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大義凜然地指李曉潔拒捕,所以警察電擊她合理合法。但是拒捕不是警察使用電擊的合法理由。因為:
首先,使用電擊的合法性不是「拒捕」與否,而是使用電擊的「必要」與否。
就是她真的拒捕了,警察也沒有合法理由使用電擊,因為在當時那樣的情況下,電擊根本不必要。1, 她已經被制服了,正在被臉朝下壓在地上,2,兩個人高馬大的男性,既然已經有能力把她放翻在地上壓制住,不可能沒有能力把手銬給她考上。
所以,警察在當時情況下對她電擊就是不必要的武力,構成了對她人權的侵犯。
其次,什麼叫拘捕?上網查了一下,警察將很難證明她當時的行為是拒捕。1,她沒有逃跑,2,她沒有打警察。
有所謂『目擊者』出來說她當時手跟腿腳還在動單,嘴裡還說『No』,就是『拒捕』。這兩個事實,如果有錄像證明這是事實,都不能構成拒捕的必要證據。因為,腿腳動單和呼叫『No』都完全可能是由警察的武力打擊壓迫造成的疼痛難忍不自主的反應。試想看兩個人高馬大的男性推搡這樣一個弱小的女子把她摁在地上用膝壓著,反扳著她的手臂要上手銬,。。。就是豬都得叫喚掙扎吧?疼痛難耐的時候一個人的四肢怎麼控制得住本能地掙扎?一個人的意識當然不由自主地抗拒暴力喊出」no」來。
如果這樣的反應都是拒捕,那好,要我是警察我早看老中不順眼了,哪天你超速了,打老婆了,我來抓你,把你摁地上用膝蓋使勁一壓,等你豬一樣掙扎叫喚起來,我就以拒捕的名義電擊或者掏槍斃了你。
最後,查到一個人可以拒絕被警察非法逮捕。如果她有理由相信警察要逮捕她是出於非法原因,她可以當面對警察說不,在此情況下警察必須停下,要求她提供這個逮捕是非法的理由。如果她有理由,警察必須放棄逮捕。只要她不是暴力拒絕,她就有這個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