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不同的生命與警察抗爭,生命渺小警察強大》登出之後,有位讀者回復說:警方拍照是取證,但上傳才是不正確的,誰傳的?這才是關鍵。雷洋就一懸案,雷洋嫖娼動機不足,極可能被嫖娼了。但當事的警察從6月起就被扣押了,他們也是下層社會可憐之人。東北的那個農民被擊斃只因其威協了"他人"的生命。楊佳逞一時之快,不管在哪個國家都會被槍斃。中國警察與美國警察相比,要剋製得多,但文明、微笑、人性化等方面的訓練和修養相對差些。
口氣基本傾向中國警察(是對的),還把美國警察給數落了一番。今天繼續深究四個生命,看看究竟中國警察「對」在哪裡?錯在何方?
河北館陶女子與他人「車震」,究竟是否違法?警察此時此刻是否必須拍照?當然上傳網路肯定是錯誤的。
河北館陶女子與他人「車震」最多的作風問題,屬道德範疇,沒有違法。此時此刻警察不應該偷拍別人隱私,即使懷疑「車震男女」有犯罪嫌疑,隨拍視頻應絕對保密不能外泄。對此,警察有錯在先。
再說,警察有錯在先,就應該向女子賠禮道歉,絕對不應該在派出所內釀成大禍。也許不是警察上傳的網路,但肯定是警察泄露了視頻。警察所拍視頻為什麼泄露?警察有逃不掉的干係。
說到雷洋(雖然消息一直被官方封鎖,目前還沒有最後結論),據最新消息說,雷洋案網路上傳出警方欲以1200萬元平息案件。「賠償」主體為北京市昌平區民政局,該局與雷妻簽訂合同,擬付「人道援助金」1200萬元,其中首期600萬元已一次性存入雷妻賬戶。
合同除保密條款外,還有三項要求。要求一:雷妻微博發聲明。要求二:三十天內將雷洋屍體(或骨灰?)運回湖南老家安葬。要求三:放棄刑事附帶民事責任追究,解除與陳有西律師團隊的合作。其中第三款被堅決拒絕,對方見堅持無果已放棄。
到目前為止,警察過錯的可能性正在逐漸增加,雷洋被冤的真相即將露出水面。如果雷洋案反轉,警察的形象驟然失色。
再說黑龍江慶安的許純合,赤手空拳的許純合能對誰造成「威脅」?對全副武裝的警察構成了「威脅」?警察有警棍有手槍還有手銬,為什麼不能制服許純合?難道許純合此時此刻還想傷及他人?而非對警察所為?顯然不是,許純合對警察阻止他一家人上車十分不滿,與警察產生一對一的衝突,此時此刻警察非要開槍才能制止許純合?
警察比許純合年輕,身體力量均佔優勢,又經過專業訓練,還有警棍和手銬(武裝到牙齒),完全可以一對一制服許純合,即使一人不行,多人前去制止完全是正當執法。遺憾的是警察簡單粗暴省事省力拔槍射擊,濫用權力致手無寸鐵的公民當場死亡。
美國警察此時此刻絕對不會開槍,開槍的前提一定是對方有「武器」正在威脅警察的生命。持槍警察面對手無寸鐵的群眾已佔優勢,此時開槍警察理虧。即使開槍必須擊中要害?擊傷也是一種選擇。美國警察「開槍」有明文規定,事後有法庭「質證」,雙方都有平等的權利。而在中國,公檢法明顯偏向中國警察,弱勢群體有理沒處說。
即使開槍擊斃許純合后,領導第一時間慰問警察有失「公理」。為什麼不去安慰弱勢一家「老小」(失去兒子的母親)?毫無人道主義思想,強勢一方毫不顧忌弱勢群體的悲傷。政府大錯特錯。媒體更不應該一邊倒只聽一面之詞傾向支持警察。
談到楊佳。出事之前,楊佳究竟犯了什麼錯?是否違法?警察是否執法得當?警局是否程序正義?弱勢群體有理沒處說。
楊佳租一輛自行車買東西回家再正常不過了,警察攔住檢查屬於合法,但是完全沒必要帶到警局,錄口供,拘留一夜。當晚警察還動手打人(後來稱沒有現場視頻錄像不了了之)。
當晚警察是否打人?當事警察是否有過錯?一直是楊佳投訴的焦點。後來,芷江西路派出所同意300元,又同意1500元賠償了事。
本來事情到這裡可以結束,以警察的過錯結束。但是芷江西路派出所寧願出10000元私了,也不承認當事警察有錯。楊佳也犟,不依不饒,與警察死磕。
後來,警察開始利用職權干擾楊佳的正常生活,百般無奈,導致憤怒的楊佳持刀去警局「出氣」,造成六死四傷的慘案。
究竟誰錯在先?顯然是當事警察小題大做,再就是芷江西路派出所沒有秉公執法,楊佳錯在後,激情殺人理應償命。此案又是警察先錯。可以說在楊佳未殺人之前,楊佳並沒有錯,他的錯完全是由警察的一再過錯引起的。
四個案例,全是警察先錯,導致百姓付出生命代價。在中國經常發生這類事件,警察執法不公,冤案層出不窮。中國老百姓大致有四種方式對待與警察的衝突。
1、忍氣吞聲,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大多數百姓自知鬥不過警察,胳膊拗不過大腿,故採取忍氣吞聲的做法,寧願自己吃虧也不與警察糾纏。
2、非暴力反抗,上訪上訴。一部分百姓對政府抱以希望,結果大失所望。政府之間官官相護,沒有人支持上訪者;公檢法傾向權勢支持強勢而欺負弱勢。絕大多數上訪上訴者以失敗告終。
3、暴力反抗,得不償失。總有一小部分百姓是性情中人感情用事,路見不平,拔刀相助,用暴力抵抗警察,或兩敗俱傷,或寡不敵眾,或自投羅網。得不償失。
4、死磕警察,生命代價。楊佳、夏俊峰、吳西華等就是例子。楊佳與夏俊峰判處死刑,而吳西華成為國內殺警不被死刑第一人(死緩)。此案足以說明法律在進步。此案若在5年前,吳西華必死無疑。警察執法的公正性正在被越來越多的百姓所關注。雷洋案已說明問題。
上述四種百姓應對警察的方式方法,其結果都是百姓鬥不過權力。百姓渺小而權力強大。
當然在這裡必須說明,大多數警察還是文明執法,秉公辦事的。但是在警察隊伍里仍有一些「壞」警察,雷洋事件兩名「壞」警察已被抓。政府部門仍有一些「壞」官員,包庇慫恿「壞」警察,官官相護,欺負老百姓。司法部門更加惡劣,「壞人」更多,導致「壞」警察胡作非為,逍遙法外。
一些替「壞」警察說話的人一定是自己和家人沒有攤上大事,或家裡有體制內或黨內的人,或本人就是警察和官員等等。他們的思維總是傾向政府與政黨是正確的,直覺認為警察是對的。他們過分相信黨的媒體是正確的,習慣性替政府說話。
承認警察內部有「壞」警察並不等於說警察隊伍全體不好,反而包庇「壞」警察才是致命的錯誤,有損警察形象。依法辦事,有錯必究,才能得到百姓的支持和擁護。一手遮天,強權政治的時代已經過去了,一個嶄新的開放的文明時代必將代替殘酷的封閉的專制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