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總統選舉是直接選舉嗎?得到多數選票的總統候選人一定當選嗎?為什麼最近幾屆總統選舉時,候選人都不問津大票倉加州、德州和紐約州呢?為什麼兩大政黨之外的候選人200多年來都無所作為?如果你四個問題都答對了,恭喜你。如果錯了甚至全錯了,彆氣餒,因為許多選民對這些問題,也是不怎麼知其然,更不知所以然。
首先,美國甚至全世界最重要的民主選舉美國總統選舉,因為歷史的原因,不是全體公民的直接選舉(Indirect Election)。在某州勝出的總統候選人,並非直接拿到該州投給他(她)的那部分選票,而是拿到該州擁有的選舉人(electors)票數。每個州的選舉人人數是該州的參議員加上眾議員人數,所以全國的選舉人團(Electoral College)共有538人(100名參議員 + 435名眾議員 + 3名華盛頓特區選舉人),以加州(55)、德州(34)和紐約州(31)為最多。獲得多數選舉人票(538人中的270或以上票)的候選人當選總統。在決定選舉人票的歸屬時,幾乎所有的州(除緬因州和內布拉斯加州外)都採用「勝者全拿」(Winner-Takes-All)的規則,即普選票(Popular Vote)勝者拿到所有的選舉人票。譬如,在2008總統選舉中,奧巴馬在印第安那州贏得50%的選票(對麥凱恩(McCain)的49%),拿下了該州全部11張選舉人票,而不是按比例的6張。
其次,得到多數選票的候選人一定當選總統嗎?不一定。由於「勝者全拿」的規則,選舉人票勝者可能與普選票勝者不同,即間接選舉結果和直接選舉結果可能不同。假設候選人甲和乙在都擁有1000張普選票和10張選舉人票的51個州競選總統。甲在其中的26個州均以50.1%勝出,在所剩的25個州均以0%敗北。在直接選舉下,甲和乙所得普選票分別為13026和37974,乙以75%大幅勝出。但是在間接選舉下,甲和乙所得選舉人票分別為260和250,甲以51%險勝。也就是拿到區區25%全民選票就可能當選美國總統。雖然這種極端例子發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是一旦發生,必然造成嚴重的憲政危機。在最近的34次總統選舉中間接選舉和直接選舉結果不同發生了3次。最近的一次是2000年,小布希輸了普選,但卻贏得間接選舉,登上了總統寶座。
再次,前面提到加州、德州和紐約州是選舉人票的三大票倉,其總計120票占勝出所需票數270票的44.4%。但是,為什麼在最近幾次總統選舉中,候選人除了來籌款外,幾乎不問津這3個州?因為這3個州有明顯的、短時間內無法改變的政黨傾向(加州和紐約州偏向民主黨,德州則偏向共和黨)。在「勝者全拿」的規則下,候選人不會把有限的競選資源耗費在肯定贏或肯定輸的州,而是花在競爭激烈的所謂關鍵州上,提出的政策也罔顧這些大州選民的利益,而向少數幾個州嚴重傾斜。
最後,第三政黨由於資源的有限,即便得到不少普選票,很難在只算選舉人票的「勝者全拿」規則下生存。獨立候選人羅斯·佩羅(Ross Perot)在1992年總統選舉獲得19%的普選票,但選舉人票上一張未得。如果是在直選下,他多半能聯合組閣。
總之,美國憲法制定的總統選舉不是全民直接選舉,決定勝負用的也不是多數原則,政策則嚴重向少數選民傾斜,也不利於第三政黨的生存。這些詬病十分明顯,選舉人團選舉總統也被廣泛批評為過時的、含混不清的和不民主的。民意調查顯示有80%左右的選民贊成廢除選舉人團。200多年來,700多個旨在改革或廢除選舉人團的議案前赴後繼地提交到國會,但皆以失敗告終。失敗的原因很簡單∶根據美國憲法,修改憲法需要國會兩院三分之二多數的提案,並由四分之三的州批准。許多在現有總統選舉體制下得益的小州是不會給這些反對議案任何機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