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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制定法律限制捐精者孩子的數量

作者:yunmu  於 2021-3-26 07:11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散記|通用分類:兩性話題

某些國家報道當今育齡夫婦間的不孕率大約為10-15%, 加上世界上選擇單身的人增加, 精子捐贈在網際網路時代已經成了一個蓬勃發展的全球產業。而很可能在不久會問世的人造子宮,勢必進一步推動該產業的繁榮。

 


Credit to US Census Bureau

但是,由於對該行業缺乏監管, 也引起了某些有識人士的不安。這主要是因為一個捐精者可以成為數百甚至上千孩子的生父。實際上, 某些捐精者聲稱他們已經達到了這一水平。

有一個簡單的理論支持捐精者在全球多地多次獻精:儘管他們是數百人的生夫, 但是近親相交增加遺傳性殘疾的情況基本上不會發生。同一生父的孩子才百把人,把他們放進全球70多億人的人海,就像把一瓢水放進大海一樣。 從統計學來說,同父孩子相交的幾率是非常低的,所以不必過分擔心。

這種理論似乎在理。因此,世界各國要麼沒有法律限制捐精者孩子的數量,要麼即使有法律限制也大多形同虛設。 例如, 英國法律限制一個捐精者的精液只能用於10個家庭。 但有些超限捐精者還公開在媒體上得意宣揚自己高產的戰績,這助長了高產捐精者隊伍的成長壯大。

其實,這種理論是錯誤的。2018年,遺傳學期刊發表了一篇涵蓋5443萬個家族的4億多人的研究論文。研究人員發現配偶壽命的相關性略微超過了兄弟姐妹壽命的相關性。

該論文的研究人員指出,這種相關是因為人們在選擇配偶時並不是隨機的,他們會主動選擇與自己更為相似的人,研究人員將這種情況稱為選擇性擇偶(assortative mating)。

從統計學來說,人們確實更傾向於選擇和自己比較類似,具有同樣特徵的人結為配偶。正如中國俗語常說的, 門當戶對, 三觀匹配。 「不是一家人,不進一家門」 , 「有緣千里來相會,無緣對面不相逢」。

同父兄弟姐妹之間肯定有不少父親遺傳帶來的共同表徵。本人猜測,如果他們並不知道對方是同父的後代,他們兄妹或姐弟彼此選擇的可能性會很大,將會大大超過在茫茫人海的隨機挑選。

再說,按照六度分隔(Six Degrees of Separation)理論。一個人最多通過六個人就能認識世界上的任何一個陌生人,這在網際網路時代尤其能夠迅速做到。因此,彼此不認識的具有相似性的兄弟姐妹,被熱心人介紹到一起的可能性還是比較大的。

目前,也有些國家有些法律限制了捐贈者的孩子數量,例如德國不能超過15個孩子,但在美國,還沒有法律限制每個捐贈者最多可有多少個孩子或可用於多少家庭。國際上共享的監管更為稀缺,沒有什麼法律能夠阻止捐精者在國際上最多可有多少個孩子。

20161, 英國的BBC 報道, 有一位名叫西蒙·沃特森(Simon Watson)的英國奇男子,自稱從25歲起每周精給一名婦女,已從歐洲的西班牙到亞洲的台灣有了大約800個血緣上的孩子。他當時希望在2020年突破1000個孩子。至於沃特森是否達到了預期目標, 似乎還沒有後續的報道.

沃特森自稱他在助人為樂, 是在幫助想要生養孩子的女性,而且他的捐獻每次只收50英鎊,物美價廉. 並希望自己繼續成為該世界紀錄的保持者。看他5年前的照片, 有點高,似乎有些禿, 算不上美男子, 可見該方面的需求不小。

按照英國的法律, 沃特森屬於非法捐精。英國要求捐精者必須首先在NHS(英國國家醫療服務體系)上註冊,並最多只允許幫助10個家庭。儘管沃特森在NHS登記過, 但他早已出局了。他的服務遠遠超過了法律允許的10個家庭。

美國最有名的一個精子捐獻者自稱為「喬捐獻者」(Joe Donor),他花時間在世界各地旅行,讓儘可能多的婦女受孕。喬聲稱他的精液已經使超過150名婦女有了他們的孩子。

捐精的方式主要分為「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tercourse)和「自然性交」(natural intercourse)兩種。 「人工授精」 是標準的捐精方法,  捐獻者把精液交給醫院, 然後再由醫院交給客戶。自然性交是一般夫妻產生嬰兒的天然途徑,也就是通過男女性器官直接接觸傳送精液。

據喬所說, 在他捐給的接受者中,有一半選擇自然途徑。曾有一對倫敦的女同情侶找他尋精,在他通過自然途徑向一女子捐精時,她的伴侶還在一旁觀看了全部過程。喬伊在結束后, 給客人們獻上他的標誌性祝福:「祝你們好運,希望兩周內聽到懷孕的好消息。」

美國紐約有一個44歲名叫奈吉(Ari Nagel)的數學家自稱,他通過捐精也擁有了78個生物學上的孩子,並且有望越來越多。過去他曾使用自然途徑直接使女方受孕,但現在考慮到性病等健康問題,他已經一律改用了捐精杯了。

如果高產捐精者選擇自然途徑而又不注意個人清潔衛生的,他們不但容易成為性病的受害者而且更有可能成為性病的傳播者,患有這些性病的孕婦甚至可以危害她們嬰兒的健康狀況。

因此,美國與國際上應該立法限制高產捐精者可擁有的孩子數量或可用於多少家庭,以及對他們的身體健康,個人清潔衛生,及捐精前體檢,登記擁有的生物學孩子等作出相應的規定,在有了相關法律后也要認真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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