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刑法學經典著作——《論犯罪與刑罰》

作者:自娛  於 2012-4-11 17:54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法律相關|已有2評論

關鍵詞:刑法學, 經典

論犯罪與刑罰

貝卡利亞

 

 

幾點說明

       《論犯罪與刑罰》的中文本在我國早已流傳,最早的版本是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法室的王作富教授等人從俄文版翻譯的。該版本雖然沒有正式出版,但流傳甚廣。其翻譯的文筆優美,表達準確。為了供大家學習參考,特將該版本貢獻給廣大讀者。

 

獻 給 讀 者

                                             ※①

      古代的征服者所遺留下來的殘缺不全的法律——它是根據一千二百年以前統治著君士坦丁堡的國王的命令收集起來的,後來又同倫巴底人的習慣法混在一起並散在充滿個人所作的混亂不堪的註釋的大木古書堆中——是由傳說湊成的,但是在大部分歐洲,這種傳說卻被稱為法律。而且一直到現在,到處——儘管這是可悲的現象——是把卡拉普佐烏士②的意見、克拉魯斯③指出的古代習慣和法里那奇④懷著惡毒的諂媚心情所提示的各種拷打當作是法律,而這些法律又由那些本應當懷著顫抖的心情來決定人們的生命和命運的人們冷酷無情地加以適用。這些法律是最野蠻的時代的遺產,其中構成刑法體系的將在本書中加以探討。這些法律的缺點,恕我敢於在決定公共的幸福的人們的面前,用無知識的和缺乏耐心的平民不大熟悉的語言敘述出來。公開尋求真理,不受通常的意見的束縛(這本書就是以這種精神寫出來的),這隻有在寬大而又文明的政府的條件下才是可能的。而作者就是生活在這種政府的管理下的,偉大的君主——統治我們的人類的大恩人,——是熱愛由那些謙遜的哲學家認真的(但他卻沒有那些無理性的、隨時準備採用暴力或欺騙的人所具有的狂熱)說出來的真理的。任何人,只要領會到我所描寫的無秩序狀態的本質,他就會了解到,我指出這種狀態,要責難和嘲笑的並不是現代和它的立法者,而是過去的時代。1

因此,凡是想要使我很榮幸地受到他的批評的人。首先應當很好地了解我寫這本書的目的。我寫這本書的目的,並不是要削弱合法的權力,而是要加強它的——只要觀念給人的影響比暴力還更不可克服,只要這種觀念的治和性和人道精神在所有人的眼中已得到證實。刊載在報刊上的批評文字。惡意地歪曲了我的文章的含義。這使我在一個時期內把寫給文明的讀者的討論中止下來,以便使任何因膽怯但又熱心而產生的謬誤想法和由於惡毒的妒嫉心而產生的誹謗,永遠成為不可能的產生。

      控制著人們的道德原則和政治原則有三個源泉:神的啟示、自然法則和自願締結的社會契約。就其主要的目的來講,第一個源泉同其他兩個源泉是不同的。但它們的共同點是:全都引導人們在世上的生活中得幸福。探討由社會契約中產生的關係,並不意味著擯棄由另外兩種源泉中產生的關係。可是,甚至關於神的啟示和自然法則的概念——儘管它們是神聖的和永恆不變的——也由於人們的罪過,被虛偽的宗教和淫亂的頭腦任意得出的美德和缺陷的概念成千上萬次地給歪曲了。因此,儘管有著其它的看法,研究只由社會契約——直接簽訂的或者根據需要和為了公共的利益而默認——產生的後果還是必要。任何教派和任何道德體系都應當承認進行這種研究的必要性;而促使甚至最頑固的和最不信教的人同那些鼓勵人們在社會上共同生存的信條相適應的企圖。將永遠值得讚揚。由此可見。存在著三種不同的美德和缺陷,宗教的、自然法和政治上的美德和缺陷。這三種東西,無論任何時候都不應當是互相矛盾的;但是,從其中一種美德和缺陷中產生的一切後果和義務,並不都是可以從其它兩種美德和缺陷中得出的。神的啟示所要求的一切,並不都是自然法所要求的,一切要求有後果的,也並不都是純粹的社會的法律所要求的。但是,特別重要的是,要把從這個社會契約,即從人們相互間簽訂的或默認的契約中產生出來的東西同別的區分開來。因為這種契約劃出了不用上帝的特別委託就可以合法地在人們中間發生作用的權力的範圍。所以,政治上的美德的觀念可以看作是變化不定的,而且這並不縮小它的意義;自然法的美德的觀念,如果不是人的愚昧無知和慾望把它掩蓋住了,將永遠是明確和清楚的;而神所推崇的和保護的宗教的美德觀念,則永遠是統一不變的。

      因此說,由於談論社會契約和它的後果的人的身上,而根據的就是他根本沒有談到自然法或神的啟示,就把同它相抵觸的原則硬加在他的身上,那是錯誤的。認為談論社會建立前的戰爭狀態的人,對這種狀態的理解同霍布斯是一樣的。也就是說不是把這種戰爭狀態看作是由於人性的敗壞和缺乏任何良好的法律造成的,而認為當時既不存在著職責,也不存在存在著義務,那是錯誤的,指責研究社會契約的後果的作者,說他不承認在契約以前有這種後果存在,那是錯誤的。

       神的正義和自然法的正義,就它的本質來說,是永恆不變的,因為同一事物之間的關係永遠是相同的。相反地,人類的正義,或者說是政治上的正義,不是別的,只是這一個或那一個行為正在變化著的社會狀態之間的關係,它卻隨著這個行為成為社會所需要的或對社會有益的程度而發生變化,不研究社會存在的複雜和特別變體無常的關係,是不能正確的認識這種正義的。如果把這些完全不同的原則混淆起來,是不能正確地判斷政治問題的。讓神學者根據這一個或那一個行為的內在的善和惡的含義來劃出正義和不正義的界限吧,而從政治上也就是從對社會有利或有害的觀點來劃出正義和不正義的界限,卻是政論家的任務。解決了一個任務並不就等於解決了另一個任務,因為每個人都很清楚:政治上的美德同神的不變的美德相比較是如何遜色的。

    我再重複說一句,誰若是想使我很榮幸地受他的批評,他就不應當首先把破壞美德或宗教的原則硬加到我的身上,因為我已表明,這不是我的原則。而且與其把我描繪成不信教的或是叛亂的人,還不如讓人們證明:我是一個壞的思想家或者沒有遠見的政治家。對於些人來說為了人類的利益而提出的任何建議,是沒有什麼可以恐懼的,還是讓人們說服我,使我相信我提出的原則是不中用的或者在政治上是有危險性的吧,讓人們向我證明出現行制度的優越性吧。我已經通過對短評和意見的答覆,公開證明我是信奉宗教和服從我的君主的。如果對於人們在這以後所寫的類似的東西還要給以答覆,那就是多餘的。但是,每一個將要執筆的人,只要他持有正直的人們所應有的彬彬有禮的態度,並且具有使我不用證明最基本的原理——無論它是什麼性質的——的知識。他就會發現,與其說我是個竭力想要辯解的人,還不如說我是個和藹的熱愛真理的人。

 

 

 

 

 

註:①在本刊划有※(……)※記號中間的字句都是第一次作的補充,在划有*(……)*記號中間的字句都是第二次作的補充(原書注)。

②別涅吉克圖斯·卡拉普佐烏士——德國的刑法學家,一五九五~一六六六年。

③尤里烏士·克拉烏斯——義大利的法學家。一五二五年~一五七五年。

④普羅斯別爾·法里奇——義大利的法學家,一五四四年~一六一八年。

 

 

 

   

      人們差不多總是把制定極重要的規則交給智力平凡的人去作,或者交給那些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反對施行最英明的法律的人們去處理。而這些英明的法律,就其本質來說,是要把幸福普及給所有人的,不讓它只為少數人所有;否則,在一邊全是實力和幸福,而在另一邊只是軟弱無力和貧困。正因為這樣,人們只有在對生存和自由來說最重要的問題上成千上萬次地走出了迷途以後,只有當他們受盡了極端的苦難而筋疲力盡以後,才動手消滅壓迫他們的無秩序狀態,並且開始理解最顯而易見的真理。也正由於這些真理是單純的,它使從愚昧無知的頭腦中滑過去,因為這種愚昧無知的頭腦不習慣於對事物分別地進行觀察,是一下子便把各種印象都收容起來,並且它依賴一代傳給一代的公認意見的程度要比依靠個人所領會的程度還大。

我們翻開歷史,就會看到,法律——畢竟是或者應當是自由的人們的契約——差不多始終只是很少數人滿足自己的慾望的工具,或者是為了偶然的和瞬息間的需要而產生的。無論在任何地方,法律還都不是由研究人類的本性的冷靜的學者草擬的。而這種學者會指導人們群眾的活動,以便達到唯一的目的——使最大的多數人得到最大的幸福。並且經常地注意到這個目的。幸運的是那些為數不多的民族,他們並不是等待著緩慢的事變進程和人們之間的相互關係上的變化過程的災難已達到頂點以後才開始為美好的生活開闢道路,而是用英明的法律來加速這個過程。而敢於把很久沒有……………………………………………………6

發芽的有益的真理的第一批種子從自己儉樸而又幽靜的書齋中撒到群眾中去的哲學家,是理應受到人們的感激的。

    把主權者和國民,把不同的民族相互間聯繫起來的真正關係在現代已為人們所認識,在哲學真理——由於印刷業的發達已成為公共的財富——的影響下各民族相互之間的交往活躍起來了。在各民族之間正進行著沉默的勤勞戰。這種勤勞戰是最人道的和同有理智的人們最相適應的。這就是我們的文明時代帶來的成果。但是,只有很少人才注意到刑罰的殘酷和刑事訴訟——這樣重要的和差不多在整個歐洲都被這樣忽視的立法方面——的混亂狀態並加以譴責;只有很少數人。在理解了普遍原則后,才消除了一些錯誤想法,甚至只用已認識到的真理的力量來制止權力的過於廣泛的專橫,而這種權力直到現在一直為冷酷殘忍提供了一個長時期的有力的範例。可是,為強烈的愚昧無知和嬌生慣養所犧牲的弱者的呻吟,對沒有得到證明的或想象出來的犯罪,濫用野蠻的嚴刑拷打和採用不必要的殘酷手段。由於命運不明——不幸的人們的最殘酷無情的劊子手——而愈加深的牢獄的黑暗和恐怖,看來所有這些是應該能夠使指導社會輿論的那類官員大為震驚的。

不朽的孟德斯鳩院長只是三言二語地提到這個課題。真理永遠是統一的,也正是真理才使我去追隨這位偉大的人物。但是,有思想的人們——我就是為他們而寫的——會區別出他的腳步和我的腳步來。如果我也能象他一樣,受到謙遜、和藹的理性的信徒們的感激,並能引起敏感的心靈在響應人類利益的捍衛者的號召時所具有的那種愉快的顫抖,那我將會是幸福的。……………………………7

 

  刑罰 的 起 源

 

法律是這樣一些條件,原來在獨立的和過著孤獨生活的人們,由於經常戰爭和自由得不到保障(因而這種自由是無益的)而疲倦后,便根據這些條件聯合起來組成社會人們犧牲了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以便因此能夠平靜和安全地享受餘下的那部分自由。人們為了公共福利而犧牲的各部分自由的合法受託者和管理者。但是,僅僅建立這種自由的託管機構還是不夠的,還需要保護它使這部分自由不被盜,因為每個人不僅想收回自己那部分自由,而且還想奪取其他人們想廢除社會的法律和回到原始的混亂狀態的專橫意圖中止下來。為犯法的人規定的刑罰就是這種感性的動因。我把它稱作感性的動因,因為經驗表明,不藉助這種動因,群眾是不能夠掌握固定的行為規則和以免在物質世界和精神世界中所表現出來的那種普遍性的瓦解原則的影響的。這種動因直接刺激感覺,並使頭腦長久地牢記不忘,同時把同公共福利對這一種或那一種慾望所產生的印象力均衡起來。無論什麼大道理和能說喜辯的口才,甚至最偉大的真理,都不能長期地抑制住由周圍世界的活生生的印象激起的慾望,使它不爆發。

 

  刑罰 權

 

正象偉大的孟德斯鳩所說的,任何刑罰,只要它不是絕對必要的,都是專制的。這個原理可能用更普遍的形式表達出來,任何人支配人的權力的表現,只要它不是絕對必要的,都是專制的,由此可見,主權者懲治犯罪的權力的是以必須維護公共福利的保護機構,使它不受人們的侵犯為基礎的。而安全愈是神聖不可侵犯,主權者所保護的國民的自由愈多,刑罰也不愈公正。只要我們能看一看一類的心靈,那我們就會發現主權者懲治犯罪的真正權力所依據的那些原則。而符合道德精神的政策。只有當它是以人類始終不變的感情為基礎的時候,才能帶來長久的利益。任何脫離這個原則的法律總要遇到反抗,而且反抗終歸是佔上風的。這正如同一個人身上最小的但經常起作用的力量,卻能克服從外面傳給這個身體的更大的運動一樣。

任何人都舉只是為了公共的福利而犧牲自己的部分自由;這類的奇迹只是在小說中才會有。相反的,只要可能,我們每個人都希望契約只束縛了別人,而不束縛我們自己,每個人都把自己看成是世上各種關係的中心。

(人類繁殖的本身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它卻遠遠地超過了貧瘠,沒有開發的大自然能夠用來滿足日益增長的需要的那些物質資料。於是原始的野人便聯合起來了。為了同最初的這些集團對搞,根據需要又建立了另一些集團,因此這時處戰爭狀態的已經不是個別人,而是一些民族。)

由此可見,人們只是由於必要,才割讓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因此很顯然,任何人都希望把盡量少的——等於使別人擔負起保護他的義務所需要的那麼多的——自由交給公共的託管機構。這些割讓與極小的自由綜合起來,但構成刑罰權。超過個限度。便是濫用職權,而不是審判;只是事實,而不是權力。要注意到,權力這個詞同力量這個詞並不是對立的,前者最好說是後者的原形即對多數人最有利的變形,按照我的理解,正義不是別的,只是把私人的利益聯合起來所需要的一種聯繫,沒有這種聯繫就會恢復起社會建立以前的那種狀態。任何刑罰,只要它不是保護這種聯繫所需要的,就它的本質來說,都是不正義的,其次,不要把類似體力或某種存在物的物質的觀念同正義這個司聯繫起來。正義,這只是一個概念,但是它卻對所有人的幸福都有無限的影響。在這裡,我不想談論從神那裡來的並且同來世的懲罰和獎勵有直接關係的那種正義。

 

    結論

 

從上述原則中作出的第一個結論是:只有法律才能規定懲治犯罪的刑罰,而且頒布法律的權力只頸項有屬於立法者——根據社會契約形成的整個社會的代表。任何法官——他只是社會的一個成員——都不可能既為社會的其他成員規定刑罰而又不違背公正的精神。走出法律範圍的刑罰。也是不公正的,因為這是法律沒有規定的一種刑罰。因此,無論有什麼借口,無論從社會福利的什麼觀點出發,法官都不能加重法律對犯罪所規定的刑罰。

第二個結論,如果說,社會的每一個成員都同社會有聯繫,那麼,同樣地,社會藉助於契約也同它的每一個成員有聯繫,而這個契約,就它的本質來說,是把義務加給雙方的,存在著這機關一種使宮殿和茅舍、最顯貴的人和最貧苦的人都同樣受到約束的義務就證明,遵守對大多數人有利的契約,是為了所有人的利益的。縱然只違反這些契約中的一個義務①。也會造成無政府狀態。主權者作為整個社會的代表;只能健在使所有人都受約束的普遍性的法律,但是他自己不能認定,是否有人違反了社會契約,否則,一個民族就會分成兩部分。主權者所代表的那一部分會肯定地說,誰違反了契約;而另一部分——被告人——卻會否認這一點。因些就需要某個第三者來給他們裁判,這也就是說需要法官,而法官的判決,只是單純地肯定和否定個別事實,並且是不能上訴的。

第三個結論。既或刑罰的殘酷同公共的福利並不直拉矛盾,並且對於預防犯罪沒有什麼妨礙已經得到證明,刑罰的殘酷清寒是無益的。因為就是在上述情況下,這種殘酷不僅同文明的理智(它寧願統治自由的人們,也不願統治一群奴隸,因奴隸的最膽怯的心理是經常同殘忍性結合起來的)所產生的富有成效的仁慈距差甚遠,而且同正義和社會契約的本質也是距差很遠的。

1)義務這個詞,是一個在道德方面比在其它科學方面更常用的詞,它不是某一種思想的簡寫的符號,而是……推理的簡寫符號,試一試尋找義務這個詞所包含的思想,那你是找不到的;可是你推理一下,你自己就會了解了,而且了解得清清楚楚。

 

      法律的解釋

 

第四個結論,法官不是立法者,只根據這一點,解釋刑事法律的權力就不能屬於法官。法律不是從我們的祖先那裡作為家庭的傳說或者遺囑——它讓後代只是服從——傳給法官的。法官是從有生命力的社會力或它的代表者,存在著的當作從古代的契約中產生的義務來接受的。古代的契約所約束的是已不存在的意志。因此是不發生效力的,同時它又使人們由社會狀態降低到動物群狀態,因此它是不公正的,法律是作為國民同主權者之間的默認的或公開締結公共的契約的結果,作為制止和消滅么私人利益間的衝突所需要的紐帶而存在的。這就是法律的物質力量和實際力量的根基。那麼誰是法律的合法的解釋者呢?是主權者,即大家的意志的寄託者呢,還是法官——他的職責只是調查這個人或那個人是否有違法行為呢?

對每個犯罪行為法官都應當進行正確的推理。大前提——一般的法律,小前提——行為是違法的還是合法的。結論:無罪一溜煙是判刑。如果法官被迫地或根據自己的意志作出兩個推斷——縱然只是兩個也好——不是一個。那麼無論那不念舊惡推斷都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再沒有什麼比應當遵循法律精神這一公認的公理更危險了。這等於把能夠阻擋隨便說出的意見的洪流的堤壩毀掉。這個真理,對我說來,已經是得到證明的。但對於平凡的頭腦來說,這卻是奇談怪論的。但還遙遠的後果——它已在民族中生了根——更能使他們感到驚奇。我們所有的知識、觀念都是互相聯繫的,它們愈是複雜,它們之間的關係也就愈多。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觀點,在不同的時間,每個人的觀點也是不同的。因此,法律的精神就會取決於法官的邏輯性的強弱,取決於他的消化的好壞,取決於他的精力是否充沛,取決於他的弱點,取決於他同被害人的關係,取決於能改變人們容易變化的頭腦中的每個事物形象的各種極微小的原因。正因為這樣,案件經過不同的法院處理時,公民的命運是不同的,而不幸的人便成為法官錯誤的診斷或一時的情緒的犧牲品,因為法官把從他的頭腦的模糊概念中作出的不可靠的結論,當作了公正的解釋。正因為是這樣,同一的法院對同一的犯罪行為,在不同的時間會判處不是的刑罰。因為它不以確切不變的法律的詞句為根據,而是容許作出令人迷惑的變化無常的解釋。

嚴格遵守刑事法律的字句所產生的弊害,同解釋刑事法律所產生的弊害相比效,是不很大的。法律中模糊不清的詞句必須修改,這是可以很容易又很快地作到的。可是,嚴格遵守法律的字句,是不容許有能產生嚴格後果的自由議論的,因為這種議論能產生任意的和自私自利的爭論。當法典中含有應逐字適用的法律條文,而法典加給浡的唯一職責是查明公民的行為並確定它是否符合成文法的時候,當所有的公民——由最無知識的人一直到哲學家——都應當遵循的關於什麼是正義的和不正義的規則是毫無疑義的時候,國民將免受許多人的微小的專制行為。這種小的專制者同被壓迫者的距離愈近,他的專制行為就愈殘忍和愈可怕,結果只有一個人的暴政才能取而代之,而一個暴君的殘忍性不是同他的力量成正比例的,而是同他所遇到的反抗成正比例的。公民將得到個人的安全,這是公正的。因為人們就是為了這個才聯合起來形成社會的,同時這是有益的,因為每個人都能精確地計算出自己的壞行為能造成的不良後果來,固然公民在這同時還獲得一定的獨立精神,但是,這並不能動搖法律、使人們不服從最高當局的好種精神。公民拒絕服從的只是那些敢於以美德的神聖名義說出他們順從自私自利的或奇怪的願望的人。自然,那睦受到頗有同感的專制主義的打擊因而認為自己有權把它轉移到自己的下級身上的人們。是不會喜歡和所講的原則的。如果愛讀書同專制精神是相容的,那麼我們好永遠感到可怕。

 

      法律的含混不清

 

如果說解釋法律是一種弊害,那麼很顯然,促使人們進行這種解釋的法律的含混不清也是一種弊害,如果法律是用人民難以理解的語言寫成的,而這種語言又把法律書籍由大家遙公共財富變成私有家庭財富,而且使人們不能判斷出自己的自由和別人的自由的界限,並從屬於少數人,那麼這種弊害將達到極點。當我們知道這種陳舊的習慣,一直到現在。在大部分文明的教養的歐洲還繼續存在的進修,關於人們,我們應當說些什麼呢?了解神聖的法典並把它保存在自己家裡的人愈多,犯罪的行為就愈少,對刑罰的無知和對刑罰沒有一個確切的概念,毫無疑問,會加強慾望的力量。

由此可見,沒有文字,社會永遠不可能有有固定的政體,在有固定的政體情況下,權力來自整個社會而不是它的個別成員;法律只能根據公共的意志進行修改,不能為了迎合個人的利益而加以曲解。經驗和理智證明,傳說的可靠性和確實性是隨著遠離自己的來源的程度而減少的。如果尚且個能使人們想起社會契約的固定不變的紀念碑,法律能夠抵抗住時間和慾望的必然力量嗎?

因此,印刷術帶來了多大好處是可以理解的,由於有了印刷術,法律的保藏者已不只是少數人,而是整個社會。印刷術驅散了奴役和陰謀的精神。這種精神懼怕科學但又凌鄙視它,它在科學的光芒照射下正在消失著。由於印刷術的關係。通例我們的祖先——有時是暴君,有時奴隸——發抖的犯罪的殘忍性,在歐洲是減少了。誰若是把最近兩三世紀的歷史同現代有歷史比較一下。他就會看到,富裕和柔弱是如何產生最溫和的美德:博愛、慈善。對人的錯誤的容忍心;他主舉看到,祖先們曾受到頌揚的樸素和善良的性格所造成的結果;人類在難以改變的迷信的束縛下呻吟著。少數人的貪慾心和虛榮心使工富人的倉庫和皇帝的寶座染滿了人類的鮮血,到處是秘密的叛變和公開的屠殺,每個貴族都是平民的暴君,傳播福音真理的牧師每天都把治標滿鮮血的手拉到仁慈的神那裡,所有這些都不該是我們的文明時代——有些人則把它稱為墮落的時代的——的產物。

 

      刑罰同犯罪的均衡性

 

公共利益要求人們不要犯罪,特別是不要犯對社會最有危險性的罪,遭受侵害的福利愈重要,犯罪的動機愈強烈。阻止人們犯罪的阻力就應當愈強大。這就是說,刑罰同犯罪應當相當均衡。

預防由人類慾望的普遍鬥爭所產生的一切禍害不要能的。這種禍害是隨著人口的增長和由此產生的個人利益之間的衝突的日益增長而增加的。因為這些利益是不能協調的和按照幾何學的規則使他們達到共同的福利的,在政治問題上,數學的精確性只好用計算右能性的方法來代替。

*(我們回顧一下歷史,就會看出:隨著國界的擴大,國家的紊亂狀況也在增長,民族感情也在同樣的程度上削弱下來,而犯罪的動機則同每個從社會的紊亂狀況呻吟所獲得的利益相應地增加起來。因此根據上述理由,加重刑罰就愈來愈更加必要了。)*

使我們力求個人安樂,這種力量,就象萬有引力一樣,只有同它的方向相反的阻力才能擬制住。這種力量表現在一系列複雜的人類行為中,而刑罰——我把它稱為政治阻力防止由於這些行為的互相衝突而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但是卻不能消滅產生它們的原因——人們所固有感受性。立法者也是這樣,他的行動就象一個巧妙的建築師那樣,而建築師的職責就是消除萬有引力的害影響,並在能使建築物牢固的地方來應用萬有引力。

如果我們承認,人們聯合起來是必要的。並且存在闃從個人利益的對立中必然產生的契約,那麼就可以規定出一個違反秩序的階梯來。其中直接在此一舉社會存在配製的行為,便是它的最高梯級,一切可能產生的侵害個人權利的最不關緊要的行為便是它的最低梯級。在這兩端中間,同止到下排列著一切違反公共福利的犯罪行為——由最大的一直到最輕微的犯罪行為。如果幾何學可以應用到人類行為的無數模糊不清的結合上面。那麼就應當有一個相應的刑罰——由最重的到最輕的——地階梯。但是英明的立法者只要能定出基本原則,而又不違反規定的制度即對最重的罪判處相當於最輕的罪的刑罰,就夠了。如果存在著一個犯罪和刑罰的普遍和準確的階梯,我們就會有了一個十可靠的共同尺度測量不同民族的專制、自由。博愛和殘忍的程度的。

沒有敖上述階梯中的行為,不能稱為犯罪,只有那些把這些行為稱為犯罪對自己有利的人,才會對這種行為處以刑罰。犯罪界限不明確,在民族中產生了同法律相矛盾,最聰明的人會受到最嚴厲的刑罰。美德和缺陷的概念就會成為不明確和動搖的,而人們就會開始對自己的存在發生懷疑,而對於政治機體來說就會命名它陷於昏睡和假死的狀態。誰若是以哲學家的觀點來研究各民族的法律和編年史,誰就會看出,美德和缺陷,好公民和罪犯這類詞的含義,在若干世紀以來,差不多始終不是由於國家的各種條件有了符合公共利益的改變而改變的,而是由於各種情望和錯誤想法接連支配了不同的立法者的而改變的。通過他就看出,其一世紀的慾望常常是以後幾個世紀的道德的基礎,由於狂熱和受到鼓舞而產生的,又由於時間(它使一節物質和精神現象均衡起來)的關係而被削弱和緩和下來的強烈的慾望。卻漸漸成為這個時代的智慧,成為靈活、強有力的人們手中的有利工具。榮譽和美德的概念就這樣產生的,這些概念就是在現在也還是模糊不清的,因為他們是隨著時間的變化而變化的(而時間留下的只是事物的名稱);因為它們是隨著山脈和河流的變化而變化的。(而山脈和河流往往不僅是自然地理上的界限,而且還是道德地理上的界限。)

如果快樂和痛苦是一切有感覺的生物的動源。如果人們所看不見的立法者對於甚至能使人採取最崇高的行為的動機也規定了獎勵和刑罰,那麼毫無疑問。由於獎勵和刑罰規定得不正確就會產生矛盾,這種矛盾躍然很少被人們注意到,但卻是普遍性的矛盾而這種矛盾就在於:刑罰本身就產生犯罪。如果對使社會遭受到不同損害的兩種疇判處了相同的刑罰。那就會沒有一種阻止人們去犯較重大的罪的動因,因為犯較重大的罪是更有利的。

 

      確定刑罰標準上的錯誤

 

根據上述觀點,我有權認為,使民族遭受到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唯一真正的標準。因此,那些認為犯罪人的意圖是徇犯罪的真正標準的人的想法是錯誤的。意圖是以現時的印象和在這以前的情緒為轉移的,而印象和情緒對所有人和每俱來說,那是隨同觀念、慾望和情況的特別迅速的更換而變化的。因此,如果是這樣,那麼就不僅要為每個公民制定一部特別法典,而且要為一個罪行頒布一項新的法律。有時人們儘管具有最良好的意圖,但卻使社會遭受到特別嚴重的危害;而有時人們的行為雖然受到最卑鄙的願望影響,但卻能使社會得到巨大的利益。

有一些人在衡量犯罪的嚴重性時,更我地考慮被害人的身份,而較少地考慮犯罪對社會福利的影響。如果這時衡量犯罪的真正標準,那麼對萬物的主宰者的無禮行為應當受到比殺害君主更嚴厲的懲罰,因為神情的偉大遠遠地超越了危害程度上的區別。

最後,有些人認為罪孽的輕重是犯罪的標準。對於公正地研究人和人、人和神的關係的每個人說來,這種意見的錯誤都是顯而易見的。人和人的關係是平等的關係。只有慾望的衝突和利益的對立才產生了公共利益的觀念——人類正義的基礎。人和神的關係是從屬關係,即從屬於完美無缺的上帝、創造主的關係。只有他才保留了是立法者同時又是法官的權利,國為只有他才保留這兩種權利而又不會有任何危害。如果上帝對於不服從他的萬能的權力的人規定了永恆的刑罰。那麼那一個小動物還敢對神的審判加以補充。並替萬物的主宰者——他是超然存在的。他對於世上的一切快樂和悲哀都是無動於衷的,只有他才遇不到任何反抗——進行復仇嗎?罪孽的輕重取決於習靈的仇恨程度。但是沒有神的啟示,具有局限性的生物是無法認識這種仇恨的深度的。如何用罪孽的輕重來衡量犯罪呢?人們會在神所寬恕的地方進行了懲罰,而在神所懲罰的地方衽了寬恕。如果人們能夠得罪萬能的上帝,侮辱他,那麼人們在懲罰侮辱上帝的人的時,也可能違背他的意志。

 

    犯罪的分類

 

我們已經認定,犯罪使社會遭受到的危害是徇犯罪的真正標準這是一顯而易見的真理。發現這個趔既不需要四分儀也不需要望遠鏡,而且是每一個具有中等智慧的人都能理解的。但是由於各種情況的奇怪的湊合,在各民族中總是只有少數有思想的人才能清楚地認識到這一真理。亞西亞的觀點和由廚房和權力所掩蓋著的慾望,使人們連可能是構成剛形成的社會的哲學的普遍概念都聽不到,能夠作到這點,多半是同盱採用了不易覺察的手段,部分地是用強烈印象來影響人們的導彈的輕信心。但是現代的教育,顯然又使我們回到這個真理上來,這個真理由於經過幾何學上的精確的考證,又經重複了上千次的痛苦教訓和它們遇到揉搓所證實而獲得巨大力量。現在是應該研究和確定各種犯罪之間及其刑罰之間的區別,但是,它們根據時間和地點發生變化的本質,會促使我們去研究無窮無盡的、令人厭倦的詳細情節。而我只限於解釋基本原則,指出最有害和最普遍的錯誤的觀點。為了要防止那些由於對愛自由沒有很好的了解而想造成無政府狀態和寧願使人們的生活服從單調的寺院的清規戒律的人們不犯錯誤,這將是足夠的了。

有些犯罪行為是直接破壞或者使它的代表者死亡的,而另一睦犯罪行業是侵犯公民的個人安全、生命、財產和榮譽的;第三種罪行是同法律為了社會的福利而規定的每個公民應當作或不應當作的事情相抵觸的行為。第一種罪稱為大逆罪,它是最有危險性的罪,因此也就是把重型加到完全另外一種罪上去。而這就使人們象成千上萬次那樣成為一個詞犧牲品。任何一種犯罪,既或它的目的是反對個別人也好,都使社會受到危害,但是並不是一切犯罪行為都直接破壞社會。無論肉體和道義的行為的表現,正如大自然的各種運動一樣,都有一個界限。這種不同的界限是由時間和空間決定的。因此,只有吹毛求疵的解釋——它是奴隸制度的一般哲學——才能把永恆的真理已經永遠區分開來的東西又給混同起來。

在大逆罪下面是妨害個人安全罪。既然這種安全是每個合法的聯合組織的主要目的。所以侵犯每個公民所獲得的安全權利,應當受法律所規定的一種比較輕重的刑罰。

有一種意見。即凡是不違法的,每個公民都有權利不怕任何後果(能由行為本身產生的後果除外)地去作。這是人們都應當相信的最高權力當通過遵守法律來信奉的一個政治信條。這是對犧牲給整個大自然的自由——它是一切有感覺的生物所固有的並且只在自己的力量中才能找到極限——的公正報酬。這信信條在人們中間造成一種自由和強烈的精神,即智慧是進步的。並使人們產生勇敢的美德,而不是只有善於忍受悲慘和毫無保障生活的那些人才有的那種柔順的深思熟慮。因此侵犯公民的安全和自由是最嚴重的罪行之一。發球這類狡黠的有殺人和偷盜。犯這一罪的不僅有平民,而且還有顯貴和當權人物,這兩種罪的榜樣給許多人以強烈的影響,破壞國民關於正義的概念並確立起強權來代替它,而強權對於擁有強權的人和受到強權的痛苦的人來說,都同樣是危險的。

 

    關於名譽

 

在民事法律同有關名譽的法律中間存在著顯著的矛盾。民事法律保護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比保護任何其它別的都更熱心,面堅於名譽不說,社會輿論卻是寶貴的。名譽發球這樣的一類詞,關於它可以進行長時間的出色的議論,但是,它對事物卻不提供任何固定和明確的概念。人類智慧方面的悲哀情況時:對於人類智慧來說,關於最遙遠的天體加轉方面的不太重要的概念,竟比眼前的最重要的道德概念更加清楚,而這種道德概念是情慾的網通使它動搖的,是永遠化的,並得到受庇護的愚昧無知的響應和推廣。但是,如果我們想到過於接近眼睛的物體看起來是模糊不清的這一點時,那麼,這就不會令人驚奇。道德觀念同我們的關係是過於密切的。這使組成這種觀念的無數拼音觀念混亂起來,而使幾何學頭腦——它希望測量人類感情的表現——所需要的邊界線為之消失。如果人類事情的公正的觀察家能了解到,人們為了自己的幸福和安全並不需要這機關多道德方面的清規戒律,那麼他就會不再感到驚。名譽是複雜的觀念之一,它不僅是由簡單的觀念組成的,而且也是由複雜的觀念組成的。這咱觀念給予人們的頭腦的結婚登記是不同的。有時它顯業出其中的某些因素,而有時又把它們拋掉。而留下的只是少數共同的東西。這正如代數上的幾個複雜的數中有一個公約數一樣。為了要為人們所創造的關於名譽的不同觀念拆出這個公約數來。必須稍微回顧一下社會的起源。最初的法律和最初的權力。就是為了需要消除由所有人和每個人的自然專制主義中產生的禍害而出現的。這就是建立社會的目的。所有法典——連有害的也是這樣——無論是真實的或者是為了擺樣子都提出這一原有的目的。但是由於人們之間的更多的接近和認識上的進步,就產生了極其多種多樣的相互關係和需要。而這是法律在當時無論如何也不可能規定下來的,滿足這些需要也是每個個別法律無能為力的。從這個時候開始,社會輿論的專制就確立起來了,社會輿論是在法律不能保障從別人那裡獲得好處和防止自己遭到禍害的情況下,能作到這點唯一手段。這種社會輿論使聰明人和無知的人都受到折磨。因為就是它才把美德和假象當作是美德本身。而且在對它有利時,它會把惡棍變成是說教者。因此,為了不落到一般水準下面,受到人們的尊敬不僅是有益追求人們的尊敬。愛好虛榮的人是把人們的尊敬當作自己的功勛來乞求的,那麼愛名譽的人也要求人們的愛敬。因為這是他所需要的。對於許多人來說。名譽是他們的生存條件。因為名譽是在社會建立后才產生的,並且沒能成為議會契約的對象,所以它意味著突然返回到自然狀態和使自己暫時擺脫在這種情況下不能很好好地保護公民的那些法律的約束。

因此,在政治上極端自由的情況下和處在極端從屬地位的情況下名譽這一觀念就會消失或者同其它觀念完全融合在一起。在前一種情況下,這是因為在法律專制主義下追求別人的尊敬是多餘的在後一種情況,這是因為人們的專制主義消滅公民的存在,並使每個人的生活都成為悲慘和毫無保障的,名譽是這樣的君主制度的基本原則之一,在這種制度下溫和的專制主義在進行著統治。而名譽等於專制國家中的革命;一時地返回到原始狀態和使統治者想起古代的平等。

 

    關於決鬥

 

在法律的無政府狀態下,需要受到別人的尊敬。因而便產生了私人的決鬥。人們認為,古代是沒有決鬥的。這可能是因為古代人不帶武器集合在宇宙中,劇場中和朋友的家中是沒有任何危險的。這也可能是因為決鬥是當時爭鬥士——奴隸和受人們鄙視的人——為人民提供的一種覺的公共場面。如果自由民要組織決鬥。他們是害怕把他們當作爭鬥士的。法律曾企圖用死刑恐嚇接受決鬥挑戰的人的方法來毀滅這種風俗。但這是沒有用的。因為這種風欲是由於對某情況發生的恐懼而產生的。而某些害怕這種情況的程度比害怕陷入完全孤獨狀況——社會中的人不能忍受的狀態。或者成為嘲笑和侮辱的對象,而不斷地嘲笑和侮辱使他對刑罰不再發生恐懼。為什麼決鬥的風俗在平民中不象在上等人中那樣流行呢?這不僅堅固耐用為平民沒有武器,而且還因為平民不象他們那樣需要別人的尊敬。面暈些上等人彼此之間是懷有很大的懷疑心和嫉妒心的。

有些作者曾指出,預防這種狡黠的最好手段是懲罰找到決鬥借的首謀者,並且宣告那結不是由於自己的過錯而是被迫地捍衛現行法律沒有保障的東西,——自己的名譽——的人和應當向同胞們表明他害怕的不是某某人而只是法律的人無罪。重複其他作者已經講過的東西並不是沒有益處的。

 

 

十一    關於社會治安

 

 

最後,第三種罪是擾亂社會治安和公民的個人安寧,如在進行交易和公民來往的公共街道上吵嚷和打架,容易煽動起好奇的人群的慾望的狂熱宣傳(聽眾愈多愈是容易煽動)。明確而雙合理的道理無論什麼時候都不會對人數眾多的群眾起作腹面是宣教者的模糊不表的和難以猜測的激憤,對於這些群眾的影響卻是比較強烈的。

夜晚街上有公共負擔的照明,在城市各街坊中沒有衛兵,在公共保管的宇宙的沉寂和神聖般的寂靜中進行關於宗教的真摯、正派的談話,在群眾會上、議會中或在君主陛下駕臨的地方發表維護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演說。所有這些都是預防人民的熱情有可怕的增長的有效手段。對人民的熱情進行監視,是法國人稱為警察機關的主要工作。但是,如果這種權力當局任意橫行,面晃是按照所有的公民手中都有的法律的規定辦事,那麼這將為總在政治自由的邊界上兜圈子的專制行為打開方便之門。對於每個公民都應當知道在什麼情況下他是罪的和在什麼情況下是無罪的這個一般原則,絕不容許有任何例外。如果某個國家需要有書報檢查官或者任意橫行的權力當局,那麼這是由於它的機構軟弱無力造成的,而不是一個很好的管理機構應有屬性。對自己的命運缺乏信心,使暗中進行的暴政遭受到的損失比公開莊嚴地進行的暴政要遭受的損失還大。后一種暴政與其說使人們受到屈辱還不如說使人們感到憤怒,真正的暴君總是從社會的輿論所控制的地方開始著手。由於這個原因。只有在真理的燦爛光輝下或在慾望的火焰中或在不知道危險的情況下才能發出光彩的勇敢精神,就變得軟弱無力了。

但是,哪些地刑罰才是同這些犯罪行為相均衡的呢?死刑對於安全和社會秩序來說,是否真正有益和必要的呢?拷打和折磨是否是正義的和是否能達到法律所預期的目的呢?怎樣才能很好地預防犯罪呢?同樣的刑罰,在不同的時間是否帶來同樣的益處呢?刑罰對習俗有什麼影響呢?所有這些問題,都應當得到幾何學上的確切解決,而一切模糊不清的詭辯、引誘人的口材和膽怯的懷疑,在它的面前都是軟弱無力的。如果我除了第一個把其他民族敢於寫出來並開始執行的東西很清楚地介紹給義大利以外沒有別的功勞,那我會認為我自己是幸福的。但是,如果我在捍衛人們和無故的真理的權利時,竟能夠拯救了暴政或如此無情的愚昧無知的一個不幸的犧牲者,使他鐘愛痛苦和消除臨死前的憂愁,那麼,一個無辜的人的祝福和因快樂流出的眼淚,就會是在人們的鄙視中給我的安慰。

 

 

十二    刑罰的目的

 

 

只是研究前面已變到的真理,就能明顯看出,刑罰的目的並不是要使人受到折磨和痛苦,也不是要使已實施的犯罪成為不存在的。政治的機體——糨不僅不按照慾望辦事,而且還緩和個別人的慾望——能不能為這種毫不需要的殘忍性和仇恨、盲目信仰、軟弱的暴君的工具提供一個藏身處呢?難道不幸的人呻吟能使過去已發生的事情變成沒發生的嗎?因此,刑罰的目的,只是阻止有罪的人再使社會遭受到危害並制止其他人實施同樣的行為。因此,應當採用的只是這樣的刑罰,即在保持刑罰同犯罪行為相均衡的獵槍扌,它給人們的精神上的影響是最強烈和最持久的。而使罪犯的身體受到痛苦是最少的。

 

十三    關於證人

 

 

確切地規定證人和有罪證據的可靠性,對於任何好的立法來說都是十分重要的,一切有理智的人,即一切具有連貫地進行思維的能力並具有其他人相同的感覺的人,都可以當證人。

(可靠性的真正標準不是別的,只是這個人是否願意說真話。因此認為婦女軟弱的見解是荒唐的,把作為公民的死亡和自然的死亡等同想來是幼稚的,以沒有任何撒謊打算的人有污名作為借口,是沒有意義的。)

證人的可靠性因此應當根據他同被告人是敵人關係,還是朋友關係或其他關係而減少。只有一個證人是不夠的,因為如果一個人在肯定什麼,而另一個人在否決它,那麼誰講的都不是可靠的。在這種情況下,每個人都有權認為自己是無罪的。犯罪行為愈是駭人聽聞或者是難以置信。例如妖術和無目的的殘忍,證人的可靠性就愈減少。①在控告某人實施妖術行為時,有些人同由於愚昧無知萵盱仇恨而說謊話的可能性是比較大的;而一個人擁有這樣一種力量,這種力量神只是給了他,而沒有給予其他任何人或者神使他所創造的一切生物都失去了這種力量這樣的可能性是比較小的。第二次告訴時的情況也是這樣。有些人是殘忍的這只是因為這是他的個人利益、他的憎惡和恐懼心造成的。人的感覺總是同他得到的印象相符合的,所以說,沒有原因任何感覺都是不可能產生的。同樣的,如果證人是某個私人協和體的成員,面暈個團體的風俗和規則又是人們很少知道的,或者同一般的不同,那麼他的可靠性就會減少,這樣人不僅受自己的慾望的影響,而且受到別人的慾望的影響。

最後,當犯罪是由議論構成的,證人的可靠性幾乎等於零,因為聲調、身體動作的姿態,先於或隨同用同樣的話表達出來的各種觀念而出現的一切,能把講出的話以改變到這種程度,以致差光鮮是不可能把原話照樣地講述出來的。此外,暴力的和異常的行為——而真正的犯罪就是這樣的行為——會留下無數的痕迹和後果。而言語只留在聽到它的人們的記憶中,而且其中大部分是不對的,並且常常是令人迷惑不解的。因此,根據的人講話,面晃是根據行為進行誹謗,那是很容易的,因為引用來作為證據的情況愈多,給予被告人為自己進行辯護的手段也就愈多。

①——刑法學者認為,犯罪行為愈是駭人聽聞,證人的可靠性就愈增加。下面就是最糟糕的愚笨的頭腦所提示的鐵的規則:

把它譯成平常的語言,歐洲人就會認出它是許多不合理的規則之一:在控告犯有最駭人聽聞的、也就是可能性最小的罪行時,只要有最拙劣的推測就夠了。而且法官有權不理會法律的規定。立法上的荒謬原理常常是人類矛盾的主要根源——恐懼的結果。立法者——法學家就是這樣的人,他們在死後便成了聖人,並從偏袒的和賣身求榮的作家變成立法者和人們的命運的決定者——當他人商戰於把幾個無辜的人判了刑而被嚇倒時,便把過多的形式手續和例外加進法理學中,如果確切地執行起來,就會使無政府主義的為所欲為登上審判的王位;當他人商盱幾個駭人聽聞的和難以證明的犯罪行為而被嚇倒時,使認為必須輕視他們自己規定的形式手續。這樣他們的行為有時是出於專制主義的急躁心情,有時又出於女性的膽怯心理,因此他們使把審判的重要工作變成機會和詐騙起主要作用的某種遊戲。

 

 

 

 

十四    罪證和審判的形式

 

 

在計算某個事件的可靠性,計算某種犯罪的罪證的證明力方面有一個極有用的一般定理如果某個事件的證據相互依賴的即一個罪證只能由另一個罪證來證明,那麼證據愈多,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就愈少,因為如果前面的證據被推翻一,後面的證據便失掉了自己的意義。*(當某個事件的所有證據都是以其中的不念舊惡證據為轉移的時候,事件的可能性並不因為證據的多少而增加或減少,這是因為這些證據的全部力量都在以它為轉移的那一個證據的證明力上面。)*如果證據不是互相依賴的,即罪證不是相互地、一個藉助於另一個地來證明,而是用其它方法來證明的時候,那麼引用的證據愈多,事件的可能性就愈大,因為一個證據不發生作用並不影響其它證據。當我談論可能性時,我只指只有確實存在時才右以受到刑罰的犯罪行為,但是,誰若是注意到道義上的確實性,嚴格來說,不是別的,只是可能性,那麼他對這一點並不會感到奇怪。把這種可能性稱為確實性,那麼他對這一點並不會感到奇怪。把這種可能性稱為確實性,是因為深思熟慮的人,由於在需要這樣作的影響下而形成的慌裡慌張,由於先於任何抽象的議論的習慣而必然承認可能性是確實性的。因此,為了認定某人有罪需要有每個人在他處怕生活中重要事情上用來作指針的那種確實性。*(犯罪的證據可以分成完善的和不完善的。我把排除無罪的可能性的那些犯罪證據稱為完善的,而把不排除這種可能性的稱為不完善的,為了要起訴,甚至只有一個完善的證據也就夠了。而不完善的證據需要它們合起來能成為完善的證據那麼多才行。換句話說,這些不完善的證據中的每個證據,單獨地都容許有無罪的可能性,那麼它們綜合起來才排除了無罪時的可能性。應當指出,不完善的證據,如果被告人能夠而且應當把它駁倒,但沒有這樣作,便成為完善的證據。但是感覺到證據的這種道義上的確實性是比明確地把它規定下來容易一些的。)*因此,我認為那些規定按照抽籤方法而不是按照選舉方法給審判長配備陪審官的法律,是最好的法律,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感覺進行判斷的無知識的人,是比即根據偏見進行判斷的有學問的人。更可靠的。在法律清楚和確切的地方,法官的唯一職責就最是認定事實。如果說,尋找證據需要經驗和機智,如果說在從證據中作出結論需要清楚和確切,那麼根據這些結論作出裁判所需求的僅僅是普遍常識。普通常識同法官的知道比較起來,是不大容易騙人的。而法官喜歡到處都是把人們看成有罪的人,並把一切都拉到他從學校裡帶來的人為的體系中。在法律知識並不算是一種科學的地方的民族是幸福的。要求每個人都同他完全平等的人來審判的法律,是最有益處的。因為在談公民的自由和幸福的地方,由不平等引起的感情就會常青下來,在這樣的法庭中,即不會有幸運的人看不幸的人時所懷著的那種高傲態度。也不會有幸運的人看不幸的人所懷著的那種高傲態度,也不會有下級對上級所懷著的那種高傲態度,也不會有下級對上級所懷著的那種忿恨。如果犯罪使第三者遭受到損害,那麼法官中的半數應當由受審人的等級中找出,而別一半應由受害人的等級中找出。當不自主地改變著事物的概念的私人利益,通過這種方法均衡起來時,只有法律和真理才有發言權。被告人對於他感到可疑的法官,能夠在一定的範圍內要求他迴避,這也是公平的。如果他在一定的時期內能毫不受阻礙地享有這種權利,那麼判罪就好象是自己的對自己的判決。審判應當是公開的,犯罪證罪也應當公開提出,以便使社會輿論——它可能是約束社會的唯一本源——能夠制止暴力和慾望,以便使人民能夠說:我們不是奴隸,我們是有辯護人——提示勇敢精神的是和獻給了解自己的正真利益的主權者的貢物同等價值的。我不準備詳細地敘述和指出類似的制度所需要的條件。如果需要把一切都講出來,那麼我是什麼也不會講的。

 

 

十五  密告

 

 

密告是一種顯而易見的禍害,但卻受到人們的推崇,在許多民族中,由於他們的國家制度詭弱,密告便成為必需的了。這種習俗,使人們成為虛偽和心懷莫測的人。誰要能夠懷疑別人是告密者,那麼他就會氫那個認作是自己的敵人。在這種情況下,人們習慣於自己的真正情感掩藏起來,習慣於在人們的面前擺出一付面孔,而結果對自己也是這樣,人們竟會達到這種地步,他們失去了能給他們指引道路的明確和固定的原則,他們在遼闊的懷疑大海上徘徊著,茫然不知所措,猶豫不決,心裡充滿了如何擺脫威脅著他們的惡魔的憂慮,他們的現在永遠受著未來不明的毒害,他們失去了安寧和安全能帶來的長期的享樂,而落在他們身上的他們貪婪地亂抓不放的少許享樂,也未必能夠使他們得到安慰並感覺到:他們是活在世上的,達到這種地步的人們是不幸的。能夠從這種人中培養出大無畏的戰士和無畏戰士和祖國、寶座的保衛者嗎?能夠在這種人的中間找到這樣不受賄賂的政權當局的官員,他們能夠自由地和由於熱愛祖國而能說善辯地來解釋和維護主權者的真正利益,能把各個等級的愛戴和祝福同貢稅一起帶給寶座,而寶座那裡又把和平、安全和對美好的未來的希望——它是國家的有益的酵母和生命力——帶給宮殿和茅台嗎?

當誹謗是同暴政的最堅固的盾牌——秘密——來保護的時候,誰能夠保護住自己不受到誹謗呢?在統治者懷疑每個公民者是他的敵人並且不得不為了社會的安寧而剝奪每個公民的地方,存在著的能是什麼樣的統治機構呢?

(什麼理由能證明密告和秘密的刑罰是正當的?是為了社會的福利、安全和維持現存的政體嗎?但是,當擁有權力——有什麼還比這更重要的呢?——和掌握著社會輿論的人竟駭怕起每個公民來那這是什麼樣的國家氣度呢?是為了密告人的安全嗎?如果是這親,可見法律保護他還保護得不夠,因些國民竟比主權者更強有力!是因為犯罪的屬性嗎?如果是這樣,可見法律保護他還保護得不夠,因此國民竟比主權者列強有力!是因為密告者是可恥的嗎?如果是這樣,這就是說容許秘密誹謗,而懲罰的的只是公開的誹謗!是因為犯罪的屬性嗎?如果把無關緊要的,甚至對社會有益的行為稱為犯罪,那麼,無論告訴和審判都不可能是完全秘密的。但是,有沒有為了樹立榜樣而不需要公開審判的犯罪,即使遭受到危害行為呢?我尊重所有統治機構,而且沒有談到其中的任何一個。有時情況是這樣,消除同國家制度密切聯繫在一起的禍害,竟會導至民族的滅亡。但是如果我能有機會在世上某個被人們遺棄的角落裡草擬新的法律,那麼呈現在我的眼前的將是未來的後代,而顫抖的手將會拒絕把這個習俗變成法律。)

孟德斯鳩先生就已經說過,公開的告訴,比較說來,是共和國所固有的,在共和國中,追求公共福利的願望,會是公民最強烈的慾望。在君主氣度下,從統治機構的本質來說這種感情是十分脆弱的。在這裡最好能任命一些以社會名義控告犯法的人特別專員。但是無論是任何統治氣度下——共和國的或是君主氣度的——誹謗者都應當受到被控告的人可能受的刑罰。

 

 

十六    關於拷打

 

 

在審判時,對被告人實行拷打是殘忍的,但卻成為習慣了。為了強迫被告人招供或者因為在他的口供中有矛盾,便拷打被告人,為了要揭發共犯或者為了某種形而上學的和令人不解的清除罪孽,也拷打被告人。(最後,拷打被告人的目的是揭發其他犯罪行為,他雖然沒有被控告有這這種罪,但是他可能犯了這種罪。)

在沒有作出有罪判決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稱為罪犯,而且在沒有肯定他違反了遵守它就要保證給予保護的條件以前,社會不能使被告人失去社會的保護。因此,只有強權才能給予法官這樣的權力,當對某公民是否有罪還存在著疑問時,就懲罰他,在犯罪行為已得到證明或沒有得到證明之間進行決擇了。如果犯罪行為已得到證明,可以根據這個罪判處法律規定的刑罰,那麼拷打是無益的,因為犯人的招供是多餘的,如果犯罪行為沒有得證明,那就不應折磨無罪的人,因為任何人。當他的罪行沒有得到證明的時候,根據法律也應當被看作是無罪的人,補充說一句,要求一個人同時是告訴人又是被告人,認為疼痛是真實的試金石,好象真實是用肌肉和筋來測量似的,這就是把各種關係混淆起來,這對於宣告體格強壯的惡棍無罪和宣告身體軟弱但無罪的人有罪來說,是一個可靠的手段,這就是這個虛構的,不愧為食人者的真理的試金石的致使缺點,而羅馬人和野蠻人在許多方面只對奴隸,即他們的野蠻的,變被過度頌場的美德的犧牲者才採用了這種試金石。

刑罰的政治目的的是什麼呢?恐嚇別人,但是,對於專制主義根據已形成的習慣對有罪的人和無罪的人所進行的秘密的和不公開的毒打,我們應當作出什麼樣的判決呢?重要的是使每一個已為人們所知道的犯罪行都受到處罰,但是,追查罪行還未被發現的人,是無益的,只有當禍害能激起其他人有逍遙法外的希望的情況下,社會才可以對已造成因此是不可挽救的禍害進行懲罰。如果主商戰駭怕或由於美德而掛靠法律的人比違法的人,多是正確的,那麼在相同的情況下,每俱寧願執行法律而不願違法的可能性愈大,使無罪的人受的痛苦的危險性就愈會增加。

進行拷打的另外一個荒謬的理由是除掉污名,因此法律認為有污名的人,應當用脫骨來證實自己的口供,這種濫用權力,在十八世紀是不能容忍的,人們相信,疼痛是試金石,而污名是帶有骯髒的混合物的物體嗎?查明這個荒謬的法律的起源是不難的。甚至一個民族所熟習的謬論,也總是同在這個民族中所流行並受到尊重的其它觀念有某些聯繫。看業這個習俗是從對人們的智慧,民族和時代曾有這樣強烈影響的宗教和僧侶觀念中產生的,絕對正確的教條教導我們,由於人類的弱點而產生的但不會使最高的主宰者永久憤怒的罪孽,應當用地獄中的某種不可思議的煉火來燒掉。但是,污名是公民的斑點。而且如果痛苦和能除掉精神上的和無形的斑點,那麼為什麼拷打的痛苦不能除掉公民的斑點——污名譽?我想被告人的招供——它在某些法庭被認為是判刑的必要條件——的起源,也是類似的,因為在人們都進行悔罪的神秘的法庭面前,承認自己的罪孽是神秘的重要部分。人們濫用神的啟示的最可信賴的光輝,竟到了何種地步啊!由於在愚昧時期只有神的啟示才是發光的,所以恭順的人類便求助於它,並且極荒謬和不適當地把它加以應用。但是,污名是一種不以法律和理智為轉移,而以社會輿論為轉移的感覺。拷打本身就使受到拷打的人有了污名。因此,污名是用新的污名來洗去的。

    對犯罪的嫌疑人實行拷打的第三個理由,是在他們的口供中有矛盾。就好象刑罰的可怕、判決的不明、法庭的氣氛和莊嚴、差不多所有的受審人——無論是兇手還是無罪的人——都具有的愚昧無知,都不是使顫抖著的無罪的受審人和極力拯救自己的有罪的人的口供有矛盾的可能原因似的。就好象當人們的心靈激動不安和被拯救自己免遭災難的思想完全吞沒的時候,人們在安靜狀態中具有的矛盾,不應當增加似的。

    這種發現真實情況的可怕方法,是直到現在仍然保留下來的古代野蠻立法的遺跡,而在當時,火和開水的考驗、靠不住的決鬥的結局都被稱為神的審判。就好象蘊藏的一切的始因內部的水鏈條的各個環節,都應當為了毫無意義的人類的制度而紊亂起來,並且要在任何時候都能為了它而爆破似的。看來,拷打同用火或開水來考驗之間的唯一區別就是:前者的結局取決於被告人的意志,而後者的結局單純取決於身體和外部情況。但是這種區別只是看起來彷彿似的,而實際上是不存在的。在受拷打的痛苦中說真話和不說真話的自由,和過去在某個時候藉助苦難而能避免火刑和開水刑的可能性一樣,都是微不足道的。我們的意志的任何錶現,總是同它的源泉)——感性的印象力相符合的,而所有人的感受力是有限度的。因此,疼痛的感覺能夠達到這樣的程度:它掌握了整個人,它留給受拷打的人的自由,只是選擇在該瞬間能使他不受痛苦的最好辦法。而被告人的回答,同火和開水的作用是同樣必然的。這樣一來,忍受不了疼痛的被告人,為了希望結束這種疼苦,便招認自己有罪。有罪的人和無罪押人在任何區別,由於專門用來判明這種區別的手段而消失了。

(更詳細地闡述這個問題,引證許許多多的例子來說明無罪的人如何在受拷打的痛苦中招認自己有罪,是沒有的。但是,人們並沒有改變,也沒有作出相應的結論來。具有超出生活上的需要的範圍的觀念而又不想時時地響應大自然的神秘的和含混不清的呼喚的人是沒有的。但是,習慣——智慧的暴君——卻威嚇和攔阻他這樣作。)

累此,拷打的結局取決於氣質和每個人根據他的力量和感受性而且有的不同打算,所以說,數學家能比法官更好地解出下列算題:在無罪的人具有這樣的筋肉力量和這樣的神經感受性的條件下,試求能使他招認自己犯有該罪的疼痛程度。

訊問被告人是為了揭露真實情況。但是,如果說這種真實情況,根據處在安靜狀態下的人的外貌、動作和面部表情是很難分辯出來的,那麼,當痛苦把容貌都歪曲了的時候,它就更難分辯出來了。——雖然有時同人們的願望相以,可以根據他們的面貌揣測出真實情況來。任何暴力都會把事物之間有時可以藉以區別出什麼是真話和什麼是假話的那些極小的區別混同起來並使他們消失。

只對人身權利全被剝奪的奴隸才採用拷打的羅馬立法者,已經了解了這些真理。英國也承認了這些真理。英國在科學和貿易方面的成就,它的財富、美德和勇敢的範例,都證明這一民族的法律的優越性。瑞典也廢除了拷打。它是歐洲一個最英明的君主廢除的。他使哲學登上了寶座,並成為他的臣民的立法者和朋友。他使臣民只服從法律,並使他們成為自由和平等的人,——而這是在目前的情況下,有理智的人們能夠要求的唯一的自由和唯一的平等。儘管軍隊大部優發是由民族的渣滓組成的,因此,看來軍隊應當比任何其他等級都更多地受到拷打,但就是軍法,也沒有承認拷打是必要的。沒有注意到習俗的專制勢力的人會覺得,為平民而草擬的法律應當向由於屠殺和經常看見流血而變得冷酷無情的們學習更人道的審判程序,是奇怪的。

就是避開這個真理押人,也會感覺到這個真理,儘管它是模糊不清的。受拷打時的招供,如果在拷打后不用宣誓來證實它,就會不被認為是真實的。但是如果被告人不這樣來證實自己的招供,他就會再次受到拷打。有些學者和民族,——對法官的專橫行為卻絲毫不加以限制。由此可見。同樣無罪和同樣有罪的人。堅強勇敢的人便將宣告無罪,而懦弱膽怯的人便將被判刑。而根據的簡直就是下列的論斷:我——法官需要證明你們是犯了某種罪的,他堅強,忍受住了疼痛,所以我宣告你無罪,而你呢,懦弱,忍受不住,所以我宣告你有罪。我感覺到,由於痛苦而招出的口供是沒有任何力量的,但是,如果你們不把你們已經承認的加以證實,我就從新讓你們受到痛苦。

儘管這是很奇怪的,但是採用拷打卻是無罪的人所處的境地比有罪的人更壞。如果兩個人都受到拷打,那麼無罪的人是處在很不利的情況下的:如果他承認犯了罪,他將被判刑;如果他不承認,只有在他忍受住了不應受到的肉刑以後,才會被宣告無罪。但是對於有罪的人來說,拷打的結局也許是有利的。如果堅強地忍受住了拷打,那麼他就會作為無罪的人而被宣告無罪,所以他受到的刑罰是很輕的。由此可見,無罪的人只會吃虧,而有罪的人卻能佔到便宜。

規定拷打的法律好象在說:人們,他們不要怕疼痛。他知道天性給了你們一種不可摧毀的自衛本能,它給了他們一種不可剝奪的自衛權。但是,我卻使你們產生一種同這完全對立的感情——自己的勇敢的憎恨。我命令你們控制自己,就是當你們的筋肉將被撕破,骨頭將被折斷的時候,也要說老實話。

(採用拷打是為了要發現被告人除了被控告的罪以外是否還犯了其他罪,這同下列論斷是一樣的,你犯一種罪,因此你可能犯了一百種罪:這種懷疑使我很痛苦,我想要藉助我的真理尺度來驅散這種痛苦。法律准許我折磨你因為你是有罪的,因為可能有其他罪,因為我希望你有其他罪。)

最後,拷打被告人是為了要發現這個犯罪的共犯。但是如果已證明,對於判明真實情況來說拷打是不中用的手段,那麼又怎麼能藉助它揭露共犯呢?要知道,這也是一個需要證實的真理。好歇腳能控告自己的人是不容易控告別人似的。人們為了犯的罪而受折磨,是否是公平的呢?難道不能用訊問證人和被告人,藉助物證和其他證據或藉助能證明被告人有罪的所有那些手段來揭發共犯嗎?在大多數情問下,只要共犯中有一個同伴被捕獲了,其他人就會逃跑的。僅是因為他們的命運不明,就等於判處他們驅逐出境了。這使民族免受新的犯罪的危險。同時,懲罰已被捕獲的罪犯,就達到了它的唯一目的——通過恐嚇方法制止其他人犯同類的罪。

 

十七  關於國庫

曾經有一個時期,一切刑事罰都是財產刑,犯罪被看作是國國王的當然財產(公共安全遭到侵犯,是一種收入來源。所以負有保護公共安全的人希望公共安全遭到侵犯,因此刑罰成為國庫——懲金的徵收者——和被告人之間的爭論對象。事情是屬於民事方面的,是可以爭論的,而且寧可說這是私人間的事情,而不是公共的事情。國庫獲得了一種並不是保護社會才需要的權利;而罪犯則得到了一種並不是為教育別人才應得到的不愉快的後果。因此,法官寧可說是掌管國庫的官員,而不是真理的公共的探求者;寧可說他是國庫出納處的收款人,而不是法律的維護者和公僕。但是,由於在這種制度下,承認自己是罪犯,也就是承認自己是國庫的債務人,而這也就是那時的刑事法庭的主要目的;那麼承認犯罪——它是對國庫有利而不是有害的——過去是和一直到現在仍然是整個刑事案件審判程序的注意唚(後果總是比產生後果的原因存在後更久的。)在受審人不招供時,雖有確鑿的證據,他受到的刑罰要將比規定的刑罰輕些,並且不會由於他可能犯這類罪的其他罪而受到拷打。法官在得到被告人的招供后,就佔有了他的身體,並用各種方法來折磨他,以使從他的身上獲得全部可能得到的利益。就象從用正當方法獲得的不動產中獲得利益一樣。在犯罪行為已得到證明的條件下,招供是一種令人信服的證據。為了使這種證據的可疑性較少,便藉助能把被告人弄到絕望狀態的折磨和痛苦的方法來取得證據,而在法庭以外的招供,因為它是在平靜和冷靜的情況下,是在沒有法庭的拷打工具的恐嚇因而不頭暈目眩的情況下供出的,對判刑來說是不夠的。調查和證據被取消了,因為它們雖能把犯罪行為查明清楚,但卻違反國庫的利益,如果有時被告人沒有受到拷打,那麼,這不是由於對他的不幸和軟弱無力的關懷,而是為了國庫,為了這個可以設想和難以理解的東西的利益。因此法官就成為帶著鐐銬的被告人——痛苦、悲傷和最可怕的未來的犧牲者——的敵人。法官並不力求判明事實本身的真實性,而是在囚犯身上尋找犯罪。他給被告人布置一個陷阱,不成功時,他就認為他失敗了,而受到損失的是人們總受牛皮為已有的那個絕對正確的觀念承認審判前的羈押的證據是否是足夠的,這取決於法官。為了證明自己的夫罪的。人們首先應當被宣告是有罪的。這叫武斷的訴訟程序,而且在十八世紀,差不多在文明的歐洲的各個地方,都存在著這種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理智所要求的已為軍事法律所採納的,甚至亞細亞的專制主義在普通的和不大重要的案件上都准許採用的正確的訴訟程序——偵查程序,即公正地調查事實,在歐洲的法庭上差不多是不採用的。這種稀奇古怪的荒謬現象的交錯是多麼複雜啊!對於這些荒謬現象,比較幸福的後代甚至未必會相信。只有那時的哲學家,在研究人的本性時,才能夠解釋存在著類似制度的可能性。

 

十八  關於宣誓

 

宣誓要求被告人,在說謊是最重要的時候說真話。宣誓使法律同人的天然感情產生了矛盾。就好象人能夠老老實實地宣誓他要滅亡一樣,就好象當問題涉及到大多數人的利益時,宗教對他們並不保持沉默似的。各個時代的經驗表明,人們濫用這個寶貴的天賦,是比其它任何別的都更厲害的。如果說連最賢明的人們還常常侮辱宗教,那麼兇手又會根據什麼動機尊重宗教呢?宗教用來同恐懼不安和對生活的熱愛對立起來的這種動因,並不直接作用於感情,它對大多數人來說,原是過於微弱的。在上的事情同人間的事情不同,它是根據安全另一種法律管理的。為什麼要用一種法律破壞對另一種法律的尊重呢?為什麼要使人們處在這種一種可怕的情況之下,或是在神的面前犯罪,或是幫助自己滅亡呢?因此,規定這類宣誓的法律對被告人的要求是:或是成為壞的基督教徒,或是殉難者。宣誓慢慢變成一件空虛的儀式,而這會削弱宗教的感情——對大多數人來說它是誠實的唯一保證。經驗表明,宣誓是無益,因為每個法官都可以向我證明,宣誓還未能迫使任何一個被告人說出真話來。理智也使我相信這一點,理智宣告一切同人們的天然感情相矛盾的法律是無益的,是有害的。這樣的法律就象直接逆著水流建立起來的堤壩一樣:它要麼是立即被沖壞並被水流給帶走,要麼是由於堤壩而形成的漩渦悄悄地侵蝕著它,並把它毀壞。

 

十九  刑罰的即時性

刑罰跟隨著犯罪來得愈快,它們之間的間隔愈小,刑罰就愈公正,愈有益處。說它是愈公正的,這是因為,它使有罪的人免受多餘和劇烈的痛苦,而這種痛苦是由未來的情況不明引起的並由於相象力和自己的衰弱感覺而增長起來。說它是愈公正的,還因為,剝奪自己既是刑罰。如果不是出於必要,不應當先於判決。因此審判前的羈押,只是在認定公民有罪以前對公民的一種普通的拘留。但是,這種拘留,既然實質上是刑罰,它在時間上就應當儘可能地不太長,它就應當儘可能地不太惡劣。它的最短時間,應當根據調查案件所需要的時間和案件的排列次序來決定,早被拘留的人有權先於別人受審。審判前的羈押的嚴厲程序,應當以阻礙被押人逃跑或隱藏罪證所需要的為限,案件的審理,應當在儘可能短的時間內結束。那種對立還能比法官的漠不關心和被告人的痛苦之間的這種對立性更殘酷呢?一方面,是冷酷無情的法官的生活上的舒適和享樂;而另一方面,是押的人的憂愁和眼淚。一般說來,刑罰重的程度和犯罪的後果,應當能使其他人產生最強烈的印象,而對犯人來說,應當是儘可能不太沉重。不承認人們想儘可能少受痛苦的願望是確定不移的原則的社會,是不能稱為公正的社會的。

我說刑罰跟隨著犯罪來得愈快,刑罰就愈有益處,這是因為刑罰同犯罪之間的間隔愈小,犯罪和刑罰這兩種觀念在人們的頭腦中的聯繫就愈緊密和持久,而它們將很自然地表現為一個原因,另一個是必要的和必然的結果。觀念的聯繫,是能把人類智慧的一切高樓大廈都緊緊地連接起來的水泥,沒有它,舒適和痛苦都會是孤立的、不會有任何作用的感覺,這一點已得到證明,人們離開共同的觀念和共同的原則愈遠,即人們愈是愚昧無知,他們的活動受到直接的和比較接近的觀念聯繫的影響就愈大。同時,卻忽略比較遠的和複雜的觀念聯繫。后一種聯繫,只有那些熱烈追求某種目標的人才能認識到。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只有關切的光芒才照耀著一個固定的事物,而把其他的事物留在黑暗中,同樣地,遙遠的觀念聯繫,智力比較發達的人才能意識到。因為他們習慣於眼光一掃,便立即迅速地把無數的事物全都看到,並且輕而易舉地把各種不同的個別感覺加以比較,因此他們得出的結論——也就是他們的行為——的危險性較小,錯誤也較少。所以說,如果想要使笨拙和愚昧的頭腦在想到可能得到利益的某種犯罪的誘人情景后,緊跟著就直接產生了同犯罪有聯繫的刑罰觀念,那麼刑罰迅速地跟上犯罪,就負有特殊重要的意義。遲緩只會造成這兩觀念彼此之間愈來愈分離,而且無論執行刑罰產生了什麼印象。(這種印象,與其說是由刑罰產生的,還不如說是由看到的情景產生的)因為刑罰是在對犯罪的恐怖感覺在觀眾的心靈中已削弱了的時候才執行的,可是由刑罰產生的印象是能夠加強這種感覺的。

還有另一個更能加強犯罪和刑罰之間的重要聯繫的巧妙手段,這就是刑罰應當儘可能地同犯罪的屬性相類似。這種類似之點,對於把犯罪動機同刑罰的恐嚇作用對立起來是有極大的幫助的。這樣一來,這種類似之點,就會使智慧同犯罪疏遠起來,並把它引導到同誘惑人的違法觀念所引誘的方向相反的目標上去。

 

二十  暴力

 

有些犯罪行為是侵犯人們的人身的,而另一些犯罪行為是侵犯財產的。前一種罪行應當受到身體刑:無論是顯貴知富人都不應當有權用金錢來贖買反對弱者和窮人的罪行。否則,財——由於法律的保護,它是對受勞動的獎賞——就會成為暴政的支柱。凡是法律准許在一定的情況下,人不再是有人格的並被看作是物的地方,是沒有自由的。在這樣的地方,你們就會看到,強者想盡辦法來利用法律規定的對他們有利的那些原理。這個空隙,象是一個能把公民變成耕畜的磨杖,它是強者手中用為束縛沒有先見之明的人和弱者的行為鎖鏈。正因為這樣,在某些有自由的漂亮幌子的管理制度下,暴政會偷偷地進行著統治,或者不可預測地滲入到立法者所遺亡的某個角落中,並在那裡不知不覺地加強起來和擴大起來。人們一般總是樹起最堅固的障礙物來對付公開的暴政。但是他們對於腐蝕堤壩並為摧毀性的水流打開道路的不易發覺的小蟲,卻不予以注意。而小蟲藏得愈好,就愈穩當。

 

二十一  對貴族的刑罰

 

各民族的法律的很大部分是由貴族的特權組成的。貴族犯罪時,應當判處什麼樣的刑罰呢?在這裡,我不準備談下列問題:把人們分成貴族和平民的這種世襲分法,在某種政體下是否有益的呢?這種分法對於君主制度是否是必要的呢?說貴族是制止兩極的人們的舞弊行為的中間勢力這是真的嗎?或者是否寧可說貴族是一個等級,是自己和別人的奴隸,是把生活上的所有特權都蘊藏在自己家裡的少數人集團,就象在阿拉伯一望無邊的沙漠上到處開滿花朵的肥沃的綠洲一樣呢?如果說,不平等對社會說是必然的或是有益的這是公正的,那麼使不平等表現在等級之間,而不是個人之間,使它留在政治機體的一部份上面,而不是改變自己的狀況;讓它永遠地繼續下去,而不是不斷地時而發生時而消失,這是否是公正的呢?我只是談論對這個等級的刑罰問題,同時肯定地說,對最高的公民和最低賤的公民的刑罰,都應當是相同的。為了使任何區別都是合法的,它的前提應當是以法律為依據的先存在的平等,而法律對於它所約束的所有人來說,都是一視同仁的。必須設想,人們在放棄自己的天然專制權力時曾說:更勤勞的人將獲得更多的榮譽,他的光榮將轉給他的後代,更幸福的和更受尊敬的人,可以期待得更多些,但是,讓他在駭怕違反契約——由於它他才高出其他人——方面,也不比別人差些。固然,這種決定不是由人類的某一個立法會議作出的,但它是從事物的不變本性中得出的。它並沒有象人們所想象地那樣,取消同貴族存在有關的益處。但是由於它,貴族存在的壞的方面卻不能表現出來。這樣決定堵塞走向為所欲為的一切道路,同時迫使貴族也駭怕法律。誰要是向我說,判處貴族和平民以同樣的刑罰,由於他們受到的教育不同和污名是落在顯貴的家庭上,實際上並不相同,那麼我就回答他說:刑罰的標準並不是罪犯的感受性,而是社會所受到的危害,如果危害是由受到命運的懲罰較多的人造成的,那麼危害就要比較大些,刑罰上的平等只能是表面上的,實際上每個人的感受都不同。落在一個家庭上的污名,主權者可以把它除掉,並且可以對無罪的家庭公開地表示出自己的好意。誰不知道,對於容易輕信和容易感動的人民來說,影響情感的儀式,能代替理智的論據呢?

 

二十二   偷盜

 

對於沒有採用暴力的偷盜,應當判處罰金。誰要想靠犧牲別佃的利益的方法來發財致富,誰的財產就應當受到損失。但是,偷盜通常是由於貧困和實在毫無辦法而產生的犯罪。是所有權(它是可怕的,也許是不必要的留給他的只是一貧如洗的生存可能的那一部分不幸的人們的犯罪)

(既然受到財產刑的人數,從犯罪的人多。而財產刑又奪去無罪的人的糧食,並把它給予惡棍們。)

因此,最好用可以看做是唯一公平的奴役來懲罰偷盜者,這咱奴役刑就在於把犯罪人和他的勞動力交給整個社會來支配,作為他為社會契約所表現出來的不正義的任意妄為而應役的處罰,但是,如果人次是採用暴力的,那麼同樣的,奴役也應當同體罰結合起來。而且其他作者在我以前就已反映出,對採用暴力的人次同採用詭計的偷盜判處同樣的刑罰,是有顯而易見的害處的,因為把生命同一定數額的金錢——縱然是大量的——等同起來的荒謬的。但是,指出差光鮮無論在什麼時候都沒有執行這一點。這在任何時候都沒有害處的。政治機器能把外面傳給它的運動保持得比任何其他東西都更久,而且在改變自己的行程方面比任何其他東西都更慢。上述兩種偷盜。就它的本質來說,也是不同的,而數學上的下一公理毫無疑問可以應用到政治上,不同的浸透的差別是永久的。

 

二十三    丑刑

 

對於涉及到名譽——即公民有權要求別人給他的那一總分正當的尊敬——的人身的欺凌罪,應當判處醜辱刑。這種醜辱是公眾譴責的標誌,即剝奪有罪的人所享有的社會對他的尊敬。剝奪祖國和由社會所提示的所謂兄弟關係的信任。醜辱是不以法律的專橫為轉移的,因此必須使法律所規定的醜辱,是由事物的本性中產生的。並且同全人類的道德或者取決於特殊條件(它影響人民的觀點和這些觀點能在它那裡形成起來的那個民族)的那種道德相符合。否則,對法律的公共尊敬就會喪失,或者道德和榮譽的概念是就消失。而這種概念,無論怎樣美好,任何時候,也不能克服範例的影響。誰宣布不關緊要的行為是可恥的行為,誰就縮小了真正可恥的人的行為在毀壞名譽方面的作用,其次,經常採用醜辱刑而同時又不使很多人受到這種刑罰,這是不可能的,經常地求助於社會輿論,會削弱它的力量。許多人愛到醜辱刑等於沒有人受到醜辱刑。

*(對於由傲慢而產生的犯罪,不應當判處痛苦的本體刑,因為痛苦本身只能滋長這種犯罪並使它蒙上榮譽。在這裡,嘲笑和醜辱是要適宜的,這種刑罰能用觀眾的傲慢來制服狂人的傲慢,並且是發生影響的。而這種影響,就是真理的力量也未必能把它戰勝。既或能夠,也是需要很大力氣而且是不能很愉的。因此,聰明的立法者,便把力量同力量、意見同意見對立起來,同時消除人民中間對不合理的原則的驚奇和頒揚。而這些原則的妄誕的起源,通常是用從這些原則中得出的巧妙的結論掩飾起來,不讓普通的人民知道的。)*

這就是避免帶有始終不變的事物本性的矛盾的手段,不受時間限制和經常起作用的事物本性,能夠推翻和消滅同它不相符合的一切決定,服從這個普遍規則,不僅只有優美的藝術——正確地仿大自然是它的指導原則——。服從它的還有政治,至少是真正的和長期的的政治,因為政治不是別的,而是極好地進行管理和調和人們不變的情感的藝術。

 

 

二十四    寄生者

 

誰要擾亂社會安寧,誰要不服從法律——人們根據它失掉一些東西和佔到一些便宜的條件-誰就應當被社會放棄,即被驅逐出境。正因為這樣,聰明的政府是不準這樣一種政治性的寄生生活在勞動和各種活動中繁榮起來的。而嚴肅的傳教師竟把它同由勤勞所從長遠看財富而產生的安閑生活,同由於社會的發展和給予它更多的自由所需要的和有益的安閑生活等同起來。我把這樣的寄生生活稱為政治性的寄生生活。它既不用勞動給社會帶來利益,也不用財富給社會帶來利益,它只是佔便宜而且任何時候也不損失什麼;普通人懷著一種毫無意義的景仰心情來注視著這種寄生生活。而聰明人卻對它的犧牲者懷著一種輕視的同情心來注視著它。這種寄生生活,並不鼓勵人們去進行保存和增加生活上的舒適所需要的活動而是讓不同意見產生的,不比其它慾望稍弱的慾望心情發作。享受自己的祖先的美德或缺陷的成果的人,由於獲得歡樂而給勤勞的貧苦人們——他們同富貴、同權力和平地進行著沉默的戰爭,而不是結局不明的流血戰爭——以糧食和生活資料的人,並不是政治性的寄生者。因此應當決定哪種寄生生活應受刑罰的不是習俗的監視者的嚴厲而又有限心的仁慈心,而是法律。

*(很顯然,被控告犯有最嚴重的有罪的可能性是極大的,但是證據又不確鑿的人,應當被驅逐出境。但是,這需要一項能排除任何妄為的可能性,同時儘可能比較確切的法律。誰要使國家面臨這樣一種必然的選擇;或者使國家以他感恐懼。或是使他自己受到痛苦,這項法律就要判處他驅逐出境。但同時並不剝奪他證明自己無罪的神聖權利,驅逐本國人出增境,應當比驅逐外國人出境有更重要的根據;驅逐第一次被控告的人出境,應當比驅逐多次控告的人出境有更重要的根據。)*

 

 

二十五    驅逐出境和沒收

 

 

但是,是否應當剝奪被驅逐出境的人,即被他曾是一個成員的那個社會永遠拋棄的人的財產呢?這個問題,要吧從不同的觀點加以研究。剝奪財產是比驅逐出境更重的刑罰。因此,在某種情況下,應當同犯罪相適應的判處剝奪全部財產或部分財產;而在另一種情況下,應當不剝奪財產。當法律規定的驅逐出境使社會和犯罪的貧民之間的一切關係都消失時,財產便被剝奪了,到那時,犯人作為一個公民就要死亡了。而活著的人只是通常意義的人。而為了尊敬國家,需要使自然死亡條件下所產生的後果同樣在這種情況下產生。因此,看來犯罪被剝奪的財產,與其說應當交給國王,還不如說應當交給犯人的合法繼承人,因為死亡和這種驅逐出境,對國家來說具有相同的意義。但是,我並不是根據這種微妙的理由來反對沒收財產的。有些人硬說,沒收會制止私人的報復和有過大的實力,但是他們沒有注意到,如果刑罰能帶來某種利益,那麼,它不就因此而總是公正的。為了使刑罰是公共的,它應當是必要的。有利的不公正。是那些希望把通往時時警惕著的暴政的一切道路都封鎖起來的立法者所不能容忍的。這種暴政是用瞬間的福利和幸福來引誘少數顯貴的人,同時蔑視多數無名之輩的未來的滅亡和眼淚的。沒收迫使者窮苦的人用自己的頭顱來承擔責任。迫使無罪的人同有罪的人一起忍受刑罰,並把他們弄到由於絕望而要犯罪的地步。當法律給家庭規定的順從使家庭不能預防犯罪——既或有這種可能性——時,有什麼能比由於家長犯罪而受到恥辱和貧困的那一類家庭更悲慘的呢?

 

二十六    關於家庭精神

 

這些可悲的、已成為習慣的不公正的作法。甚至竟受到最文明的人們的讚許。而且甚至在最自由的國家中由於社會與其說被看成是個人的聯合,還不如說是家庭的聯合。也是容許的。我們設想有十萬人或是兩萬人家庭。每家由五人組成,包括它的代表,即家長。如果把社會看成是家庭的聯合,那麼,在社會中就有兩萬個家庭和八萬個奴隸。如果說社會是個人的聯合。那麼,在社會中就有十萬個公民,而沒有任何一個奴隸。在前一種情況下,將是由兩萬個小的君主國組成的共和國;在後一種情況下,共和國的精神,不僅能使這個國家的廣場和會議場所活躍起來。而且還能使家庭——人們得到自己的大部分幸福和不幸的地方——活躍起來。在前一種情況下,在共和國中漸漸地樹立起君主精神,因為法律和風俗都是由共和國的成員。即家長的慣常情感決定的。這種精神的表現,將不受自由和平等感的抑制,而受每個人的個人利益的對立的抑制、家庭精神,就是處理小事情和不關緊要的事情的精神。管理共和國和保護一般原則的精神能洞察事件,並使對共同福利具有意義的極重要的東西突出起來。在由各家庭組成的共和國中。當家長還活著的時候。兒子們是在他的支配下生活著的。並且不能不指望著他的死亡。以便使他們的生存只依賴法律。在身強力壯的年齡。當情感在由於經驗——也稱為穩健性——所產生的恐懼的影響下還沒有發生那樣變化的時候。就習慣於膽怯的服從法律。那麼,當力量開始衰弱下來和逐漸消失。又加上由於沒有希望看到自己的勞動成果使他不能有大膽的意圖的年齡時,情感能不能經受住永遠同美德相反的惡習的影響呢?

但是,如果說,在共和國中每個人都是公民。那麼,家庭中的服從。並不是根據命令。而是根據契約。只要兒子們根據年齡的狀況。一旦擺脫了由於軟弱,需要保護和受教育而處在的自然的依附狀態。他們便成為國家的自由公民。他們服從家長是為了分享家庭組織的利益,這正如自由的公民,在對待更廣泛的組織方面所作的那樣。在前一種情況下。男兒即構成一個民族的大多數和最有用的部分。是以他們的父親的專橫為轉移的。在後一種情況下,除了責成互相幫助的神聖和牢不可破的關係和由於感謝所得到的恩惠而產生的那種關係以外。並是沒有別的固定的關係。這種關係的消失。如其說是由於人類心靈敗壞的結果。還不如說由於法律所規定的,人們樂於接受的服從造成。

家庭的法律和社會的基礎之間的這種矛盾,是家庭道德和社會道德之間的其它矛盾的第二個來源,並因此在每個人的心靈中產生了永恆的鬥爭。家庭道德教導人們順從和恐懼。社會道德教導人們勇敢和自由;前一種道德教導人們把自己的善行限於少數人中間。而且不加以自由選擇;后一種道德教導人們把自己的善行推廣到各個階級中。家庭道德要求人們經常地為虛無的偶象——人們稱它家庭的福利,而對它的每個成員來說往往卻不是福利——而犧牲自己。社會道德教導人們關懷個人的福利而又不違法,或鼓勵人們為了祖國而犧牲個人的福利,並把先於樹立功勛的那種受到鼓舞的感覺給予人們。這種矛盾,削弱人們追求美德的願望。這種美德,在他們看來,只是某種不固定的和模糊不清的東西,而且同他們是很疏遠的,這種疏遠是由物質和精神現象模糊不清而產生的。人在回憶過去的事情時是多麼常常吃驚地發現。他的行為是多麼可恥啊!隨著社會的擴大,社會的每個成員日益成為這個整體的很小一部分。如果法律不注意加強共和國的精神的話。那麼,共和國的精神也會受到同樣程度的削弱,社會象人的身體一樣,有一定的界限,超過這個界限就一定要破壞它的力量均衡。很顯然,國家的大小應當同它的公民的感受性成反比例。否則,在兩者同樣發展的條件下,良好的法律,在預防侵犯它所創造的福利的犯罪方面會遇到阻力。領土過於廣大的共和國,只有分成若干個結成一個聯盟的聯邦共和國才能擺脫專制主義,但是怎樣才能作到這點呢?只有具有蘇拉般的勇敢和創造性的天才同自己的破壞性的天才相等的專制獨裁者。才能作到這點。如果這個人是愛好功名的,那麼他會得到永恆的榮譽;如果他是個哲學家,而且他對同胞們的忘恩負義一般說來並不是無所謂的。那麼,同胞們的祝福會彌補了他失掉的權力,隨著把我們同民族聯繫起來的情感的削弱,我們對周圍的事物的感情卻會加強起來。正因為這樣,在最嚴厲的專制主義下,友誼是最持久的,而一向是尋常的家庭美德,卻會成為最普遍的。或者寧可說是唯一的美德。每個人都可以根據這點來判斷,大多數的立法者的觀點是多麼有限的。

二十七  輕刑

 

但是,我的思維的發展使我離開了我應當急於研究的對象。(制止犯罪發生的一個最有效的手段,並不在於刑罰的殘酷,而在於刑罰的不可避免。)即在於有關當局具有警惕性和鐵面無私的法官是這樣的嚴厲,而這種嚴厲當法官適用溫和的法律的時候,竟會成為一種良好的美德。確信刑罰(即或是溫和的刑罰)是不可避免的,這要比對其他更加殘酷的刑罰的恐懼,(但卻抱有逍遙法外的希望)能產生更深刻的印象。甚至極其微小的但卻是不可避免的災難,也總會使人們發生恐懼,而希望——上帝的恩賜物,它往往可以代替一切——卻常常能沖淡比較殘酷的刑罰的觀念,特別是當自私自利和軟弱所引起的逍遙法外的心理加強了這種希望的時候,刑罰物別殘酷會造成這樣的結果:災難的威脅愈大,則愈會竭力地避免它;為了避免一個罪的刑罰,竟會犯很多的罪。在曾適用過最殘酷的刑罰的那些國家和那些年代。曾經發生了極血腥的和慘無人道的行為。因為正是掌握了立法者的手的那種殘暴精神。又支配了殺父之子的強盜的手。這種殘暴精神雖然在寶座上能使殘忍的又聽命是從的奴隸接受了鐵一般的法律,但是在私生活的陰暗深處它卻能喚起人們去推翻暴君,以便用新人來代替他們。

刑罰愈是殘酷,人們的心靈亦愈是殘酷無情,這正如同液體一般總是要和它周圍的物體處在同一水準上一樣。慾望的活力使得,在適用殘酷刑罰的幾百年以後,車裂刑並不比從前的監禁更為可怕。為了達到刑罰的目的。只要使從刑罰中得到的害處超過犯罪所得到的益處就夠了,而在超過益處的這一部分害處中,還應該包括刑罰的不可避免和犯罪可能帶來的益處的喪失。凡是超過這個範圍的,都是多餘的,因而也是殘暴的。人們的行為,都是根據關於眾所周知的害處的不斷重複的觀念,而不是他們所不知道的害處的觀念來決定的。假定有兩個國家。在與犯罪階梯相適應的刑罰階梯中,其中一個國家的最重的刑罰是終身奴役,而另外一個國家是車裂刑。我敢斷言:在第一個國家那裡對最重的刑罰的恐怖是同第二個國家那裡一樣的。假設有種原因,需要為第一個國家規定上象第二個國家那樣的最重的刑罰,那麼按照這個原因還應當加重後者的刑罰,並且逐漸地從車裂刑過渡到更長期的和更精巧的折磨刑,一直達到暴君們非常熟練的那門科學的微妙頂點。

刑罰的殘酷引起與預防犯罪的目的本身相矛盾的兩個有害的後果。第一後果就是,保持犯罪與刑罰之間的必須的均衡性是困難的,因為無論富有發明能力的殘忍性能將刑罰分為多少種和多少樣,但總不能超過人體的感受性的界限。如果達到了這個界限,那麼對於那些更加有害的和駭人聽聞的犯罪,就會找不到預防這些犯罪所必需的適當的刑罰。第二個有害的後果就是,殘酷的刑罰甚至能產生使犯罪不受處罰的情形。對於人們來說,無論是善或者是惡,都是有一定的限度的。對於人類來說,對於殘酷的情景,只能是暫時狂怒的代現,但不能象法律那樣成為一個固定不變的體系。如果法律確實殘酷,那麼它們或者將被修改,或者產生不可避免的不受處罰的情形。

當人們在歷史上讀到那些自命為聰明人的人物懷著冷酷的心情所發明和採用的那些野蠻的和無益的折磨人的方法的時候,誰還能不由於驚心動魄而發抖呢?當人們看到對少數人總是善良而對多數人總是加以迫害的法律有意識地造成或者容忍的災難,迫使著成千上萬不幸的人們悲觀失望地回到原始的自然狀態的時候,當人們看到這些不幸的人們因為膽怯、愚昧無知或者僅僅由於他們始終忠於自己的信念而竟被控告犯了不可能發生的罪行的時候,當人們看到具有同樣感覺從而也具有同樣慾望的人遵守著同意想出來的儀式使不幸的人們遭受緩慢的折磨以便讓狂熱的信徒們來娛樂的時候,誰還能不從心靈深處發出憤怒呢?

 

二十八  關於死刑

 

這種永遠也不會使人變好的、無益地濫加適用的刑罰促使我來研究這一個問題:死刑在良好的管理制度下是否是真正有益的和公正的呢?人們所擁有的殺害同類的權利又是什麼權利呢?毫無疑問,它不是最高權力和法律作為根據的那種權利。最高的權力和法律不是別的,而是每個的個人自由中最微小的部分的總合,它們代表著人們共同的意志,即所有個別意志的統一,可是誰願意讓別人來處置自己的生命呢?難道說人們犧牲個人自由中最微小的一部分竟是為了進一步犧牲最寶貴的生命,這是可能的嗎?即或這是可能的,那麼這同人們沒有權利剝奪自己的生命的觀點又如何相一致呢?如果人們能夠把這種權力交給他人或者整個社會,那他就應該有這種權利。

所以正如我所指出的,死刑不可能成為一種權利,因此也不是一種權利。死刑是國家認為剝奪某個公民的生命是必要的或有益的時候,與該公民之間的戰爭。如果我能證明出,死刑既不是有益也不是必要的話,那我在保衛人類的事業方面就獲得了勝利。

剝奪一個公民的生命只有根據以下兩個原因,才可以認為是必要的:第一,當一個人甚至被剝奪了自由以後,他還擁有這樣的聯繫和這樣的實力,以致威脅到國家的安全;而且他的存在可能引起不利於現存政體的變革。因此,當國家歸還公民所交出的自由或者失掉自己的自由的時候;或者當混亂代替了法律的無政府狀態的時候,剝奪公民的生命才是必要的。但是,在法律正常統治的情況下,在政體符合於整個民族的願望,而且對外對內部依靠實力和或能比實力更有意義的社會輿論的情況下,在政權屬於真正的主權者並且財富只能夠買到享樂而買不到勢力的地方,我看不出有處死公民的任何必要性,但是他的死亡是制止其他人犯罪的唯一有效的手段時除外,這就是死刑可以被認為是公正的和必要的第二個根據。

各個世紀的經驗表明最重的刑罰從來沒有能夠阻止了決心侵害社會的人們的行為,羅馬的公民和莫斯科葉利薩維蒂女皇在二十年的統治時期都曾提供了範例,這位女皇曾為人民之父提供了最低限度相當於用祖國兒子的鮮血所換來的許多勝利的著名榜樣。如果這種經驗和榜樣,還不能夠使那些認為理智的語言永遠是可懷疑的而只有權力的語言才是真實的人們信服的話。那麼為了要了解我的論斷是合乎真理的,只要考察一下人的本性就夠了。

能給人們的心靈以最大的影響的,並不是刑罰的殘酷,而是刑罰的持續時間,因為雖很淡薄但卻重複著的印象是比強烈的但卻很快就過去的刺激,更容易和更穩定地影響著我們感覺。一切有感覺的生物都是受習慣支配的。如同人的於習慣而說話,行走和動作一樣,道德觀念只是由於人們受到它的長期的和重複著的印象的刺激才固定在人們的心靈上。制止犯罪發生的最有效的手段,並不是處死壞人這種駭人聽聞但卻是一瞬間的場面,而是被剝奪自由並且變成為耕畜一樣的人以自己的勞動來補償他給社會造成的損失的這種長期的痛苦的實例。如果我犯了這種罪的話,那我也將要長久地過著同樣的牛馬般的生活,這種經常的從而也是有效的提示,是比人們總覺得好象很疏遠而又模糊不清的死亡觀念更為強有力的。

不管死刑所造成的印象是如何的強烈,但是這種印象會很快地被遺忘,人們甚至是對待最重要的事情上也會有這樣善忘情況特別是受到慾望的影響以後。一般的規律是:強烈的慾望能夠一時地支配人們,因此它能把正常的人變成為柔弱的波斯人或者變成斯巴達人。但是在自由的安寧的政權下,印象應當是經常的而不是強烈的。

對大多數人來說,死刑是一種給人們看的場面,它能激起某些人帶有憤怒心情的同情感。這兩種感情比法律所預計的那種能使人們得到拯救的恐怖感情更能佔據觀眾的心理。但是在採用溫和的時間延續很長的刑罰的情況下,占統治地位的卻是恐怖的感情,因為它是唯一能產生的感情。看來,立法者對刑罰的嚴厲程度應當規定的界限,就在觀眾位的同情心開始比刑罰所激起的其他感情佔優勢的地方,這時刑罰與其說是為罪犯而執行的,還不如說是為觀眾而執行的。

(要使刑罰成為公正的,刑罰就不應當超過足以制止人們犯罪的嚴厲程度。不論犯罪能夠帶來什麼樣的利益,也沒有誰經過深思熟慮之後還會同意永遠失掉自由的全部自由。因此即使是為了制止最堅決的人犯罪,以終身奴役刑來代替死刑已是足夠嚴厲的了。補充一句:終身奴役甚至比死刑更可怕。許多人都是以堅強和泰然自若的心情來對待死刑的:有的人是由於狂熱,有的人是由於虛榮心(它幾乎總是伴隨著人們到墳墓中)有的人則是在作最後絕望的掙扎——或者死亡或者結束自己的災難。但是無論狂熱或者虛榮心在手銬和腳鐐的面前,在棍棒的面前以及在枷板和鐵的牢籠面前都支持不住的;這是由於絕望而犯罪的人將會見到他的苦難不是結束了而只是開始。我們的心靈寧可忍受住暴力和一時的極端痛苦,而不願忍受長期的毫不間斷的折磨,因為在前一種情況下它可以鼓起勇氣來應付這一剎那間。但是為了忍受后一種折磨就是付出全力來也是不夠的。執行死刑給予人民的每一次教訓,都是以新的犯罪行為為前提的。在適用終身奴役刑的情況下,為了提供無數的經常的例子,只有一個罪就夠了。如果讓人們經常地看到法律威力的表現是很重要的,那麼就應當在每相隔不長的時間內執行一次死刑。因此犯罪應當是經常發生的為了使這種刑罰成為有益的,必須使它不給人們造成它所應該造成的全部印象,即它應當是有益的同時又是無益的。人們會對我說,終身奴役刑同死刑是一樣的痛苦,因而也是一樣的殘酷。我將這樣來回答:如果把被奴役的全部不幸時刻都加在一起。那麼奴役甚至可能比死刑還殘酷的。但是這些時刻是分散在整個的生活裡面的,而死刑的作用只在一剎那間便全部表現出來。奴役這種刑罰的優點也就在於,它便看到這種刑罰的人比受到這種刑罰的人還要懼怕。對於旁觀者來就,所有的不幸是全部總合在一起表現出來的;而此刻的不幸卻使服刑者不去想未來的痛苦。旁觀者的想象力把全部的痛苦給誇大了,而忍受著這些痛苦的人卻可以找到力量和安慰,這種力量和安慰是旁觀者所不知道的和由於他是以自己的感受來看待不幸人的振作起來的精神因而不相信。)

對於強盜和殺人犯來說,只有絞架或車裂刑才是制止他們犯法的對策。我知道,表達自己的感情的才能是一種藝術,而這種藝術又只是受了教育才能得來的。但是即或強盜不能夠很好地表達自己的行為的準則,還不能由此就得出結論說:他的行為並不遵守這種準則。請看,強盜或殺人兇手是如何考慮問題的。——這用深淵把我和富人給分開了的,而我又應當尊重的法律是些什麼法律呢?富人拒絕給我向他懇求的一文錢但他為了自己辯護說。他送我去做連他自己也不知道的工作。誰制定了這些法律?是那些有錢有勢的人,他們從來也沒有親自訪問過窮人的可憐的茅舍,他們從來也不需要在無辜的飢餓兒童的叫喊聲中和妻子的眼淚下將一塊生了霉的麵包分成幾份。我們要粉碎對於大多數人不利,而只對於少數的悠閑的暴君有利的束縛。我們要從根本上剷除這種不公平的現象。我要回到天然的獨立狀態,作為一個自由和幸福的人而生活,享受自己的勇敢和聲巧的果實。悲痛和懺悔的一天可能要到來,但這並不會長久地繼續下去。我為了多年的自由和享樂所付出的代價,只不過是一日的痛苦。我成為少數人的首領之後,將要糾正命運的錯誤,讓暴君在那些他們曾輕蔑傲然地認為連自己的牛馬都不如的人們的面前臉色蒼白和發起抖來。作惡多端的惡人也會想起宗教。當宗教能輕易給他以懺悔的機會並使他將來能幾乎毫無疑問地得到永遠的幸福的時候。宗教便大大地減輕了最後一個悲劇(刑罰)的恐怖性。

但是如果一個人設想到他將在國公民(他曾經作為一個自由的人和他們交往過)的眼下,在被奴役和痛苦的生活中度過很多歲月,也可能是整個一生生活,如果一個人設想到自己將成為曾經保護過他的法律的奴隸,那麼他把所有這些不幸同他自己的犯罪的不可知的結局,同他能夠享受到犯罪果實的時間的長短比較一下。這對他來說並不是沒有好處的。那些現在在他看來,是只顧眼前的犧牲者的長期的例子,能夠給他造成比死刑的場面(這種場面如其說能改造人,還不如說能使人更加殘酷)更強烈的印象。

死刑不可能是有益的,因為它為人們提供了殘酷的榜樣。如果說戰爭的慾望或必要性教導人們流出鮮備,那麼任務在於使人們的性情變得溫和的法律就不應當再提供一個多餘的殘酷的榜樣,特別是那種悲慘的榜樣,根據法律若無其事地殺人,而且奠定一定的形式和手續。我覺得,是法律作為共同意志的表現,既禁止殺人並懲罰殺人犯,同時自己又去殺人,為了防止公民殺人,自己卻公開地殺人,這是荒謬的。什麼樣的法律是合乎真理的和最有益的呢?這就是當人們總是服從的私人利益的呼聲平息下來時候或者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結合起來的時候,人人都願意遵守和提出的那種契約和那些規則。死刑能引起什麼樣的感情呢?我們在人人注視著劊子手時所懷著的那種惡感和輕視中可以看出這種感情。要知道劊子手也只不過是公眾意志的無罪的執行者,是促進公共福利的善良人,他和在對外方面保衛著國家安全的勇敢士兵是一樣的,他是保無國內安全的必要工具。這一矛盾的源泉何在呢?為什麼能消除人們中間理性感到慚愧的這種感情呢?這是因為人們在心靈的最隱秘的地方,(在這裡原始時代人的本性比任何其他地方都更有生命力)總是保留著這樣一種信念,即除了以鐵的權柄統治著整於宇宙的必要性以外,他們的生命是任何人也沒有權利來支配的。

當人們看到英明的權力當局和嚴肅的司法官以漠不關心的安然態度迫使罪犯慢慢地走上刑場的時候,應該有什麼感想呢?當人們看到不幸的人由於等待致命的打擊竟在最後的一次恐怖中發起抖來,而法官抱著毫無感覺的冷淡態度甚至可能是由於感覺到自己的權力而懷著暗自喜歡的心情的走開,去享受生活的安樂的時候,又應該有什麼感想呢?他們將會說:咳!原來這些法律只是用來掩飾暴力的。這種經過深思熟虛殘酷的儀式,只是一種暗號,它只是為了更安全地屠殺我們,使我們成為專制主義的貪慾無厭的偶象的犧牲者而效勞的。

人們向我們宣傳說,殺人是駭人聽聞的殘暴行為,而我們所看到的卻是若無其事並不感到厭惡的殺人,我們還利用這個例子。根據人們所描寫的死刑,是一種可怕的場面,而我們所見到的卻是瞬間的事情。死刑對於那些還沒有預料到死就幾乎擺脫死刑的全部痛苦的人來說,又是多少輕鬆呢?這就是有犯罪傾向的人們所得出來的有害的和錯誤的結論,喝在他們還只是模糊地認識到這一點;對於這些人們來說,濫用宗教比宗教本身的意義還大。

如果人們將反駁我說:幾乎所有的民族在所有的代表都對某些規定了死刑,那我將回答說:這些例子在不受任何時效限制的真理面前是不能說明什麼問題的。我將回答說:人類的歷史提供了無數謬誤的概念,而在這一望無邊的謬誤大海中可以找到少數孤獨地存在著的模糊不清的真理。幾乎所有民族都曾經有過用人來祭祀的風俗,可是誰又敢於來證明這種事情是正確的呢?如果只有少數的社會集團而且僅僅在很短的時期內廢除了死刑,那麼寧可說這是對我有利的一種證明,因為偉大真理的命運,正如同只有一瞬間照亮籠罩著人類的陰沉夜晚的閃電一樣。真理,就象直到現在的謬誤一樣成為絕大多數人的, , 財富的幸福時代還沒有到來。到目前為止,成為這個一般規律的例外的,還只是無窮的智慧通過啟示的方法指給我們並要從其他的真理中分出來的那些真理。

為要壓倒以盲目的習慣為指導的多數人群的哀號和叫喊;哲學家的聲音就顯得太低了。但是疏散在大地上的少數聰明人,將在自己靈魂的深處響應他們的呼聲。如果雖然無窮的障礙擋住真理走近君主的道路,但與君主的願望相反,真理還是傳到了寶座的話,那麼讓人們知道,它是伴隨著所有人的秘密願望而出現的。讓人們知道,征服者的光榮在真理的面前將暗淡無光,而公正的後裔將使真理在季托夫、安托尼諾夫和特拉亞諾夫的和平戰利品中佔據首位。

如果現在當我們看到了保護和平的美德、科學和藝術的慈善君主——人民的父親、戴上王冠的公民——坐上了歐洲寶座的時候,才破天荒第一次地為人類頒布了法律的話,那麼人類會是幸福的。在消滅了專制主義的情況下,擴大這種君主們的權力是臣民的幸福。專制主義壓制著人民的永遠是真摯的和富有成果的願望(如果它們能為君主所知道),而且它愈是對自己的力量發生懷疑,它就愈殘酷。我要指出:如果這些君主仍讓陳舊法律繼續生效的話,那麼這是因為,業已成為受人尊敬的錯誤觀念的多年的鐵鏽是非常難剷除的。正因為這樣,文明的公民應當更加努力不斷地加強他們的權力。

 

二十九  羈押

 

有這樣一種既普遍又社會存在的目的既個人安全相矛盾的錯誤觀念。這就是公民是否被監禁取決於法官——他只是法律的執行者——的決定,而法官竟會根據微小的借口剝奪自己的仇敵的自由,同時卻使犯罪行為已有極重要的罪證證明的朋友逍遙法外。同任何其他的刑罰不同,監禁是必要時確定有罪之前就應當採用一種刑罰。但是這一特徵並不能使它失去刑罰的其他重要屬性,這就是只有法律才能規定在哪些情況下人們才應該受到刑罰。因此,在法律中應當把足以證明拘押被告以及對他進行訊問和採用刑罰是正確的那些罪證規定下來。群眾的傳聞、逃跑、在法庭外的招供、共犯認罪、對被害人的威脅和經常的仇視、物證及其他類似的罪證,都是拘押公民的足夠根據。但是這些根據應當由法律來規定,而不應當由法官來規定,因為只要法官的決定不是公共的法典中所包括的一般規則的個別規定,那麼它永遠都是侵犯人身自由的。隨著刑罰的減輕,隨著黑暗和飢餓離開監獄,而同情心和人道精神將穿過牢門統治著鐵面無私的殘忍的司法官,法律也將滿足於日益微弱的罪證以便拘押人犯。被控告有罪並被關在監獄中然後又被宣告無罪的人,不應當有任何的污名。曾經有不少羅馬人,他們被控告犯了嚴重的罪行,後來在認定他們無罪之後,人民竟選舉他們擔任很重要的職務作為給予他們的榮譽。為什麼在我們這個時代中,被告人的命運竟是這樣的不同呢?按一般人的意見,這顯然是因為在現今的刑法體系中,實力和權力的思想統治著正義的思想,這是因為不加區別地將被告人的被判刑人關在一起,這是因為監獄與其態度端正是監禁被告人的場所,還不如說是執行刑罰的場所。

*(這是因為維護法律的對內的力量同保衛王位和國家的對外的力量分開了,而不是成為統一的力量。在這種情況下,在法律中獲得普遍支持的前一種力量便與審判權結合起來了,而且並不直接取決於後一種力量,而向軍隊等級的光輝和華麗伴隨在一起的榮譽會洗去污名,污名和人民的其他感覺一樣與其說是同本質相聯繫的,還不如說是同外表相聯繫的。在社會輿論看來軍事監獄關不象一般的監獄那樣使人們有那麼多的污名,這已經得到證明)*

我們的祖先——野蠻的獵獸人的野蠻感情和野蠻觀念。要比一個民族的現代知識落後若干世紀。但它們仍然保留在人民中,保留在習慣中和法律中。

有些人說,犯罪,即違法的行為,不管是在什麼地方實施的,都應該受到刑罰。似乎國籍的狀況是不變的,即和奴隸狀態相同,甚至還不如奴隸狀態。似乎一個人可以生活在另一個國家裡,還仍然是這一個國家的國民,同時服從兩個主權者和常常相互矛盾的兩種法律。同樣有些人認為,在康士坦丁堡所犯的罪,也可以在巴黎受到刑罰。這是依照一種抽象的根據,即侮辱了人類的人應受到整個人類的憎恨和普遍的反感。似乎法官不是因為有人違反了約束人們的契約而進行復仇而是因為有人侮辱了人們的感覺而進行復仇。只有犯罪地點才是執行刑罰的地點,因為只有在這個地方而不是在其他任何地方,人們才被迫地使一個人受到災難。以便使整個社會得以免受災難,當一個壞人並不是某個社會的成員,也沒有違反該社會的契約時,他也可能引起這個社會對他的恐懼。所以他也可能被該社會的最高當局排斥和驅逐出去。但是在形式上,不能依照法律判處他刑罰,因為法律懲罰一個人是由於他違反了契約,而不是由於他心靈上的敗壞。

犯了較輕微罪的罪犯,往往受到關在黑暗中的監獄中的刑罰,他們或者被處在遙遠的地方受奴役,這幾乎是無益的,因為他們竟要成為當地民族的活榜樣,而他們並沒有反對這個民族的行為。因為人們不敢輕易地去犯極嚴重的罪,所以人們多把對嚴重罪行的公開處罰看作是他們不會碰到的某種不平常的事情。但是對於人們會輕易地犯的輕微的罪的公開處罰,將會防止人們犯比較輕微的罪,制止人們犯比較重的罪。刑罪 不僅在輕重方面而且在執行的方式方面卻應當與罪行相適應。當犯的罪是輕微的,如果受害人寬恕了有罪的人,那麼有些人便免受處罰,這種做法符合慈悲和道的要求,但同公共的福利是相抵觸的。個別公民可以不要求賠償他受到損失,但是他的寬恕並不能夠排除為其他人立榜樣的必要性。刑罰權並不是某一個的權利,而是所有公民或主權者的權利。個別公民僅僅能夠放棄屬於他的那一部分權利,但是他不能夠使屬於其他人的那一部分權利失效。

 

三十  訴訟和時效

 

當證據已經具備而犯罪的可靠程度已經確定的時候,必須給予被告人以必要的時間和手段,為自己進行辯護。但是這個時間應該短促到這種程度,以便使刑罰的即時性不受到影響,而且正如我們所認定的,這是制止犯罪的最主要的手段之一。被人們錯誤理解的人類愛似乎與這種短促的時間是不相容的,但是,如果我們想到,無罪過所遭受的危險會由於立法上的缺點而增大起來,那麼任何懷疑都會消失。

無論辯護所需要的一定的時間和認定罪行所需要的一定時間,都應當由法律來規定。如果授權給法官規定認定罪行所需要的時間,那麼他就會變成立法者了。對於能夠記憶很久的嚴重罪行,它已得到證明以後,就不應該再有有利於隱蔽起來的罪犯的任何時效限制。但是對於人們都不知道的輕微的犯罪行為,時效應當能使一個公民的不固定的狀況得以結束。犯罪行為長期沒有發現,就消除了它成為逍遙法外的榜樣的危險,而且會使犯罪有可能改造了自己。我只提出這些原則就夠了,因為確切的界限只能由立法者根據該社會的條件來規定。我只補充一點:如果已以證明:溫和的刑罰是有益於民族的,那麼根據罪行的嚴重程度縮短或延長時效期限或偵查期限的法律,將羈押或自行出境都列為刑罰,就可以很容易地對大多數的罪行規定出少數溫和的刑罰。

但是這些期限不應當完全根據罪行的嚴重程度而延長,因為犯罪的可能性是同犯罪的殘酷性成反比例的。因此,偵查所需要的期間應該縮短,而時效期間應該延長。看來這同上面所講的是矛盾的,因為可能產生這樣情況,如果羈押的時間或者是判決前已過去的時效期間也都計算在刑罰中的話,那麼不同的罪將會受到同樣的處罰,為了向讀者闡明我的思想,我把犯罪行為分兩類:屬於第一類的是殺人罪及一切其他嚴重罪行,屬於第二類的是輕微的罪行,這種分類是依據罪的本質來分的。生命的安全屬於自然法,而財產的安全則屬於人為法。迫使人們去反對同情心的天然感情的動機,是大大地少於迫使人們由於渴望幸福的天然願望而去違反並不存在心靈的深處而存在社會條件下的權利的動機的。因為犯這兩種罪的可能性是極不相同的,所以對其中的每一種罪都必須適用不同的規定。對於較嚴重的從而也是較少的犯罪行為,偵查期限應該由於被告人無罪押可能性是很大的而縮短。而時效期間應效延長,因為只有對某人是否有罪作出了最後的判決,罪犯材失去逍遙法外的指望,犯罪行為愈嚴重則由於逍遙法外而造成的損害亦愈大。對於比較次要的犯罪行為,被告人無罪的可能性較小,偵查期間應該延長,但是時效期間,應該縮短,因為由於逍遙法外而造成的損害會減少。如果因逍遙法外而造成的損害竟減少到犯罪的可能性增大的程度 ,那麼把犯罪行為分為兩類的這種方法就會是不能允許的了。

*(應該指出,當受審人有罪或無罪還沒有被認定時,雖然他由於證據不完備而被釋放,但是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媽果發現法律所規定的新的罪證,那麼他還會因為這個罪而重新受到拘押和審判。我認為這是有利於保護公民的安全和自由的手段。如果構成每一個公民的不可缺少的和同等的, 財富的這兩種權利將得不到保護(一個是由於遭到公開的或隱蔽的專橫所侵害,一個是由於遭到狂暴的人群的無政府狀態所侵害),那就很容易偏重一方面而忽略另一方面。)*

 

三十一  難以證明的罪

 

誰要只考慮到這些原則但則忽略理智幾乎從來也不是國家的立法者,就會感到奇怪。為個么對於極殘酷的或十分神秘的或想象出來的即難於置信的罪行,卻滿足於推測和極其無國或令人懷疑的證據呢?似乎法律和法官所關心的並不是尋求真理,而是為了證明有罪。似乎當無罪的可能性大於有罪的可能性的時候,判處無辜的人的危險性並不增大。大多數人都缺乏犯嚴重的罪和建立偉大的功勛都同樣需要的那種勇敢精神。看來。正是由於這種原因嚴重的罪和偉大的功勛才同時發生在這樣一些民族中。這些民族與其說是由於國家的大小或者由於自己的法律永遠是傑出的而繼續存在,還不如說是由於政府的活動和致力於公共福利的熱情而存在。顯然,在這一種民族中,減弱了熱情與其說是有助於改善政體。還不如說是有助於保存面有的政體。由此應該得出一個很重要的結論:在某一民族中出現極其嚴重的罪行,並不總是這個民族衰落的證明。

有這樣的一些罪行,它們經常在社會上重複出現。但是卻很難證明它們的存在。對於這些罪行往往因為證明困難便認為大概無罪。由於這些罪的傳播並不取決於是否逍遙法外,而是取決於其他原因。所以因逍遙法外而產生的損害所具有的意義也就較小了,因此偵查所需要的期間和時效期間都應該同樣地縮短。

通姦,雞姦是很難證明的犯罪行為,對於這些罪行根據已定的規則。要適用武斷的推定。如採用證據和半證據(好象一個人可以走一半無罪一半有罪。即一半應受懲罰一凌晨應宣告無罪似的)。正是在這些罪行方面,拷打對受審人、證人甚至對不幸者的家庭才表現出自己殘酷的統治。而且這正如學者以令人憤怒的若無其事的態度所教導的、法官又視為規則和法律那樣。

從政治觀點來看,通姦是一種由下列兩個原因產生的促成的罪行,人們的反覆無常的法律和兩性之間的強烈的吸引。這種兩性之間的吸引在很大程度上與宇宙的萬有引力相似,它隨距離的增加而減弱,如同萬有引力改變著物體的一切運動一樣,兩性的吸引,只要它不定期繼續存在著也幾乎改變人們內心的一切運動。它們之間的區別在於,引力碰到障礙的增加會更加強烈起來。

如果要談到還沒有被宗教的光芒照耀著的民族,那麼我還能指出這種罪與其他罪之間的一個重要的區別。這種罪是由於濫用先於社會而存在的甚至是引起社會形成的那種要求而產生的。而破壞社會的其他罪行。與其說是由於天然的要求而產生的,還不如說是由於一時的慾望而產生的。對於通曉歷史和了解人們的情況的人來說。這種要求(這裡所指的是在同樣的氣候條件下)從來都是具有一定的量,並且是經常的。如果這是正確的話,那麼應該認為企圖減少這個總的數量的那些法律和習慣是無益的,甚至是有害的,因為它們的八月和就表現在一部分公民由於擔負了自己和別人的要求而過於勞累。相反的,那些就象順著平原上的微小斜坡一樣,把這一要求的總的作用分解和分成那麼多的相等的小溝,以便既能預防旱災又能預防水災的那些法律,則是英明的。夫婦間忠實總是同結婚的次數和結婚的自由成正比例的。在遺傳下來的成見占著統治地位的地方,在父母有權為子女締結婚姻或干涉婚姻的地方,色情行為卻不顧一般的道德,暗地破壞著婚姻,而一般的道德對這樣的後果雖感到憤怒,但卻從寬容的態度來對待產生這種後果的原因。但是這種觀點對於信奉真正宗教的人們來說是多餘的,因為他們遵循著制止天然互相吸引的那種更崇高的動機,犯這種罪行是這樣迅速和神秘,它是這樣被法律本身所放上的掩蓋物(它是必要的,但卻是透明的,它不是減低了而是抬高了對象的價值)掩蓋著,犯這種罪的借口是這樣容易找到而後果又是這樣不固定,所以立法者的權力與其說是糾正這種行為,還不如說是預防這種行為。一般規律是:對於就其本性來說大部分都應該不處罰的一切罪行,刑罰本身會變成一種教唆行為。我們的想象力的特點在於,如果障礙產東是不可克服的,如果它同每一個人以具有的的精神的懶惰比較起來並不過分的大的話,那麼會更加刺激想象力並使對象的意義增大,因為它同時又是妨礙徘徊不定的想象力脫離對象的障礙,不得不包括各種相互關係的想象力將停留在比較令人愉快的事物上,很自然,我們的心靈對於比較令人愉快的事物是比對它要迴避和盡量離開的陰沉的悲傷的東西更加響望的。

雞姦——對它的處罰是這樣的殘酷,人們由於它又是這樣的容易遭受到拷打,無罪也不能倖免——與其說是由孤獨的自由人的要求引起的,還不如說是由生活在社會中處於奴隸狀態的人的情慾所引起的。這種罪行配其說是在對歡樂發生厭倦中獲得力量,還不如說是在熱情的青年聚集的家中所進行的那種教育里獲取力量,這種教育在企圖使人產成為對其他人有益的人的時候,首先卻使他們成為對自己無用的人。日益發展的本能,由於找不到任何其他的出路,使被對人類毫無益處地耗費著,從而甚至引起過早的先衰。

殺嬰是婦女成了自己的懦弱與暴力的犧牲者后所處在的一種不可避免的矛盾狀態的結果。她需要替還不能感覺到自己的不幸的人選擇恥辱或死亡。在這種死亡和她、她的不幸的嬰兒必然會遭受到的痛苦之間她怎麼不寧可選擇死亡呢?真正保護弱者以防反對惡習(如果不能用道德的外衣掩蓋它的話)的專制力量的侵害的法律。會是預防這種犯罪的最好的手段。

我不想減輕這些罪行應該受到的應得的災難。但是在我指出產生這罪行的原因的時候,我認為自己有權作出一般性的結論,當法律為了預防犯罪沒有使用在該條件下可以為民族所接受的最好的手段的時候,對犯罪行為判處的刑罰也就不可能被認為是公正的(或者是必要的)。

 

三十二  自殺

 

自殺是這樣的一種罪行,看起來好象對它並不能適用原義上的刑罰,因為這時刑罰的對象或者是無罪的人或者是冰冷和無感覺的屍體。如果說在後一種情況下,刑罰給活著的人們留下的印象如同鞭打雕象一樣的話,那麼在前一種情況下,刑罰將是不公正的和殘暴的,因為政治自由必須以刑罰只能由個人來承擔為前提,人們十分熱愛生活。而人們周圍的一切都加強著他們的這種愛的精神。他們被享樂的迷人概念和普通人的甜蜜的迷惑——希望。為了這種希望們貪慾地飲著攙著幾滴幸福汁的痛苦灑——強烈地吸引著。因此,對於自殺一定會對人們能產生的某種影響,是用不著耽心的。誰怕痛苦,誰的服從法律,但死亡會消滅身體中的一切痛苦的源泉,那麼什麼才能夠抑制住自殺者的絕望的手呢?

剝奪自己生命的人給社會帶來的損失,要比永遠離開該國領域的人為少,因為前者把自己全部財產留給社會,而後者卻把一部分財產帶走了。其次,因為社會的力量取決於公民的人數,所以離開它並且遷移到鄰國的人同自己的死亡從社會中消滅的人比較起來,給自己的社會帶來的損失是雙重的。由此可見,問題在於給予社會的成員離開國境的經常自由,對於國家是有利還是有害的?

不以力量作後盾的法律和由情況本身決定的無能為力的法律是不應該頒布的。因為控制著智慧的是社會輿論,社會輿論只能接受立法者長久的和間接的影響,而不能夠接受直接和和強力的影響,對人們不利的和人們所鄙視的法律會把自己的弱點感染給更良好的法律。那時這些法律不會被看作是保護社會福利的,而是應該被剷除的障礙。正如上邊所指出的,如果我們的感情是有限度的話。那麼人們對於同法律背道而馳的事物所給予的尊敬愈多,那麼留給對法律本身的尊敬的比重就愈少。公共幸福的英明創造者可以從這一原理中作出若干有益的結論。如果我來闡述它們,那麼這就會使我遠遠地離開我的任務——證明把國家變成監獄是無益的。這樣的法律是無益的,因為若是沒有攀登不上的高山或不能通航的海洋把一個國家要同一切其他國家隔開的話,那麼封鎖通往這個國家的國境的所有各個途徑和看守住它的人,已經不可能受到懲罰了。既然這種罪行已完遂了,就不可能懲罰了,如果在事情發生之前懲罰它,那麼這就意味著懲罰人們的意志,而不是懲罰他們的行為。命令他們的意圖——人們的不受人類法律支配的最自由的部分。

*(用沒收留下來的財產的方法懲罰不在的人,就意味著停止民族之間的一切貿易,同時不以專制主義的態度來對待契約,也就是不可能預防不可避免的和容易實施的詭計。)*

懲罰歸來的罪人,就意味著妨礙他糾正使社會遭受到的禍害並且會使離開了該社會的人們永遠也不再返回。禁止出國的本向只能夠強加本國的成員離國的願望並且阻止外國人入境。

對於除了恐嚇以外,沒有其他方法將從童年有最初的印象起對祖國就產生了天然的愛戀的人們留在祖國的地種政府,我們應該有個么想法呢?將自己的公民留在祖國的最正確和可靠的方法就是,改善他們每一個人的福利。正如竭力使貿易差額對我們有利一樣,主權者和一個民族最關心的是,使本民族獲得的幸福比周圍的其他民族都多。奢侈帶來的歡樂並不是這一幸福的主要條件,雖然奢侈也是反對隨著民族所取得的成就而增長的不平等現象的必要手段,而且沒有它財富會積累在一部分人的手裡。在國家的面積比國家的人口增加得更快 地方,奢侈是有利於專制主義的。

*(因為人口愈稀少,工業就愈薄弱,工業愈薄弱,貧困亦愈加取決於財富。被壓迫者聯合起來反對壓迫者就愈困難和愈可怕。奢侈是有利於專制主義的,還因為使弱者和強者之間的距離更加顯著的尊敬、職位、功績和從屬關係容易落在少數人身上而不容易落在多數人身上,對人們的監督的愈弱,人們就愈加獨立。被監督的人愈多,這種監督就愈弱。)*

而在國家的人口比國家的面積增長得更快的地方,奢侈則成為專制主義的障礙,因為奢侈使工業和人們的活動活躍起來,而滿足需要會為富人帶來這麼多的享樂和舒適,以致加重依賴感的裝門面的奢侈竟會佔次要地位。因此,可以指出,在遼闊廣大但軟弱而人口又稀少的國家裡,如果沒有其他原因防害它的話,虛榮心引起的奢侈多比追求生活的日益舒適的奢侈更佔優勢。但是在面積不遼闊而人口較多的國家裡,裝門面的奢侈始終是為了追求舒適的奢侈所排擠著。但是對奢侈的享樂卻與這樣一個缺點聯繫著。即雖然很多人卻參與提供享樂和買賣奢侈品的工作,可是它們的大部分卻僅僅被極少數人享受著。因此與其說由實際情況還不如說由此較而造成的貧困的感覺並沒有減弱。但是只有安全和受到一些法律所限制的自由才是民族幸福的主要基礎。在得到上述安全和自由的條件下,對奢侈的享樂能給居民帶來益處。在相反的情況下,這種享樂就會變成暴政的工具。正如高尚的野 蠻動物和熱愛自由的鳥兒將肥沃的美好的平原留給迫害它們的人,而到荒蕪和不能通行的森林去一樣,人們也免受暴政所分給的享樂。

由此可見,把國家變為國民的監獄的法律是無益的和不公正的這已得到證明。因此,對於自殺行為的處刑也同樣是無益的和不公正的。自殺是應受上帝懲罰的罪過(因為只有他才能在人死後給以懲罰)。而不是人間的犯罪行為。因為刑罰並不落在罪人身上,而落在他的家屬的身上。如果有誰將反駁我說,這種刑罰也還是可以制止決心自:1人。將回答說,既然一個人心平氣和地拋棄生活的幸福,既然一個人憎恨在地球上生存到了這種程度,以致他寧願接受永久的不幸。那麼關於子女和父母的不太實際和不著邊際的想法是決不能使他動搖的。

三十三     走私

 

走私是給主權者和民族帶來的損失的真正犯罪,但是不應該是醜辱刑,因為這一罪行並不會引起民社會輿論對它的醜辱。當對於並不應算作這樣的罪行也判處醜辱刑的時候,這將縮小它在應該受到醜辱刑的那些罪行方面的意義。例如,對於殺死野雞和殺人或者偽造重要要文件都規定死刑。那麼在這三種罪行之間將失去任何區別。從而在若干世紀中付出許多鮮血的代價者極緩慢和很困難地在人的心靈中發展起來的道義感覺也將消失,而為了這種道義感的產生曾需要向最崇高的動機和無數重要儀式求援。

這種罪是由法律本身在產生的,因為隨著關稅的增長,由於犯罪而得到的利潤也總是在增長著,從而使人們犯罪的誘惑力也在增長著,由於應防守的邊界的擴大和商品額的縮小,走私就更加容易了。最公正的刑罰是沒收違禁品同它一起去進來的一切物品。關稅愈低,則刑罰僥倖成功時所能夠得到的利益的大小,才來冒險的。

可是為什麼犯這種罪——對於國王從而對於國家來說是盜竊行為——的人,不應受到醜辱呢?關於這點我將回答說:根據人傘兵意見,不能觸犯他們本身的罪行,不會使他們感到這樣的不安,以致引起人們對罪犯的公憤,而走私正是這種罪行,對於人們遙遠的後果只能產生極微弱的印象。人們並未感覺到走私可能使他們遭到損失,再加上他們還往往從中獲得利益,他們只發覺使國家遭受到的損失,所以他們並不樂於剝奪對私動商品的那些人的尊重,這是同他們對待盜竊私人財產、偽造重要文件的人及實施能危害他們的其他罪行的人的態度完全相反的。每一個有感覺的生物都只考慮他所知道的那種禍害這一原理,是顯而易見的。

如果犯了這種罪的人是沒有財產的,對於這種罪是否可以不受處罰呢?絕對不能,有這樣的走私,它如此地觸犯到構成完成立法的重要和困難部分——賦稅制度,以致這種罪應受嚴厲的刑罰,一直到監禁、奴役。但是這種監禁和奴役應該符合犯罪的本性。例如監禁私運煙草犯的督獄中,不應監禁乘人犯或強盜。為罪犯想要欺騙的國庫而進行奴隸旁動,最符合這種罪的刑罰是本性的。

 

 

三十四    關於債務人

 

為了維持商業契約的含義和商業上的安全,立法者不得不保證給債權人以支配破產債務人的人身的權利。但是,我認為重要的是,要把故意的破產者同無辜的破產者區別開來,前者應當受到偽造貨幣罪的刑罰。國這偽造一塊蓋有烙印的金屬——它是公民的債務的抵押品——並不是比偽造債更生的罪。

 

*(如果毫無過錯是地陷入破產狀態的人,在法庭作了認真的調查后能向法官證明,他失掉了自己的財產是由於別人陰險行為或不幸造成,或是由於人類的任何智慧都不可能預見的事件造成那麼根據那種野蠻的見解才應當把他關到監獄中去,並剝奪他的唯一可悲的財產——單純的自由呢?他為什麼要忍受有罪的人的痛苦,並且可能懷著受到抑壓的誠實的絕望心情、遺憾地感到,當他不是有罪的人的時候,他生活得很安靜,並受到由強者的自私自利所決定的、又被弱者由於懷有如下的希望而忍受的那些法律的保護呢?這種希望,差不多總在人的心靈中閃爍著,並使他相信。不幸的意外事件總是別人才會碰到的,而幸運的意外事件才是我們要碰到的。看來,為了每個的利益,法律應當是溫和的。倡,人們遵循著自己的直接感情,卻喜歡殘忍的法律,雖然他們也要服從它。這是因為,駭怕別人欺負的心理,比自己欺負別人的願望更強烈。我再回過來談談不幸的破產者。如果他的債務人的同意才能離開這個地方,並在其他法律的管轄下發揮自己的進取心,而進取心的成果在刑罰的恐嚇下應當根據它的成就來滿足債權人的要求,那麼請問:哪種合法的借口——縱然是商業的穩定或者是神聖的財產所有制也好——能夠證明這種無益的剝奪自由(希望用奴役的痛苦來揭露假定為無辜的破產者的秘密的情況除外)是正當的呢?如果要是進行認真的調查,那麼上述例外情況會走極少有的。我認為立法一般應當以下列基本原理為指針:不良的政治後果,是同社會所遭受到的危害成正比例,而同判明這種危害的困難程度成反比列的。應當把故意向重大的過失,把重大的過失向輕微的過失,把輕微的過失同完全無罪區別開來。在第一種情況下,應當按照偽造來判處刑罰;在第二種情況下,應當判處輕微的刑罰,他應是剝奪自由;在最後一種情況下,應當讓債務人自由地選擇能幫助他恢複印原來的狀態的手段;而在第三種情況下,把這種選擇給予債權人,但是嚴重過失和輕微過失之間的區別,應當不偏不倚的人正的法律來規定,而不是由法官的危險和專橫的智慧來確定。在政治上需要確切地劃分界限,正如在數學上所需要的一樣,而在測量社會福利方面所需要的程度,同測量方面所需要的程度是一樣的。(1)關懷人們的立法者,能夠多麼容易地防止很大部分的部分的過失的破產者的產生並使無罪的勤勞者人擺脫不幸呢!例如,把所有的契約都公開和確切地記錄下來和所有的公民都有查看保管得很的秩序的方據的自由,設立公共銀行,把贏利的貿易中合理地扣除出來的款項作為它的基礎,而它的任務就是向不幸的無辜的商人們發放適當數目的錢款,不會因此而產生任何壞的後果,而得到的利益卻會是無窮的。關於那些只等待著立法者點關示意就把富裕和力量送到國愛的懷抱中的寬大的、簡單明了的和高尚的法律,關於那些人們會一代傳一人地正不朽的帶有感激的讚歌中頌物其創造者的法律,關於這樣的法律,人們是想得最少,或希望得最少的,不安、拘於小節的精神,思考著現在的膽怯的智慧,對新東西的謹慎的懷疑心,所有這些都統治著那些支配一般弱者的活動的人的情感。

*(商業和財產所有制,不是社會契約的目的,但是卻能成為達到目的手段。使社會的每個成員都遭受到可能由這樣多的意外事件所產生的災難,就會意味著使目的服從手段,而這一切科學上特別是在政治上是一種錯誤的結論。在本書的前幾版華,我也陷入了這種錯誤之中,因為我曾說,無辜的破產者應當受到關押,以充作債權人的人質或者讓他們給債權人作工。這是我寫的,我感到慚愧。人們責難。們們麗難我侮辱了人權,可是,誰也沒有責備我這一點)*

 

 

三十五    庇護

 

我還需要探討兩個問題:庇護是否是正義的和國家之間簽訂互相引度罪犯的條約是否是有益的,在一個國家的範圍內,不應有不受法律管轄的地方。法律的力量應當跟隨著公民,就象影子跟隨著身體一樣。庇護和不處罰之間,是很少有區別的。因為產生印象的,如其說是刑罰的嚴厲,還不如說是刑罰的不可避免,而庇護能引起犯罪的程度,比刑罰制止的程度還大。庇護場所的嗇,就意味著建立了同樣的小的獨立王國,因為在法律不能發揮它的威力的地方,就會出現同公認的法律相抵觸的新的法律,因而同整個社會的精神相敵對的精神,就會發展起來,全部歷史表明,庇護場所曾是國家和人們觀點的大變革的搖籃。但是,國愛之間互相引渡罪犯,是否有益的呢?在比較符合人類要求的法律、比較輕的刑罰和根除了對專橫行為和意見的依附不以保證受壓迫的無罪的人和受仇視的美德的安全以前,在暴政還沒有被日益把國王和臣民的利益結合在一起的全世界的理必完全驅膛到亞洲的遼闊平原以前,我是不敢解決這個問題的,儘管沒有任何一寸土地會寬恕真正的犯罪的這種意識,會是預防犯罪的最有效的手段。

 

 

三十六    關於罪犯的頭顱的懸賞

 

 

另一個問題是:對人的頭顱進行懸賞,並給每個公民手上放上一件武器,把他們都變而劊子手,這是不是有益的呢?罪犯或是在國外或是仍在國內。在前一種情況下,主權者者唆使公民去犯罪,並使他們受到刑罰。這樣一來,他就使人們受委屈。並把別的國家的領域上的權力人篡奪了。因此,他也就使其它民族獲得了這樣作的權利。在後一種情況下,他顯示了自己的軟弱。因為自己有能力保衛自己的人,是不會求助別人的。此外,這種命令會使來一陣極微小的風就會消失的道德和美德的一切概念混亂起來。法律有時號召人們變節,有時又懲罰它,立法者,以一隻手來鞏固家庭,親屬關係和友誼的紐帶,而以另一隻手來獎勵毀壞和撕破這種紐帶的人。立法者自己經常處在矛盾之中,有時他號召人們的多疑的頭腦去輕信。而有時他又在所有人的心靈中撒上不信任的種籽。他原是要預防一種犯罪,但卻產生了百種犯罪。採取這種手段的是軟弱的國家,它的法律同給四面都憾動著的就要塌倒的建築物進行臨時性的修理是一樣的。隨著教育在民族中的普及,誠實和相互信任就成為必要的了,而真正的政策也就日益充滿了這種精神。狡猾、陰險、卑鄙和迂迴的手段,將要避免採用,而所有人的感受性是要比每個人的單獨的感受性佔上風的。甚至蠓昧時代,對於文明時代來說,也是有教益的。在蠓昧時代中,社會道德曾鼓勵人們服從私人道德。但是,獎勵變節『在公民之間散布互不信任,引秘密戰爭的法律,卻妨礙著把道德同政治那樣必要地結合起來,面暈種結合,卻能予人們以幸福,給民族以和平,給宇宙以儘可能長期的安靜和休息。以免愛到一切可能受到的禍害。

 

 

三十七    未遂、共犯、免除刑罰

 

 

法律不懲罰意圖。根據這一點還不能得出這樣的結論:以某種行為——它暴露出將行為進行到底的意圖——著手進行犯罪,還不應當受到刑罰,即這種刑罰是比已遂罪的處罰較輕的。預防這種未遂的行為的重要性證明,對犯罪未遂給以處罰是正確的。對已遂行為頭版較重刑罰,能使已著手犯罪的人悔悟。當一個犯罪有幾個共犯,但他們並不都是直接的執行犯,而且參與犯罪的程度是不同的時候,情況也是相同的。如果幾個人一同去進行冒險行為,那麼冒的險愈大,他們想把這種危險變成對所有參加者都是相同的願望就愈強烈。因此找出願意作執行犯的人是比較困難的,因為執行犯要比其他共犯冒更大的危險。唯一的例外是:對執行犯給予告別獎勵。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更大的冒險是得到補償的,所以刑罰應當是相等的。沒有考慮到法律儘可能少使共犯互相取得協議是多麼重要的人,會覺得這種觀點是過於形而上學的。

有些法庭答應,在重罪的共犯招出自己的同謀者是,便免除他的刑罰。這種辦法既有利又有害。害處在於,連兇手們都鄙視的背叛行為,國家卻加以讚許。同時,需要勇敢精神的犯罪,同由卑鄙產生的犯罪比較,前者危險性對於一個民族來說是較小的。勇敢是不常見的,而且需要的只是能引導它為公共謀福利的一種美德的力量;而卑鄙卻是常見,它是傳染人,而且永遠是自私自利的。此外,法庭還暴露出毫無根據和法律的軟弱無力,因為法律適求助於違法的人。而益處在於,當犯罪的後果是明顯的、而法律適求助於違法的人。而益處在於,當犯罪的後果是明顯的、而犯人下落不明的時候,它能預防使人民感到恐懼的重大罪行。這個辦法是有益處的還因為它表明,對法律也就是對社會不忠誠的人,在對待遇個別人的態度方面也可能是不忠誠的。我覺得,頒布一項規定揭發任何犯罪的共犯免受刑罰的法律,比在個別情下給予這樣的承諾更好。這種法律會防止罪犯聯合起來,使每個共犯都互相恐懼;只有他才是有危險的,而法庭凍能予那睦認類個別情況下法庭會向他們求助的惡棍以勇乞,根據這個法律,在免除告發者的刑罰的同時,還是應當把他驅逐出境的……。在授權法律——這個神聖不可侵犯的公眾信任的紀念碑、和人類道德的基礎——採取狡猾和慈善的手段時,我努力消除我的良心所忍受的呵責,但這是徒勞無益的。如果免除刑罰的諾言沒有履行,如果在嘲笑公眾的信任的同時,竟藉助學者的狡猾手段,把響應嫠的號召的人引誘來處以死刑,那麼這會給國家樹立了一個什麼樣的榜樣呢?這樣的榜樣在國家中還是不少的。因此把國家看作是由最強有力和靈活的人們根據自己的決定進行管理的複雜機器的人,是不少的。這些人對於構成進行管理的複雜機器的人,是不少的,這些人對於構成溫柔和崇高的心靈的快樂的一切,都毫無感覺和漠不關心,他們就象撥弄樂器使它發出不同的聲音的音樂家一樣,始終靈活地根據什麼是對他們有利的觀點。有時喚起人們最強烈的情慾。

 

 

三十八面玲瓏   誘導性的訊問和陳述

 

 

我們的法律是禁止調查案件時進行誘導性的訊問的。這樣的訊問,正如學者們所說的,所涉及的不是一般犯罪,而是它的個別情節,它既然同犯罪有直接的聯繫,便促使受審人作出直截了當的回答。根據刑法學者的意見,訊言應當同螺旋線一樣,圍繞著犯罪事件而旋轉,但決不應當直線的接近它。採用這種方法的理由是:不使受審人作出能使他擺脫他受到的告訴回答。或者也可能是,罪犯承認自己有罪決是違反天性的。但是無論在前一種和后一種情況下,准許拷打和這個方法同時採用的法律,是顯然有矛盾的。真的,另外哪種訊問能比同時使人感到疼痛的訊問更有誘導性呢?第一種理由,在拷打得到證實,因實疼痛向堅強的人提示頑強的沉默,由於這種沉默,較重的刑罰將由輕輕的刑罰來代替;同時它卻懦弱的人提示招供,以便擺膠正忍受的比未來的痙更實際的痛苦。毫無疑問,第二種理由也是這樣的,如果說,查明犯罪的個別情節的訊問,能迫使人違反人的正確性招供,那麼拷打的折磨就更容易作到這點。但是,人們更多地注意名稱的區別,而較少地注意事物本身的區別,認為已被判刑的罪犯的陳述是毫無價值和不發生效力的,是這種濫用詞藻的一個極好的例子。逍遙派的法學家擺出一幅正經的面孔說,已被判刑的罪犯在公民的意義上是死人,而死人是不能有任何行為的。許多人都有成了這個空洞的比喻的犧牲,人們竟常常極認真地辯論這樣一個問題:真理是否應當向審判方面的公式讓步。只要被判刑的人的陳述不是為了要拖延審判的進程,那麼,為什麼不能由於對犯人——既或是在他被判刑以後——的極端不幸的翔和為了真理,而便他有可能指出改變案件的本質和在新的訴訟程序中能夠宣告他或者其他人無罪的新情況呢?在先例審判權時,形式和嚴肅性是必要的,這是為了使法官不能採取任何專橫行為,這是為了使人民知道,法庭是根據固定的規則,而不是毫無秩序地有所偏愛地進行工作的。最後,這是因為習慣和印象對於愛模仿的人們,對於奴隸的影響,是比議論的影響更強烈。真理有特別簡單和特別複雜的。而為了使無知的人民能詞真理協調起來,需要一定的外部的嚴肅性。但是,為了避免致命性的危險,不應當使形式具有性質,以真理因此受到損害。最後,我還要說,在訊問時頂強的拒絕作答的,應當受到法律規定的刑罰——而且是法律規定的刑罰中最重的刑罰,以便使人們不能用沉默的方法,逃避給人民樹立一個應有的榜樣的義務,但是,當這個犯罪行為是由這個罪犯實施的已很明顯的時候,這種刑罰就不是必要的了,這正如同其它證據已證實罪犯有罪的時候,招供已是多餘的了。后一種情況是最常見的,因為經驗表明,在大多數審判案中,受審人都是否認自己有罪的。

 

 

三十九     關於特種罪

 

 

讀這本書的人會發現,我沒有談到一種罪。由於這種罪,歐洲才浸滿了人類的鮮血,才堆成一個活的人體是火焰的養料的大火堆,當穿過一縷縷黑煙——人體的黑煙……,在燒焦的骨頭的噼啪聲中和不害顫抖著的內髒的斯斯聲中傳來不幸的人們的嘶啞的,分辯不清的呻吟時,這種大火堆,對於狂信的人群來說,是使他們看真情為感到快樂的一種場面。並使他們聽起來感到有一種樂趣。但是,有理智的人們會了解。無論地點、時間和談論的對象都不允許我研究這種罪的本質。因為這會超出我的著作的範圍,而且如果要證明,在一個國家中需要有完全一模一樣的思想——儘管這是同許多民族的範例不同的,對於人們的頭腦只有微小的,模糊不清的,根本無關的區別的各種意見。如果其中的一種意見不比其它意見受偏愛,竟能動搖社會的安寧,既然各種意見的本質是這樣的,即一些意見由於醞釀和互相鬥爭而明確起來,正確的意見獲得勝利,錯誤的意見被遺忘,而另一些得不到支持的意見,如果不受到干涉。卻將獲得權威和力量。那麼證明這些是需要很多很多的時間的,證明暴力對人們的智慧統治是應當必要的。雖然這種統治是人們所憎恨的,只能產生虛偽和卑鄙,並且同理智和威信所決定的,我們最尊重的溫和和友誼的精神相矛盾,這也是需要很多很多的時間的,既然這種統治是由擁有公認的威信的人來實現的,所有這些都應當認為顯然已得到證明,而且是同人們的真正利益一致的,我現在所談的只是從人類的本性和社會契約中產生的犯罪行為,而不是應當根據局限性哲學以外的其它原則進行懲罰——即或是一時的罪孽。

 

 

 

四十     關於功利的錯誤概念

 

 立法者為自己所確立的關於功利的錯誤概念,是錯誤和不公正的來源之一,把個別的人便盾成是比一般的不便更重要,對感情不是去喚起,而是下命令,向理性說,效旁吧,這種關於功利概念是錯誤的,為了防止想象中的或不關緊要的不便而犧牲無數真正的利益,由於防火可能造成火災。水可能溺死人而奪去人們的火種和水源;禍害只用破壞方法根除,這種關於功利的的概念是錯誤的。

*(禁止攜帶武器的法律,就是這類的法律,這種法律只解除了沒有犯罪傾向和犯罪決心的人的武裝,而不怕違犯人類最神聖的法律和違犯法典中最重要的規定的人們,會尊重較次要的和完全隨意制定的法律嗎?而後一種法律,是那樣容易違犯而仍不受處罰,但是嚴格地遵守它就剝奪了人們和文明的立法者業說最寶貴的個人自由,並使無罪的人受到有罪的人應受到的一切災難?這項法律,不利於遭受襲出的人,而有利於進行襲擊的人。它不是使殺人兇手的人數減少了,而是增加了,因為襲南沒有武器的人可以比襲南有武器的人更把把握,這樣的法律,並不預防犯罪,而是駭怕犯罪,這種法律是由於受到個別事件的轟動一時的印象的影響產生的,而不是對具有普扁意義的法律可能產生利和害進行了很理智的討論以後才產生的。)*

想在無數有感覺的生物中確立對稱形式和粗笨的無生物所固有的秩序,輕視只對人們才經常起強有力的作用的最直接的因素,偏重遙遠的因素,這種關於功利的概念是錯誤的,如果人們的少有的想象呼,不用擴大事物的方法來補救事物的距離遙遠,那麼這咱遙遠的因素會產生最短瞬間和的最微弱的印象,最後,使事情的本質成為詞句的犧牲,把公共的福利同一切私人的福利對立起來,這種關於功利的概念也是錯誤的。社會生活同自然狀態的區別在於,野蠻人危害別人,只是因為這對於他有利的,而壞的法律,卻使生存在社會中的人去欺負別人。而且得不到任何利益。專制者使自己的奴隸在心靈中產生恐怖和垂頭喪氣的心情,但是,這種恐怖和垂頭喪氣心情反映在他自己的身上的程度是更大的,感到恐怖的家庭成員的人數是有限的,引起恐怖並把它看作是自己的幸福的人危險性就愈少,但是恐怖愈是公開地起作用,恐怖籠罩的人數愈多,就會愈快地找到無理性的人或者絕望的人或者為了個人的目的而利用別人的謹慎而又勇敢的人,恐怖喚起別人最寶貴的感情,而策劃的事情的危險性涉及的人愈多,不幸的人們根據自己的可憐狀況對自己的存在愈不重視。這種感情就愈有誘惑力,侮辱產生侮辱,國為憎是比愛更持久的感情。前者在行為的繼續中汲取著自己的力量,而後者在行為的繼續中卻失掉自己的力量。

 

 

四十一     如何預防犯罪

 

 

懲罰犯罪不如預防犯罪,這也就是一切好的立法的主要目的,如果要談生活中的禍福的總的情況,那麼立法工作便是領導人們獲得晝多的幸福和盡量少的不幸的藝術,但是,一直到存在,所採用的手段多是不正確的和同提出的目的相矛盾的。使人們不安定的活動適應幾何學上的秩序(它排除不規則性和混亂)。是不可能的,正永恆的和最簡單的自然規律凍妨礙行星會違反運轉規律一樣,人類的法律在快樂和悲哀這種無窮的和根本對立的引力的作用下,並不能防止衝突和秩序的遭到破壞。但是當眼光生龍活虎的人們掌握了政權時,這種荒謬的幻想卻是他們所固有的,禁止許多不關緊要的行為。並不意味闃預防根本不能由這種行為產生的犯罪,而意味著從這些行為中製造新的犯罪,意味著根據自己的願望來確定美德和醜惡並宣布它是永恆的、確定不移的,如果對可能引起犯罪的一切行為都要加以禁止,那麼我們將陷於何種地步呢?這就要剝奪人們享受自己的感情的可能。在上千的推動人們實行不關緊要的行為(它在壞的法律中稱為犯罪)的動機中才會有一個能推動人們犯真正的罪的動機。因此,如果犯罪的可能性是同犯罪動機的數目成正例,那麼,犯罪範圍的擴大就增加了犯罪的可能性,大多數法律不是別的,只是特權,即為了少數人的利益加給所有人的義務。

你們想要預防犯罪嗎?那你們就要使法律成為簡單明確的,使國家的全部力量都集中在保護法律上面,不使這個力量的任何一部分用在消滅法律上面。*(那你們就要使法律少保護等級,而更多地保護人們本身)*那你們就要使人們害怕法律,而且只害怕法律,對法律發生恐怖是有益的,但是人對人的恐怖卻原有害的,並能產生犯罪,被奴役的人們總是比自由的人們更淫亂、更放蕩和更殘忍的,自由的人們,關心科學。關心民族的利益,了解偉大的事情,並模仿它,被奴役人們滿於現狀,他們力求在吵吵鬧鬧的放蕩行為中忘掉自己的屈辱地位,對於於一切事件的結局都是不肯定的他們來說,他們的犯罪的結局也是很難猜測的,這對於引起犯罪的個慾望來說,是更加有利的,在氣候的影響下受懶惰的民族中,法律的不明確助長和加強這種懶惰和愚蠢。愛享樂但又受活動的民族,由於這樣的法律,便把自己的力量消耗在一些小的詭計和欺詐上面,面暈些詭計和欺詐在所有的人心靈散布著不信任,並把背叛和偽裝變面智慧的基礎,在堅強而又勇敢的民族中,這樣的法律歸要到底是要被廢除的,但是這要在經過從自由到奴隸狀態,從奴隸狀態到自由的多次搖擺不定以後。

 

四十二    關於科學

 

你們想要預防犯罪嗎?那你們就使教育同自由攜起手來吧,知識的普及,同由於知識而產生的禍害成反比例,而同由於知識而產生的利益成正比例。愚昧無知的人民會對狡猾的騙子——無論什麼時候他都不會是極建黨的人——表示尊敬,而文明的人民則對他表示輕蔑。知識能使事物容易進行比較,並根據各種觀點加以觀察同時,把多種感覺互相加以對比,這些感覺是互相檢驗的,而相同的觀點和相同的疑問在別人那裡愈常見,這種檢驗就愈容易,當教育在國家中是很普及的時候,造謠生事的愚昧無智將沉默下來,失掉理髮根據的權威將顫抖起來,而法律的強大力量將毫不動搖地保存下來,因此沒有一個文明人在把所犧牲的那一小部分無益的自由同其他人(沒有法律時他們會企圖侵害他)所犧牲的全部自由的總和加以比較時,會不愛關於公共安全的公開、明確和有利的契約,具有敏感的心靈的人,當看到草擬得得很的法典,並發現他失掉的是只是使別人受到害處的可憐的自由,那麼他就不能不感謝寶座和它的佔有者。

說科學總是給人類帶來危害,這是不正確的,當事情是這樣的時候,這對人們來說是不可避免的禍害,人類在世界上的繁殖引起了戰爭,產生了藝術和最初的粗糙的法律,這些法律是由於需要才產生又由於需要才消失的臨時性的契約。這是最初的哲學,它的不太多的原理是公正的,因為人們對一切都漠不關心和不夠聰明,也就防止他們產和錯誤的想法,但是,隨著人口的增長,人們的需要也在增長著,因此就需要一種能制止人們曾不止一次地回到原始的非社會狀態——它日益成為有害的——的更強烈和更持久的印象。最初的誤謬觀念,使世界出現了構的神和創造了一個管理,我們的無形世界,它對人類來說是一個偉大的貢獻——我是指政治上的貢獻。而那些使人產的感到驚奇和把愚昧無知拉到祭壇上的人,卻成了人們的大恩人,他們談論過感覺不可捉摸的事物,而且人們愈是想念感覺是掌握在他們的手中,它就愈不可捉摸他們談論任何時候都沒有受到鄙視的事物,它們沒有受到鄙視,這是歷為它們在任何時候都沒有為人們所知道,由於這個原因,他們便把人們的慾望集合起來,並集中在使他們大吃一驚的一個事物上,這曾就是各民族、已形成的大的社會的命運,這些就是它們的必要的,也許是唯一的聯繫,我在這裡不談神所選擇的民族。對於這樣的民族來說,人類的政治已為非凡的奇迹和神的龐愛的顯示所代替。但是,由於錯誤觀念具有可以無窮的分割下去的屬性,它所產生的科學便把人們變成盲目狂信的群眾。而這些人在閉塞的迷宮中這樣的擁擠和互相衝撞起來,以致某些第三的哲學家甚至羨慕起古代的愚昧狀態來,這就是知識,確切地說是意見有害的第一個時期。

從錯誤觀念向真理過渡,從不理解的黑暗狀態向光明過渡,是第二個時期對少數和有權力的人有利的錯誤觀念之間發生可怕的衝突,這些已被激發起來的個體戶的接近和波動,給不幸的人類帶來了無限的痛苦。誰若是仔細地思考一下歷史——它的重要時期經過一定時期是重演的——誰就會發現,在從愚昧無知的黑暗狀態向哲學的光明世紀,從暴政向自由進行悲慘的、但必要的過渡時,整個一代常常為了以後幾代而犧牲自己,但是,當慾望鎮靜下來,當能燒掉民族中壓迫客觀存在的禍害的火焰已經熄滅時,當最初緩慢地接著愈來愈迅速地走向勝利的弄虛作假理同君主並列地登上寶座時,當真理在共和的國會中鞀受到尊敬並在那裡建立起祭壇時,誰還能說,能啟發群眾的光芒,比黑暗更有害,已為人們很好地認識到的真正的和普通的關係,對於從頭的有害的呢?如果說盲目的愚昧無知比尋常的混亂不堪的知識具有較少的危害性。因為後者除前者的缺點外,還有錯誤觀念——還是眼界沒有達到真理界限的人必不可免的——那麼如果主權任命有教養的人為法律的保管者和捍衛者,他就會對民族和自己作出最寶貴的貢獻,這樣的人習慣於毫無恐懼地注視真理,他沒有很大很多意想出來的要求(它從來沒有得到充分的滿足。但是大多數人的美德地受到它的誘惑。)他習慣於以較崇高的觀點來著人類,他把本民族看作是人們的大家庭,兄弟的家庭,他的視野中的人們群眾愈多,貴族和平民之間的距離就愈小,哲學家具有一般人所不了解的需要和利益,他們並不公開拒絕那些他們曾偷偷地宣傳過的原理,他們是為真理而受真理的。選擇這樣的人,是民族的幸福,但是,如果不用良好的法律把他們的人數增加到能減少另一種選擇的可能性——無論這種可能性是多麼大——的程度。那麼這種幸福是短時間的。

 

 

 

四十三    權力當局

 

預防犯罪的另一個手段,是要執行法律的組織更多的關心一以法律的被遵守,而不是法律的被違犯,這咱組織的成員愈多,濫用法律的危險性就愈小,因為收買互相監視的人們是比較困難的,而他們每俱分離的權力愈少——特別是同策劃的事情的危險性相比較——他們就愈較少地關心到加強自己的權力。如果主權者給權力當局以華美的外貌,容許發布嚴厲的命令,即禁止自認為受壓迫的人的正當的申訴,也禁止他們的不正當的申訴,使國民民慣於更多的地恐懼權力當局,較少地恐懼法律,那麼當局從這裡得到的利益是比個人和公共的安全所得到的多些。

 

四十四    獎賞

 

 

預防犯罪的另一個手段是給美德以獎賞,對於這個問題,我發現現在在各國的法律都完全保持著沉默的態度,如果說科學院所規定的授予發現有益的弄虛作假理的人的獎賞便知識和優秀的著作增加了,那麼難道群主以他仁慈的手恩賜的獎賞不能使具有美德的行為增加嗎?榮譽的賞金,在聰明的發將人的手中永遠是無窮的和富有成效的。

 

 

四十五    教育

 

 

最後,預防犯罪的最可靠的、但也是最困難的手段,是改善教育,這是一個地於廣泛並且超出我要探討的範圍的問題,這個問題我敢說是同管理機關的本質有極密切的聯繫的。因此,一直到人們獲得普遍幸福的最遙遠的時代,它仍將是只有少數的聰明人才偶而去進行耕種的貧瘠土地,一個偉大的人物——他曾受過人灶的迫害,他是人類的啟蒙者——曾把對於人們真正有益的教育的主要原理詳細地敘述出來,教育不在於課目如何多但沒有成效,而在課目的妥善的選擇;教育應當把偶然地或有意地出現在青年的純潔心靈中精神現象和物質現象和物質現象原樣的——而不是把複製品——介紹給他們。它應當利用感情這條容易走的道路,把他們引導到美德方面去:它應當防止他們去作壞事情,但不是採用令人模糊不清的命令方法——它只能產生表面上的瞬間的服從——而採用使他們想念必然發生危害後果的絕無錯誤的說服及方法。

 

 

四十六    關於赦免

 

隨著刑罰的減輕,寬大和寬恕的必要性的就減少了。把它們看作是有害的東西的民族是幸福的,寬大這種善德,有時是對主權者的義務的補充,它應當從好的法律中消除。在好的法律中,刑罰應當是溫和的,而審判是正確和訊速的,生活在混亂的刑法體系中的人,會感到這個真理是嚴酷的,因為在那種體系下,法律愈是荒謬,刑罰愈殘酷。寬恕和寬大就愈需要,寬恕和寬大是國五最好的特權,是最高權力當局最期望的特徵。但是,在寬大和寬恕中,顯示出公共幸福的仁慈的締造者對法典所表現出的沉默的不同意態度。而法典和它的一切缺點,都是以許多時代的成見,以無數的註釋者的多卷著作,以繁雜的永恆的形式手續,以比較狡猾的和不術令人恐懼的一知半解的人的同情心為依據的。但是需要記住,寬大是立法進的美德,而不是法律的執行者的美德,寬大應當在法典中發光,而不是在個別決定中發光,向人們表明,可以寬恕犯罪,刑罰不是犯罪的必然後果,這就是助長人們抱有逍扔法外的希望,並使他們想到,犯罪既可能被寬恕,那麼對那些沒被寬恕的人執行刑罰,如其說是司法的表現,還不如說是濫用暴力。如果國王實行恩赦,即為了個別人而犧牲公共安全,並以個別的決議給人們造成不處罰的普遍觀念,那麼人們能夠說些什麼呢?讓法律是堅定不移的吧。讓法律的執行者是不屈不撓的吧,但是讓立法者是溫和的,寬大的和博愛的吧,立法者應當象聰明的建築師一樣把自己的建築物建築在在每個人利益的綜合吧,到那時,他就不需要每次和特別法律和雜亂的修正的公共福利和個人福利區別開來,並在恐怖和懷疑中製造公共的幸福的怪影,讓他象深思熟慮的聰明的哲學家一樣,使人們,即自己的兄弟能夠在和平中享受,萬事萬物的始因所規定的不可估量的體系在宇宙的這個角落中給予他們的那一小部分安樂吧

 

 

四十七     最後的結論

 

 

下列觀點是我的結束語,刑罰的嚴厲程度應當同本民族的情況相適應,對於剛擺脫了野蠻狀態的人民的拙笨的心靈,需要用比較強烈和比較容易廠家的印象來刺激,要制服兇猛的獅子需要閃電,而槍聲只能使它激怒,但是,隨著生豐在社會中的人們心靈溫和起來,他們的感受性也增加了,而隨著感受性的增加,如果還想保持事物和感覺之間的關係,那麼就應當減少刑罰的力量。

從前面我們所談到的,可以得一個一般的定理來,這個定理是十分有益的,但是,它卻不大符合公認的傳統精神——每一個國的通常的立法者,這個定理就是:要使刑罰不成為一個人或許多人對個別公民的暴力行為;刑罰必須是公開的、即時的、必要的、在該種情況下可能判處的刑罰中最輕的、同所犯的罪相均衡的、在法律中有明文規定的。

高興

感動

同情

搞笑
1

難過

拍磚
1

支持

鮮花

剛表態過的朋友 (2 人)

發表評論 評論 (2 個評論)

回復 總裁判 2012-4-12 00:49
泱泱大國三千年文化,獨缺法制文化,弄到今天這個地步。
回復 總裁判 2012-4-12 00:49
我要收藏的。

facelist doodle 塗鴉板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評論 登錄 | 註冊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4-5-15 06:57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