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9日下午15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兩高」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司法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是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二是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與此同時,司法解釋還明確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行為的入罪標準,即「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今日公布的司法解釋明確,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是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是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在此間指出,《解釋》第二條採取列舉的方式,對誹謗罪構成要件中的「情節嚴重」標準,從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的次數,誹謗行為的後果,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等方面加以具體化,在司法實踐中可操作性更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