文件中稱:策劃911的罪行,只有死刑判決才與之相稱。此前,法國司法部長德布拉西曾給阿什克羅夫特寫信,請求美國不要判處穆薩維死刑,但是遭到拒絕。
法國已於1981年取消死刑。
阿什克羅夫特說聯邦當局的這一決定,是根據911事件對數千名受害者所造成的影響做出的。
法國外交部長威德里納隨即發表談話,對此表示遺憾:按照1998年簽訂美法刑事互助協定,法國一直向美國提供有關穆薩維的大量資料,但是如果穆薩維將面對死刑判決,法國就會停止與美國的合作,並努力使法國提供的材料不成為美國要求判處穆薩維死刑的證據。
許多美國聯邦法律評論家說,尋求判處穆薩維死刑的決定出人意料;因為911事件發生的當天,該人待在監獄里;單憑這一點,就很難說服陪審團相信穆薩維直接造成許多人死亡。
迄今,聯邦檢察官只能提出間接證據證明穆薩維與19名劫機犯有瓜葛;但是,聯邦當局的決心不可動搖——對穆薩維的審判,將於2002年9月30日在佛吉尼亞州聯邦地方法院開庭;意味深長的是,該法院距離911事件中受襲的五角大樓不遠,也就是說,本案的陪審員將從該地區居民中遴選。
有趣的是,正當聯邦當局緊鑼密鼓地尋求對穆薩維的死刑判決時,不料卻殺出了程咬金!紐約的聯邦法官瑞科夫作出不同凡響的裁決,宣布聯邦死刑違憲,因為有太多無辜者可能被判處死刑。
瑞科夫在一宗紐約市兩名毒犯被控於1999年殘殺一名警方線民的案件中,作出這一裁決;在該案中,聯邦檢方要求對被告處以死刑,而被告的律師認為聯邦死刑違憲。
瑞科夫在長達28頁的裁決書中表示,有證據顯示無辜者被判處死刑的情況,遠遠多於人們的想象;而且,證明他們無辜的證據常常是在他們被定罪之後很久才出現;因此可以想象,執行死刑會使許多原本可以證明自身清白的無辜者枉死。聯邦死刑法不僅剝奪被告證明自身清白的機會,也造成無辜者枉遭處決的不當風險,從而違反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保障的適當法律程序。
瑞科夫法官數月前即揚言,他考慮宣布聯邦死刑違憲;而聯邦檢方敦促他在本案定案前不要做出任何裁決,因本案尚未開始;但是,瑞科夫認為,聯邦檢方決定求處死刑,將對遴選陪審員和審判本身產生重大影響。
聯邦檢方反駁說,美國最高法院早已裁定:憲法保證的適當法律程序,並不能保證完美和絕對正確的結果;瑞科夫法官所言證據表明許多無辜者被判處死刑的案例,都屬於州法院;而自1988年聯邦法院恢復死刑后,共處決31名被告,無一人後來被發現是無辜的。
如果瑞科夫法官的裁決得到聯邦上訴法院的支持,紐約州、康乃狄格州、佛蒙特州都無法執行由聯邦法院判處的死刑;不過,這項裁決並不影響全美38個保留死刑的州;目前共有近4000名死囚關在州監獄里。
這是聯邦法官首次宣布聯邦死刑違憲;無論能否成立,都將進一步激發有關聯邦死刑問題的爭論。
果不其然,美國最高法院於一周之內連續對死刑作出重要裁決:2002年6月20日,最高法院裁定禁止處決嚴重智障者,使得全美數百名死囚逃過一死。2002年6月24日,最高法院裁定:只有陪審團能夠判處死刑,而法官沒有這種權力;這項裁決將挽回近800名死囚的性命。
1990年,美國最高法院裁定:亞利桑那州可以授權法官決定死刑。而後,最高法院又以7票對2票推翻這一裁定,從而使被亞利桑那州法官判處死刑的林恩獲得勝訴。
1994年,林恩在亞利桑那州鳳凰城殺害一名裝甲運鈔車司機,被陪審團定罪;法官量刑時認為其殺人手段太過殘酷,判處其死刑;但是,林恩的律師辯稱:只有陪審團才有權評估罪行加重懲罰,並以此為由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
大法官金斯伯格說:死刑犯和非死刑犯一樣,都有權由陪審團決定是否加重懲罰;當有強大理有顯示有必要修改法律時,我們就會推翻早先的裁定,本案即是如此。
持反對意見的大法官奧康諾說:這項裁決等於宣布亞利桑那、科羅拉多、愛荷華、蒙大拿、內布拉斯加州五個州對168名囚犯判處的死刑違憲,因為這都是法官作出的死刑判決;而阿拉巴馬、德拉瓦、印第安納、佛羅里達這四個州的629名死囚也可能提出辯訴——因為都是由陪審團提出判刑建議,但由法官做出最後決定;這些死刑犯的辯訴最終有可能遭到駁回,卻會大大加重法院的負荷。
在美國聯邦和29個保持死刑的州,均由陪審團衡量是否存在值得從輕發落的因素,據以決定是否將被告判處死刑。
綜上所述,911事件后,聯邦政府借勢而起,其權力迅速膨脹;而美國人民為恐怖分子所懾,對此並沒有足夠的警覺;長此以往,三權分立這一美國賴以傲世的立國之本必定為之動搖。
我們不妨拭明眼目,以觀其變。
後記:
我自幼長於形象思維而拙於邏輯思維;從某種意義來說,我比女人更加感性,更加接近大自然;故而孜孜創作小說劇本,法學研究只是業餘愛好,誠然,也曾權作謀生手段——1984年,國務院司法部創辦法律與生活雜誌,我通過考試成為該刊第一批特約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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