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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裔的平權有感- 教育篇

作者:yunmu  於 2017-12-24 00:19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子女教育

        最近哈佛大學因錄取制度可能歧視亞裔遭美司法部調查, 緊接著哈佛提前錄取放榜亞裔比例似乎有所增加. 消息傳來, 不少華人喜上眉梢.本人也感欣慰,  順帶說上幾句.

      許多報道都列出下面三個案例來表達大學錄取的扶持政策對本來符合錄取條件的優秀白人和亞裔造成了不公:

         上世記70 年代,白人學生巴基狀告加州大學董事會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Bakke, 438 U.S. 265 (1978) :巴基兩次申請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醫學院均被拒絕,他認為該校固定的16個少數族裔名額讓白人身份且成績優秀的他無法被錄取. 最後美國最高法院裁定,美國大學能夠適當考慮種族因素, 可是強制分配名額的政策有些過份. 因此該校可以適當照顧少數族裔但是應該接受巴基的申請.

   剛進入本世記, 白人學生格魯特狀告密歇根大學Grutter v. Bollinger, 539 U.S. 306 (2003):格魯特成績優秀但是在申請法學院時卻被拒絕. 同巴基案類似,  最高法院認為密歇根大學法學院沒有違憲, 大學可以適當考慮種族因素. 但是法院在共同聽審的格拉茨訴布林格案Gratz v. Bollinger,  (02-516) 539 U.S. 244 (2003), 判定密歇根大學的類似於配額制度的本科錄取政策違憲.

     到了2008, 白人學生費舍控告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Fisher v. 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 (II), 579 U.S. ___ (2016):費舍成績超過了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的基線, 但是該校拒絕了她的申請, 而某些成績不如她的拉美裔和黑人學生卻得到了錄取. 下級法院引用美國最高法院的案例加州大學董事會訴巴基案允許高校招生時將種族作為考量的因素之一來否定她的控告. 最終美國最高法院認定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的錄取行為並不違憲. 現在哈佛大學正是引用了上述這些法案來表示自己也不違法.

          從錄取的平均分數來看, 亞裔學生還要比白人學生高出不少, 網上也有不少受到歧視的抱怨, 但是為什麼沒有亞裔學生告到美國最高法院呢? 這些年來確實有多個美國亞裔組織聯合向教育部和司法部對哈佛等大學等提出抱怨, 現在看來也有所收穫, 然而沒有走到法院的. 從總體經濟實力來說, 亞裔佔美國人口的5-6%, 2015年的中位家庭收入為74,245美元, 這要超過佔美國人口12-13%, 中位家庭收入為36,544美元的非洲裔美國人但是政治影響力遠不及非洲裔美國人的1/3. 這個問題不得不值得深思.

          此次司法部出馬, 如果大學對此妥協,那是最好的結局. 如果大學堅持這是按照美國最高法院的案例法行事, 那司法部就要考慮是否把大學告上法庭. 假設司法部這樣做了,美國民事案例平均耗時6, 即使是按照重要案例稍快的進度來計算, 該案例在本屆司法部任期內很有可能無法走到美國最高法院. 下屆司法部如何就很難推斷了.  因此亞裔除了高興外, 不能只想搭順風車, 還要抱團取暖,團結互助, 在積極幫助司法部調查的同時, 也要努力準備自己的案例. 華人自己不維護自己的利益,難道還指望別人施捨? 至今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的精神是硬性規定種族配額違憲, 適當考慮種族因素合理. 亞裔打官司就是要把合理度往色盲方向推進, 一視同仁, 不分厚薄. 但是要完全實行色盲也是不大可能的, 力爭的是即使是大學實行有限的扶持政策, 也應當把標準透明公開. 本人還是支持有一定的扶持政策的, 但是那是針對各族中的最貧窮的家庭的, 包括歐裔白人和亞裔.     

         本人曾和一個異族朋友八卦, 當我眉飛色舞, 如數家珍談到華人的科學成就和技術貢獻時, 他問我道, 請問你們華人為美國法律作出過傑出貢獻嗎? 請問那個標誌性的案例是華人貢獻的? 他還談到某些名人為了標誌性的法案, 故意在下級法院閃爍其辭, 到了美國最高法院才鋒芒畢露. 我不大相信歷史上有過如此不可思議的案情. 但是相信在亞裔的平權之路上帝會給予華人在美國法律上博得尊敬並建功立業的機會. 似乎那位作家說過 華人的悲哀, 就在於都習慣了, 把命運交給別人去掌握」, 這種現象將會成為歷史.   

       美國保障的是追求幸福的權利」, 而非幸福的權利」. 歷史的角度來看, 美國弱勢群體例如有色人種, 婦女, 殘疾人士, 艾滋病患者等爭取平等的鬥爭中無不經過自身追求幸福的權利的長期艱苦的奮鬥別的不說, 過去美國的班機只容許年青未婚的空姐. 空姐結婚就等同於自動離職. 現在乘坐美國班機看到那麼多的空嫂空叔, 那也是他們反覆訴訟爭來的結果. 參見 Diaz vs. Pan Am, 442 F.2d 385 (5th Cir. 1971); Sprogis v. United Air Lines, 444 F.2d 1194 (7th Cir. 1971). 一般而言, 如果一個標誌性的法案在美國最高法院確立了, 要推翻它並非易事. 這需要現時美國最高法院的多數, 或需要兩院針對重大政策通過新的立法. 而後者即使有美國總統保駕護航, 也是一項很大的工程. 因此法院之路是亞裔平權的主要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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