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我為什麼要控告美國政府──摘自送交聯邦法院的起訴書

作者:stonefan  於 2011-5-2 04:05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真人真事真話|通用分類:法律相關|已有26評論

 

我是范似棟,一個歸化的美國公民。

 

希望貴法院能對我現在呈報的案件,一個中國政治異議人士的冤案,作出公正的判決。因為這個案件我所受到的磨難,部分是由於美國政府的錯誤行為造成。

 

1982, 當時還是中國大學生的我主動向美國駐上海領事館的文化領事何戴維諮詢。這樣做有兩個目的:第一是打聽去美國留學的相關情況;第二是傳遞我和其他中國政治異議人士正在受到迫害的信息。當時中國的異議運動受到中國政府的非法政治迫害而期待美國的關注。

 

我進入領事館時就多次表示擔心有竊聽器,這促使美國設法搞清楚領事館內是否真有中國的竊聽器。何戴維領事安排了一次巧妙的會談,在會談中他問我能否搞到一份文件,一份還沒有公開的有關中國學生留學規定的官方文件。我從來沒有看到過這份文件,學校曾經傳達,但傳達那天我沒有上課所以沒有聽到。我曾經向何戴維打聽過這份文件內容,何說了一些內容。顯然這是一個測試,如果我被捕了就說明領事館里有中國安置的竊聽器。

 

我是這樣想的,美國人在領事館範圍內查竊聽器就好比在他們自己家裡抓老鼠,無疑是美國主權範圍內的事務。我能不能幫助鄰居抓老鼠?當然能。我會不會因此觸犯中國的法律?當然不會。雖然這事風險很大但我決心幫助美國。

 

何戴維的一番話使我更有了信心,他說如果你被捕了,美國政府會出手相救。我相信美國政府,因為美國對中國有相當影響力,而且美國一貫伸張正義。

 

我假裝給美國領事一份文件,然後美國人就在領事館里大聲談論。幾個月後我被中國警察逮捕了,被控向美國領事提供官方文件。這清楚表明了美國領事館里確實有中國的竊聽器。中國在外國領事館里安裝竊聽器違犯了國際法。由於此案的所謂罪行是基於美國人在美國領事館內的一次測試,所以美國很容易證明我無罪。

 

事發后美國政府盡其全力營救我。他們安排了比利時副首相去監獄看望我,甚至揚言如果此事不解決里根總統就取消預定的訪華(1984),還有很多類似的事,聞所未聞。這段時期可以說是中美關係史上最緊張的時期。中國政府擔心我出獄以後竊聽器事件曝露,他們會很被動,所以鄧小平堅持這是中國的內政,寧可斷絕中美外交關係也絕不讓步。

 

美國的努力最後都失敗了,但是我不埋怨美國。這件事的所有數據作為國家秘密被放入保險柜。無論是北京還是華盛頓,知道這件事內慕的人不多,總數可能不會超過五個人,他們也永遠守口如瓶。

 

1983年中國法院判我入獄十二年,其罪名是資敵罪。必須指出,當時美中兩國已經建交四年,但中國仍然把美國視為敵人。法院秘密開庭,把領事館內竊聽器的內容,稱之為技術鑒定在法庭上宣讀,但沒有說明對什麼東西作了技術鑒定,同時卻剝奪我在法庭上的發言權。我是文革后判得最重的上海異議人士。

中國把我作為叛國者而剝奪了我的自由,後來還把我流放到中國邊遠省份──新疆的一個野蠻勞改營,在那裡我受盡苦難。我的婚姻破裂了,我的財產和其它的一切都隨之失去。在這樣一個人權被隨意侵犯的國家,又面對這樣一個令人悲傷的判決,任何人都很難有勇氣生活下去,在黑暗的日子裡使我頑強生活下去的勇氣來自對美國的信心。

 

但是政治不但骯髒,而且詭譎得令人無法想象。1995年我獲釋后申請去美國,我的簽證卻被拒絕了,因為美國國務院有指示「不要給予優惠。」我逃到香港,在香港的街頭公開抗議中美兩國政府,香港報紙刊登了這一新聞。兩年後我才以聯合國難民身份到達美國。

我終於成為美國公民。雖然我現在有了一個新家,但我不能回中國,而且更令人沮喪的是,我歸化的美國把我當作陌生人,絲毫沒有理會我曾經為美國所作的巨大犧牲。

 

許多年來,我多次給各屆美國政府寫信、打電話,還多次上訪白宮,。從柯林頓、布希到奧巴馬,我都要求美國政府繼續關心此事。即使不管我個人的損失,美國作為此案當事人,也永遠有責任捍衛美國的榮譽,而美國的榮譽在這個案子中受到直接和嚴重的損害。

 

2002年美國布希政府的一個官員回信給我。該官員寫道:「這件事看起來完全像是一件法律事務,和美國政府沒有直接關係。我們不能進一步在這件事上幫助你,對此表示遺憾。」(「It appears, however, that your case is entirely a legal matter that does not bear directly on the USA Government, [.] We regret that we are unable to help you further in this matter.」

 

這樣說是錯誤的,美國政府一直知道這事和美國有直接的關係。2008年我得到一份有關此案的中國官方文件,文件中有「美國政府」等字句,充份表明美國是此案當事人。

 

2009年初我把證明美國政府是當事人的中方材料寄給白宮,奧巴馬總統的特別秘書凱爾赫先生(Mr. Kelleher, the special assistant of President Obama回信給我,不再說此事和美國無關,轉口表示願意幫助我。但兩年過去了卻不見任何動靜,甚至我希望與美國官員正式談話的最低要求也沒有滿足。我又一次被騙了。

 

更令我為美國政府感到羞愧的是2009年,白宮一位自稱姓柏萊克的先生要求我在一份失去行為能力的自我證明文件上簽字,我很清楚如果我簽了我就可能永遠呆在精神病院里。當我向他抗議美國政府在這件事上表現下流時,這位先生笑了並諷刺地說,全世界的政府都是下流的。這以後不久,又一件奇怪的事發生了,我的住房被人破門而入,東西被翻過但東西沒少,手提電腦也還在。

 

十多年來我和許多參、眾議員、政府官員、著名教授和媒體,以及人權組織聯繫,但是沒有一個人表示感興趣,也沒有人願意談論這件事。是美國新聞界其實沒有真正的新聞自由嗎?是美國學術界根本沒有真正的學術自由嗎?是美國人民和美國國會山面對政治醜聞不敢出聲嗎?美國對自己的國格都可以不顧,難道還會真正關心中國的人權?對這些問題可能有不同的解釋和結論,但我仍然堅信,美國人民是富有同情心和正義感的,也是由衷熱愛美國的,現在他們之所以保持沉默是因為困惑,之所以困惑是因為他們的常識告訴他們,這涉及國家秘密。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過問國家秘密。

 

因為同樣的原因,作為三本書的作者和美國華盛頓大學的學者,曾經在史坦福大學和柏克萊大學作過演講,我想在學術上作出一番成就的理想,經過十多年的努力也落空了。

 

 

從根本上來說,這是政治秘密和社會公義之間的衝突這是國家制度和道德良知之間的戰爭,在漫長的各國歷史上這類悲慘的故事從未間斷過,但是這案發生在今天的信息時代,發生在崇尚自由的美國,結果可能不那麼令人絕望。

 

我的人權,包括在法律程序上我應享有的權利,這些每一個人生來就應有的權利,被兩方面侵犯了,先是被中國政府和中國法院在沒有適當證據的情況下侵犯了,后又被美國政府,因為國家秘密的原因而表現的故意的冷漠而侵犯了。

 

今天,我真誠地請求法庭給我一個機會,或為我爭取一個機會,一個和美國政府官員認真談論這個案子的機會。目前我只需要這樣一次機會,我要讓美國政府官員了解這件事的真相,這是關鍵。由於這件事仍然屬於國家秘密,由於這件事的源文件紀錄也可能不詳細和不正確,所以我認為美國政府官員,甚至美國總統都有可能還不了解這件事的真相。我相信一旦美國政府對有關資料給予特別解密,並認真研究這個案子,他們一定會認識到他們做錯了什麼,以及現在應該做什麼。

 

最後我想說,法官先生,你站在法律和公義立場上所做的一切將不僅幫助我個人、我的家庭,以及其他受害者,同時也將幫助你頼以生存和引以為榮的國家──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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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26 個評論)

回復 Cannaa 2011-5-2 05:50
"我終於成為美國公民。雖然我現在有了一個新家,但我不能回中國,而且更令人沮喪的是,我歸化的美國把我當作陌生人,絲毫沒有理會我曾經為美國所作的巨大犧牲。
許多年來,我多次給各屆美國政府寫信、打電話,還多次上訪白宮,。從柯林頓、布希到奧巴馬,我都要求美國政府繼續關心此事。" ------------ not sure what you really want. You want to go back? You want a job? You want money? ...
回復 stonefan 2011-5-2 10:30
我當然要求美國政府做一些事,但首先要美國政府承認和這事有關,承認他們對這事有責任。至於應該做什麼事,他們應該知道。要我說他們應該做什麼事,會不會該他們太難堪。
回復 jasonlee 2011-5-2 11:08
一個人不再熱愛自己的國家的人,怎麼讓另一個國家來愛你
回復 Matney 2011-5-2 11:55
聰明反被聰明誤,還好沒有送你去精神病院,好自為之吧.
回復 piaoping 2011-5-4 08:31
你的事情很簡單:你被美國利用, 然後又被拋棄了。

首先,你的確犯了一個很大的錯誤,為美國政府做了情報方面的工作,應該是一種對中國的叛國行為。所以中國政府要判你是有道理的。你敢於冒險的原因是你完全信任美國。但是你現在看到了,美國利用你但是不會為你因此遭遇的嚴重後果承擔任何風險,責任。因為你是華人,對美國再忠誠,也不會被他們看作是自己人那樣對待。特別是在幫助你對他們沒有特別的好處的時候。

海明律師和其他律師都不會幫助你的。敢告美國政府的華人律師好像還沒有生出來。你的辦法是把事情炒作大,然後美國政府就會顧忌他們利用然後拋棄你對他們繼續招募中國內奸的負面影響了。要到國內去炒作。
回復 piaoping 2011-5-4 08:37
美國政府不會是因為國家秘密的原因冷漠你。在美國使館裝竊聽器是中國政府的秘密和尷尬,而不是美國的。美國在這件事上沒有什麼不能公開的。他們拋棄你是當時中美關係的需要。
回復 piaoping 2011-5-4 08:41
從目前情況看來,如果你繼續糾纏他們而又不炒作起來,公之於眾,他們很有把你當精神病關起來的動機。他們大概認為給了你一個美國公民身份就已經對得起你那12年的牢獄之災了,一個中國人的命運就值這麼多。
回復 piaoping 2011-5-4 08:42
白宮一位自稱姓柏萊克的先生要求我在一份失去行為能力的自我證明文件上簽字,我很清楚如果我簽了我就可能永遠呆在精神病院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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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是根據什麼要你簽這份文件?
回復 stonefan 2011-5-4 09:32
回piaoping先生,謝謝老兄的關心。不知怎麼幾乎沒有人和我討論這案子。
第一,我認為我沒有觸犯中國法律。如你認為犯了中國法,那麼是哪一條?如像中國法院所說,我給了美國官方文件,那是上了當。我看都沒有看過那文件。
第二,我說美國政府的尷尬比中國大,你再想想看,就明白了。
第三,那個要把我當精神病關起來的官員雖然是白官的工作人員,還是個頭,但肯定不是應該接待我的人。應該接待我的人都「失蹤」了,他不知道我的事,只知道我受了委屈。從那人的處理手法來看,我想在白宮面前糾纏不清的流浪漢很可能會被送進精神病院。
再談。
回復 stonefan 2011-5-4 09:39
piaoping: 你的事情很簡單:你被美國利用, 然後又被拋棄了。

首先,你的確犯了一個很大的錯誤,為美國政府做了情報方面的工作,應該是一種對中國的叛國行為。所以中國政府 ...
海明律師不會幫我,我知道,我是估意掂掂他的份量。
回復 yunmu 2011-5-5 19:35
在美國,有律師代表當然好。但自己也能夠起訴。尤其是到了互聯網時代,訴訟文件都是在網上公開的。某些州自訴案已經達到80%。關鍵是法官能否平等地對待華人.
回復 stonefan 2011-5-6 00:55
謝謝yunmu,我就是自己起訴,但有律師在背後撐我。傳票已送出,白宮還有十二天必回應我,否則就要被罰一百萬。我相信白宮在這十天內會派律師和我見面,並要求我撤訴。
但是我也不敢太自信,在這個事上,我老是猜不準。
回復 piaoping 2011-5-6 10:42
stonefan: 回piaoping先生,謝謝老兄的關心。不知怎麼幾乎沒有人和我討論這案子。
第一,我認為我沒有觸犯中國法律。如你認為犯了中國法,那麼是哪一條?如像中國法院所說,我給 ...
不管你是否給美國大使館了真文件,哪怕僅僅是一個「測試」竊聽器,沒有出賣真正的國家機密,但也是你跟美國方面事實上背著中國政府在情報方面合作了,那肯定是一個中國公民不能做的事。過去的事就算了,給大家一個經驗教訓。

當時是中國政府的尷尬,因為安裝竊聽器了,後來是美國政府的尷尬,因為利用了你又拋棄了你。當時為了拉攏中國共同對付蘇聯,美國當然不會為你跟中國翻臉。但是在你出獄到了美國之後還這樣對你實在是說不過去。不知你現在是否要求賠償?
回復 stonefan 2011-5-6 11:52
你說我在情報方面和美國合作了。我還不能接受,因為我沒有這方面的情報,僅僅我不想我的談話被人竊聽了,所以我很謹慎,不想在領事館裡多說話。
舉個例吧,你和你的朋友在大街走,你提醒你的朋友當心小偷,但小偷是中國政府,你的提醒雖然事實上破壞了小偷的行動計劃,但你沒有罪。而且你的朋友表面上也不是中國政府的敵人。

還有你再想想,美國政府的尷尬是因為利用了我又拋棄了我嗎?如果僅僅如此,美國根本就無所謂。為了和中國建交,美國可以和台灣斷交,拋棄誰不可以。美國的尷尬在於美國總統和鄧小平談這事的理由是什麼?為什麼後來又放棄了?他如是為了我的自由,他隨時可以放棄,如果他知道這個案和美國有關,美國在這個案中是被告的話,他就不能放棄。如真有把柄給中國政府抓住,那就私下解決。我們再來看鄧小平的理由,鄧的理由是堅持主權和內政不得侵犯,但這個案子涉及美國政府,就已經不是純粹的內政。這就是美國干涉這件事的理由,說話的基礎。更嚴重的問題是,出了這件事,美國政府有沒有向國會通報?當然美國政府當時不敢公開這件事,所以必須掩蓋起來。現在要揭開這個案子,美國政府就很尷尬。

一個國家政府可以被另一個建交國在沒洧事實的情況下判為罪犯嗎?我看沒有這樣的先例。
只要美國政府要求,我就會撤訴。
回復 piaoping 2011-5-7 11:48
美國在這個案子上不可能是被告,因為美國大使館有豁免權,幹了間諜活動都只能被驅逐出境。而你是中國公民。與外國合作進行情報工作只有國家政府有權進行或授權進行,哪怕對方是友好國家。否則就是中國主權被侵害了。不信你試試看跟中國大使館的人搞同樣的合作測試美國的情報活動,美國不抓你判刑才怪。這跟朋友之間幫忙完全性質不同。國家是有主權,有法律的。所以,現在美國什麼事都不會有,所以他們才不管。至於你的犧牲,他們才不會在乎呢。因為你不是他們的自己人。就是你再忠誠地為他們服務,他們也不會把你當自己人。這從你到香港,抗議才得以來到美國就已經證明了。你要是魏京生王丹一類的知名異議人士,他們還會幫,因為他們出來后還有利用價值。但是你好像什麼也不是,已經沒有什麼利用價值了。
回復 piaoping 2011-5-7 11:50
只要美國政府要求,我就會撤訴。

------------無條件撤訴?那還打官司幹什麼?美國政府毫無疑問是要你撤訴的。因為這是他們的一個尷尬。
回復 piaoping 2011-5-7 12:51
問題不是在於你到底給了美國情報文件沒有,而是在於你私下背著中國政府跟美國大使館策劃測試中國的情報活動。這不是任何一個國家公民所能擁有的權力。當然就是事實上的背叛。在那個時候,也許你對中國政府很有異議,對美國有完全不切實際的幻想,所以被他們欺騙了。當時你應該以此來請求減刑。欠你的不是中國政府,而是美國政府。
回復 stonefan 2011-5-7 13:34
piaoping: 只要美國政府要求,我就會撤訴。

------------無條件撤訴?那還打官司幹什麼?美國政府毫無疑問是要你撤訴的。因為這是他們的一個尷尬。
當然是有條件撤訴。
回復 stonefan 2011-5-7 13:54
piaoping: 問題不是在於你到底給了美國情報文件沒有,而是在於你私下背著中國政府跟美國大使館策劃測試中國的情報活動。這不是任何一個國家公民所能擁有的權力。當然就是事 ...
領事館範圍是美國的主權範圍。
另一個更重要的問題是:任何一個政府都可能做錯事。當一個政府做了不正確的事時,一個公民正確的態度是什麼?是順從還是不順從?批評還是支持?我認為一個好公民應該做一些事促使政府認識錯誤。好政府不是天生的,有怎樣的人民就有怎樣的政府,好政府是好公民培育出來的。
現在老百姓都可以和外國外交官來往,最早還不是我趟地雷趟出來的路。
這件事要是發生在美國,首先美國不會公開為難和逮捕與外國外交官接觸的美國公民,更不會傻到用錄音內容作為審判的唯一證據。
回復 stonefan 2011-5-7 14:05
piaoping: 美國在這個案子上不可能是被告,因為美國大使館有豁免權,幹了間諜活動都只能被驅逐出境。而你是中國公民。與外國合作進行情報工作只有國家政府有權進行或授權進 ...
那麼如何解釋美國在事發後過問這件事,他們事先就準備好的,應該是深思熟慮的。
如果像你所說的那麼簡單,美國有什麼理由過問呢?事實上美國過問了,所以肯定有理由。
在這件事上美國和中國的區別在於中國領導人,鄧小平敢下決心,里根不敢下決心,要是出了大事,影響到外交關係,沒有人會埋怨鄧小平,但里根就無法向國會和民眾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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