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社會的制度變遷——分封制到封建制 馬力
一、 問題的提出
中國古代農業社會的性質以及分期問題長期以來一直存在著爭議,有把自商代到中國辛亥革命的中國社會制度籠統地稱作封建社會,其政治制度便是封建制度。也有不少人將秦以前的社會制度(包括國家形成之前的時期)稱為分封制或封建制。這裡分封制和封建制兩者被視為是一種制度的兩種說法。封建取自古人所說的分土建國之意,也經常與歐洲中世紀的封建制相提並論。而秦之後的制度則被說成是郡縣制或中央集權制。
其實歐洲封建制五花八門一言難盡,與中國秦代之前封土建國的分封制之間的差別並不亞於中國秦朝前後政治制度上的差別。在某些方面歐洲封建制的特徵更接近於秦之後的中國社會。對這段時期的中國農業社會加以細分的確有道理,但究竟應該怎樣稱呼這些不同時期的政治制度依然是一個問題。一個好的名稱應儘可能全面反映一個社會的多個方面,而不是政治操作的某個特點,這才能保證名稱的特定性和專屬性。如果能同時兼顧外國類似的制度則更好。郡縣制或中央集權制這些說法都只是反映了當時行政制度的某個特徵,不能很好地概括整個社會制度,並因此沒有特殊性,也可以用來表達今天的社會制度。本文將討論中國古代農業社會的制度分期及其名稱。有關歐洲社會的封建特性和在現代社會中的延伸,將在後面的文章中討論。
二、分封制
分封制是君王與諸侯分治天下的制度。這種制度源自於古代天子依照等級的不同將土地分給宗室成員,外戚和功臣作為食邑(又稱領地或封地等)的統治方式。這些封地稱為諸侯國,由諸侯統治。而諸侯還可以被授予封號。所以分封制中的「封」字不僅指封地,而是包括了土地、人民、爵位、和名號等在內的君主之賜。所封的這些還可以是世襲的。考古認為中國到商朝後期已經有了很成熟的分封制併產生了成系統的封國與封號。由於通訊和交通不發達管理效率低下,君王通常不干預諸侯國的管理。諸侯國具有獨立的國家機構和形式,自主管理和統治,只向天子進貢,且負有保護天子的責任。諸侯國國君也會封爵,但受封者的封地沒有國家權力和國家形式。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本文中君王分封諸侯及其土地的做法也被中國古人說成是「封建」。這是後來的學者將分封和封建相提並論不加細分的原因之一。封建一詞最早出於《詩經.商頌.殷武》中的「命於下國,封建厥福」,指商王朝冊封本族和異族方國諸侯的行為,有「封土建邦」之意。商代曾冊封了幾十個方國。大的方國已經具備了完善的國家機構。封建的另外一個出處是《左傳. 僖公二十四年》中的「封建親戚,以藩屏周」,就是分封親信建立諸侯國,用來屏障周王室。可見古文中的封建一詞中的兩個字分別表示分封土地和建制諸侯國。這正是分封制的主要特徵。我們在此採用分封制的說法,取其分土封國的意思。
分封制的起源時間已經難以考證。根據史記記載,黃帝時代就有「諸侯咸來賓從」、「諸侯咸尊軒轅為天子」、黃帝「置上下大監,監於萬國」。學界認為這些描述的便是早期的分封制,當然包括了冊封稱臣的外族國邦。 堯舜時期則有「協和萬邦」,萬邦均以天子為共主。 《尚書·禹貢》又記載夏禹舉行「分茅裂土」的儀式,分賜土地給諸侯。夏朝時還分封了斟灌,斟鄩、鄫國、褒國 等同姓諸侯。商湯滅夏后,分封夏朝的後人於杞國,還分封了費國和孤竹國等諸侯。由此看來,分土建邦的分封制早在封建一詞出現之前的千百年裡就已經存在了。而在柳宗元的《封建論》中,作者把郡縣制後魏、晉、漢出現的分封諸侯王的制度也稱為封建制。事實上那時的諸侯封地已經不同於商周時期的諸侯國了。這將在後面討論。考慮到封建一詞已經習慣於用來描述自秦到民國近兩千年的中國社會,所以我們不必拘泥於古人的用語,暫時把秦之前的社會制度細分為分封制。
三、封建制
1、改制與復辟
眾所周知,秦始皇統一中國后取消了之前的分封制,而是把國家劃分成郡和縣,並任命非宗室成員擔任郡縣的長官。這便是所謂的郡縣制。然而存在了千年的分封制和貴族勢力不甘願一夜間退出歷史舞台。僅僅過了十多年,六國的貴族勢力在楚國貴族項羽的統帥下,推翻了秦朝的統治。接著分封天下十八路諸侯,政由羽出,復辟了分封制。西楚霸王項羽被立為聯盟霸主,希望能繼續春秋五霸的輝煌。
西周社會禮崩樂壞和春秋五霸止於戰國有其歷史的必然性。這種必然性在楚漢相爭中再次被證明。由於生產力的發展和冶金技術的提高,大大增強了兵器的製作能力。同時糧食產量的提高能夠供養一支龐大的軍隊。更重要的是許多出身富家的非貴族子弟也可以讀書識字,有了思想和理想。這就在歷史上產生了一個諸子百家人才輩出的時代。而在冷兵器時代,戰爭的勝負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兵力的多寡。占人口少數的貴族想靠世襲的分封制和愚民政治來世世代代統治人民的願望越來越難以實現。在推翻秦朝的戰爭中成長和壯大起來的平民領袖劉邦利用項羽的封地和封位得以網羅人才集聚勢力。而項羽的諸侯們忙於爭功逐利內鬥不休,根本顧不上項羽甚至反叛。最後劉邦在群臣的幫助下,不到五年時間就打敗了項羽,推翻了分封制的新王朝。
2、郡國并行
劉邦建立的漢朝雖說是漢承秦制,事實上是以郡縣和分封共治的朝代,即郡國并行制。在與項羽爭奪天下的過程中,劉邦為了籠絡人心,封了不少功臣為異姓王。奪取了天下后,劉邦又追封了同姓王,收回了異姓王的封爵和領地。劉邦還訂立了白馬之盟不允許再有異姓王。然而劉邦分封的王國和侯國不同於分封制時代的天子分封的諸侯國。 起初諸侯王可以自治其國,擁有自己的政府、官吏、軍隊,甚至自己發行貨幣。隨後諸侯王和列侯便成了虛位元首。國內實際執政的是朝廷任命的國相,王國國相即諸侯相,比照一個郡,與太守相同。侯國國相亦稱列侯相,相當於縣的行政長官如縣令或縣長。侯國的君主也不是國王,只是侯爵,對於自己的封國只擁有課稅的權力。七國之亂后朝廷削減王國封地僅留一郡,諸侯王也失去了治國權和任命官員權,王國官員皆由朝廷任命。類似這樣的制度一直延續到三國,晉國和南北朝時期。
魏晉南北朝時的行政長官是內史(一種秘書官),而諸侯王則不到藩國就任,而由皇帝另行任用。到隋朝前的一些時期,某些地區雖保留了行政區劃上的封國,但與郡縣沒有區別,只是長官稱為國相,而不是太守或縣令。到了南北朝後期,封國名實俱廢。總而言之從漢朝到清朝,均在不同程度上實行分封制。大多數情況下封地只是行政區。比如從西魏和北周開始到唐朝和宋朝,許多宗室與貴族被封為親王、郡王等藩王。雖然都稱諸侯,但大部分沒有實權和封地只有虛名。宋朝加強了中央集權,分封王沒有封地,不實行郡國制。元代的中原地區同樣推行中央集權。皇室成員在漢地封有食邑,但受封者一般不住食邑,不干涉食邑的民政。明代雖然有分封制,但分封的區域並沒有形成行政區劃,分封王也無實權而是直接受皇帝管轄。清代初年的三藩也有封國的性質,但隨即引爆了三藩之亂。之後不再濫封爵位,並嚴格規定了受封王爵被賜予的土地數量。
3、制度命名
由於秦之後的封國與之前的封國有著本質的區別,以秦為界將中國古代農業社會分為不同的歷史階段是有道理的。不少人將前一段歷史稱為分封制或封建制,而將後面的階段稱為郡縣制或中央集權制。事實上在秦以後近兩千年的歷史中,只有秦朝也許還有隋朝實行完全的郡縣制而沒有分封。這兩個朝代的時間都很短,加起來都只有五十幾年。雖然南北朝之後封國的歷史就已徹底結束,中國的皇朝封爵封地的現象在以後的各個朝代依然存在。郡縣制或中央集權只是描述這一時期的國家制度中的一個方面,而不是整個社會包括統治思想和文明特徵在內的主體內容。何況在戰國後期的一些諸侯國如楚國,也已經開始實行郡縣制。
對制度定義有兩種方式,廣義的和狹義的。如在我國的話語體系中經常稱西方國家是資本主義社會,資本主義制度或資本主義國家。而西方國家則稱自己是民主制度或民主國家,有時也說是法制國家或法治社會。前者是講國家和制度的文明性質,由經濟基礎影響到上層建築各個方面的主要特徵,資本決定了一切,包括民主程序和法治三權。顯然這是一個關於社會政治制度的廣義陳述,也比民主法制等名稱更深刻地反映了制度的本質。後者只是強調政治形式中某個孤立的方面,與經濟和文化等基礎背景無關。這便是對國家制度的一種狹義表達。
在為一種制度取名時需要注意的另一個問題是名稱的獨特性或專用性。試想自辛亥革命后,中國在民國時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都同樣實行郡縣制或中央集權制的政治管理制度。只不過改郡為省了。是不是就應該將它們與之前兩千年的農業社會都稱為郡縣制或中央集權制呢?這樣說在技術上沒有什麼錯,但畢竟太片面和簡約了,因為這些時期的中國社會經歷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我們需要有不同的制度概念來區分那些不同的社會。同樣地,今天有許多國家都實行類似的民主選舉,但西方國家承認它們中的某些國家是民主國家,卻不承認另外一些。當年的魏瑪共和國照搬別國的民主制度,卻選舉出希特勒總理,就不好意思說自己是民主國家了。實際上至今沒有人能證明希特勒操縱了選舉,或違反了什麼民主程序。連最後獲得獨裁權力都是魏瑪憲法的特別條款允許的。同樣的政治操作方式在不同的國家會產生完全不同的結果。所以僅用政治操作的某個方面來定義社會制度有失偏頗,更不具有獨特性。
4、封建制的雙重涵義
有沒有比郡縣制或中央集權更全面地描述自秦以後近兩千年中國農業社會的制度定義呢?不妨用一個現有的封建一詞來形容自秦以後到辛亥革命時的那段歷史。理由一,我們曾經長期這樣稱呼這一時期,許多人已經習慣了這種說法,也明白它的內涵不會造成誤解。理由二,中世紀的歐洲等地實行過類似的制度。我們也習慣將其稱為封建社會,雖然其譯名仍有爭議。不過這時,封建二字不再是「封地建國」之意,而可以是「封賞建約」之意。賞來自君主,可以是賞地、賞爵、賞官等。而約是指契約、條約、合約等,總之是一系列協助皇室集權統治的責任和義務。
這種封建制的新語義高度概括了那時的中國社會。首先,中國封建制度是分封制后的一種皇權專制的制度,也是一個宗法社會的政治制度。皇帝可以隨意賞賜皇室成員,外戚和功臣等個人,因為整個國家都是皇家的。其次,所封賞的不再是具有國家權力的封國,這可與分封制相區別。再有,受封的人則需要履行朝廷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協助皇室統治天下。這樣說來封建制一詞也與分封制一樣具有獨特性。分封制概括了秦以前中國古代農業社會特有的本質。封建制也只能用以表述分封制之後的皇權社會。
今天有不少人認為中國的封建制度在秦朝之後就結束了,那以後實行的是郡縣制或中央集權制。將之後的中國說成是封建社會或封建制度,是生搬硬套中世紀歐洲的歷史,或者是把馬克思的歷史分期論硬套在中國歷史上的結果。其實歐洲也有過中央集權的制度叫作君主制,如古羅馬。雖然羅馬教會也封過一些王國,但與中國古代的分封制,分地建國並不相同,而是類似中國皇帝冊封外族國家為藩屬國。而英文中被譯成封建(制)的feudalism是指主人分地給某人,通常不是宗親,只要求獲得者按協議為主人服務。這相當於一種契約關係,很像中國南北朝之後的朝廷封地。受封的諸侯相當於具有某種特權的官員,必須為朝廷效命。
無論是中國還是外國,都曾存在過封賞建約的封建制和君主集權的君主制。我們既然把這些不同的制度都視為一種封建社會的制度,封建制最好也能在詞意上體現同時存在的集權制度。當這兩種制度在一個國家長期共存并行不悖時,說明了它們背後有某種共同的政經基礎,因此可以用一個名稱來同時解釋這一基礎的兩個側面。以中國古代的郡縣製為例,封建一詞此時可以表示封區建政的意思。於是在郡縣和封爵并行的社會,封建制同時包含了封賞建約和封區建政這兩層意思,分別涵蓋了并行的兩種政治操作。根據封建制的這一含義,歐洲中世紀以後的王權社會或君主制國家實行的也都是封建制度。這符合我們以前的習慣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