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職業關係,博主認識很多房東,有的房東委託物業管理公司做管理,也有的房東自己做管理。物業管理在美國是一門十分專業的行業。自己做物業管理對不熟悉住宅出租法律的業主是個不小的挑戰,在美國出租房屋,法律規定業主不能擅自將租客趕走,必須通過法院判決才可將違反租約的壞租客驅逐出去。
博主不幸也碰到過壞租客,租客拖欠租金兩個月,不接電話也不回復法院的傳票,法官批出驅逐令后,我和警察約定日期,當天早上帶了搬運工到達現場。兩部警車也按時到場戒備。準備清場時,發現有隻大狗守著門口,虎視耽耽地看著我們,還好兩個警察略通狗性,一個警察將狗哄開,另一個警察使用我提供的鑰匙打開房門。搜查后發現房屋內空無一人,但有很多傢具在裡面。看來租客不在家,兩個警察告訴我,房屋裡的傢具太多,而搬運工只有五個人,如果當天清場,恐怕時間不夠。按照法律,四個房間需要配備八個搬運工清場,因清場時警察必須在場,但又不能佔用警察太多的時間。搬運公司原來答應配備足夠人手,但卻臨時變卦。警察建議改天加派搬運工清場。這時,租客的小孩正好放學回家,我怕租客知道後會破壞房屋並可能搬走屬於業主的家用電器,當我把擔憂告訴警察后,警察讓小孩通知租客上述行為是刑事犯罪,不得觸犯。我知道不必再約下次清場的時間,三天內這個租客將主動離開。租客最怕的就是清場,其所有的東西將在清場時被扔出門外。果然,三天後,房屋內除了垃圾,再沒有任何屬於這個無良租客的東西了。
這是我的地產職業生涯中,第一次參加了清場行動,還是一次不成功的清場行動。當然,這種清場行動越少越好。最好不要再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