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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民法》定義:同性戀是婚姻

作者:謝盛友  於 2019-6-12 02:39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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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民法》定義:同性戀是婚姻

1994年6月11日,這一天終於來到了:來自皇權時代的那個俗稱的"同性戀條款"從聯邦刑事法中被剔除。由此,在德國延續了100多年的對同性戀者的法律追究壽終正寢。

1871年德意志帝國建立;所謂的"同性戀條款"亦告問世。根據該條款,男子之間的"非自然性亂行為"可被判最高6個月監禁。納粹則強化了迫害,--接吻或渴求的眼光就足以讓當事人鋃鐺入獄;而若涉及"嚴重淫亂行為",則當事人可獲10年牢獄之苦。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原盤照搬相關法律規定的納粹版本,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則重返最初版本。在西德,司法界藉助納粹的"粉色名單"審理了約10萬宗同性戀案,並作出嚴厲判決。

根據德國聯邦政治教育中心(bpb)網站提供的信息,德國同性婚姻立法的歷程如下:

1957年,聯邦憲法法院宣布對男同性戀的可罰性(Strafbarkeit)是合乎憲法的,也就是合乎基本法的。東德(DDR)也保留了對男同性戀的可罰性。

1968年,東德(西德在一年後)對雙方同意的成年男性之間的性行為進行了"除罪化"(Entkriminalisierung),不過,未成年以及利用依附關係而進行的男同性性行為則依然具"可罰性"。

1989年,丹麥成為世界範圍內首個引入同性生活伴侶關係登記的國家后,1990年,德國的同性戀團體也要求開放同性婚姻。

特別是在綠黨的推動下,2001年,紅綠政府(社民黨、綠黨聯合政府)推動通過了所謂生活伴侶關係法(LPartG)。最初的立法草案包括兩部分:一是,引入生活伴侶關係登記,但不賦予所有婚姻權利(如共同收養權)。二是,補充法案(LPartErgG)計劃對稅法、公務員法進行廣泛的相應修改。

由聯盟黨(基民盟、基社盟)執政的3個聯邦州- 巴伐利亞、薩克森和圖林根對生活伴侶關係法提出上訴。上訴依據是基本法第六條:"婚姻、家庭受到國家秩序的特別保護"。2002年,聯邦憲法法院以5比3票作出裁決:生活伴侶關係與婚姻完全不同(Aliud)。因此,生活伴侶關係對婚姻不構成威脅。時任聯邦憲法法院院長帕皮爾(Hans-Jürgen Papier)因認為"婚姻平權"違背基本法而投了反對票。

聯邦政治教育中心的回顧文章中認為,2009年,聯邦憲法法院出現了"視角轉變"。此前提問的出發點是:有什麼理由允許生活伴侶關係與婚姻有一點相似性?如今的出發點變成:有什麼理由能夠合理解釋不平等對待生活伴侶關係?

在此之後,聯邦憲法法院在一系列個案裁決中支持了上訴者在遺產稅、公務員家庭補貼、後續領養(Sukzessivadoption)以及夫妻共同報稅(Ehegattensplitting)方面的訴求。

2017年6月,聯盟黨(基民盟、基社盟)所有潛在的聯合執政夥伴,即綠黨、自民黨和社民黨,紛紛在各自的黨代會上表決通過,將"婚姻平權"作為與其它政黨展開聯合執政談判的前提條件。由此將聯盟黨及基民盟籍的總理默克爾置於壓力之下。

據德國媒體報道,2017年6月26日,默克爾在女性雜誌《Brigitte》的一次活動上表示,她當然了解到除聯盟黨外各政黨對"婚姻平權"的立場。她憂慮,這樣一個非常個人化的問題成為"政黨黨代會決議特別突出強調"的討論議題。默克爾還表示,她受到所在選區一位女同性戀者及其伴侶的邀請,看到寄養在她們家的8個孩子(Pflegekinder)。默克爾說,如果青少年局(編者註:德國政府機構)將8個孩子交給一對女同性戀者寄養,那麼,國家無法以兒童福祉作為論據來反對同性戀者收養孩子。默克爾表示,她希望這場討論"更多朝向一次憑良知作決定的方向進行"。

聯邦政治教育中心的回顧寫道,社民黨領導層認為,默克爾的表述意味著,不再受此前達成的聯合執政協議約束。--2013年聯合執政協議的談判中,聯盟黨與社民黨就同性伴侶關係平權問題曾作出激烈討論。最後的聯合執政協議在這一點上表述模糊,僅寫道:令同性戀伴侶關係受到不平等對待的法規應予以清除。具體措施則僅有,所謂的"後續收養"(認養已被其中一方收養的孩子)應儘快落實。社民黨要求在同一周內對相關草案進行表決。

2017年6月30日,聯邦議會對此展開了一場被媒體普遍稱為"充滿情感的"辯論。在之後的記名投票中,393人投了贊成票,226人投了反對票,4人棄權,7人未投票。除所有社民黨、綠黨和左翼黨議員外,75名聯盟黨議員也投了贊成票。由此,同性婚姻合法化(2017年10月1日生效)。德國《民法》如今的定義是:"婚姻是兩個不同或相同性別的人一生的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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