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二十, 911后美國聯邦司法實踐中的惡變 畢汝諧 (作家 紐約)

作者:biruxie  於 2022-9-14 04:46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1評論



2022年8月按:

前日,川普被抄家引發法律攻防戰。
20年前,鄙人曾於世界日報發表一系列有關美國聯邦法律的文章;拙作發表后,贏得一致讚譽——

業餘達到專業水平!

謹重新推出,供網眾參考。
我的外祖父黃右昌老先生,解放前是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兼教授、中國研究羅馬法的奠基人;海峽兩岸法學界的很多名流,都出自其門下。受家庭的熏陶,我自幼便對法律很感興趣;文革亂世,我有幸跟從法律人研修中央政法幹校的教科書刑事訴訟法,文革后又補習證據法、犯罪心理學、被害人心理學等等;凡此種種,幾十年受益不淺。 




二十, 911后美國聯邦司法實踐中的惡變 畢汝諧 (作家 紐約)


911事件改變了美國;布希總統於事件后說過:現在的美國,與9月10日的美國已經不一樣了。

911事件是中東回教基本派喪心病狂地攻擊美國,而後美國亦無所不用其極地回擊中東回教基本派分子;美國聯邦司法實踐因而出現了新的動向。

911事件之後,美國聯邦執法機構大肆拘捕中東裔人士,數目接近6000人;這些人被關入聯邦監獄和或押在地方監獄,無法與親屬和律師見面,喪失基本人權。國際特赦組織的報告指出:這些人被長時間禁閉在牢房,遭受肉體與精神的虐待,卻沒有被指控任何刑事罪名。他們之中有些人因簽證逾期而被捕,而在911之前,這類罪名通常不會被拘押。他們之中還有人已獲准交保和自動離境,卻仍然被關在牢里,看不到獲釋的希望。紐約布魯克林聯邦大都會拘留中心的情況特別惡劣;關在那裡的人,每天只有一小時放風時間,其餘23個小時被禁閉在牢房裡;如此待遇,等同於黑手黨的極惡分子。 


911事件后,布希總統頒行如下措施:

一,恐怖分子交由軍事法庭審判;只要有三分之二的軍事法官同意,即可將被告定罪;判處死刑則須全體同意。審判中可以使用傳聞證據(Hearsay)和以違法手段取得的證據。被告不服判決,只能上訴至美國總統,而不得上訴至法院。換言之,整個案件由行政機構自行解決,與法院無關。

二,制定特別法規;被囚禁者若涉嫌從事恐怖活動,則執法者可以監聽被囚者與其律師之間的談話;而在此之前,美國法律規定:執法者應在看得見而聽不見的地方,監視被囚者與其律師的談話;被囚者與其律師的談話的機密性受到法律保護 。

三,近6000名於911事件后被捕的嫌疑犯,當局拒不公布其姓名、被捕原因及羈押地點;也不允許被捕者聘請律師及親屬探監。這些人也未送到法庭過堂,不明不白地關押在監獄。

四,聯邦移民法院的審判,一律秘密地關門進行;而在此之前,只有政治庇護案秘密進行,其餘案件一律接納旁聽者。而且,聯邦移民上訴法院的法官人數由27名銳減至11名,外國人的合法權益根本得不到保證。

五,對於恐怖嫌疑犯,警察可以任意進行無證拘捕和無證搜查;事前無需申請法院授權,事後亦不必送法院審核。如此,警察享有不受監控的無邊權力,只要扣上一頂恐怖分子的大帽子,便可以肆無忌憚,便宜行事。

聯邦檢方劍及履及,起訴紐約著名民權律師斯杜華女士等人,罪名是協助盲眼教士拉曼指揮恐怖組織。

現年63歲的拉曼,因1993年串謀詐毀紐約市地標建築而於1995年定罪;他還是1993年世貿大樓停車場爆炸案主犯的精神領袖,目前正在明尼蘇達州聯邦監獄服無期徒刑。 

現年62歲的斯杜華女士是拉曼的代表律師;她被控幫助拉曼與其伊斯蘭集團成員傳遞和接受信息;其中一次,斯杜華讓阿拉伯語譯員讀一封伊斯蘭集團的信給拉曼聽;而斯杜華在旁大聲說英語,使得獄吏無法聽見拉曼與阿拉伯語譯員的阿拉伯語對話 。

斯杜華律師的被捕,形象化地體現了聯方檢方打擊恐怖活動的逾越常規的力度。


在美國法學界,流行強者之法(Law of mingt)和理性之法(Law of reason)這兩種說法;美國法律的文明準則至今仍包容叢林哲學,不足為奇。

911事件后,美國聯邦司法實踐的如此新動向,理所當然地遭到律師和法官的反彈;美國律師協會(ABA)譴責美國聯邦政府秘密拘捕911后被捕的移民,要求允許後者享有其憲法權利。

喬治城大學法學副教授列登說:重要的是,我們不能損害最基本的自由;最困難的時候,我們的自由受到考驗;我們要保護法治,保護我們的核心價值,保護我們的國家傳統。

當然,法學界也出現若干為聯邦當局辯護的鼓噪;喬治梅森大學法學教授蓋霍斯說:聯邦政府正在保衛國家安全,不應受到指責;3000多人被敵人殺害了!而敵人未穿制服,躲在暗處,秘密聯絡;可能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發動攻擊,因而需要不同尋常的做法。


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聯邦法院法官科斯勒裁決:聯邦政府無權將911事件后被拘押者的姓名保密;她命令政府在15天內公布1000多名被拘捕者的姓名。

柯斯勒法官在長達45頁的裁決書中寫道:雖然911事件是美國歷史上罪大惡極的行為,但是,司法體制有職責確定政府在憲法約束下行事,並接受監督;因為這是民主與獨裁的分水嶺。她表示:只有兩種情況是例外;其一,如果被拘押者是反恐怖調查的重要證人,政府可以不公布其姓名;其二,如果被拘捕者主動要求不公布姓名,政府可代為保密。

美國司法部立即做出反應,抨擊科斯勒法官的命令將使美國增加遭受恐怖攻擊的危險;聯邦政府要求聯邦上訴法院頒髮禁止禁制令,而後提出上訴,意圖推翻這一裁決。

無獨有偶,底特律聯邦法官艾德蒙裁決:秘密聽證違憲。因此,被聯邦當局拘捕的慈善機構負責人哈達德的秘密聽證應對公眾開放。

美國司法部對此向聯邦第6巡迴法庭提出上訴 。


911事件后,一個公開讚揚世貿大樓被炸的被告被法官判罪,進一步引發美國司法界的爭議。

紐約市居民烏波休於911事件后,在時報廣場對過往行人發表演說,誇讚世貿大樓被炸事件是好事,還應該有更多的警察和消防隊員去死,還應該扔更多的炸彈,死更多的人。紐約市居民哈維則是在911事件一個月後,手持拉登的畫像,跑到世貿大樓廢墟旁,大喊大叫說911事件是美國惡待回教國家所遭受的報應;當時人群中有人說要殺死哈維。

該二人被警察逮捕后,送往曼哈頓刑事法庭;哈密頓法官對烏波休控以煽動暴亂罪,後者爭辯說他的演說純粹是政治性的;但是哈密頓法官認定:他的言論明顯的有意在煽動民眾使用暴力,而非僅僅在表達觀點,不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

同一法庭的羅斯法官也以同樣理由哈維作出判決。

紐約民權聯合會主席唐納利伯曼說:法官的判決根本站不住腳;當時警察不但不應拘捕二人,反而應該保護二人的人身安全。讓其把話說完。

著名美國憲法專家阿布拉姆斯說:這兩名被告無疑是在進行政治鼓動;我們大家雖然憎惡這種言論,卻應當保護他們的言論自由的權利。

美國在對阿富汗神學士政權的戰鬥中,俘獲若干美籍神學士戰士,其中一名叫韓迪,被拘禁在佛吉尼亞州諾福克的海軍基地;聯邦檢方未控以任何罪名;聯邦地區法院法官杜馬要求政府提出拘禁該人的理由,並且解釋美國反恐戰爭打擊的對象;聯邦檢方的回答是:由於21歲的韓迪是神學士戰士,是美國的敵人;因此,可以在無控罪的情況下,對其無限期居留。另外,由於該人可能通過律師傳遞秘密信息給恐怖分子,只有聯邦執法人員及紅十字會代表可以與他會面。

另一名美國籍神學士戰士沃克於2001年11月在阿富汗被捕,隨後被送回美國關押於維吉尼亞州聯邦監獄;聯邦檢察官承認無證據顯示沃克曾在阿富汗殺死美國人,而聯邦法官埃利斯表示:檢方只需證明沃克參與謀殺美國人的陰謀即可,無需提供具體的殺人證據。


更有甚者,為了打擊恐怖活動的聲威,美國聯邦當局有意要求對法籍摩洛哥裔被告穆薩維進行死刑審判;現年33歲的穆薩維被認為是911事件中的第20名劫機嫌犯,只是因為該人事前已被美國有關部門拘捕,而未能參加劫機行動。

在美國,死刑案都需要獲得司法部長的批准;針對此案,司法部長阿什克羅夫特已接受聯邦檢察官的建議,後者在公布的文件中稱:策劃911的罪行,只有死刑判決才與之相稱。此前,法國司法部長德布拉西曾給阿什克羅夫特寫信,請求美國不要判處穆薩維死刑,但是遭到拒絕。

法國已於1981年取消死刑。

阿什克羅夫特說聯邦當局的這一決定,是根據911事件對數千名受害者所造成的影響做出的。

法國外交部長威德里納隨即發表談話,對此表示遺憾:按照1998年簽訂美法刑事互助協定,法國一直向美國提供有關穆薩維的大量資料,但是如果穆薩維將面對死刑判決,法國就會停止與美國的合作,並努力使法國提供的材料不成為美國要求判處穆薩維死刑的證據。

許多美國聯邦法律評論家說,尋求判處穆薩維死刑的決定出人意料;因為911事件發生的當天,該人待在監獄里;單憑這一點,就很難說服陪審團相信穆薩維直接造成許多人死亡。

迄今,聯邦檢察官只能提出間接證據證明穆薩維與19名劫機犯有瓜葛;但是,聯邦當局的決心不可動搖——對穆薩維的審判,將於2002年9月30日在佛吉尼亞州聯邦地方法院開庭;意味深長的是,該法院距離911事件中受襲的五角大樓不遠,也就是說,本案的陪審員將從該地區居民中遴選。

有趣的是,正當聯邦當局緊鑼密鼓地尋求對穆薩維的死刑判決時,不料卻殺出了程咬金!紐約的聯邦法官瑞科夫作出不同凡響的裁決,宣布聯邦死刑違憲,因為有太多無辜者可能被判處死刑。

瑞科夫在一宗紐約市兩名毒犯被控於1999年殘殺一名警方線民的案件中,作出這一裁決;在該案中,聯邦檢方要求對被告處以死刑,而被告的律師認為聯邦死刑違憲。

瑞科夫在長達28頁的裁決書中表示,有證據顯示無辜者被判處死刑的情況,遠遠多於人們的想象;而且,證明他們無辜的證據常常是在他們被定罪之後很久才出現;因此可以想象,執行死刑會使許多原本可以證明自身清白的無辜者枉死。聯邦死刑法不僅剝奪被告證明自身清白的機會,也造成無辜者枉遭處決的不當風險,從而違反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保障的適當法律程序。

瑞科夫法官數月前即揚言,他考慮宣布聯邦死刑違憲;而聯邦檢方敦促他在本案定案前不要做出任何裁決,因本案尚未開始;但是,瑞科夫認為,聯邦檢方決定求處死刑,將對遴選陪審員和審判本身產生重大影響。

聯邦檢方反駁說,美國最高法院早已裁定:憲法保證的適當法律程序,並不能保證完美和絕對正確的結果;瑞科夫法官所言證據表明許多無辜者被判處死刑的案例,都屬於州法院;而自1988年聯邦法院恢復死刑后,共處決31名被告,無一人後來被發現是無辜的。

如果瑞科夫法官的裁決得到聯邦上訴法院的支持,紐約州、康乃狄格州、佛蒙特州都無法執行由聯邦法院判處的死刑;不過,這項裁決並不影響全美38個保留死刑的州;目前共有近4000名死囚關在州監獄里。

這是聯邦法官首次宣布聯邦死刑違憲;無論能否成立,都將進一步激發有關聯邦死刑問題的爭論。

果不其然,美國最高法院於一周之內連續對死刑作出重要裁決:2002年6月20日,最高法院裁定禁止處決嚴重智障者,使得全美數百名死囚逃過一死。2002年6月24日,最高法院裁定:只有陪審團能夠判處死刑,而法官沒有這種權力;這項裁決將挽回近800名死囚的性命。

1990年,美國最高法院裁定:亞利桑那州可以授權法官決定死刑。而後,最高法院又以7票對2票推翻這一裁定,從而使被亞利桑那州法官判處死刑的林恩獲得勝訴。

1994年,林恩在亞利桑那州鳳凰城殺害一名裝甲運鈔車司機,被陪審團定罪;法官量刑時認為其殺人手段太過殘酷,判處其死刑;但是,林恩的律師辯稱:只有陪審團才有權評估罪行加重懲罰,並以此為由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

大法官金斯伯格說:死刑犯和非死刑犯一樣,都有權由陪審團決定是否加重懲罰;當有強大理有顯示有必要修改法律時,我們就會推翻早先的裁定,本案即是如此。

持反對意見的大法官奧康諾說:這項裁決等於宣布亞利桑那、科羅拉多、愛荷華、蒙大拿、內布拉斯加州五個州對168名囚犯判處的死刑違憲,因為這都是法官作出的死刑判決;而阿拉巴馬、德拉瓦、印第安納、佛羅里達這四個州的629名死囚也可能提出辯訴——因為都是由陪審團提出判刑建議,但由法官做出最後決定;這些死刑犯的辯訴最終有可能遭到駁回,卻會大大加重法院的負荷。

在美國聯邦和29個保持死刑的州,均由陪審團衡量是否存在值得從輕發落的因素,據以決定是否將被告判處死刑。

綜上所述,911事件后,聯邦政府借勢而起,其權力迅速膨脹;而美國人民為恐怖分子所懾,對此並沒有足夠的警覺;長此以往,三權分立這一美國賴以傲世的立國之本必定為之動搖。

我們不妨拭明眼目,以觀其變。 


後記:

我自幼長於形象思維而拙於邏輯思維;從某種意義來說,我比女人更加感性,更加接近大自然;故而孜孜創作小說劇本,法學研究只是業餘愛好,誠然,也曾權作謀生手段——1984年,國務院司法部創辦法律與生活雜誌,我通過考試成為該刊第一批特約記者。

進入新世紀,即有九一 一惡變;世道不靖,法例遽改,激惹畢汝諧文亮劍,小試牛刀,一時心血來潮,濫竽充數於法律圈;畢汝諧畢竟是畢汝諧依憑作家特有的敏感和悟性,奇思迭現,妙語連珠;作文著書,竟獲成功。

前日,因川普抄家事動念,自故紙堆拈取二十篇舊文,佈於網上,顧盼自喜。

大學問家朱學淵教授,閱后謬獎鄙人為奇才,慨允編製電子版畢汝諧法律文集,以饗讀者;不勝感激之至! 


高興

感動

同情

搞笑

難過

拍磚

支持

鮮花

發表評論 評論 (1 個評論)

回復 桃小仙2 2024-8-23 16:59
畢汝諧:你這樣亂罵一通說明你是一個畜生!

facelist doodle 塗鴉板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評論 登錄 | 註冊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5-4-30 02:44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