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腐敗法官的整肅程序 畢汝諧 (作家 紐約)
在美國,法官是公平、正義的化身,是受到社會廣泛尊敬的高尚人士。然而,法官是人不是神,法官隊伍中不乏個別披著黑袍的害群之馬(平心而言,害群之馬的數目及比例微乎其微;相比之下,神職人員的醜聞倒是屢見不鮮);那麼,其整肅程序是怎樣的呢?
請看見一個轟動全美的案例:1995年3月15日,居住在加州羅蘭崗的台灣新移民金明謙、羅萍芬(他們早已協議離婚,卻仍然連同三子女共居一處)被捕,檢方控以綁架、洗錢等多項罪行;后經控辯雙方交易,羅萍芬選擇放棄抗辯、聽從法官判決的條件,被法官崔莫爾輕判五年緩刑、1萬美元罰款;而金明謙則被陪審團裁定多項罪名成立,等候崔莫爾法官處刑。
1996年9月18日,羅萍芬接到催馬爾法官的一個電話留言,要她去法院商談假釋事宜;及至二人在法院辦公室見面,法官大人明示羅萍芬:若要金明謙免予終身監禁,你應該付出代價(You should pay price);隨後,法官約羅萍芬去自己家中共赴巫山雲雨。這種不正常的兩性關係維持大約五個月,合計20次;法官甚至要求羅萍芬與自己同居。作為回報,崔馬爾法官不顧檢查官的反對,下令將包括BMW車、勞力士手錶在內的財產歸還羅萍芬。
崔泊爾法官未曾料到,羅萍芬利用探監機會將此事告知金明謙,前夫要她搜集有關證據;於是,羅萍芬秘密錄下了枕邊對話,並保存體毛、精液等證物。
1997年4月8日,金明謙羅萍芬聯合向加州聖塔安納高等法院提出一項動議,要求重審金明謙案,羅萍芬並向法庭作證,自曝內幕。
主審法官費希爾裁示:崔莫爾法官與羅萍芬確實發生了兩性關係;決定將重審沈金明謙案的動議呈交上訴法院裁定。其後,費希爾法官向舊金山第九巡迴上訴法院遞交了一份6頁紙的聽證報告;該報告情文並茂,頗具邏輯性。上訴法院並未對這一報告表態,而是發回原審法院自行裁決。
1997年7月21日,聖塔安納高等法院對金案作出重新審判的裁決;為求公正,將此案移交洛杉磯高等法院審理。費希爾法官的判詞云:在崔莫爾與羅萍芬的兩性關係中,他不知誰是主動者;但是俗話說有火必有煙;這種不正當關係對法官審案不會沒有影響。
所謂重新審理,是指案件由執行判決的狀態返回到原始出發點,重新審理。
後來,洛杉磯高等法院法官莫勒接手此案,金明謙二度被判罪名成立,處17年監禁。
1997年9月4日,金明謙羅萍芬聯名向洛杉磯高等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指控崔莫爾法官在審案期間違反法律程序,利用職權威脅、逼迫羅女發生性關系,犯有行為不良、攻擊、濫用職權等罪名;但是,這項指控相繼被聖塔安納高等法院和舊金山第9巡迴上訴法院駁回。
1998年,崔莫爾退休了。他隨即賣掉房產,隱居於佛羅里達州。然而,這個案件並未完結;聯邦檢方接手后,聯邦檢察官梅伊克斯指控崔莫爾任法官期間,利用職權欺騙加州人民,失去了作為法官的誠信。
崔莫爾與檢方達成認罪協議后,向洛杉磯聯邦法院認罪。
2001年1月31日,聯邦法官馬茨宣判:前洛杉磯縣高等法院法官、金明謙案主審法官崔莫爾,因犯瀆職罪和郵件欺詐罪,判處27個月徒刑,處刑罰款10200美元,並吊銷律師執照、取消法官退休福利。
馬茨寫的判決報告,從犯罪事實和懲罰條例兩個方面確認崔莫爾應受到嚴懲;他指出崔莫爾利用職權壓迫羅萍芬且多次發生性關係,羅萍芬與代表司法尊嚴的崔莫爾幽會,公證地說,這是一種恐怖行為。
崔莫爾的辯護律師帕納則說:第一,崔莫爾的案件只是一個普通的桃色新聞,卻被過分地誇大了;第二,崔莫爾對羅萍芬說你應當付出代價並非指兩性關係,是後者誤會了崔莫爾的話;第三,崔莫爾在法官任內40年,表現良好,只是晚節不保;因此,量刑不應超過18個月。
他的辯護詞未被馬茨法官接受。
這個罕見的法官瀆職案並未隨著崔莫爾入獄而畫上句號。羅萍芬不依不饒,再度以性侵害和精神傷害提出民事訴訟,控告崔莫爾,並向加州政府索賠——以每次性侵害一百萬美元計,20次共計二千萬美元;金明謙也於獄中向各大媒體發信,呼籲他們支持羅萍芬。
2002年6月初,聖塔安納高等法院開始審理此案,又一個戲劇性場面成為各大媒體賣點:原來,不僅羅萍芬錄製了房事的錄音帶;//////也在秘密錄音,而這盤錄音帶已成為檢方的證據。///倉皇售房,將這盤錄音帶遺忘在吊燈里,經新房主之手,終於大白於天下。
2002年6月21日,陪審團以12比0的票決裁定羅女士敗訴;他們認為羅女與崔莫爾發生性關係有其個人目的和企圖,因此可以得出兩個結論:一,所謂傷害應建立在強迫的基礎上,而羅女不是被強迫的;那麼,也就沒有受到傷害,崔莫爾也就沒有亂用權力,加州政府也就沒有責任,因而也就不必為僱員職權之外的行為賠償。
至此,本案總算塵埃落定;這裡有個法律問題值得探討——羅女為何會輸掉民事訴訟官司?
因為她是一名假釋犯而非在押犯;美國國會於1996年通過一項法律,規定執法人員與在押囚犯發生性關係是刑事罪;囚犯在監獄中不可能是一個心甘情願的性夥伴,其人身處於執法人員的掌握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