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摘錄)畢姥爺的事要放在美國,該會是個啥情況?

作者:Wenduji  於 2015-4-12 19:35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5評論

網上關於此事的討論,主要涉及到言論自由問題。那麼問題來了,畢姥爺的事要放在美國,該會是個啥情況?看完下文,保證你對言論自由大漲知識!

先看看下面幾個相關的例子……

新聞一:電視直播奧巴馬為康州小學慘案遇害者致哀演講,中斷了橄欖球賽的轉播。阿拉巴馬州一個大學橄欖球隊員在時發了個微博,說「把這黑鬼從電視上趕走吧,我們要看足球賽」,他的微博被人轉發引起關注之後,球隊發了微博,稱他已經被開除出隊了。http://www.dailymail.co.uk/news/article-2249785/Bradley-Patterson-College-football-player-kicked-team-racist-tweet-Obama.html

新聞二:路易斯安娜一名52歲的中學老師在學校走廊中張貼了八年級學生的幾張政治漫畫,其中一張像是奧巴馬腦袋中了一槍。然後他就被解僱啦。http://www.dailymail.co.uk/news/article-2194537/Veteran-teacher-FIRED-displaying-cartoon-Obama-bullet-hole-head-drawn-eighth-grader.html

新聞三:一個22歲的姑娘在奧巴馬當選之後也很失望,於是在非死不可上說,他在這四年的任期里也許會被刺殺的。然後姑娘被舉報,她的僱主解僱了她,而且特勤人員也開始了對她的調查。【至於嘛,不就在網上說句話嗎,中國叫嚷著掛電線杆的多了去了,也沒見誰被調查啊】http://www.dailymail.co.uk/news/article-2230666/Denise-Helms-Woman-fired-reported-Secret-Service-Facebook-threat-President-Obama.html

新聞四:福克斯電視台節目'Fox And Friends'播放了一段嚴厲批評奧巴馬經濟成果的視頻短片引起爭議。他們接到了白宮的致電,白宮發言人與fox高層進行了深入友好的會談,fox刪除了這段視頻並表示這個視頻沒有經過主管審核。http://www.huffingtonpost.com/2012/06/21/fox-and-friends-anti-obama-white-house-call_n_1615059.html?utm_hp_ref=tw

新聞五:美國媒體2月6日報道,美國一名橄欖球教練因對第一夫人米歇爾出言不遜,罵她「大屁股」,遭到校方停職等處罰。教練格里斯翰來自亞拉巴馬州勞德岱爾高中,因被學生錄到對米歇爾出言不遜,同時歧視同性戀,5日被暫停教練職務10天,並停止教授今年餘下時間的心理課程。

然後,奉上美國關於「言論自由」的一個經典解釋

The Right to Free Speech means the government can't arrest you for what you say.

言論自由指的是,政府不能因為你說過的話而逮捕你。

It doesn't mean that anyone else has to listen to your bullshit, or host you while you share it.

這並不代表其他人必須聽你說的話,並不代表其他人必須容忍你。

The Right to Free Speech doesn't shield you from criticism or consequences.

言論自由並不保護你免於批評和其他後果。

If you're yelled at, boycotted, fired, banned from an Internet community, beaten up or even get shot by a gun, your free speech rights aren't being violated.

如果你被辱罵,被抵制,被裁員,被論壇封禁賬號,甚至被毆打被槍殺,你的言論自由並沒有因此被侵犯。

It's just that the people listening think you're an asshole.

這只是因為人們認為你是一個混蛋。

And they're showing you the door.

然後他們告訴你應當如何滾蛋。

最後,來一段法宣君覺得非常精闢的總結陳詞

言論自由是一種權利,但並不是代表說的話就是潑出去的水,不需要負責。

美國上次選舉,候選人之一羅姆尼私下 用輕蔑的語氣稱,奧巴馬總統的支持者是一群自認為有權利享受聯邦政府服務的「犧牲者」,47%的選民不值得被關注。當然,法律上充分保證了他不需要承擔法律後果,但政治後果顯而易見,共和黨和選民放棄了他。這就是他為自己言論承擔的責任。

而畢作為一個公民,同時還是黨員和政府的職員,在法律上,言論是不可入罪的,但他要對自己的黨的紀律和職業負責。很顯然,放到任何一個公司,團體,都不希望自己的團隊中出現不利於自己團隊的人物的,更何況黨章和央視工作紀律上明確規定了言行的尺度。

所以,畢無罪,從言論自由來說,他履行了權利,但他所從屬的黨,職業來說,這些不是言論自由的範疇。比如,我是公司老總,員工說我的公司的壞話,我當然要fire他。這也是我行使和這個員工的契約關係。

畢被開除黨籍,解除公職,這是屬於契約的部分,是他為言論自由承擔的責任。而且他不喜歡自己的黨,退出也是他的自由。

言論自由不可以涵蓋一切,畢竟人與群體的關係,不是一句言論自由可以涵蓋,也不是可以開放到我加入一個公司,卻從事危害公司權益的程度。(轉自百度畢福劍吧,高手在民間啊!)

看完這個,親們有自己的答案了嗎?

自由言論主要受到法律的兩方面的限制

1.公民不得利用言論自由教唆、煽動他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破壞社會公德、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2.公民不得利用言論自由來侮辱、誹謗其他公民的人格。誰公開發表有損於他人的言論,就要對言論後果負法律責任。對此,我國刑法、民法通則和治安管理條例等法律文件都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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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5 個評論)

回復 小雨點0514 2015-4-12 19:53
謝謝普及
回復 淡淡的米蘭 2015-4-12 22:18
種族歧視言論和對希特勒式人物的調侃是兩回事,經歷過文革的人那一個心裡沒有一本帳,就是公開場合不說罷了~
回復 天涯看客 2015-4-12 22:59
調侃總統和死亡威脅、種族歧視完全是兩碼事!
回復 寂禪 2015-4-12 23:02
這個問題辯論一百年也不會有「共識」!但「公知」們不懂政治,讓老畢的日子更加難過。
回復 jason98031 2015-4-13 01:52
不知道你對毛澤東開的公司和鄧小平之後開的公司是不是一個公司是如何理解的?
本人認為是本質完全不同的兩個公司。因此,老畢對前公司老闆的指責完全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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