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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的性質和權力的基礎 —兼談中華全國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一)

作者:mali50  於 2011-5-11 23:40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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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法治社會以來的一個重要問題是國家權力的合法性問題。今天,許多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宣稱只有民選產生的國家權力才是合法的。這個命題需要證明,因為全國普遍的民選只是近百年來的政治事件,而西方所謂的民主國家從來不認為這之前它們的國家政權是非法的。它們也不認為古代專制國家的政權是非法的。而是相反,在成人和兒童的文藝作品中對古代的宮廷王朝極盡粉飾和炫耀之能事。即便是今天的專制國家,只要是它們的盟國,西方國家也從來不會質疑那些專制政權的合法性。

   那麼國家政權的合法性問題是不是無中生有呢?不是。它需要證明,而且能夠證明,只不過嚴格證明的結果會與許多人的期待大相徑庭罷了。

 

二、家族國家的權力基礎

   同自有國家以來幾千年的人類歷史相比,西方國家的形式民主制度只存在一個很短的時期。在這以前很長的歷史時期中,很少有人從理論上提出國家政權的合法性問題,因為那時政權來自實力的較量,包括各種武力征服和武裝政變。由於傳統國家的疆界是以土地來劃分的,在以土地和其地球資源為主要財富或財產的社會裡,土地的征服者自然就在力量法則的認同下成了土地的佔有者,並因此成了這片土地上的國家統治者。失去土地的人民除了聯合起來發動起義外,根本不可能與土地的佔有者進行長期對抗,更不可能迫使土地的擁有者接受任何權力平等的政治協議(現稱憲章之類)

   征服者在最後的內部較量中,往往使被征服的土地落在一個人或一個家族的手中。因此,以土地為主要財產的國家,包括今天土地中富含石油的一些中東國家,國家政權常常為家族所擁有和繼承。當土地不僅可以通過征服,還可以通過購買來佔有后,力量法則便演變為財產法則,即國家權力屬於該國最富有的家族。無論力量法則還是財產法則都屬於自然法則。自然法則很少帶有宗教和理性的成分,它來自人的自然屬性,即人是依賴於自然資源的生物物種,對自然資源具有強烈的佔有慾。因此,這樣的國家權力與其說是合法的,不如說是自然的:只有最富有的家族才能防止其他人對其土地以及權力的侵犯,並保護其國民不受外族的侵擾。從這個意義上說,自然權力的合理性並不在合法權力之下。

   不具有宗教和理性內容的自然權力雖然是合理的,卻可以是不義的。義是一種理想主義成分,是靠動物本能以外的因素得以存在和維持的觀念性產物。建立在土地資源上的權力貴族通常不是自耕自力的農場主,而是靠出租、放貸和收稅等維持生存的。他們可以利用權力壓榨農民牟取暴利,過著遠比生產者奢侈的生活,並使人民為他們征服更多的土地而拚命。這樣的權力貴族過的是寄生生活;他們與人民的關係是奴役的關係。因此,這種家族專制的國家可能是寄生國家和奴役國家。在寄生國家的統治下,會出現農奴或農民起義,也會產生具有理性和理想色彩的社會宗教,甚至還會有農業社會主義烏托邦思想的傳播。為了緩和暴力衝突,這些國家也需要作為管理職能的宗教等信仰約束會引起社會動蕩的過度行為,並給予宗教某種社會地位和政治地位。專制的寄生國家雖然受到社會主義者發自理想主義的批判,也受到新生資產階級來自現實主義的挑戰。但無論是理想主義或是現實主義的批判,都沒能充分否定那些家族政權的合法性。

   上述的家族國家主要以歐洲中世紀的封建國家為代表。中國春秋戰國之後的中央集權國家己不是典型的家族國家,因為皇家通常並不擁有全國的大部分土地和資源。因此中國中央集權雖然也是世襲的,但家族特徵不如歐洲的貴族國家明顯。只有皇帝或其它少數官職是完全世襲的,其它皇親國戚只繼承財產。而從村官、縣官一直到丞相(宰相)是通過考試選拔的。古代中、歐國家這種任人制度上的區別再次說明了權力與財產之間的從屬關係。同現代西方國家具有等級差異的選舉相比,中國古代的考官制度更加公平。因為考生的錄取完全靠獨立的答卷能力,而與身份、地位或其它利益集團及其媒體的支持無關。而且各級官職加在一起的錄取人數多,覆蓋面積大,比當代西方社會給予平民更多的以能力來管理國家的機會。雖然腐敗現象在任何社會都難免,這種總體上公正的官僚選拔制度賦予中央集權統治更多道義上的合法性。它是中國古代集權制度得以長期維持的主要原因,也使中國長期停留在不思進取的農耕社會。而完全靠自然法則統治的歐洲家族國家只能靠強力或暴力來取代和推翻。因此戰爭等軍事行為成了這些國家的家常便飯,使得有利於軍事勝利的武器製造業和手工業技術得到廣泛地重視,進而促進了歐洲國家非農業技術及其理論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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